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賭場大佬用比特幣洗錢會造成經濟犯罪嗎
這種行為屬於經濟犯罪。比特幣屬於國家未經允許的虛擬貨幣,因此觸犯了非法集資的法律。
⑵ 南京破獲跨境網路賭場案,網路賭博給社會帶來什麼影響
網路賭博輕則讓人一貧如洗,重則家破人亡。對於整個社會來說,網路賭博會讓人變成不正經工作,而是有異想天開,瞬間暴富的心理。這種心理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進步和治安安全。
網路賭博的危害性
賭博就是利用人的貪婪心理,人只要一上賭桌就不可能停下,贏了還想贏,輸了的也想著翻盤。賭博會侵蝕人的精神能力,讓人變成一具行屍走肉。賭博不僅危害個人生活,如果有家庭,還會給家庭帶來很大的災難,輕則整體吵架,重則妻離子散,毀掉整個人的人生。在賭場里,除了莊家,沒有人能一直贏。俗話說久賭必輸。
對於一些人來說,賭博也是具有門檻的,對於普通人來說他們只能小賭,大賭有很大的門檻,這樣影響也會很小。但是網路的發展,網路賭場的發展減少了這種門檻,讓一些人更方便賭博,這些網路賭博,基本上都是騙子網站,就算贏了錢也不能取出來。所以說網路賭博比實體賭博,危害性更大,因為是百分之百輸。
⑶ 虛擬貨幣交易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及其相關業務屬性。以下將基於此通知,分析虛擬幣商可能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並提出防範建議。
一、虛擬貨幣及其交易活動的本質屬性
《新通知》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使用。同時,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包括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兌換、買賣虛擬貨幣等。
二、虛擬幣商可能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
虛擬幣商若收到涉嫌犯罪的資金,可能面臨以下刑事犯罪指控:
(一)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若虛擬幣商明知資金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將被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涉嫌洗錢罪
若虛擬貨幣商家主觀明知或推定其主觀「明知」上游資金為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將被認定為洗錢罪。
(三)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若虛擬幣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將被認定為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四)涉嫌詐騙罪
若虛擬幣商在明知是詐騙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其提供費用結算等幫助,將被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
(五)涉嫌開設賭場罪
若虛擬貨幣商家明知道是賭博網站所得,為其提供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將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三、虛擬幣商的防範措施
為規避上述風險,虛擬幣商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買家進行實名認證,提供有效證件及手持證件的照片,證實買家身份,明確資金來源。
(二)保存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和交易記錄,印證虛擬貨幣和銀行轉賬數額。
(三)出現資金被凍結的情況時,暫停交易,自行檢查風險,及時規避。
總而言之,虛擬幣商在交易過程中,通過確認交易方身份信息並保存相關交易信息,可避免陷入刑事風波。
⑷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公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⑸ 如果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倒閉了,那麼裡面的貨幣是不是就不存在了
2017年9月4號以後國內不就倒閉了一些嗎?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話題,因為伴隨著區塊鏈熱潮我們經常能夠聽到關於數字貨幣領域,不少小平台跑路的消息。
此前 歷史 上最著名的就是日本的門頭溝倒閉,最近這段時間一直傳出有關賠償的事情。其實在2017年9月4號以後,因為一些政策原因,禁止一些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國內的很多數字貨幣平台紛紛關門大吉。
此前比較著名的雲幣,比特爾,比特時代,聚幣等等都會進行相應的數字貨幣清點工作,每個平台留出的時間不同而最少的好像也有三個月的時間,大多數平台都會永久保留。
也就是說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提取你自己的數字貨幣,其實現在很多人都喜歡用自己的電子錢包,平台只是一個交易機構前段時間的幣安被黑客攻擊事件也為我們敲醒了警鍾。
對於一些小作坊交易平台來講看上的都是非常龐大流水手續費和上幣平台費,這些小作坊平台是真的會捲走你所有在平台上的數字貨幣。
挑選一些國際上有名的大交易平台,以及數字貨幣及時提到自己的電子錢包中去才是正確保護自己資產的方式。
一、首先要知道,如今數字貨幣的交易平台都是在海外注冊,交易數字貨幣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平台倒閉,國內的投資者很難進行維權,在這里希望大家投資要謹慎。
二、數字貨幣就是一串代碼,而各大平台有自己的熱錢包,一般投資者有兩種選擇。 1.一種選擇是將幣放在交易平台的熱錢包內,方便隨時交易和提現。 2.另一種選擇是將交易後的數字貨幣提出到自己的冷錢包,當要賣出時再提至平台,(冷錢包相對安全,風險系數低)。
提醒:虛擬貨幣交易所,像許多人說的分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但市面上大部分都是中心化的交易所,你只有用戶名和密碼,但其實所有的虛擬貨幣都在交易所的錢包里,你看到的只是數字。如果交易所跑路那麼網站是打不開的,也就意味著你的資產全都不存在了。但在幣圈有一個最賺錢的就是開交易所的,類似於開賭場的,你見過幾個開賭場的跑路,只要開交易所輕易就不會跑路,交易所都有人站台,跑路的名譽損失比實際損失要大的多。放在交易所還是比較放心,但最妥當的是將自己的資產放到自己可以控制的錢包里。你就可以隨時隨地的控制自己的資產。
如果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倒閉了,那麼裡面的貨幣是不是就不存在了?
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倒閉了,但是幣還存在的!只是你的幣有可能不能拿回來了!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一、平台雖然倒閉,但是平台里的幣仍然存在!
首先幣的存在與否與交易所無關,除非是交易以及發行的平台幣。
數字貨幣是區塊鏈的一項重要應用,而數字貨幣的並不是通過交易平台產生的,交易平台只是存放資產和進行數字貨幣買賣交易的地方!
因此,交易平台的倒閉是不影響幣的本身的存在的,只是這些貨幣的去向不明確,或許是交易所自己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用於償還了,或許是被黑客盜取了,或者被轉移到了其他賬戶上了。
總之,幣的存在與否與交易所無關,除非是平台自己發行的幣。
以比特幣為例,來看看數字貨幣的產生。區塊鏈技術是一個分布式賬本,由節點共識來決定公鏈的記賬,而算力越大,就越能夠成功記賬,而比特幣就是對這些記賬的礦工的獎勵,俗稱為挖礦!記錄這些賬本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挖礦的過程,誰記錄的最完整最快,誰就能得到比特幣的獎勵。
因此,比特幣的產生在於比特幣公鏈的記賬運行,與平台無關。
所以, 幣是否存在與交易所完全無關,當然,如果你購買的就是還倒閉的平台自己的幣,估計可能會不存在!即使存在因為交易所倒閉,這些幣也沒有價值了,相當於歸零!
二、平台倒閉,一般情況下,你存放在平台的資產(數字貨幣)將無法取回。
如果你擁有數字貨幣,一般都會進行交易,通過交易變現。
而 用戶如果想要將幣賣掉,一般可以有兩種操作:
一是直接找好買家,從錢包直接轉賬進行交易。這樣,就不用通過交易所,但是私下的交易風險可能更大,而且,買家也並不太好找。
二就是通過交易平台開進行交易,一般說來,大部分人都會選擇交易所交易,這樣有更多的機會。而要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話,就必須把幣轉到交易平台,才能完成交易。因此交易所也就成為臨時資產的儲存地方。如果交易所平台倒閉,無法進入交易所,那裡面的幣也就無法轉走,或者即使進入交易所,也可能因為平台本身的故障或者其他因素,無法轉移。
所以, 如果要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在交易時,你的幣必須要存儲在交易所的,這樣就相當於將自己的幣交給了交易所,就像將錢放在銀行是一個道理,雖然自己擁有賬戶和密碼,但是如果交易所倒閉了,那資產肯定也就取不回來了!
這也是中心化交易所的最大弊端 。
而幣圈經常出現的交易跑路、黑客盜幣導致用戶損失等也基本上是因為這個原因造成的!
但是,去中心化交易所就不一樣了,去中心化交易所的賬戶是你自己的,通過交易所交易時,實際上只是調用了交易的鏈上智能合約,而資產始終都留在自己的私人賬戶里。只要你的密碼和私鑰沒有丟失,資產就是安全的。
不過目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發展還不夠好,幣種比較少,因此大部分還是選擇的中心化交易所。這個時候就要 盡量選擇那種實力雄厚,技術更有保障的安全、可信的交易所。
同時 如果個人資產數量比較大的話,交易結束後盡量轉移到自己的錢包存儲,需要交易時再轉到交易所就可以了 。
所以,交易所倒閉,幣是不會消失的,只是可能你無法再擁有這些幣了。
虛擬貨幣交易所,像許多人說的分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但市面上大部分都是中心化的交易所,你只有用戶名和密碼,但其實所有的虛擬貨幣都在交易所的錢包里,你看到的只是數字。如果交易所跑路那麼網站是打不開的,也就意味著你的資產全都不存在了。但在幣圈有一個最賺錢的就是開交易所的,類似於開賭場的,你見過幾個開賭場的跑路,只要開交易所輕易就不會跑路,交易所都有人站台,跑路的名譽損失比實際損失要大的多。放在交易所還是比較放心,但最妥當的是將自己的資產放到自己可以控制的錢包里。你就可以隨時隨地的控制自己的資產。
這得換個說法,幣是還在的,只是你的幣不在了。
縱觀數字貨幣交易所發展歷程,就是交易所倒閉的過程。幣圈有個笑話是交易所比幣還多,跑路的交易所不在少數。前面已經有人提到,交易所分為中心化交易所和去中心化交易所,我再用白話說一下。
現目前中心化交易所是主流,被大眾所接受,這就不舉例了。誰掌握私鑰,誰就擁有那部分的數字資產。那麼,中心化交易所的充值的本質是,所有用戶在區塊鏈上的幣(token)都充值到交易所的同一個數字賬戶,而賬戶私鑰就掌握在交易所創始人手中,從充值開始,你的數字資產已經不屬於你了。於此同時,交易所為了讓你安心,給你開張證明,證明你有多少幣,你就拿著這張證明去他開的交易所交易吧。看到這兒懂了吧,你看到交易所app里的幣數量,就是交易所給你的一堆數字,交易所里的數字可以無中生有,要多少有多少。而用戶真正的幣,已經在創始人私人錢包里了。如果交易所倒閉跑路,或者創始人掛了(這是真實案例),那麼用戶的幣是真沒了。
而去中心化交易所如今還是襁褓中的嬰兒,它們有的內嵌到數字錢包里,有的是有自己的賬戶體系+app。私鑰掌握在用戶手中。通過智能合約,用戶資產託管在鏈上,在鏈上撮合交易或者鏈下撮合、結果上鏈。那麼,去中心化交易所不會倒閉嗎?不是!去中心化交易所只是解決了數字資產無中生有的問題。內嵌錢包去中心化交易所,只要掛單出去,這時資產也不屬於用戶,如果恰巧這時交易所如果跑路,幣沒了,你也拿他沒轍。有單獨賬戶體系的去中心化交易所,拿EOS鏈舉例,智能合約是可以修改的,現在託管在鏈上的資產是用戶的,但是如果交易所作惡要修改智能合約,你的也可以變成我的。那這怎麼行呢,去中心化交易所怎麼能這樣呢,一些有節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就想到了多簽,交易所要修改智能合約,至少要找其他幾個不想乾的人一起簽名後才能更改智能合約。簡單點就是,我這有把密碼鎖,要四個人同時在場輸入密碼才能打開。如果交易所倒閉,用戶可以通過智能合約特殊介面把幣從鏈上找回來。但是,這也不是絕對安全,這只是單一鏈上,如果涉及到跨鏈,跨以太坊或其他公鏈,這個智能合約就不起作用了,用戶只能取回EOS鏈上的資產,其他鏈上的則找不回。
因此,保管在去中心化錢包里的幣才是你的資產,私鑰就是一切。少量、頻繁交易可以放在主流大交易所,大量不常交易的資產還是放自己錢包穩當。
虛擬貨幣的存在取決於二個條件,一個是以互聯網為支撐的區塊鏈技術出現,另一個是有一批吃了飯閑著沒事乾的食利階層存在。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就如同房產中介平台一樣,只要有房產交易需求的存在,有木有交易平台不重要,重要的是有這種買賣交易關系。
房產交易是物錢交換,而虛擬貨幣(比特幣、萊特幣)是以一串特有數字為標的物進行交易。 只有這串數字被認為有一定價值,那麼交易就會永遠存在。
我們已經從一個「物—錢—物」交換時代,變成了一個「錢—物—錢」的時代。以生存基礎的實物交換功能,已遠遠不能滿足人們對金融、 娛樂 、休閑等虛擬層面的需要。
標的物已經成為一種媒介,到底是食物、衣服、房子、土地、企業、品牌、軟體、 游戲 、作品、石頭、股票,還是一個簽名、一幅畫、一句問候,或者是一串數字。其實關系都不大,也不重要。
那不過是一種媒介,一個過客而已。一開始就沒有準備擁有它。因此,虛擬貨幣的出現也是這個時代的必然。
世界已進入兩條腿走路的時代,一條腿為基本生存,另一條是虛擬(含金融、精神)世界。
虛擬貨幣不會消失,還會更加的瘋狂!
完全有這種可能性,所以找一個靠譜的平台很重要,但是現在的平台說實話都很難保證安全性。
怎麼保證投資安全提幣 ,如果你是准備長期持有,你可以在平台買完以後把幣提出來,這樣就不怕平台跑路了,雖然有點成本。
找可靠的平台 ,國內原來還是有一些比較大的平台,你可以參考一下,這里不太好做推薦
為什麼有風險比特幣的交易二級市場交易有點類似紙黃金的概念,大部分情況下沒有實物交割,如果平台甚至都沒有真正做到與比特幣進行掛鉤,只是虛擬交易,那就非常麻煩。你的投資其實後面並沒有真實的比特幣。
因為國內競爭比特幣的交易平台,所以現在交易平台如果想在國內開展業務都是打擦邊球,在海外設立交易平台,通過一些技術手段繞開監管。但是對於投資者就存在一定風險。
平台跑路,幣肯定平台搞走了!所以野雞交易所是有風險的!最好去頭部交易所,頭部交易所一般雖然注冊在境外,好多境外也是有牌照的!另外就是頭部交易所搶錢一樣,沒人會放棄搶錢的資格!
有統計顯示比特幣的交易量98%以上是中國人玩的,被套在裡面的幾乎都是中國人,我們坐下喝酒看戲,看看這些人是如何表演,如何自救的!
⑹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
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這類網路傳銷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現,國外則更多。這類案件特徵明顯,基本都是用新的虛擬貨幣相關概念炒作,虛擬貨幣騙局遭央視揭露。
日常生活中,經常有陌生電話號稱免費拉人進股票群;網路平台上,也經常有各種股票講課的廣告。很多人抱著不花錢只是進群看看、聽聽課的心態,沒想到卻一步步陷入被騙的漩渦,損失慘重。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些股票群里所謂的「老師」首先推薦股票,取得信任後,就會推薦自行發行的虛擬數字貨幣,來騙取投資者錢財。
「虛擬幣」號稱100倍溢價 網站關閉捲款跑路
記者以投資者的身份潛伏進股票群後發現,全國各地有不少受害者因為免費而入群。
聲音來源——某股票群講課音頻: 貝特曼是我國首家、唯一一家數字貨幣平台即將上線。該平台要發行它的平台幣相當於它的股票,相當於IPO。我預計它的平台幣有10到20倍的溢價,甚至有100倍的溢價。
在所謂10倍到100倍暴利誘惑下,很多人買入大量「虛擬幣」。突然,貝特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一夜之間關閉,毫無徵兆,股票群被解散,再也聯系不到任何一個所謂的「老師」或「客服」,受害者投入的所有資金都無法提取 。有受害者表示,被騙金額最高達百萬元 。
北京市投資者: 4月9日凌晨1點鍾,半夜醒了以後拿手機看一眼這個盤面怎麼樣,發現平台點不開了,所有數字都不見了,自己賬號也空了,那些群都沒了,所有鏈接都打不開了。我一共被騙了40多萬元,多的被騙100多萬元。
廣東省深圳市投資者: 我老公生病了,我們貸款出來,基本上這100多萬元都是貸的。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有小孩子讀書,信用卡還不上會影響徵信,小孩子讀書讀不了,我的信用都會出問題,已經走頭無路了。
一位股齡近20年的女士,投資非常謹慎,覺得自己肯定不會被騙,剛開始看著群里其他人紛紛跟著老師操作數字貨幣也不為所動。但是,隨著群里人不停曬一些超高利潤的盈利截圖,以及「老師」的不斷洗腦 ,於是也抱著試試的心態投進了第一筆錢。
河南省平頂山市投資者: 還是禁不住誘惑,先轉進去了4000元,打新又中獎了,晚上12點又買進,等於44000元全投入進去了。投入進去之後,他說這是鎖倉期,又開始發行了平台幣,平台幣又是10倍的利潤。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禹: 我國《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詐騙罪,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最高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用股票講課當幌子 人情關懷蒙騙老年人
為何這種常見的詐騙套路能屢試不爽?記者發現,除了打感情牌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最重要的是,這些詐騙團伙多次冒充一些大型的正規金融平台為自己背書,編造一些虛假的一夜暴富故事 ,引誘受害者上鉤。
記者在股票群中看到,這個網路講課平台名為「朗盛翻倍大講堂」。投資者通過其發布的股票授課廣告而加入,很多人一開始抱著試試看的心態進入平台聽課 。除了講課,每天半夜所謂的「老師」還會發長文為「學員」答疑解惑,配上美女頭像的「助理老師」,隨時解答「學員」的股票疑問。在逐漸取得信任後,「老師」游說「學員」購買虛擬數字貨幣 。
廣東省深圳市投資者: 開始給你推薦幾只股賺錢了,後面推薦的幾只股,他就不管了,一直叫你拿著,然後說現在大行情不好,就讓你把股票全部賣了,來買新幣。
北京市投資者: 虛擬幣利潤太高了,高到一會兒幾元、幾十元就漲上去了,我們這一撥最終炒的是要達到10倍。他循循善誘地講課,人情味特濃,特別關心人。
不少受害者告訴記者,他們也曾有過懷疑,但詐騙團伙屢屢用一些大型券商的身份作為背書來迷惑投資者 ,記者在股票群里看到,一旦有投資者表達出疑惑,馬上就會被禁言或踢出群,最後留下的都是一些沒有接觸過虛擬貨幣,缺乏金融知識的受害者 。
受害人向記者透露,直到現在他們都沒見過這個所謂的證券公司李總,甚至都不知道他的全名。
並且,事後他們才反應過來,「貝特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實際上並不存在,所謂的「虛擬貨幣」打新和漲跌幅也並不真實,完全是詐騙平台自導自演的數字假象 。
五類網路詐騙屢禁不止 警方提示風險
目前,多名受害者已經報案。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目前還有很多類似的詐騙團伙仍在行騙。那麼,普通投資者應該如何避免被騙?
多名受害者告訴記者,他們最近發現又有新的股票講課平台和新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出現 。當他們用自己的手機號及身份證信息注冊登錄時,發現只要以前在貝特曼交易平台上注冊過的人 ,在新的所謂的「奧斯曼交易平台」注冊後,賬號都顯示處於凍結狀態無法進入 。
北京市投資者: 我發現了一個奧斯曼平台,也是數字貨幣。內容跟貝特曼一樣,就是名字不一樣。幣種有些區別,其他的操作方式,包括資金管理、新幣申購、流水查詢等內容都一模一樣。
記者又在多個網路平台發現,還有非常多受害者在不同時間也被同樣的手段騙過,除了平台名字及講課老師名字不同,其他行騙手段幾乎完全一樣。在得知被騙後,多位受害者已經報警。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紅星派出所 工作人員: 這個案子已經立案並展開調查,後期刑警負責查。
警方表示類似的詐騙案件非常多,投資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向陌生賬戶轉賬過後,一旦感覺異常,應該立即報警 。
目前公安機關發現的詐騙類型已經超過50種,其中5種主要類型案件高發多發,分別是是網路 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路貸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檢法 。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禹: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應選擇正規、合法的投資渠道。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應警惕那些超高收益的投資。
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種NFT鏈游項目蓬勃發展,犯罪團伙也緊跟風口,開發所謂的鏈游項目、發行游戲代幣並上線去中心化交易所。
凌風透露,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這類網路傳銷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現,國外則更多。「這類案件特徵明顯,基本都是用新的虛擬貨幣相關概念炒作,吸引民眾參與投資。」他說。
凌風表示,「在推特、貼吧等平台上,如果有人主動私聊,給你介紹他們的項目,那麼這些基本可判斷為騙局;如果有人發邀請碼,則基本可判定為傳銷。」
根據知帆科技發布的《2021年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犯罪趨勢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虛擬貨幣傳銷類案件的模式主要包括交易所模式、錢包模式、虛假「智能合約」模式、智能合約模式、礦機租賃模式、雲礦機模式、量化機器人模式、短視頻模式、矩陣DAPP模式、鏈游元宇宙模式這10種典型情況。
以當下火熱的「元宇宙」為例,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種NFT鏈游項目蓬勃發展,犯罪團伙也緊跟風口,開發所謂的鏈游項目、發行游戲代幣並上線去中心化交易所。
《報告》指出,該類案件通常為項目方通過蹭熱點、掛靠知名項目等手法吸引投資人入場,不斷拉升游戲代幣價值,又靠動靜結合的高額收益來吸引更多投機者加入,其本質仍是靠用戶兌換平台幣消耗的主流幣來擴大資金池,項目方趁機套錢跑路。
業內人士分析稱,作為新型網路傳銷形式,虛擬貨幣傳銷隱蔽性強,但騙術萬變不離其宗,不外乎三大典型特徵:一是入門費,投資者需通過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二是拉人頭,傳銷參與者的收益來源於其所發展的下線成員交納的費用;三是復式計酬,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依據給付報酬。
針對前述這些情況,相關部門也在加大監管力度。比如2022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將虛擬幣交易納入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之中。另外,中國銀保監會此前也發布了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記者注意到,在今年兩會期間,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表達了加強元宇宙相關產業監管的觀點。全國政協委員、第五空間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長、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名譽會長談劍鋒表示,目前,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NFT虛擬藝術品(如卡通人像、電子油畫)等在「元宇宙」大行其道,而監管卻較難落實,可能形成新的洗錢通道。
「數字經濟要深化發展,必須要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但同時要謹防資本利用國家發展規劃和熱點概念,製造新的虛擬經濟泡沫,防止個別人鑽政策紅利『空子』、割投資者『韭菜』。」談劍鋒說。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王鵬對記者表示,目前包括電信詐騙、非法集資等網路詐騙層出不窮,主要是利用了大眾兩個心態,一是新技術、新要素或者新的應用產生,大家普遍不理解;二是投機心理,未經了解就去投機、想去賺一筆快錢。
為此,王鵬提出以下建議以便防範以元宇宙、NFT等概念為噱頭的網路詐騙,一是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要加強打擊力度,及時發現相關的線索,及時切斷、及時處置,而不是說把小問題轉化成了大的社會性問題才去處置;
二是行業協會等相關專業化機構要針對元宇宙、NFT等新技術出台相關的行業守則,加強對大眾的.教育;三是大眾媒體要加強相關的宣傳,一方面是對技術應用本身加強宣傳,去掉技術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是讓大家提高風險意識。
「最後,我覺得從自身角度出發,一是要加強對於技術的學習,不要人雲亦雲,風險和收益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風險越高;二是不要輕信所謂的好機會,對於能在短時間內賺快錢的說法要謹慎,要從長遠出發考慮問題。」王鵬說。
近來,菲律賓國內有超過15萬年輕人沉迷於玩一款寵物養成游戲賺錢。其原理是玩家通過飼養一個小精靈獲得電子卡牌。這種卡牌其實是一種虛擬貨幣,玩家可在專門的網路加密交易平台自由交易,從而換取現實中的貨幣。
這些年輕人靠「挖礦」得到虛擬貨幣,每月能獲得幾百美元不等的收入。這本質上就是包著游戲外衣的區塊鏈代幣游戲,然而在人均月收入約200美元的菲律賓,玩游戲還能獲得一筆不菲的收入,對於年輕人來說無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
然而要看到,通過區塊鏈代幣游戲實現獲利是不穩定的,甚至很有可能是一場騙局。比如今年年初風靡一時的「火星志願者」區塊鏈游戲,雖然蹭上了元宇宙和馬斯克,宣傳「邊玩邊賺」、收益高達萬倍,但是需要先花600多元購入虛擬幣,最終游戲宣傳的高收益因幣值崩潰化為泡影。
針對此類行為,今年2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中就提到,一些不法分子蹭熱點,以「元宇宙投資項目」「元宇宙鏈游戲」等名目吸收資金,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從本質上來說,打著玩游戲的旗號獲得的虛擬代幣到底能換多少錢,是基於極不穩定的市場交易價值,一旦崩潰,最後就會淪為一場泡沫游戲。
因此,中國一直注重對比特幣等的監管,去年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要求堅決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從純技術的角度看,專業礦機在區塊鏈「挖礦」效率上遠勝過一般玩游戲的機器。中國一度占據全球「礦場」算力60%以上,許多「礦工」在中國尋找小水電等能源便宜的地方布設了海量礦機。
然而,中國即使能通過挖比特幣等各類幣種獲取一些海外收益,仍然堅決關停了各地的礦場,算力佔全球比例迅速降到5%以下。這是正確的決策,因為浪費巨量的能源只是用來生產賭場的籌碼,對中國整體而言沒有益處,許多人發現之前顯卡的價格大漲,就是與大量顯卡被用於挖礦有關。如果引發年輕人參與區塊鏈貨幣炒作,後果則會更加糟糕。
但是像中國如此堅決監管並關停各類區塊鏈貨幣炒作的國家在全球范圍內並不多。韓國青年因生活壓力巨大,紛紛參與數字貨幣游戲,指望一夜暴富。2017年冬天,全球最大宗的比特幣交易有三分之二發生在韓國。
毫無疑問,數字技術的發展是新世紀以來全球經濟的亮點,但是對「e時代」的年輕人來說不見得全是好事。全球大多數國家的年輕人生長於數字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受各種暴富神話的影響,他們對財富的認知也在發生變化。上一代人在工廠流水線上辛苦工作積累財富的方式在年輕人心中「大勢已去」,沒有吸引力了。
其實對於菲律賓等勞動力眾多、缺少就業機會的國家,即使是收入一般的工廠流水線工作,對年輕人來說也是不錯的發展起點,而且工廠還能解決大量就業,當地政府非常歡迎。然而,電子文化先於工業文化侵襲了這些國家,只需要低檔的電腦和手機就足以讓整個國家的年輕人沉迷其中。
因此,有的國家意識到這個問題,會將數字技術引導向正確的用途,如在疫情期間提倡遠程教學、限制青少年打游戲的時間、對游戲內容進行監管。但是世界各國發展水平不一,能通過發展享受到數字技術的成果已經不容易,想要進一步興利除弊則提出了更高的挑戰。
無論科技如何進步,國家想要實現長遠發展,年輕人奮發向上的精神內核不能丟。撥開技術編織的迷霧,正確認識種種新包裝下的龐氏騙局或者泡沫經濟炒作,是正能量社會的應有之義。
隨著人工智慧、機器人、新能源等各種科技的不斷進步,也許有朝一日,傳統行業的勞動性質會發生本質上的改變,但這種改變需要將年輕人引向真正的科技創新,而非越來越多地沉溺於「資本與人性」的泡沫游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