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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的結論

發布時間:2024-03-20 06:14:48

㈠ 什麼是數字貨幣通俗一點說

數字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再通俗一點來說,數字貨幣其實就是一個商品。

就像黃金經過了二百多年才逐步被全世界認可。在早期,很多人對黃金的儲值能力存在著諸多質疑。如果拿數字貨幣作為代替,以前人們對黃金的質疑態度,就相當於現在很多人對數字貨幣的態度。

(1)虛擬貨幣的結論擴展閱讀

數字貨幣是對於金融安全和創新能力的平衡,金融行業都應當有明確的准入門檻,數字貨幣涉及金融,就必須明確准入門檻。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企業資質需要審核並設定準入制度,監管的核心之一是區塊鏈企業必須有合格的技術人員。

如建築行業不同級別的企業需要不同級別和數量的注冊結構工程師,以此確保蓋的樓、修的橋是安全的,這一點在數字貨幣監管中同樣可以借鑒。此外,投資者需要參照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的投資者才可以參與投資。

㈡ 如何理解數字貨幣

一、數字貨幣概念的理解

(一)基於實體的數字貨幣

自古以來,凡是用紙製作的「貨幣」都叫做紙質貨幣,當代世界各國實際上都是紙幣。在馬克思時代,紙幣只是金屬貨幣的符號,紙幣的實際含金量等於名義含金量,當名義含金量大於實際含金量時,金屬貨幣物價指數就會因紙幣過多而提高,當超過一定限度,就發生了通貨膨脹。馬克思將這些沒有黃金作為保證的超發銀行券稱作虛擬貨幣。

凱恩斯時代,紙幣是GDP的符號,他定義因彌補財政赤字而導致的紙質貨幣增發為赤字貨幣,並認為紙質赤字貨幣的發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促進生產的發展,而只會造成半通貨膨脹。

張春嘉在《虛擬貨幣概論》中的研究也證明,既無貴金屬又無GDP保證的紙質貨幣的投放會引起物價上漲,而這種貨幣稱為虛擬貨幣。

四、結論

虛擬貨幣的出現並非偶然,它是貨幣進化史的一部分,是數字科技革命的結晶。回顧貨幣史,任何一種形式的貨幣從誕生到發展成熟,都會經歷質疑乃至排斥。它也像傳統貨幣一樣,並非天然完美,在發展過程中也在不斷完善,以更適應生產力並為其服務。

㈢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㈣ 中國虛擬幣市場現狀分析

虛擬幣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資產,物拿在近幾年受到了越來越多投資者的關注,而中國虛擬幣市場也在迅速發展。本文將對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現狀進行分析,以期為投資者提供參考。

中國虛擬幣市場發展歷程

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可以追溯到2013年,當時中國的虛擬幣交易所次出現在市場上,從此開始了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歷程。隨著虛擬幣的發展,中國的虛擬幣交易所也在不斷增多,截至2020年,中國的虛擬幣交易所已經達到了50家以上,其中的交易所是OKEx和幣安。

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趨勢

隨著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趨勢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根據市場調研機構的數據顯示,中國虛擬幣市場的交易量在過去一年中穩步增長,而且在2020年的季度,中國虛擬幣市場的交易量達到了歷史新高。

此外,中國虛擬幣市場的投資者也在不斷增多,根據市場調研機構的數據顯示,中國虛擬幣市場的投資者數量在過去一年中穩步增長,而且在2020年的季度,中國虛擬幣市場的投資者數量也達到了歷史新高。

中國虛擬幣市場的投資風險

盡管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趨勢良好,但是投資者在投資虛擬幣時也需要謹慎,因為虛擬幣市場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

首先,虛擬幣市場的價格波動較大,投資者在投資虛擬幣時需要密切關注市場的價格變化,以便及時作出反應。

其次,虛擬幣市場的交易所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投資者在選擇交易所時需要謹慎,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前景

盡管中國虛擬幣市場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但是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前景仍然是樂觀的。

首先,中國政府正在積極推動虛擬幣的發展,並且正在研究建立相關的監管框架,這將有助於推動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

其次,中國扒缺虛擬春螞辯幣市場的投資者也在不斷增多,投資者對虛擬幣的興趣也在不斷增加,這將有助於推動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

結論

綜上所述,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趨勢良好,投資者在投資虛擬幣時也需要謹慎,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中國政府正在積極推動虛擬幣的發展,並且正在研究建立相關的監管框架,這將有助於推動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中國虛擬幣市場的發展前景仍然是樂觀的。

㈤ 比特虛擬幣的充值和交易有什麼區別

先鋪結論:Ripple並不是貨幣,是一種支付網路;網路內使用的XRP幣才是一種貨幣。和比特幣相比,前者是支付體系,後者是貨幣,並不是同一類東西,所以沒有可替換性。

比特幣已經被炒爛了,知乎上的回答接近飽和,所以就不重復勞動了,重點講講Ripple的情況。

Ripple是什麼

Ripple是一個開放的支付網路。就跟ripple這個單詞的解釋「漣漪」一樣,強調的是資金的流動和傳遞。

在生活中,熟人之間相互借錢,可能不會寫欠條。有時幾個朋友之間互相借錢、產生多角債務,還可能視親疏遠近自行調整債務債權關系。比如甲欠乙5塊,乙又欠丙5塊,甲和丙也比較熟,三個人一商量,可能就會直接讓甲還錢給丙。其實不光熟人之間,很多小店鋪小公司也會允許熟人賒賬銷賬什麼的。

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更樂意和自己信任或熟悉的人有債權債務關系,並且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網路,資金還能在其中順暢地流動。

以上是現實世界人與人之間的金錢網路,假如這一切發生在互聯網世界,就是Ripple試圖實現的貨幣流動體系。

但在這個網路中,你和你信任的熟人的關系轉換為了你與你信任的網關之間的關系。顧名思義,網關(Gateway)就是一個網路連接到另一個網路的「關口」,也就是網路關卡。從一個房間走到另一個房間,必然要經過一扇門,同樣,從一個網路向另一個網路發送信息,也必須經過一道「關口」,這道關口就是網關。網關作為網路與網路、網路與現實世界的介面,猶如銀行櫃台,將你的貨幣轉換成你賬戶里的一串數字。

在Ripple中發生的一切就和現實一樣,當你通過你信任的網關A將100人民幣換成A網關發行的FCY(我隨便取的名字,假設用來指一種貨幣單位)後,你的Ripple賬戶里就多出了100FCY的金額,你可以將這100FCY通過網關隨便轉給一個陌生人比如小明,而小明則可以通過A網關將這筆錢換成現實世界的人民幣。在整個過程中,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如下:

1、 你將100人民幣存入A網關,A網關欠你100人民幣,並給了你一張100FCY的欠條;

2、 你將100FCY的欠條通過A網關傳遞給了小明,此時A網關不再欠你錢,而欠小明100人民幣,因為欠條在小明手裡;

3、 小明拿著欠條找A網關兌付100人民幣。

整個流程中,你跟小明都只是分別於A網關建立了信任關系,而你和小明不需要建立信任關系。

XRP幣是什麼

那麼一開始說的XRP幣是什麼呢?它的主要功能是用來支付交易費用。

XRP幣本身是內嵌在Ripple系統內的一種加密貨幣。與比特幣不同,Ripple在建立之初就發行了1000億XRP幣,且總額不再增加,也就是說提前把礦都挖好了。每筆交易(比如你將100FCY轉給了小明)都需要支付少量的XRP幣,而支付的這部分XRP幣在技術上是被直接銷毀。同時XRP幣還被用來當作保證金,當你開設一個Ripple賬戶時,需要在裡面放置50個XRP幣作擔保。

Ripple的發行和維護公司OpenCoin表示,這一開始的1000億XRP幣,200億會給予投資人和創始人,500億會被免費派發(即一段時間內開設賬戶免費),另外300億將由OpenCoin持有,不定時拋售以獲得利潤。OpenCoin也坦承,持有及拋售XRP幣是其贏利的唯一途徑。

Ripple的影響

Ripple誕生之初,傳言四起,很多人聲稱Ripple更符合現實中貨幣流動的運作方式,未來必將取代比特幣。

但事實上,現在判斷Ripple體系能否成功為時尚早。Ripple剛剛開始運作,很多問題就已經暴露出來了,包括其安全性並沒有官方宣傳的那麼好。

並且一開始也說了,Ripple本身只是一個新興的貨幣流通體系或支付網路,而XRP幣的本質則是協助體系內貨幣流通的潤滑劑。如果有朝一日這個體系成功了,也只會對比特幣的流通產生正面影響。說「Ripple能取代比特幣」,其實就相當於說「支付寶能取代人民幣」一樣錯誤:前者是支付體系,後者是貨幣,並不是同一類東西,所以沒有可替換性。支付寶的出現為人民幣的支付和流動提供了便利,同樣,Ripple體系如果成功,其作用也只是便於法幣和比特幣的支付與流通。

㈥ 貝塔幣能賺錢嗎

肯定能,我就一直在做不懂威前面7345後面48000,包教會。

1.貝塔幣是一種新型的虛擬貨幣,是一個互聯網金融投資理財產品,全球同步運行。
2.數字貨幣屬於數字資產,個人與個人之間可以自由交易。貝塔幣是具備數字貨幣屬性的。屬性決定了他的性質和發展方向。國家關於虛擬貨幣的結論是非常清楚的,就是不允許金融機構參與,民間參與風險自負。這個已經很明確了,我們從事的事情,不違法也不合法,不承認也不否定,真實的反映了數字貨幣現在1.貝塔幣是一種新型的虛擬貨幣,是一個互聯網金融投資理財產品,全球同步運行。
2.數字貨幣屬於數字資產,個人與個人之間可以自由交易。貝塔幣是具備數字貨幣屬性的。屬性決定了他的性質和發展方向。國家關於虛擬貨幣的結論是非常清楚的,就是不允許金融機構參與,民間參與風險自負。這個已經很明確了,我們從事的事情,不違法也不合法,不承認也不否定,真實的反映了數字貨幣現在在我國的一個狀況。因為它現在不屬於真正的貨幣,更象是買賣Q幣的性質,沒有真實貨幣的定義,所以不違法。
在我國的一個狀況。因為它現在不屬於真正的貨幣,更象是買賣Q幣的性質,沒有真實貨幣的定義,所以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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