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允許虛擬幣交易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虛擬貨幣是指非貨幣當局發行的虛擬商品。它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性的貨幣屬性。它不屬於真正的貨幣。比較著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等。
網友咨詢:
國家允許虛擬幣交易嗎?
貴州眾貫律師事務所石波律師解答:
虛擬貨幣沒有任何擔保組織,法定貨幣是有國家信用和國家強制權力擔保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虛擬貨幣是指非貨幣當局發行的虛擬商品。它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性的貨幣屬性。它不屬於真正的貨幣。比較著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等。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貴州眾貫律師事務所石波律師解析: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個人或者單位,可能要面臨兩種法律後果。
(一)民事責任。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投資人簽署的各類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合同無效,出賣人需返還投資人投資款。
(二)刑事責任。虛擬貨幣交易形式,都是通過買賣、發行虛擬貨幣獲取資金。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通過這種形式獲取資金,只要達到定罪標准,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石波律師簡介
石波律師是貴州眾貫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功底、嫻熟的法律技巧、豐富的辦案經驗為廣大客戶提供了高效、優質的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為客戶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得到廣大客戶的好評。
Ⅱ 律師文集 郭志浩律師:交易虛擬貨幣時銀行卡被凍結怎麼辦如何解凍
自前段時間央行約談各大銀行和金融支付機構後,產生了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導致銀行賬戶被暫停使用或凍結,對此有所懷疑的小黑粉們,可以到各大幣圈社區貼吧自行翻閱網友的無能狂怒。今天,郭律師就來給大家分析一下虛擬貨幣交易中,銀行卡被凍結的原因及解凍方式。
一、銀行卡被凍結的原因
其實在我們日常理解的「凍結」一共分兩類情形:一類是司法或執法導致的凍結,一類則是因違反銀行規定導致的凍結。
司法或執法導致的凍結,主要是由於涉嫌刑事犯罪、涉及行政強制或民事訴訟三個原因。首先,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據《刑事訴訟法》可以凍結;其次,公安機關、稅務機關等行政機關實施凍結的依據是《行政強製法》。最後,民事訴訟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在起訴之前、訴訟進行中或者進入執行階段時,法院依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都可以對相關財產進行訴訟保全而實施凍結。
因違反銀行規定導致的凍結。則主要依據的是銀行和客戶之間的約定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我們需要搞懂的是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因此,銀行是有權拒絕為客戶提供存款、轉賬等服務。而且通常情況下,我們在銀行開戶的時候,我們簽署的「不用看系列」裡面,往往都會有「客戶進行違法行為銀行可暫停提供服務或注銷賬戶」等類似的銀行與客戶之間的表述。那麼根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所以,當客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時候,銀行確實有權凍結客戶的賬戶。
二、如何解凍被凍結的銀行賬戶或微信、支付寶賬戶?
我們在分析了賬戶被凍結的原因後,其實也就自然得出了解凍的方式。
1.如果是因違反銀行規定導致的凍結。很遺憾的告訴你,只能和銀行申報解凍,具體申報方式各行不一,也有可能申報後也無法恢復正常使用。但至少有一點可以確認的是,在銀行內的存款還是可以取出的。如果銀行不讓取出,也可以起訴銀行來索要。因為銀行和客戶之間不僅存在服務關系,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銀行不提供服務不代表可以消滅對你的債務。
2.如果是因行政違法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被凍結的,只要證明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或配合行政機關完成處罰,自然可以解凍賬戶。
3.如果是因民事訴訟保全導致被凍結的,只要提供擔保,或等民事訴訟結束,或履行完民事義務後都可以解凍。當然,如果法院判決後認為我方沒有責任,也可以向對方主張一定的損失賠償。
4.如果是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凍結的,就比較麻煩了。刑事案件中,由於時間的緊迫性,為了保護被害人的財產安全。公安機關很難從一系列的交易流水中分辨出哪些是合法的交易,哪些是犯罪嫌疑人轉移的贓款。因此公安機關第一時間想的往往是先凍結資金轉移鏈條上的所有賬戶。
針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凍結,最簡單有效的方式就是向辦案單位提供證明交易合法的憑證,例如提供合同、發票、發貨或提供服務的憑證等證據。總之就是盡量做到材料齊全,足以證明交易的合法性。但是對於很大一部分人來說,要麼根本沒有這些憑證來證明合法交易行為的存在,比如說買賣雙方無合同、無發票,或者買方是上門提貨,款貨兩清;要麼,因收款背後的交易行為是國家不支持的:比如洗錢、私下換匯、網賭提現等。對於這些國家不支持的交易行為就很難進行維權了。
而針對虛擬貨幣的交易而導致凍結的,買賣交易是不會有合同和發票的,最多是有轉幣的記錄,然而這些記錄僅僅是一串數字,公安機關哪裡看得懂?甚至如果交易量大的話,還會認為存在洗錢等違法行為。所以因交易虛擬貨幣導致被凍結的,不僅需要盡可能的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據,更需要讓公安機關理解虛擬貨幣交易在法律角度的合法屬性。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屬性,也就是為什麼虛擬貨幣的交易是合法的,如果大家感興趣,郭律師會在以後的內容中進行分析。
Ⅲ 虛擬幣洗錢被抓一般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不同情況不同認定
可能認定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Ⅳ 北京仲裁委:比特幣受到法律保護,但有個條件
比特幣在國內受不受法律的保護呢?
近日,在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劉揚律師團隊代理的一則委託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員會裁定:「本案合同並非違法合同,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委表示,「包括本案的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仲裁委稱,本案合同屬於自然人之間一方委託另一方管理虛擬貨幣,雙方屬於委託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由受託人為委託人管理虛擬貨幣。本案合同並非上述文件所明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和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實際上,類似的仲裁曾經發生過。
只不過,兩年之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推翻了上述裁決。而原因是涉案仲裁裁決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
可見,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屬性是受到法律認可的,但是絕對不能涉及交易。在法律上,虛擬貨幣交易流轉或當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許可。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內的五部委就聯合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通知》同時指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上述文件也是深圳市終極人民法院決定推翻「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的依據之一。
說到這里,其實就比較清楚了。比特幣在我國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要分兩方面來看:一是從財產屬性而言,比特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二是從所謂「貨幣」屬性來看,是不受保護的。
把比特幣作為財產或者說是一種商品,這時候是把比特幣其價值跟你的的手機、電腦、電視機其實是一樣的。
但是你絕對不能將比特幣視為「貨幣」,去和法幣做兌換,或者進行公開交易,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其實,就算在發達國家,比如歐美日韓等國,也沒有承認比特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只是認可了數字金融產品的地位,並允許進行交易。沒有法幣地位,比特幣是無法真正在普通民眾的生活中進行流通的。
雖然在美國一些州以及瑞士國內一些地區允許用比特幣進行繳稅,但是這僅僅是在局部認可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還沒有到國家認同的地步。
目前,將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的還只有薩爾瓦多這一個國家。當然,墨西哥、美國部分議員正在積極推動比特幣的法幣化,但是在短期內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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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認定為洗錢罪
眾所周知,在各地官方反詐騙、反洗錢的宣傳推文中,都把虛擬貨幣納入是洗錢的新型手段。但是在實務中鮮有將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行為直接定性為洗錢罪,而是多以幫信罪、掩飾隱罪或者上游犯罪的共犯予以處罰。
網友詢問:
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認定為洗錢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師事務所賈永強律師解答:
如果個人僅僅是買賣虛擬貨幣並不會涉及犯罪問題,但是,很多人會利用虛擬貨幣進行一些犯罪活動,例如詐騙、洗錢等。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把集資詐騙的資金、財物進行轉換、轉移定性為自洗錢的行為,特別是在以虛擬貨幣為騙取對象的案件中,比如張三集資詐騙的財物是1萬個比特幣,然後將部分比特幣變現成人民幣,這種行為,有可能被指控自洗錢。
2021年9月15日,國家多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我們主要關注一下以下4點: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師事務所賈永強律師解析:
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的行為。可以將洗錢罪理解為一個特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洗錢罪的認定主要分為論上游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五種洗錢活動兩部分。首先,上游犯罪。洗錢罪的對象是上游犯罪的收益及其收益,即如果洗的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則並不成立洗錢罪。
具體而言:
1. 毒品犯罪指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
2.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及成員為主體實施的各種犯罪(部分財產犯罪);
3. 走私犯罪指刑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走私罪;
4. 貪污賄賂犯罪則需要細分討論,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包括在其中。當然,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並非所有罪名均可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例如《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需要具體案例分析。挪用公款的成立並不要求占為己有,並且公款不是上游犯罪的「所得」。而挪用公款後產生的收益屬於上游犯罪產生的收益,可以作為洗錢罪的對象。
5.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分別刑法第五節的規定和刑法第三節所指的犯罪。
其次,關於洗錢的行為,《刑法》第191條規定了五種:(1)提供資金賬戶;(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4)跨境轉移資產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只要具有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事實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審判也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
賈永強律師簡介
賈律師畢業於海南大學法學院。執業以來,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緩刑、無罪、不起訴乃至撤銷案件的承辦結果,獲得當事人高度評價;賈律師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辦理大量合同糾紛和債務糾紛,執業經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