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央行要如何整頓清理各類虛擬貨幣
3月28日,央行召開2018年全國貨幣金銀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央行副行長范一飛指出,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扎實推進央行數字貨幣研發。從嚴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人民幣質量管控,開展大額現金管理,依法合規構建現金清分企業監管體系,開展對各類虛擬貨幣的整頓清理,著力構建「五位一體」的反假貨幣工作機制。
從全球數字貨幣監管實踐來看,中國採取了較為嚴格的監管方式,但不意味著中國可在全球金融創新浪潮中置身事外。未來,中國應積極參與數字貨幣的全球治理,提升中國在數字貨幣發展及監管規則制定等方面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Ⅱ 一月一號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態度
一月一號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態度如下:
有關虛擬貨幣的新聞近段時間可以說是比比皆是,而每篇有關虛擬貨幣的新聞也都有著高的不同尋常的閱讀量,無論是真正參與其中進行買賣的「局中人」還是不參與其中只為了找點閑時談資的「圍觀群眾」都在時刻關注著虛擬貨幣的相關動向。但今天我們要聊的不是以個人意願為主體的虛擬貨幣市場,而是要來盤點一下參與虛擬貨幣市場的那些「國家力量」。
1.中國:對於虛擬貨幣,中國央行等相關部門一再表明自己的堅決立場,對虛擬貨幣不支持,並予以打壓。早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就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緊急叫停了ICO活動。同年截止到9月30日,在相關部門的強烈要求下,虛擬貨幣交易所徹底關停了在中國的所有交易活動。但針對中國民眾的海外交易依舊頻繁。2018年1月26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風險提示,提醒國內民眾,境外平台存在系統安全、市場操縱和洗錢等風險隱患。2月6日,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再次發布了關於「虛擬貨幣」、ICO、「虛擬數字資產」交易、「現金貸」的相關風險提示。足以看出中國相關部門對虛擬貨幣的打擊力度之大。
2.美國:美國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同樣不容樂觀,對虛擬貨幣以及ICO進行嚴加監督管控,但美國相關機構最後會做出何種決議也尚不能確定。根據兩位美國監管機構的主席所言,去中心化區塊鏈技術有著極大的潛力,但是否能給大眾帶來好處尚不可知。未來美國將會針對虛擬貨幣指定哪些具體政策暫時還是未知數。
3.俄羅斯:俄羅斯在之前也並沒有明確表示對虛擬貨幣的態度,但是面對虛擬貨幣這一風口問題,俄羅斯不得不進對市場進行相關規范。就在前不久的1月25日,俄羅斯在俄羅斯財政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相關立法草案。草案規定將禁止使用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手段,但同時建議將通過數字交易所運營商來使用最初代幣發行(ICO)的行為合法化。俄羅斯相關部門表示立法草案是為了解決因為虛擬貨幣帶來的「灰色地帶」的一些問題,實現對「灰色地帶」的監管。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草案系緊急制定,後期還會進行重新擬定,至於會如何修訂還暫無定論。
Ⅲ 虛擬貨幣在中國違法嗎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3)2018國家對虛擬貨幣政策擴展閱讀: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Ⅳ 國家最虛擬幣交易所最近政策是什麼
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政策規定:監管嚴格,明令禁止: 2018年6月,在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上,中國央行表示,將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虛擬貨幣」相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的ICO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所,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發布公告,明確態度、警示風險、並部署各地開展整治。
·2018年8月,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 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強調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的活動實則以「金融創新」為噱頭,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中國現在對虛擬貨幣的政策很嚴格,明令禁止。望採納。
Ⅳ 2018虛擬貨幣國家有政策有限制
不禁止,當你的虛擬財產被盜用可以向法院起訴
Ⅵ 國家禁止的虛擬貨幣有哪些種
有的虛擬貨幣在中國都是非法的,中國法律禁止虛擬貨幣。中國唯一的合法貨幣就是人民幣。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發行人民幣以來,歷時71年,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發行五套人民幣,形成紙幣與金屬幣、普通紀念幣與貴金屬紀念幣等多品種、多系列的貨幣體系。
除1、2、5分三種硬幣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幣已經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幣於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紙幣和5角、1元硬幣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幣,主要是1999年發行的第五套人民幣 。
中國人民銀行定於2019年8月30日起發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幣50元、20元、10元、1元紙幣和1元、5角、1角硬幣。第五套人民幣繼承了中國印製技術的傳統經驗,借鑒了國外鈔票設計的先進技術,在防偽性能和適應貨幣處理現代化方面有了較大提高。
各面額貨幣正面均採用毛澤東主席建國初期的頭像,底襯採用了中國著名花卉圖案,背面主景圖案通過選用有代表性的寓有民族特色的圖案,充分表現了中國悠久的歷史和壯麗的山河,弘揚了中國偉大的民族文化。
Ⅶ 艾爾發幣在中國合法嗎
艾爾發幣等虛擬貨幣在中國都是不合法,央行暨中國人民銀行截止2018年12月25日尚未發行過任何數字貨幣、虛擬貨幣。中國合法貨幣只有一種就是人民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並且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一則風險提示,提醒廣大公眾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央行正在研究發行數字貨幣,但截止2018年12月仍未發行,以下為新聞報道:
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法定數字貨幣的專門研究小組,以論證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
2015年,央行又開始對數字貨幣領域的一些重點問題開展調研並形成了一系列研究報告;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成立數字貨幣研究所;
2018年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的招聘啟事中明確表示,新崗位需要跟蹤研究數字貨幣與金融科技創新進展,開展法定數字貨幣相關的研發工作。
國內著名貨幣經濟學家和貨幣思想史專家盛松成認為,數字貨幣的技術創新無法取代央行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但能助力於提升中央銀行對貨幣發行和流通的控制力,有利於貨幣政策的有效運作和傳導。
對待數字加密貨幣這一全新物種,各國央行普遍認可其在改善交易效率和系統彈性上所具有的潛力。上述《報告》則建議各國央行在涉及實際應用時考慮貨幣政策、監管政策、金融行業及對社會影響,在可控的情境下先做試點,再從長計議。
Ⅷ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Ⅸ 數百億的產業面臨關停,央行為什麼要關閉比特幣礦場
近期,關於「中國悄然下令關閉比特幣礦場」的消息不脛而走。一些媒體通過知情者獲悉,央行召開了閉門會議,對一些存在用電情況不規范的礦場進行整頓。
其實關於對礦場的整頓和處理,去年就開始了,尤其是在去年國內關閉交易所之後,相關監管機構也討論過關於礦場的存留問題,但結論是關閉礦場的理由並不充分,而且礦場並沒有引起更多的社會性問題,風險點並不明確,因此沒有做具體的安排。但各地方都是接到了「窗口指導」,就是當地的企業不能參與到數字貨幣挖礦當中。
2016年中國的發電量世界第一,而且發電總量佔到全球的25%,這情況下,如果按照常識,在中國挖礦電力確實是最充裕的,尤其是隨著中國經濟增速的下滑,本身被浪費掉的電力資源在增多。
電站的電是儲存不了的,但如果把電轉換成數字貨幣,就可以儲存,實際上如果把中國多餘的發電量,都能轉換成比特幣來保存,那應該是一種效率最高的生產經營方式。相當於用電在生產美元,是附加值最高的一種加工出口方式。
另外,如果按照歷史的發展,未來的電力,大部分可能要消耗在計算機上,這是我做出的一個判斷,我們這一代人是可以作見證的。人類日常的生活,對電的消耗佔比,會越來越低。人類未來要用數字化、區塊鏈化的方式解決各類問題,「礦場」只會增多,不會減少。尤其是隨著人工智慧、宇宙探索等領域的發展,對算力的要求,將會呈現指數級增長。
電力僅僅是一種能量,就像一個人,真正消耗能量最大的地方,不是四肢,而是大腦,人腦就是一台24小時工作的機器,一個愛思考的人,其大腦每天要消耗掉肝臟儲存血糖的75%,而耗氧量佔全身耗氧量的20%,大腦思考得越多,其神經元需要的葡萄糖就越多。
兩百年前電燈發明的時候,人們以為電的最好的用途就是把燈泡點亮。未來電用在什麼地方最有效,應該是市場說了算。
電這個東西,誰也看不見,到現在,很多人也很難理解其存在的奧秘,但電改變了世界。很多虛擬的東西,其影響力往往比實體的東西要大,「數字資產」對中國及世界到底意味著什麼,我覺得很多人,包括政府層面,也很難在此時搞清楚。我們需要反思的是,除了四大發明,電、電燈、電話、電腦、數字貨幣等等,正在推動人類大步向前的東西,有幾個是中國發明的?
當一個現象出現的時候,一定要研究背後的大背景和大邏輯,未來的競爭,可以說是軍事的競爭、經濟發展的競爭、金融的競爭,但也可以說,是思想和算力的競爭。關閉礦場容易,阻止趨勢比較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