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參與了網賭銀行卡被異地警方凍結自己輸進去10多萬怎麼辦警方他會不會找上門或者找我戶籍所在地
將會直接凍結6個月以上;將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1)被騙游戲虛擬貨幣辦案流程擴展閱讀:
網路賭博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對於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賭博網站提取電子數據時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無法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復制、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有關情況。
2、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② 網路詐騙套路
網路詐騙套路
網路詐騙套路,網路詐騙是現在出現最多的一種詐騙方式,因為人們的日常消費或是使用錢財一般都會通過網路或是在網上進行,所以也為犯罪分子提供了機會。下面看網路詐騙套路。
1、殺豬盤詐騙(網戀交友、投資)。利用交友軟體廣撒網,尋找好詐騙的目標任務,冒充成功人士跟受騙者套近乎,要求交往,在培養出感情之後,開始向對方要錢或者慫恿理財投資,騙到錢之後就逃之夭夭;
2、冒充公檢法詐騙。利用加受騙人的QQ或者是電話、簡訊的形式發布通緝令或者傳票給目標受騙者,告訴對方涉嫌違法行為要對其進行調查取證,趕緊按照他們所給的步驟進行操作,不要耽誤時間。一旦按照他們指示的操作之後,把銀行卡里的錢轉到安全賬戶,拿了錢之後就跑路了;
3、冒充熟人好友詐騙。利用偷盜他人的交友賬號或者仿冒他人好友的聊天語氣,跟受騙者進行溝通。要求借錢,受騙者在不加細核的情況下,很容易相信對方就是自己熟悉的好友,就會把錢轉過去。
4.兼職刷單詐騙。利用在網路上發布招聘刷單的信息,拉受騙者進入刷單任務派發的群,先花一兩天時間讓受騙者做刷單任務拿點傭金,放下戒備,隨後就開始用虛假的單進行騙錢;
5.虛假中獎詐騙。通過簡訊發布受騙者中獎的消息,讓其趕緊點入下方的鏈接進行認證領取,過時則默認放棄,騙子利用民眾貪圖小利和好奇的心理進行詐騙,點入鏈接之後,其實就已經進入騙子所預先設置好的虛假網站中,所有的信息都會被騙子竊取,甚至可以遠程操縱。
騙術一:刷單騙局
犯罪分子通過群發信息,稱僅需要網上兼職刷單、充值返利等操作就可實現足不出戶收益可觀,以此讓受害人轉入資金並實施詐騙。
警方提醒:
刷單盈利是騙局,蠅頭小利莫動心。
騙術二:網貸騙局
犯罪分子通過群發信息,稱其可為急需資金者提供貸款,利息低,無需擔保。一旦事主信以為真,對方便會以手續費、保證金、消除不良徵信等名義要求先打款,以此實施詐騙。
警方提醒:
網上貸款要仔細,先要錢的是騙局。
騙術三:陷阱
犯罪分子在網路上發布低俗信息,以此引誘事主下載木馬聊天軟體,而後盜取事主手機通訊錄,並錄制不雅視頻,進而進行敲詐勒索。
警方提醒:
色字頭上有把刀,割破面子和錢包。
騙術四:財務欺詐
犯罪分子自稱領導,通過微信、QQ等添加財務人員為好友,誘導事主加入圈套工作群,虛構合同事項要求轉賬匯款實施詐騙。
警方提醒:
財務工作多用心,對方身份必核清。
騙術五:殺豬盤
犯罪分子在網路上偽裝成「高富帥」或「白富美」,加事主為好友騙取感情和信任後,隨即自稱是投資「高手」「專家」「導師」,可以利用平台漏洞賺錢,並推薦受害人點擊不明鏈接下載不明APP,編造虛假盈利數據引誘事主轉入資金,進行詐騙。
警方提醒:
遠離網路高富帥,愛情終究會來到。
1.刷單
首先,刷單這項業務是存在的。很多淘寶之類的網店、線下門店確實會找人進行刷單。但是,一般刷單都是金額很小的貨品來來回回刷。畢竟,同樣一個好評,沒必要用幾千幾萬的東西。
一台電腦和一個手機殼對商家的刷單效果差別不大。正規的商超、家電旗艦店也有概率找人刷單完成門店指標,但是一般來講不會在網上找陌生人。畢竟這個事情一旦被舉報是違規的,所以基本不存在,門店在網上找不想乾的人去幫忙完成任務。
2.投資理財、貸款
投資理財的的范圍很廣,而且產品也與時俱進,但是基本上模式是不變的`。一般來講會經由一個陌生人將你拉進一個群,然後天天有一群人在那邊分享股票的心得和體會甚至有些會在野雞平台開個直播間、安排專人上課,下面還有觀眾互動。
但是無論表演多逼真,他們最後給你推薦的產品、軟體都不是正規、受監管的理財項目。軟體是找人套殼做的,漲跌是人為控制的,觀眾、講課老師是花錢雇的。隨著虛擬貨幣的認知度越來越高,騙子們也將手伸向了虛擬貨幣。
但是,他們所推薦的虛擬幣都是野雞中的野雞,你在正規的虛擬幣交易網站上根本找不到。炒幣不推薦,但如果實在心癢也一定要在正規平台交易,不要盲目的省手續費和虛假的高回報。
網路貸款其實也有很趣,從自身出發,我不查徵信,不要抵押,甚至不要芝麻分就貸給你幾萬幾十萬。這這這,不是白給嗎。當然回過頭來講整體的模式無非就是通過各個渠道哄騙你去貸款,當你看到網頁上、app上幾萬額度准備提現時發現凍結了,然後克服以各種理由讓你轉賬到騙子控制的銀行卡上,然後拉黑失蹤。這一類網路詐騙還是很模式化、變化不是很快。
3.殺豬盤
殺豬盤一般都是以戀愛交友為由頭,在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礎後,開始以各種理由向你借取錢財。一般有投資,家人生病之類的。尤其是一些在百合、世紀佳緣上公開了個人信息和聯系方式的,尤其要仔細甄別。
之前見到個一個60歲左右的老阿姨聲稱在網上認識了一位華僑,對方的一些私人物品被海關扣押了需要擔保金。怎麼勸阿姨都不聽堅持這個在網上幽默風趣的華僑是自己的夕陽紅,一定不會是騙子。每當這個時候,我個人有個很不合適的想法。
認清自己,仔細思考下那麼好的事會不會落到自己頭上。很多人會在陌陌、探探、SOUL上查看附近人,看到人就在附近,抱著就在周圍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心態。但是,現在騙子都是架模擬器改定位了,聲音也會用變聲器了,你永遠不知道跟你談戀愛的是個多糙的漢子或者摳腳老媽子。
4.公檢法詐騙、冒充熟人詐騙
公檢法和冒充熟人詐騙放一起講,因為他們從本質上就是虛構了身份。公檢法詐騙的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公民信息被人販賣,再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但是,我們需要了解一些基本常識。當你涉嫌走私、涉嫌洗黑錢的時候不會公、
檢、海關、法院基本不會同時出現。這個自行網上查詢下辦案流程就能明白了、我覺得不是很能說。冒充熟人詐騙,騙人會收一些微信然後改名字,發一些朋友圈或者設置3天可見。
這些人有個很明顯的特徵,他們不會讓你把錢打到該朋友的名下,基本上會給你P張轉賬圖,然後讓你幫忙轉給某某某。那麼切記電話核實、有需要當面確認。或者電話查詢下他們假轉賬圖的交易流水號。
5.敲詐
基本上敲詐不屬於網路詐騙。因為敲詐勒索本身是單獨的一個門類。但是現在敲詐勒索基於是網路犯罪的特殊性,也可以放一起聊聊。當然,我個人不明白在網上聊這個東西有什麼意義,
太抽象了。既然拉出來聊了,那麼稍微講兩句。這個東西,基本就是獲取先跟你聊幾天,然後勾起慾望。當你上鉤了,就會向你提出下載一個app,關注下他的直播間。當你打開app的時候,窗口會彈出獲取很多許可權(位置、簡訊、通訊錄、相冊等等)。
然後就進入了熟悉的敲詐環節了。但是,這種事情很多人會想著我弄個空的手機,反正不吃虧。但是,你以為跟你視頻的美女其實也是攝像頭劫持後給你放的視頻。你沾沾自喜,以為自己佔了便宜的背後其實不如關注一些收藏區UP主。
常見的基本上就是這幾種大類,其實還有一些出現比較少的。比如,交易游戲帳號、招工、咸魚二手物品、假文物等等等等。切記,查詢下網站備案是否正規,軟體公司是否是李鬼。
稍微寫了一些常見的網路詐騙的基本套路,有需要探討和了解的可以私信大家私底下交流。大白文,淺顯易懂。
還有一點,萬一不幸還是上當了,記得立刻報警,有機會止損。一定要第一時間,不要顧忌臉面或者覺得無所謂,你早一分鍾報警也許對別人也是一種幫助。你貪圖回報,人家圖你本金,高收益一定是高風險。不要聽別人吹的天花亂墜,真的那麼好賺,為什麼不自己去弄呢。現在網路詐騙資金追回難度比較大,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
③ DGC共享幣的推廣拉人購買是否類似於龐氏騙局
騙局
1.比特幣和DGC幣的本質不同:
1.1機制方面不同:
比特幣完全公開、透明、任何人都可以公平參與,其機制決定了不能暗箱操作,比特幣官方是做不到攜款跑路的,即使現在的BTC官方不玩了,因為開源,其他人可以繼續挖礦,其他人搭建的交易平台可以繼續交易,整個體系只要有人願意參與去玩就不會崩潰;
DGC完全是由一個組織控制一切,打著數字貨幣分布式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旗號,卻由創始組織掌控一切,這與其完全相反的事情,根本就沒有去中心化;換句話說,如果現在這個組織捲款跑路消失,DGC就絕對會崩盤,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就完全打水漂;而BTC則不會面臨這種情況。
勸各位想投資DGC的朋友,不要只聽他們說什麼;更要看他們的本質!要用你的慧心去感受,慧眼去識別表象下面的更本質的東西。
1.2開采方面不同:
BTC任何人都可以開采,機制上確保參與者是機會均等的;
DGC只有官方可以開采,本質就是絕對壟斷,進而完全操控價格;這個完全違背了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機制和原則;這個只有官方才可以開采就向現在的由政府發現的貨幣貨幣一樣,只有政府才可以壟斷發行。只有官方才可以開采,他們的程序又不開源,這個DGC幣的發行量則可以完全由他們控制發行多少,根本不受約束和監督,偷換概念,完全繞過了數字貨幣限制發行量的核心規則。
1.3交易方面不同
BTC幣官方基本不出售BTC幣,獲取BTC幣的方式是自己挖礦或從其他在參與者之間進行交易購買;比特幣民間交易,運營方最多隻收交易手續費。
BGC幣主要向官方購買DGC幣;而且有解凍機制:已解凍和待解凍;解凍規則是什麼?每個工作日解凍持有數量的1%;每周解凍5%;每月解凍20%;及時解凍之後,想要交易還要需要人工審核開通交易賬號,然後提現也設置了重重障礙,這些都是龐氏騙局中阻止或拖延提現的重要手段。
DGC各會員的首筆投資都是向DGC官方購買DGC幣,而交易通過微信轉賬到上線的私人處,不是轉賬到DGC官方公司賬號,懂公司財務管理規范都能看成這樣特別山寨,而且違反財務管理法規和稅法;
1.4價格行情方面不同
BTC的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比特幣的價格根據玩家的信心和各國政策影響價格;
DGC幣的價格滯漲不跌,從0.2美元開始,每交易100萬枚幣,漲1美分;交易量達到2000萬枚時,即幣值漲到0.4美元時,進行拆分:一枚幣變兩枚幣同時幣值調回0.2美元;
DGC幣只漲不跌?有什麼天條能決定DGC只漲不跌?違背基本常識和經濟學原理,本質就是吹牛騙人!
1.5配幣率方便不同
BTC沒有配幣率,相當於等價齊量,公平公正;
DGC有配幣率:投資越高配幣率越高,對中小投資者不利,本質更是高星級配幣率吸引人多投錢多斂財;
1.6提現方面不同
BTC沒凍結的說法,只要有人願意跟你成交,想什麼時候交易都可以;
DGC幣通過凍結限制交易或提現,實際是想方設法不讓你拿回投的資金,等斂財到一定程度捲款跑路;現在DGC官方雖然弄了一個山寨的DGC交易所,但是其實千方百計阻止或拖延投資人進行交易或提現。
1.7靜態收益不同
BTC沒有靜態收益,所有收益只來自BTC交易價格產生的價格差;
而BGC的靜態收益是很方謬的,收益的財富價值從何創造產生?交易本身並不一定會增值的。
1.8動態收益不同:
BTC從沒有動態收益機制,只能靠交易時的人們願意支付的價格差來實現收益;靜態收益就是偽命題,違反基本的經濟學常識;根本沒有價值增加源怎麼會不斷增值?
DGC的動態收益的本質就是拉人頭返現,這是傳銷最本質的特徵;
2.虛假宣傳:
1、與比特幣無縫對接-----火幣網上根本沒有什麼DGC幣;
2、新韓銀行否認跟DGC有任何合作,朋友可以微信加新韓銀行公眾號,查他2016年4月份發的歷史信息。
3、問過現在在韓國留學的朋友,他們說從未聽說過能用什麼DGC幣在韓國可以進行消費,
4、98商城也是跟百川幣等一樣的套路,整個所謂商城做障眼法,現在百川幣的商城已經打不開買不了東西了。
3.DGC及類似案例:
百川幣,維卡幣,珍寶幣、摩根幣、暗黑幣等極其類似
4、即使是比特幣
退一步來說,就是是公開透明的比特幣,有一定的價值,但也不可能成為法定貨幣的,而是以虛擬商品,游戲貨幣的形式存在和流通而具有一定的價值。未來法定的數字貨幣可能需要國家主權參與的國家組織,向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機構來發行和維護,不可能由比特幣組織這樣的民間機構來發行,比特幣組織這樣的機構就是一個人們自願參與的數字貨幣的試驗田而已;數字貨幣是以後的大趨勢和潮流,但BTC也只是數字貨幣中的試點和先驅,不會是主流;
全球BTC交易量最大的貨幣網,看其創始人兼CEO李琳怎麼說:李琳認為:李林認為,時代的好或壞是跟自己的預期有關系的,而他從來就沒有認為比特幣未來會成為一種貨幣。他解釋稱,比特幣是沒有潛力去取代法定貨幣,也不可能顛覆現有的法定貨幣而成為全球貨幣。
數字貨幣可以多如牛毛,(全世界已經有了656種數字貨幣)
最終大部分都是沒什麼價值的,只有極少部分會極有價值,而形成有價值的數字貨幣需要很多條件的。換句話說,只要編程技術的人都可以自己架設一套數字貨幣的系統開始發現數字貨幣,技術雖然是類似的,但這樣的數字貨幣根本沒多大價值。
綜合現有信息分析的結果:DGC是一種打著數字貨幣旗號的,結合龐氏騙局和傳銷玩法的新型騙局;如果不惜一切手段去做這件事,處在組織架構金字塔上層的人確實有可能到賺錢,但絕大部分處於金字塔結構中下層的人的投資將被捲走,必將帶來資金和人際關系(信任)上是雙重傷害;即使自己成為了DGC幣金字塔頂層的人賺到了錢,但很多因自己而直接或間接加入這個系統的人將帶來金錢和人際關系的雙重損失。
5.DGC能否賺到錢
DGC能否賺到錢,我的看法是DGC創始人及其高管和部分中層骨幹人員是可以賺到錢的,而大部分參與者的投的錢將有去無回。
DGC的賺錢方式最終將會是一將功成萬骨枯,最終只有處於金字塔頂端或中上層的人能賺到錢,而這些錢不是通過創造價值產生的,而是犧牲後來加入的人的投資來實現的。本質是把別人的錢通過騙局變為DGC創始人及其高管的錢,這樣的錢即使賺到手也是充滿罪惡的黑心錢,這樣的錢即使賺到是否能花的心安理呢?
出自DGC吧
④ 你聽過最無語的詐騙案是什麼
我聽說過的一個最無語的詐騙案是:小伙結婚半年得知妻子是男人:方某稱,張強幾乎沒有懷疑過他的性別問題,張強曾經問他為什麼下面鼓鼓的,「我跟他說下面長了一個肉瘤,從小就長的,他就信了」。
9、盡可能不要再網站上以全部明文方式公開自己的姓名、電話號碼和家庭住址等信息。比如,可以寫裴先生,但盡量不要寫裴智勇。再有,像現在的很多租房網站,都會對用戶聯系信息隱藏幾位。這種放肆就相對安全的多,起碼不至於讓人隨便一搜索就搜到;
10、用戶如果發現個人信息出現泄漏,希望能夠刪除相關信息的時候,除了在原網站上要求刪除外,還可以通過搜索引擎來查閱自己的信息還在哪些地方存在(不一定是快照,也可能是其他網站)。這樣一來,就相對安全多了。
⑤ 鎴戞父鎴忚處鍙瘋鐩楋紝鎹熷け涓奧錛屾垜鎵110鎶ヨ︼紝浣嗘槸灞呯劧璺熸垜璇存父鎴忚處鍙瘋楠楄繖縐嶄簨鎯呮槸涓嶅彈鐞嗙殑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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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佹槸鎹熷け涓婂嚑鍗佷竾 鐧句竾 灞炰簬澶ф堣佹 灝卞張涓嶅悓浜
寤鴻鎵炬父鎴忓叕鍙 韜杈規湁浜哄幓娓告垙鍏鍙歌皟妗 鏈韜鏄鉶氭嫙璐浜 琛ョ粰浣犲緢瀹規槗鐨
⑥ defi是否違法
財聯社|區塊鏈日報(杭州,記者 徐賜豪)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稱「最新司法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釋是關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的細化和解釋,其中第二條第(八)款明確規定了虛擬幣交易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監管靴子的落地並不意外。」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婷向《區塊鏈日報》記者表示,其實自從《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發布後,有關虛擬幣相關交易的司法解釋就已經在預料之中。
新司法解釋施行後,哪些行為可為哪些不可為,以及施行過程中的難點等問題,《區塊鏈日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業律師。
ICO、IEO、IGO各種行為都是違法的
潘婷律師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規定首當其沖的是ICO(源自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概念,是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此類行為是《最新司法解釋》重點關注對象,包括ICO的各種變身形式,IEO(用交易所作為募資平台,向該交易所用戶發行(售賣)代幣的行為)也好、IGO(初始游戲發行,是一種應用類似於 ICO 或 IEO 的區塊鏈技術的眾籌形式)也罷,不管名稱怎麼變,本質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潘婷進一步解釋稱,《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前,ico的立案一直是個難題。如果項目方是用法幣募資的,那麼在公安機關立案通常是相對簡單的。但是,如果項目方是用虛擬幣募資的,如ETH、USDT等,那麼立案堪比取經,非要過個九九八十一難。但是《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後,相信立案難情況將逐漸改變。
潘婷律師指出,Gamefi的項目方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雖然鏈游的形式很新穎,但是iGO的本質仍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接著就是理財。如鎖倉理財(saving)、質押理財(staking)、Lunchpad等,基本都在最新司法解釋的管轄范圍內。」潘婷表示。
「非法集資新司法解釋將實施,以網路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將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的認定條件,是補齊監管和法律短板,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新要求,也是對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的新總結。」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接受《區塊鏈日報》采訪時說。
李亞律師表示,涉及到了虛擬幣交易的行為,無論是場外的OTC交易、幣幣交易、DeFi、Gamefi以及空投行為等,不能僅從商業模式上來判斷一種行為的法律性質,需要揭開面紗去看這種事物的本質。
李亞進一步解釋稱,只要是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要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且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都可能會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是否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最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追溯力也是幣圈關注的一個焦點。
「如果說是原來的項目持續到現在,那這種違法或者說犯罪行為屬於持續性的狀態,那肯定適用於現在新的司法解釋。」李亞表示。
李亞解釋稱,我國刑法溯及力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的准則。同樣,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NFT平台會受影響嗎?
2021年被稱為NFT元年,國內的很多互聯網公司推出自己的數字藏品平台(NFT平台),那麼NFT平台會受到《最新司法解釋》影響嗎?
潘婷律師表示,常規的NFT平台及交易並不在《最新司法解釋》與《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制范圍內。
潘婷指出「常規」的NFT平台及交易,如果項目方或平台有利用發行大量NFT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募資或者價格操縱等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依然涉及刑事犯罪。
不過,潘婷也表示,像阿里的鯨探、騰訊的幻核等數字藏品平台沒有二級市場交易,用的也是私鏈,買賣都用人民幣,它們的法律風險很小。
定罪的難點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定性為非法吸收資金行為的難點。李亞律師認為主要有這三個方面:
一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往往和技術創新、金融創新密切相關,在界定罪與非罪時,需要對犯罪手段進行精準的法律認定。
其次,虛擬貨幣交易犯罪會涉及到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問題,需要辦案人員對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了解。
還有就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多是利用網路、區塊鏈等技術工具,且涉及人員眾多,為辦案人員取證和固定證據造成了很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