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日報:炒作虛擬貨幣終將一場空,我們該如何正視虛擬貨幣
今天,也就是5月16日,經濟日報發文,說道炒作虛擬貨幣終將一場空。要知道,虛擬貨幣自從興起以來,一直受到褒貶不一的評價,有的人覺得虛擬貨幣是一條發財的路子,有的人覺得虛擬貨幣不真實,容易上當受騙,那麼虛擬貨幣到底有什麼用呢?我們該如何正視虛擬貨幣呢?
虛擬貨幣主要是通過模擬黃金之類的貴金屬形式,限定一個穩定的產量,然後增加大家獲得這個東西的難度,這樣的話如果你擁有這種貨幣,那麼隨著以後虛擬貨幣得開采越來越困難,你的貨幣的價值也會越高。這就是虛擬貨幣大概的流程。當然,這個流程是依靠創造者的加密技術來確定的,一旦有個人迫切了虛擬貨幣,從而獲得了大量的貨幣,那麼這個貨幣就會沒有任何虛擬炒作的價值。所以說虛擬貨幣本質是利用了網路時代的虛擬性,通過模擬一種真實物體的邏輯,來創造購買的價值,但是也承受了網路時代的通病。
希望大家對待虛擬貨幣更加謹慎一些才好!
B. 貨幣的意義,兼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
對於貨幣,我不說那些已經被寫爛了的定義,因為那些概念沒有說出貨幣深層次的意義。那些概念描述了什麼是貨幣,卻沒有說出貨幣對於人類來說,到底有多麼偉大的意義!
記住,如果說戰爭是政治的延續,那麼貨幣就是權利的延續。貨幣是人類用來儲存權利的工具。
貨幣可以購買物權:你需要食物或者別的東西可以用金錢購買。也可以購買勞動:可以花錢僱人幹活。金錢就是用來購買權利的!
我們不反對金錢和權利的交易,我們反對的是那些貪官用本不屬於他們,只是公民賦予他們,讓他們代為行使的公權,私下去交換了金錢,供自己享樂。這是監守自盜,和倉庫管理員把倉庫里的貨物私自拿去賣了,把錢放進自己腰包里性質是一樣的,而且影響還要惡劣百倍。
金錢可以購買權利,但是金錢不是強制的權利,它不是命令,而是交易。也就是說,對方是可以拒絕的。
而且金錢的權利必須附著在一定強權基礎上。比如在中國,最古老的貨幣是貝殼,但是一旦國家這樣的強權機構下令用銅幣來替代貝殼,貝殼馬上就失去原有的價值。後來金銀本位,金本位,以及最後的紙幣體系,背後都有國家的強權在背後支撐。
雖然事實上人人都愛錢,中國這樣的集權地區,人們卻在道德上鄙夷金錢,心裡視之為寶,嘴裡卻恥言「阿堵物」。在歐洲,人們是公然崇拜金錢,牛頓這樣的大科學家都痴迷煉金術。
工業革命以前,國家通過掌控金、銀、銅這些自然資源的鑄幣權來控制金錢的力量,而且在某些封閉的地區,如中國,國家的權利絕對且遠遠高於金錢。在列國林立的地方,如文藝復興時的地中海諸國、近代西歐諸國,國家之間的權利交流除了武力威脅,就是金錢交易,金錢的力量比武力又和藹很多。所以在地中海,商業立國的威尼斯共和國以及熱那亞共和國成為強國,它們甚至藉助金錢的力量,讓僱傭軍民為他們打下廣袤無垠的殖民地,更有甚者,船商們讓十字軍洗劫東羅馬帝國首府君士坦丁堡來付船錢。那是商人權利最大,也最不受限制的年代。
資產階級革命以及工業革命以後,幾個世界級超級大國的強政府出現,直接用紙幣牢牢把金本位下的唯一貨幣——黃金綁在中央銀行里。國家是銀行的主人,銀行是黃金的主人,黃金是商人的主人。大行商們無法無天的日子也一去不復返了。從此以後,商人成為某個帝國的商人,不再能出現權利大過政府的商業機構存在。
政府越是集權,金錢就越是弱小;反之,政府權利越分散,金錢就越強大。
比如在中國大陸,政府的行政命令肯定比人民幣管用,但是在國外,中國政府的指示就沒有人民幣管用了。現在是地球村時代,有一百多個國家,政府的強權極為分散,只能在自己的地盤發號施令。再加上很多民主政府本身在國內的權利也是又被資本挾持。所以這個時代的金錢,比之古代任何時候都要強大。隨之而來的,就是國家,尤其是集權國家,對金錢的防範也是前所未有的嚴厲:貨幣的發行權牢牢得掌控在各國主權國家手裡。再富裕的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他們的財產被掌控在以銀行為首的金融系統里。而以銀行為首的金融系統和政府相互扶持,控制著國家的貨幣,以此控制國內所有的企業。這就是美國華爾街的金融寡頭們敢於狙擊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的金融體系,卻不敢對美國本土下手。就算蘋果公司把產品賣到世界上每一個有人的角落,只要它總部還在用美元結算,它依舊是美國的公司。企業永遠無法擺脫它的國家,企業永遠無法超越它的國家。無它,貨幣被國家掌控。
曾幾何時,商人是可以沒有國家的,是可以不對任何人效忠的,如中國的春秋戰國,18世紀之前的西歐諸國。之所以可以這樣,是因為當時的貨幣不是紙幣,而是政府也無法隨意廢、立得自然資源。但是自從紙幣誕生後,金錢就完全掌控在國家手裡,所有企業和商人都受制於紙幣,以及紙幣真在的、唯一的主人,發行它的國家。
很多人說虛擬貨幣沒有價值,所以不值得購買。事實上能成為貨幣的,都因其沒有使用價值。以前人們以物易物時,也選擇過有價值的羊皮或者別的動物皮毛做貨幣,後來卻都廢止了,就是因為這些東西有它的使用價值,要挪作它用,無法長期當做貨幣使用。貨幣的穩定性,決定了它必須是沒有什麼真在價值的東西來擔當。黃金有什麼使用價值?古人早就總結過了:飢不能食,寒不能穿,完全是沒用的東西。比特幣沒有價值?這恰恰是它可以做貨幣的一個天然基礎。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一眾虛擬貨幣為什麼會被專家唾棄、百姓不解,卻深受除銀行外大多數企業家的追捧?這是資本家、企業在和政府爭奪權利。在這個本應是資本最好的年代,卻受制於貨幣發行權被國家掌控,讓大型企業受制於國,資本家們何其苦惱。警惕警惕,若是比特幣這些不受任何組織監管的虛擬貨幣真的替代掉了現今的貨幣體系,那麼末日電影中那些凌駕於政府之上的超級企業,隨時可能誕生。到時候,民主制度的基石就會盪然無存,世界就會徹底變成金錢世界。
我不敢說那樣的 社會 一定就比現在差,但是作為窮人或者普通打工仔,過得肯定比現在要沒有尊嚴得多。
C. 狗狗幣、SHIB、比特幣有什麼價值,虛擬貨幣對金融經濟有什麼影響
狗狗幣、SHIB、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總體上看是上漲了,不論是跌了還是漲了,這些虛擬貨幣挑戰的是鑄幣權的唯一性,即鑄幣權不能由各國央行獨享。
虛擬貨幣的存在是對既有貨幣經濟運行體系的根本挑戰,而既有的貨幣經濟運行體系陷入了不可解的債務危機困境,如果想要走出困境,就需要在既有的秩序和規則之外尋找方法,在既有的貨幣經濟運行體系之外尋找解決的方法。
但是狗狗幣、SHIB、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不是解決主權貨幣危機、債務危機的方法,雖然傳統的貨幣共識已經難以為繼了,但虛擬貨幣的共識不足以解決目前的世界所存在的根本問題,目前世界的根本問題是什麼?
是分配問題,是覆蓋全球的分配問題,是百分之二的人佔有了百分之九十八的財富,是如何將這百分之九十八的財富惠及到大多數人 ;虛擬貨幣的存在,即是在既有的秩序和規則之外使用的方法,但這一方法受到了主權國家的政治約束,只能是小范圍的存在著。
即便是小眾的存在,虛擬貨幣也是財富再分配的工具,它的價值也是體現在這兒了 ,從「生存需求的滿足」這一意義上來講,虛擬貨幣是對主權貨幣財富創造體系的反抗,是百分之九十八的人中的一部分人覺醒後的自發選擇。
不能否認的是 這樣的選擇在覆蓋的人群達到了一定程度後,就有了政治的意味,即便是沒有什麼主觀上的政治意圖, 也足以引起各國當政者的警惕與防範。
這些人在政治上的覺醒,還需要一些時間,不論多久,他們是會覺醒的。
既有的虛擬貨幣不是「國家意義上的政治與經濟」解困的辦法,虛擬貨幣的存在是人們自發地保護自己財富的方法,保護自己的財富不因「國家的無能為力」,而被某種力量一而再、再而三的稀釋和掠奪。
只是 人們在尋求自我保護的過程中,也是有可能傷及自身的。 虛擬貨幣的意義在於財富再分配,如果可以,參與的過程還是應該適當且謹慎,直到「國家」找出解困的辦法。
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國家角度上的經濟,與人民角度上的經濟,並不一致。
國家意義上的經濟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的挖掘與開發,即有效需求的發展與繁榮;而人民意義上的經濟是實際需求的滿足,這一實際需求的滿足需要有足夠購買力的貨幣來完成消費的支付; 立足點,邏輯起點是不一樣的 ,在具體的策略選擇上也就表現出了不同之處。
而國家意義上的經濟,整個貨幣經濟運行體系出現了問題,這一問題是根本性的問題,即債務經濟發展模式走到了盡頭,人們看到了,也害怕了。
但是, 國家意義上的政治與經濟,至今也沒有找到可以解決既有貨幣經濟運行體系困境的辦法,可以被「國家」所控制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是的,要能夠被控制的解決方法才是方法。
很明顯,虛擬貨幣不是選項。
——深海同志
D. 數字貨幣有沒有價值的根據是什麼
主要通過以下方法衡量一個數字貨幣的價值:
1、一種數字貨幣的市場深度,例如比特幣、萊特幣都有很深的市場深度;
2、一種數字貨幣存在的應用場景,例如幣盈中國平台上的數字貨幣都會對應相應的實體資產,算是資產的數字貨幣;
3、一種數字貨幣的社會認可度,比特幣在全球已經獲得廣泛的認可。
價值看你指哪方面?拋開現象看本質,它又不是黃金,就是一堆字元,目前可能所謂的價值就是炒幣,等待下一個接盤俠高價收走!我就是為區塊鏈項目做相關服務的,碰到有實力的客戶發幣,連我們都會買一點,市面上種類太多,教你簡單區分一下,畢竟能過濾掉一大片垃圾幣。
要看看發行數字貨幣的主體是什麼?
相關法律文件齊全不?
有沒有備過案?
上的是什麼檔次的交易所?
宣傳力度如何?
包裝的怎麼樣?
判斷很多代幣都可以用這個方法,實力體現全部在那,都是發幣,一個天,一個地,咱暫且不說以後行情會如何,就算是圈錢跑路,投入多的那個是不是也跑的慢點,甚至做好了看長線就不跑了。
比特幣那麼牛叉,背後是有多少實力財團通過那麼多年的推廣和燒錢,才砸出這么個玩意兒。短期內是幾乎沒有虛擬幣能替換其位置的。
E.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F. 虛擬幣市值怎麼算
市值就是某一種數字貨幣在市場中的總價值,也就是幣種單價乘以市場中流通總數。這樣的概念套用到股票市場也一樣通用,可以用來衡量在這個市場集中的程度。
G. 虛擬貨幣到底有價值嗎如果有,那它的價值是由什麼來決定的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很多業務都被虛擬化,方便了人們辦理業務,更好的服務生活,這也是社會進步的結果。時代在變化,科技在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也應該與時俱進,這才有利於順應社會的趨勢。對於新時代的到來,作為社會其中的一員,一定要提高自身的學習能力,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的生活方式。
毫無疑問,在未來虛擬貨幣具備價值是肯定的,而且在不久的將來,我國也即將推廣數字人民幣,他同紙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應和價值所在。在數字人民幣沒有出來之前,我怎麼也沒想到,我努力的意義竟然為了這串數字。不過雖然是虛擬化,但是非常實用。
H. 虛擬貨幣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虛擬貨幣到底有什麼價值
虛擬貨幣並不是真正的錢幣,而是一種虛擬的東西,虛擬貨幣也有它自身的價值,因為對於投資人來講,這是一種訓練。
他們認為一些虛擬貨幣會很有市場,所以這個時候,作為一個投資人,獨到的眼光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進入太晚,那麼這個虛擬貨幣可能沒有任何價值,那麼如果進入太早,可能也不是自己所料想的那樣,所以這個時候,進入時間就非常重要。
所以虛擬貨幣也能夠讓我們快速成長,這種成長是對大局的判斷,以及知識的學習。所以虛擬貨幣,對於我們而言,它是一種收入,當然這種收入,前期我們並不知道是多少,其次,他能夠讓我們迅速學習,提高自己的知識素養,而且還能夠通過不斷的實踐來學習,實踐和學習相結合,這些正是我們需要做的事情,就學習角度而言,他也起到督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