Ⅰ 數字貨幣盈利要不要交個稅如果交要交多少
數字貨幣取得的收入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 稅函〔2008〕818號)規定,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財產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確定財產原值。
Ⅱ 區塊鏈貨幣怎麼交稅(區塊鏈提現要先繳納稅收,這是真的假的,要到哪裡去咨詢)
數字貨幣交易所提現要先交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律法規,個人或企業從數字貨幣交易所提現所得款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稅收的義務。具體來說,如果您是中國大陸地區的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您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在這方面,個人所得稅率由綜合計算方法的相關規定而定,對於數字貨幣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應按照稅前總收入減除各項免稅額、專項扣除後的應稅所得額計算,然後根據當年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
對於企業也同樣需要遵循相關稅收規定,按照國家稅收政策及其適用的稅率和計算方法繳納相關稅費。
因此,在提取數字貨幣所得款項時,為了確保依法納稅,建議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納稅。同時,我們還建議您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意見,以便更好地掌握有關稅收的義務和規定。
國內區塊鏈加密貨幣啥時候納稅?
納稅申報時間是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繳納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的,其納稅申報時間是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繳納。
普通人交易持有比特幣需要繳稅嗎?來自Bitcoin.org的觀點
作為區塊鏈科普系列中的又一篇,咱們先來看一下這個問題bitcoin.org上是怎麼說的:
這段話言簡意賅,核心內容就是告訴我們:比特幣不是各國政府的法幣,所以具體由比特幣產生的收入如何納稅,需看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具體是怎麼規定的,納稅義務它講究一個入鄉隨俗因地制宜。
明確納稅主體
首先根據《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里的定義,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既然這裡面合法參與的的主體是個人,那麼我們下面就圍繞個人所得稅這一個稅種,來探討一下在中國境內交易和持有比特幣可能需要承擔的納稅義務吧。
適用法律法規
所以我們得先參照一下最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個稅法實施條例)裡面的相關內容,分析一下大柱子獲得、持有、賣出比特幣的納稅義務分別是什麼:
首先有哪些情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根據個稅法的規定,主要是下面這9種情況:
代入假想案例
問題來了:假如把比特幣看做是一種應納稅財產(雖然目前不明確),大柱子如果按照以上9種情況得到一定數量比特幣,是否需要繳稅呢?
咱先別管這樣的情況出現的可能性大不大,先論證一下一旦出現,按照法律法規到底要不要繳稅?
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參照個稅法實施條例里的第十條的內容:
上面這段簡單說就是,如果大柱子是按照以上9種類型得到一定數量比特幣,那麼就應該用公允的市場行情價格來衡量這一所得,並按照個稅法中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個人獲得比特幣的方式如果涉及個稅法中規定的這9種情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進而我們也可以得到一個簡單推論:大柱子在得到比特幣之後如果一直持有,在不產生上面說的9種所得的情況下,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那麼如果大柱子賣出擁有的比特幣,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這個問題參照個稅法和實施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可以知道:
大柱子賣出比特幣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這種應稅所得,需要減除財產原值(獲取時的成本)和合理費用之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結論
也就是說在中國境內,如果監管政策把比特幣被定義為一種應稅的個人財產,那麼獲取和賣出比特幣的應稅所得,需依據相關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只持有比特幣則無需繳稅。
而具體實際上是否應將比特幣定義為需要納稅的個人財產,則屬於有待進一步明確的立法空白。
待清算交易系統資金區塊鏈收款業務怎麼入賬收到待清算商戶款項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貸其他貨幣資金。
待清算商戶消費款戶就是對方通過網銀轉給你單位的銷售或服務款項;當POS終端直接與銀聯系統相連接,當發生POS消費時,此交易信息會先送至銀聯主機系統;由銀聯系統自動判斷後直接送相關的發卡銀行;然後信息在沿路返回。
待清算間聯商戶消費款相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所屬銀行
貸:其他應付款-所屬公司
如果是銀行收到付款人待清算間聯商戶款戶: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或:
借: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手工做賬;借:銀行存款,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或借:銀行存款,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財務做賬,借:銀行存款,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發生了待清算商戶款項計入財務費用科目就可以了.待清算商戶款項,只是個暫掛款,事後還是要結轉的.帳戶管理費,應該是開戶銀行的管理費用。
待清算商戶款項:通常就是個人通過第三方平台轉來的收入款項。(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待清算商戶款項,只是個暫掛款,事後還是要結轉的。
如果企業收到待清算商戶款項是銀行等金融企業的專用會計科目一般是企業需要將保證金存入某銀行,但又沒有結算賬號,就開一個保證金專用賬號,該賬號屬於企業所有,可以認為是凍結一部分。
什麼是數字貨幣區塊鏈數字貨幣即虛擬貨幣,最早的數字貨幣誕生於2009年,其發明者中本聰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對於實體貨幣經濟的沖擊,比特幣是最早的數字貨幣,後來出現了以太幣、火幣以及萊特幣等虛擬貨幣,這些虛擬貨幣是不能用來交易的,那麼,區塊鏈與數字貨幣之間存在什麼關系呢?數字貨幣與區塊鏈是有機結合在一起的,是緊密相連的關系,區塊鏈是數字貨幣的最底層技術也是最重要的技術手段。區塊鏈最成功的實踐是在貨幣領域的創新,作為數字貨幣的技術之一,數字貨幣的使用技術還包括移動支付、可信可控雲計算、密碼演算法等,而比特幣的風靡讓人們知道區塊鏈的技術框架及廣闊的應用前景。
區塊鏈其實就是一種新興的數字記賬簿,這種賬簿擁有強大的功能,相當於一種雲存儲功能,由於每完成一定時段的交易後,就把該時段內的所有交易記錄下來,且在所有的結點上都進行完整拷貝,這就是一個「區塊」。因此,信息幾乎沒有被篡改的可能,除非有辦法入侵幾乎所有結點。一個個區塊首尾相連,就構成了區塊鏈。
USDT賬戶提現為啥要交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usdt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是一種保存在外匯儲備賬戶,獲得法定貨幣支持的虛擬貨幣,所以USDT賬戶提現要交稅。
拓展資料:
一、泰達幣(USDT)
1、泰達幣(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於穩定價值貨幣美元(USD)的代幣TetherUSD(下稱USDT),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Tether公司嚴格遵守1:1的准備金保證,即每發行1個USDT代幣,其銀行賬戶都會有1美元的資金保障。用戶可以在Tether平台進行資金查詢,以保障透明度
2、泰達幣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每一枚泰達幣都會象徵性的與政府支持的法定貨幣關聯。泰達幣是一種保存在外匯儲備賬戶、獲得法定貨幣支持的虛擬貨幣。該種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加密貨幣出現價格大幅波動,基本上一個泰達幣價值就等1美元。
二、泰達幣特點
1、穩定的貨幣
Tether將現金轉換成數字貨幣,錨定或將美元、歐元和日元等國家貨幣的價格掛鉤。
2、100%的人支持
在我們的外匯儲備中,傳統貨幣總是以1比1的價格支持每一種貨幣。所以1美元_總是等於1美元。
3、透明的
我們的外匯儲備每天都在公布,並受到頻繁的專業審計。流通中的所有東西總是與我們的儲備相匹配。
4、區塊鏈技術
Tether平台建立在區塊鏈技術的基礎之上,利用它們提供的安全性和透明性。
5、廣泛的集成
Tether是目前最廣泛的數字-法定貨幣。在Bitfinex,shapUNK,GoCoin和其他交易所使用tethers。
6、安全
Tether的區塊鏈技術在滿足國際合規標准和法規的同時,提供了世界級的安全保障。
7、USDT最大的特點是,它與同數量的美元是等值的,1USDT=1美元。使之成為波動劇烈的加密貨幣市場中良好的保值代幣。
三、交稅簡介:
交稅又稱納稅,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國家稅務機構交納稅款的行為和過程。例如:交納海關稅,就是指進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據海關簽發的稅款繳納證,在規定的日期內,向海關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
Ⅲ 炒幣賺的錢要交稅嗎
投資者投資款項不需要繳稅,但最後得到的收入、分紅,需要繳稅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明確指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所以這個交稅的問題還是要看投資的性質如何了。
但比特幣自然是不屬於股息、紅利一類的,不過國際上很多國家持有比特幣是要上稅滴!
拓展資料
炒幣盈利了要交稅的國家
1.美國稅率15%
早在14年的時候,美國就指出持有比特幣需要上稅,而且將比特幣看做是財產而不是一種貨幣,但是稅率相比普通收入率(25%)要低很多。
2.日本稅率5%~55%
在日本,所得稅屬於累加的情況,虛擬貨幣的所得稅是通過利潤、工資、其他收入相加來確定的,股票和其他的利潤統一為20%,收入越高,稅率越高。
3.俄羅斯稅率13%
俄羅斯18年的時候將投資加密貨幣申報資本徵個人稅了,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3%。
韓國、新加坡、德國等國家也有一部分關於比特幣所得稅的稅法,在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出台政策指明比特幣上稅的問題
其實炒幣並不是一個新鮮的名詞,最開始炒幣指的都是炒錢幣,我們使用一種外幣去銀行的外匯交易中心按照當時的比價購入外幣,然後等待匯率上升等時機將外幣出手,從而賺取差價。
不過現在更多的炒幣的類型都轉為了網路虛擬貨幣。
不過在這里還是給大家一個提醒,虛擬貨幣本身是沒有價值的,一旦崩盤的話將全盤皆輸,所以炒幣風險很高。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虛擬幣種類多樣,在國外接受度比較高的虛擬貨幣有Facebook的F幣、網路游戲Second Life的林登幣等,在國內比較有代表性的虛擬貨幣有騰訊Q幣、新浪U幣、網路幣、盛大元寶等。
Ⅳ 我們公司購買個人持有的網路虛擬貨幣,支付的價款需要代扣個稅嗎
參考《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規定,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該由支付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Ⅳ 虛擬貨幣個稅
不反對國家徵收個稅,但先要保護個人的虛擬財產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據北京市地稅局相關人士透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北京地稅還將出台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辦法。
關於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在網路虛擬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貨幣。除了各大網路游戲公司所發行的、冠有各種品名的虛擬貨幣外,使用較普遍的虛擬貨幣還包括騰訊Q幣等。
目前虛擬世界的網路交易已經大大超出了人們的設想,已經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龐大網上交易市場。而且,產生了專門從事「打幣」的職業打工一族;也出現了專門兌換各種游戲幣的兌換店。
Ⅵ 游戲幣、比特幣,為何命運不同
因為一旦虛擬幣和人民幣實現雙向兌換,發行公司將面臨巨大的資金風險——資金鏈斷裂、遭遇惡性擠兌——「任何商業公司都不會去冒這個風險」。
2007年1月5日,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發布《關於規范網路 游戲 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 游戲 賭博的通知》,要求 網路 游戲 服務單位 不得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 游戲 輸贏相關的傭金,不得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14個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 游戲 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政府將「 加強對網路 游戲 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範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和金融秩序 」;「 禁止倒賣虛擬貨幣,並要求經營企業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 」。同時,14個部委聯合央行發起了針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的專項打擊行動。
2008年10月28日,國稅總局發布《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這意味著國內個人網路交易虛擬貨幣須繳納個稅。
批復本身並沒有提到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問題 ,但是 社會 上有一些力量推波助瀾,將其理解為「虛擬貨幣合法化」——這和很多「監管就等於合法」「四捨五入等於利好」的邏輯是一樣的。反而是 發行虛擬幣的廠商要極力澄清自己不是「貨幣」,只是「商品」 ,撇清和「金融活動」有關系。
2009年6月至7月,《關於加強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陸續發布,明確虛擬貨幣的監管規則。
2010年6月23日,《網路 游戲 管理暫行辦法》發布。除了強調未成年人保護,針對 游戲 中的虛擬貨幣 也作出規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 游戲 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 游戲 產品和服務。
2010年11月16日,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監管和執法要求。
比如PASS-NOW網站的「學習幣」
用戶可以通過捐款獲取「學習幣」,然後用來下載網路資料。2005年,這個網站在和中華會計網校的著作權糾紛中敗訴,原因之一就是「錢-幣-資料」本質上是「有償使用」。
再比如貓撲的貓幣
「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訴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天涯論壇)也發生在這一年。
但影響力大的,還是要看某圍棋網站的「弈幣」
「滄州小帥哥」網路下棋多年,攢了很多「弈幣」(圍棋網站發行了虛擬貨幣)。他把「弈幣」賣給其他棋友後,被網站封殺、沒收全部「弈幣」並在社區通報。網站的理由是這屬於「黑市交易」——違反了網站「不允許棋友間買賣弈幣」的規定。
「滄州小帥哥」認為網站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虛擬財產權,訴至法院,要求網站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撫慰金30萬。
這是預料之中的答復,當時連理論界都對虛擬財產到底是什麼——「物權」「債權」「智力成果」「無形財產」還是「都不是」——爭論不斷。
房子、土地、車子、股票之類的「公私財產」類別都是 經由立法確定的,即基於「公權力」和「正當程序產生」——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對不特定公眾具有約束力 。
游戲 幣、武器裝備之類的虛擬物品則不同,它們是 游戲 公司開發製作的計算機程序和規則的產物,發行多少、怎麼定價,都是 游戲 公司說了算—— 規則的制定權、修改權都在 游戲 公司手裡,既不接受 社會 與大眾的監督,技術水平也參差不齊 。
此類虛擬財產是計算機代碼、是數據,是 游戲 規則的一部分, 蘊含了 游戲 公司、互聯網公司的營利模式 。
要求立法保護的實質是「確認這種營利模式」。 再進一步說,相比普通用戶和玩家, 游戲 公司、互聯網公司更有動力推動立法——和迪士尼推動米老鼠法案一個原理。
刑事案件
2006公報案例寫道「如果虛擬行為對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就應當受刑罰懲罰」。
2009年《成都判決一起網上盜取 游戲 金幣案》寫道「當前我國並未禁止虛擬貨幣在網路空間的交易,因此虛擬財產仍具有其價值性,其一旦與真實財產存在交易,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就具有 社會 真實性,即具有現實意義上的價值,也就是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其他財產范疇。」
從2016年台州比特幣盜竊案、2019年北京比特大陸被盜案、2020深圳以太坊被盜案,再到2021上海USDT被盜案,都可以看出法律理解和適用的穩定性。
9·4也好,9·24也好,影響的是「證據採納」與「定罪量刑」,而非「某種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打擊的范圍」。
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方面就不一樣了,這個虛擬貨幣的發行、運營、交易活動是合法還是非法有關。
從2013、2017到2021,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因無法與法幣脫鉤又缺乏實體支撐,被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交易活動、風險自擔。
游戲 幣、平台代幣等「虛擬幣」在監管指引下與金融活動和投資活動脫鉤,定性為虛擬商品,糾紛大多屬於服務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沖突。
這種差異在NFT上反應的更集中,後續我們會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