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維卡幣12月份能不能交易
維卡幣是不能交易的。因為它被我國政府乃至世界層面認定為一種騙局。早在2017年的時候,維卡幣就被政府認為涉嫌傳銷類詐騙。同年,央視公布了350個資金傳銷組織名單,而維卡幣就在其中。
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的不斷發展,有關數字貨幣的概念也被炒的熱火朝天。越來越多的騙子加入其中,且詐騙花樣也在不斷翻新,讓很多經驗較少的投資者防不勝防,一不小心就會掉入披著「區塊鏈」外衣的陷阱。
並且,伴隨著央行推出的全新加密電子貨幣DCEP逐步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等地進入測試階段,區塊鏈、數字貨幣等概念更加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一些不法分子也抓住這個時機,打著所謂「官宣」旗號,精心設計的「數字貨幣」投資騙局層出不窮。所以,你以為的一夜翻幾倍的「餡餅」,其實都是騙子精心布置下的「陷阱」。
實際上,維卡幣並不是真正去中心化的開源數字貨幣,只是以發行虛擬貨幣的噱頭進行傳銷詐騙而已。這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局,假項目、假平台、假背景,真騙人。通過自己搭建的平台操控數據的漲跌,即使你想要百倍的盈利率,都能實現,所謂的賬面獲利不過是詐騙方放出的誘餌罷了。
維卡幣是國內涉案金額最高、打擊人數最多的虛擬貨幣案,在國內詐騙上百億,涉案人數眾多。至今,關於維卡幣的案件也不再少數,被稱為「維卡幣第一案」的湘東小鎮。就涉案達到150億,傳銷人數達到200多萬個。雖說維卡幣在國內一直被打壓,但傳銷團伙仍非常猖獗。
加密貨幣行業里充滿了太多的騙子和欺詐者。普通小白根本無法分辨。這次維卡幣最高領導人被捕,標志著這個龐氏騙局也會隨之走向消亡。
2. 《別信任何人:虛擬貨幣懸案》高清視頻免費在線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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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蘇比特幣第一大案破獲,上繳國庫31萬個比特幣,案由是什麼
“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審在江蘇·鹽城宣判。案件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系多達3000餘層,涉案數字貨幣總值逾400億元。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等1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年初 ,鹽城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網路平台進行傳銷犯罪,鹽城市公安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
在公安部協調組織下,專案組民警分赴萬那杜、柬埔寨、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配合當地警方成功將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同時在境內也抓獲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將涉嫌傳銷犯罪的82名骨幹成員全部抓獲。
4. 頭寸管理蘇州結案沒
虛擬貨幣的「頭寸管理」,又叫「貨幣刷單」。簡單的說就是通過刷單的方式幫助發幣方提高虛擬貨幣的活躍度,以及交易量,提升虛擬貨幣的價格。
今天所說的「立案」,指的是「頭寸管理」該案作為一個全國性的大案正式公開立案宣判。
現在各地都有報警維權的,不同地方也有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一般從犯罪嫌疑人歸案起,到判決需要經過幾道程序:刑事拘留→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判決。
頭寸管理,最早應該是蘇州公安這邊發起調查的。
蘇州市公安局分別在2020年9月17號和10月19號發出了兩份通告,並對相關社區領導人發起了傳喚。
時隔數日,蘇州這邊案情終於了新的進展,就在昨天11月11日,有重大消息傳來,蘇州警方開始在回訪,有社員接到回訪電話了。
開始回訪了,說明案件在做深一步調查,受害者這個時候可以往警方那邊提供更多的材料。
一般性質的案件是可以電話咨詢公安局辦案的進度,但如果案件比較重大,而且案件正在偵查之中,為了保權密,公安機關是不會透露給你偵辦進度。不管什麼案件,偵辦都要有個過程。所以大家先不用急,一切都會公開的,讓子彈先飛一會!
另外很多人問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同一案件,兩個地方同時立案,該誰管轄?
大家可以在當地報警提供證據,一旦全國性的立案了會發送到雲端,最終會並案。
不過大家還是要積極地舉證,因為警方那裡可能也有遺漏的地方,所以,大家准備得越充分越好。
據說這是某個理事和他們夥伴花錢聘請了律師,關鍵時期,有理事能站出來值得稱贊,這至少表明了一種態度和立場,希望其他理事能夠響應起來。
善惡到頭終有報,人間正道是滄桑!詐騙犯一定會得到法律的嚴懲的!
5. 虛擬貨幣「挖礦」違法!蘇州發布行業內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虛擬幣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以來,國內各地公安、檢察機關等披露了一批涉虛擬幣交易、結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將虛擬幣交易、結算等活動視為非法行為之外,與之相關的挖礦行為也被列為違法犯罪行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關執法部門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同吳興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於近期查處了一起價值百萬元的重大虛擬貨幣「挖礦」案件,該案也成為湖州市推進「大綜合一體化」改革以來破獲的首起要案。
據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發改委通過日常監測平台監測到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存在部分異常IP地址登錄情況,疑似為非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立即將相關情況告知吳興區發改經信局。隨後,吳興區發改經信局聯合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吳興公安分局組成專門行動小組,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開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終在上強村南園自然村一間簡陋的出租民房內查獲上百台礦機。
無獨有偶,在4月2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官微「相城檢察發布」發布一則消息顯示,該區檢察院近日制發了《涉虛擬貨幣犯罪偵查指引》(下稱「指引」),針對虛擬貨幣隱匿性強、跨境流通快、價值兌換多元等特點,為規范偵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導。
「從今年3月上海公安發布首例超億元虛擬貨幣網路投資詐騙案,到江浙等地陸續公布的相關案例,對於該領域的犯罪查處頻率明顯增加。另外值得關注的是,以前虛擬幣挖礦被列為淘汰項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則直接將其連帶定性為虛擬幣交易違法行為,可見國家對虛擬幣領域的清理整頓力度加大,勢頭不減。」
「挖礦」交易同樣違法
從湖州官方發布的案情獲悉,在4月15日,當地執法隊員通過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的出租民房內從事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進行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境外網路兌換。
其後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趕赴杭州,與國家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過高科技手段進行技術鑒定和證據固定,經鑒定確認當事人所持有的網路設備屬於虛擬貨幣挖礦設備;
4月18日,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隊隊員、吳興區發改經信局工作人員和湖州深藍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前往埭溪鎮對剩餘設備(包括U盤、移動硬碟)進行現場核驗。經核驗其中121套設備存在虛擬貨幣「挖礦」數據(總價值近300萬元),執法隊員現場製作設備數量清單,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目前該案行政處罰告知書已送達當事人。據悉,湖州吳興區已查處相應違法案件4起,查獲挖礦設備132台,涉及金額350萬元,可以騰出用能空間約330噸標准煤。
「從該案中透露出一個訊息,『挖礦』交易已被視為違法活動。這幾年針對『挖礦』產業國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緊的,從鼓勵到淘汰,再到限制違法,挖礦後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質也不符合我國碳中和的總目標,因此可以預見國內『挖礦』將被嚴控。」
而在上海資深加密貨幣市場研究員王恆看來,當前虛擬幣交易的違法犯罪風險越來越高,以前只是針對ICO現場嚴厲打擊整頓,這一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特別高,因此監管及公安部門也將其列為與傳銷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樣的罪名。而現在『挖礦』交易也同樣違法,雖然不一定受到刑事處罰,但從交易金額來定性,經濟處罰必不可少。
業內現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長三角地區近年來關於虛擬幣交易犯罪案的數量和金額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額過億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間,上海市公安局對外正式披露所偵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0餘名,涉案金額達1億余元;
2020年11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額超77億元的 WoToken 特大網路傳銷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對一審結果不服的上訴人的上訴,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高玉東等多個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經濟處罰,該案也成為國內迄今最大的一起虛擬幣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該院近年來辦理了多起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涉及虛擬幣的組織領導傳銷案、電信網路詐騙案,涉案資金高達數十億元。
據了解,該指引共十四條,對虛擬貨幣案件財物的查扣,證據的調取,財物的處分進行分析歸納,引入第三方技術公司解決虛擬貨幣資金流向等技術性問題,力求規范和完善公安機關的取證行為。將電子數據作為涉虛擬貨幣案件的偵查重點,立足標准化、規范化建設,對保存原始存儲介質、現場提取電子數據、遠程勘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等辦案流程進行了詳盡規定,並從線索收集、證據提取、金額認定等全鏈條、精細化引導偵查,破解偵查難題,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與此同時,指引還加大了追贓挽損和反洗錢力度,秉持決不讓犯罪人員在經濟上獲利理念,要求對涉案贓款應追盡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如針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這種平台轉移虛擬貨幣、從事洗錢犯罪等行為,指引建議偵查機關對資金流實時監控,鎖定資金最終去向,准確認定涉案金額。
對此,相城區檢察院檢察長壽櫻表示,虛擬貨幣洗錢黑灰產業鏈不斷演變,逐步呈現規模化、專業化趨勢,數字經濟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費方式產生了極大影響,應當聚焦企業所盼、群眾所需重點發力,提升檢察履職的精準度。指引的制發偏重於社會效果,也是從保護公民權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這份針對虛擬幣犯罪偵查的指引,可能是業內首次成體系的文件,因為虛擬幣犯罪主要通過互聯網進行,其隱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點都比一般的經偵、刑偵案耗費精力要大,能夠將案件偵辦經驗具體化,對於我國公檢法部門在此領域內進行犯罪偵查會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