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不同:
1.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為指非真實的貨幣。
2.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為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
3.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為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
4.代幣(通證):
一種形狀及尺寸類似貨幣,但限制使用范圍、不具通貨效力的物品,其通證則為代幣英文Token的諧音。
二、特點不同:
1.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在另一種說法中,也可稱為信息貨幣。
2.數字貨幣:
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
3.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基於去中心化的共識機制 ,與依賴中心化監管體系的銀行金融系統相對。
4.代幣(通證):
通常需要以金錢換取,用在商店、游樂場、大眾運輸工具等地方,做為憑證以使用服務、換取物品等。
(1)snt虛擬貨幣信息擴展閱讀
現階段數字貨幣更像一種投資產品,因為缺乏強有力的擔保機構維護其價格的穩定,其作為價值尺度的作用還未顯現,無法充當支付手段。數字貨幣作為投資產品,其發展離不開交易平台、運營公司和投資。
數字貨幣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其所依託的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去中心化,可以用於數字貨幣以外的其他領域,這也是比特幣受到熱捧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如果數字貨幣被作為一種貨幣受到公眾的廣泛使用,則會對貨幣政策有效性、金融基礎設施、金融市場、金融穩定等方面產生巨大影響。
㈡ 虛擬貨幣是什麼
1、虛擬貨幣是指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騰訊公司的Q幣、盛大公司的點券等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和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2、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拓展資料:
1、本質概括
「虛擬」這種形式及其表現並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內在價值問題。也就是說,虛擬貨幣代表的價值,與一般貨幣代表的價值具有什麼樣的聯系與區別。鑒於問題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發點上,需要站得更高。貨幣問題是現代性范疇的問題,虛擬貨幣問題則是後現代性范疇的問題。它們之間並不共享同一基礎範式。而正是範式的差異,而非虛擬現象,導致了二者的不同。
2、價值形成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價值基礎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後者代表價值。從行為經濟學的觀點推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它所「等」之「價」,語言上雖稱為價值,但實際上是指效用。而虛擬貨幣代表的不是一般等「價」之「效」,而是價值本身。虛擬貨幣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在另一種說法中,也可稱為信息貨幣。它們的共性在於都是對不確定性價值、相對價值進行表示的符號。這樣說的時候,貨幣的傳統含義已經被突破了。原有含義的貨幣,只能是新的更廣義貨幣的一個特例。貨幣既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符號,也可以作為相對化價值集的符號。
3、貨幣決定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一般貨幣的主權在共和體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分布式的個體節點。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一般貨幣是虛擬貨幣的一個特例。這種特例的特殊點在於:第一,參照點不變。因此,價值從一個集被特化為一個可通約的值,當參照點不變時,價值等同於效用;第二,效用相對於參照點的得失不變。這意味著,參照點所擁有的值,是一個穩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經濟中,參照點也可能不變,但仍是一個散集。其不同在於這個散集中的每一個點(實際成交價)都是不穩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穩定的;但在虛擬貨幣的價值集中,每一個點都可能是穩定的,相反是那個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穩定的。反映到貨幣決定機制上,央行正是理性價值的一個固定不變的參照點的人格化代表,而虛擬貨幣市場(如股市、游戲貨幣市場)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決定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經濟學中有人把股票市場稱為虛擬貨幣市場,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場形成的經濟稱為虛擬經濟。虛擬經濟的本質是以個體為中心的信息經濟。
㈢ 什麼是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和加密貨幣
一、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未列印在紙上或印在金屬上的任何貨幣,所以它是虛擬的,只存在於虛擬世界中。
騰訊公司Q幣就是一種中心化的虛擬貨幣:由騰訊自行發行、管理,可通過微信支付、銀行卡等方式充值、按1Q幣/RMB比例購買,只能用來購買QQ平台的產品(如游戲道具)和服務,只能單向流通,既不能兌換現金,也不能進行轉賬交易。與此類似的還有網路游戲中的點券、直播平台的魚丸、電商平台的金豆,均屬於虛擬貨幣的范疇。一定程度上,這一類虛擬貨幣更像是「玩具」。
但從定義上講,虛擬貨幣的范圍最大,比特幣也可以算是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但和Q幣、游戲點券有著本質的區別,比如不受任何中心化機構控制,可用於購買某些商品和服務,與法定貨幣雙向兌換定等,所以比特幣將比特幣定義為加密(數字)貨幣更精準。所以有些國內證券行業的人士認為,虛擬貨幣僅指Q幣這一類,並不包含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
二、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的定義分歧最大,但統一的部分是:一種以數字形式呈現的貨幣,而非紙幣、硬幣等實體貨幣,承擔了類似實體貨幣的職能,但能夠支持即時交易和無地域限制的所有權轉移。
從字面地理解,它應該有兩個特點、
1. 它是由數據生成的,以電子的形式存在的。
2. 它具有貨幣的功能,可以被用來交易,並具有一定價值。
它可以在區塊鏈中運行,也可以是互聯網中流通。嚴格來說,銀行APP中的余額,從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是真實存在於數字世界的貨幣,不同於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轉賬,這些都是基於電子賬戶實現的支付方式,本質上只是現有法幣的信息化過程,這一類稱為電子貨幣更為精準,但廣義上也算在數字貨幣中。真正的(狹義)央行數字貨幣還處於研究階段,未來將和現有法幣同時使用,並將逐步取代現金。
三、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是基於某種加密演算法創建的數字貨幣,所以稱為加密數字貨幣更好理解。加密貨幣並非由任何中心化機構發行,理論上它不會受到政府部門干涉、管控的影響,目前幣圈流通的比特幣、以太坊、EOS等幣種都是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採用的分布式記賬系統,共識機制由社區內大部分用戶制定,對使用者有很好的隱私保護,但交易信息是完全公開透明的, 且交易規則不會被某個機構或個人擅自更改,受到所有成員的監督。
所以在區塊鏈投資領域的各種幣種,准確的定位是加密(數字)貨幣,大眾所關注與探討的數字貨幣,無論是關於比特幣、ICO,還是各國央行關注探索的數字貨幣,其實質就是加密貨幣。
㈣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2013年以後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福源幣。
當然,最知名是比特幣,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2015年以來,加密貨幣的應用化進程開始加速,其中以福源幣為代表的加密貨幣逐漸登上歷史舞台,福源幣主打的是商圈應用。購買珠寶可以獲得一定的福源幣,這些福源幣反過來可以交易,也可以購買珠寶。
㈤ 清理投資虛擬貨幣違規信息5.1萬余條,虛擬貨幣通常有哪些虛假宣傳
虛擬幣主要指的是互聯網上一種虛擬出來的金錢,用高科技來代替實體貨幣進行流通,在如今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前提下,一些實體貨幣已經·遠遠不能滿足人們對資金流動的需求,所以各種虛擬幣就被人們發明出來。虛擬幣和平常的支票和電匯有所不同,它並不能夠通過銀行進行轉賬,只流通於網路世界。由於網路世界五花八門,很多人都想利用虛擬貨幣來進行虛假宣傳,以此來謀利,很多用戶稍有不慎,很可能就會落入騙子的圈套里。
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的不斷興起,網路上關於虛擬貨幣的投機、炒作甚至是詐騙的活動變得越來越多,一旦用戶受到了這些虛假宣傳的迷惑,認為自己可以獲得高額回報,而盲目的參加到這些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里,很可能就會對自己的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大家在進行投資的時候一定要樹立好正確的投資觀念,增強個人的防範意識,避免讓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
㈥ 虛擬貨幣如何查詢代幣信息
使用Tokenview以太坊區塊鏈瀏覽器查看,或者在搜索框中直接復制所要查詢代幣地址。
區塊鏈中的代幣代表的是區塊鏈上的一種可流通的加密數字權益證明。Token的三個要素:數字權益證明、加密和可流通性。TOKEN成為發行激勵的一種必然機制。區塊鏈的TOKEN被廣泛認識,要歸功於以太坊及其訂立的ERC20標准。
㈦ 買usdt幣違法嗎
買賣usdt在中國不算違法,但存在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做虛擬貨幣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網上掛單,最怕收到黑錢,一旦收到黑錢,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錢的賬戶就有可能被公安凍結,甚至賣虛擬貨幣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無論在那個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場外交易,均存在凍卡風險。
對於大多數場外交易者來說,應充分認識到場外交易的風險,更不能貪便宜去交易來路不明的幣。遇到凍結賬戶的情況,只要虛擬貨幣賣家與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確實沒有共謀,只是單純的賣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需要賣家提供交易記錄、銀行流水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公安可能會將錢款當成贓款追贓,返還給被害人,而我們的虛擬幣已經給了犯罪分子,在這種情況下,對賣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泰達幣(USDT)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2022年5月,最大加密經紀商之一創世環球貿易公司(Genesis Global Trading Inc.)的助力下,越來越多的傳統對沖基金開始做空USDT。
泰達幣(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於穩定價值貨幣美元(USD)的代幣Tether USD(下稱USDT),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Tether 公司嚴格遵守1:1的准備金保證,即每發行1個 USDT 代幣,其銀行賬戶都會有1美元的資金保障。用戶可以在 Tether 平台進行資金查詢,以保障透明度。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建立健全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工作機制
(五)部門協同聯動。人民銀行會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各地區按統一部署開展工作。
(六)強化屬地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相關風險負總責,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以及網信、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統籌調動資源,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有關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預警
(七)全方位監測預警。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製作用,線上監測和線下排查相結合,提高識別發現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門持續完善加密資產監測技術手段,實現虛擬貨幣「挖礦」、交易、兌換的全鏈條跟蹤和全時信息備份。金融管理部門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的監測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應機制。在各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加強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建立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以及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四、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
(九)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十一)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十二)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發現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有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法律責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十三)嚴厲打擊涉虛擬貨幣犯罪活動。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十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託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五、強化組織實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測風險,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六)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