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炒幣賺了5000萬違法么
違法。2021年5月18日,央行聯手三部門,定性炒幣涉嫌「非法集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炒幣顧名思義就是買賣數字貨幣。炒幣的投資方式分為兩種,短線炒幣和長線炒幣,短線炒幣就是快買快賣,長線炒幣則是長期持有數字貨幣,在到達期望價值的時候拋出,兩者炒幣方式相同,只是持有數字貨幣的時間不同。公眾號關註:博森科技小蝶。
以常規的交易為例,例如你用10塊錢人民幣,跟店家換來了一碗面。在這個過程中,你就是用金錢換來了食物以及店家的服務。另外交易也可以是以物易物,例如你用一頭豬跟別人交換了三條狗。
同理,數字貨幣交易就是買賣雙方使用數字貨幣交換,每種數字貨幣都有自己的實時價格。交易會收費用,就像股票交易有手續費,政府有收印花稅等,充提幣時會收礦工費,但是注意這里的收費主體是完全不一樣。
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股票交易的費用制度都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數字貨幣交易的手續費是由交易所收的,另外礦工費的多少是由礦工及網路是否擁堵決定的。
另外,數字貨幣交易是數字貨幣對數字貨幣,不像股票市場有法幣作為交易的介質;
雖然有類似法幣的穩定幣,但是顯然沒有政府支持的情況下還起不到法幣的完全作用。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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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以案說法】虛擬貨幣「杜鵑花」非法集資「吞金花」!
一個個光鮮亮麗的「概念」
吸引投資者投入多年的血汗錢
卻又親眼看著它化為泡影
2021年5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被告人周行等8人正式開庭審理。
出行服務公司布下「區塊鏈」投資騙局
周行於2005年在上海創立了一家從事機票、高鐵票、酒店預訂的杜鵑航空服務公司,為了擴大經營產業鏈,他找到姐姐周蘭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年,互聯網產業火爆,周行就找人開發了一款「一鍵登機」APP,客戶可以在軟體上訂票,非常方便。2018年初,他見「區塊鏈」概念火爆,遂找到軟體開發人員劉立國,研發「杜鵑出行鏈」APP,組織了大型宣講會,募集「投資者」參加,他把「杜鵑出行鏈」描述為「 可以對接所有的航空公司服務以及其他戰略夥伴旗下的資源,是一款可以媲美支付寶、微信的軟體 」。
「投資人」由於缺乏專業知識,聽周行吹噓在軟體內儲值日收益達5‰,遠高於銀行存款,便紛紛下載充值。2018年6月至12月,周行等人通過「杜鵑出行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億元。
資金鏈斷裂出新招 計步器竟能「挖礦」
「杜鵑出行鏈」本質上是個拆東牆補西牆的「龐氏騙局」,而且公司開支相當大,周行還挪用了部分資金,至2019年初,公司資金鏈幾近斷裂。
此時,周行想起了費濤,一名涉嫌非法收公眾存款罪的監外執行對象。費濤立刻提出蹭「虛擬貨幣」的熱度吸金,兩人一拍即合。周行便將「杜鵑出行鏈」中的一項子功能「計步器」交由劉立國開發一款獨立軟體,名為「挖礦機」,並向客戶宣傳杜鵑集團即將推出全新虛擬貨幣「杜鵑花」,並在國際認可的VVBTC交易所上市。投資人只需花5萬元購買名為「挖礦機」的計步器,並通過充值和積攢步數獲得「杜鵑花」,就能換取「杜鵑幣」。
所謂「挖礦機」實際只是成本幾十塊錢的計步器。費濤隨後成立「杜鵑商學院」,前往北京、江蘇、湖北、雲南等地進行巡迴宣講,每月一場,每場吸引「投資人」千餘名,所謂「挖礦機」也水漲船高到20萬元一台。
「杜鵑幣」的市值也由周行等人暗箱操作。為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周行將「杜鵑幣」的價格從發行價的1元一份炒作到近20元一份。大批中老年「投資人」情緒高漲,賣車、賣房、刷信用卡、借款,不斷追加投資。當最後一波「韭菜」入市,周行等人開始收網。
2019年8月初,周行操控「杜鵑幣」大幅跳水,同時限制「投資人」進行交易轉賣。截至2019年8月30日,「杜鵑幣」跌至每份人民幣一分錢。
投資人血本無歸 檢察機關指導定罪量刑
2019年起,周行等人就捲走大量資金肆意揮霍,並出資讓杜文輝擔任公司法人代表。案發後的「杜鵑大樓」更是人去樓空,走投無路的投資者紛紛向檢察機關信訪申訴。
承辦檢察官王勝幾個月內就收到1000餘封上訪信,他篩選出357名信訪人逐一進行電話答復,並前後接訪群眾代表21批共計百餘人。
經全面調查核實,檢察官認為周行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相關規定,非法吸收 社會 不特定對象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同時其所謂的「海外上市」「每日升值」均為杜撰捏造,故意騙取被害人錢財,非法佔有目的明顯。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周行等人批准逮捕。
由於周行等人在出逃之前將所有設備的數據清空,公安機關一度無法取證。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召開研商會議,會同審計人員對審計口徑進行研判,認為本案涉案金額應當以周行等人實際控制的幾家公司對公賬戶為審計對象,指導並協調審計人員調取賬戶流水重新審計,最終追加本案涉案金額至3.1億余元,成功固定證據。
分化處理逐個擊破 幫助受害人追贓挽損
2020年5月至8月,8名主犯先後落網,但他們仍然心存僥幸,拚命抵賴。檢察官王勝因人施策、分化處理,他將8名涉案人員逐一分析研判,從公司法人代表杜文輝切入,對他著重釋法說理,促使他主動認罪認罰。隨後,幾名主犯陸續交代罪行,檢察官王勝全面把握各量刑情節,准確提出量刑建議。
經釋法說理,杜文輝主動退賠贓款。檢察官王勝通過提審了解到費濤曾用贓款購置了一輛賓士邁巴赫車輛,要求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及時將車輛扣押,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除8名主犯外,檢察官又對杜鵑集團全國各地市場部24名工作人員予以追訴,目前已發出5份追捕追訴書,到案1人。
該案庭審時,檢察官邀請了7名被害人代表參與出庭,開啟了青浦區檢察院集資案件被害人出庭的先河。庭審現場,檢察官當庭出示了周行等人大量宣講會視頻、照片等證據,連續兩日庭審至深夜,充分揭示了被告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本質。
檢察官王勝為此收到了來自被害人的一面錦旗,他說:「身為檢察官,秉持公平正義、嚴厲打擊犯罪是我的職責和使命。『司法為民』不是一句空話,今後我將盡我所能為被害人追贓挽損、為 社會 大眾普及法律、為人民群眾辦好實事!」
2021年7月,該案因成功辦理,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而入選為「上海檢察機關落實『三號檢察建議』優秀案(事)例」。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每一起集資詐騙案件的背後,都是一個個傾家盪產、血本無歸的真實慘劇。 社會 公眾尤其是中老年人,一定不能被利益蒙蔽雙眼,切不可相信天下會掉餡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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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2022年2月24日,最高司法解讀虛擬貨幣,虛擬貨幣還可以玩嗎
建議別玩。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修改後《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另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路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
《解釋》新增是對過往去階段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與提煉。此次《解釋》的發布能夠嚴密非法集資相關的法網,一方面能夠加大對非法集資行為的震懾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助於統一適用標准、提升司法效率。
㈥ 發行虛擬貨幣合法嗎
法律分析:1 、並未明確發行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何種具體的罪名,但可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可以分為兩大類犯罪行為,即非法經營類犯罪行為與詐騙類犯罪行為。2 、詐騙類犯罪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發行虛擬貨幣作為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3、 非法經營類犯罪行為,簡而言之,是指未經國家許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或從事國家明令禁止從事的經營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一類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㈦ 虛擬貨幣違法犯罪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萊特幣等山寨幣也同樣適用。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㈧ 以區塊鏈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有哪些
「以互聯網金融名義實施金融犯罪的情況日趨嚴重。」北京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主任、檢察官姜淑珍告訴記者,近年來,假借P2P名義搭建自融平台,通過發布虛假的債權轉讓項目為自身融資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來愈大。另外,以虛擬貨幣和區塊鏈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也開始出現。
姜淑珍分析說,金融犯罪案件目前還存在調查取證難、法律適用爭議多等問題。如非法集資案件,取證量大、跨地區取證難,罪與非罪、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等爭議。
另外,金融法律規范對金融新業態如互聯網金融等規制相對滯後。姜淑珍舉例,如近期出現諸如「華強幣」、「五行幣」等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違法犯罪活動,央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及時提醒公眾警惕代幣發行融資和交易的風險隱患,起到良好效果,但代幣的含義如何,具體以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哪一種違法行為予以規制,尚缺乏執法規范。針對互聯網金融、區塊鏈等新業態中暴露的問題,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內容來源 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