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虛擬幣有哪些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
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
騰訊公司的Q幣,Q點、
盛大公司的點券,
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
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
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
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
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貳』 偉大的時代棋局:央行數字貨幣支撐中國大膽實施人民幣自由兌換 - 草稿
偉大的時代棋局:央行數字貨幣支撐中國大膽實施人民幣自由兌換
幣圈資治通鑒 6天前
央行數字貨幣是一盤偉大的時代大棋!
亞洲周刊在2019年發文,富有遠見的神預測人民幣實施自由兌換,並透徹拆解邏輯!
時至2020年6月18日:黨中央在經濟、金融、證券領域最高決策者同時在第12屆上海陸家嘴論壇發聲「人民幣自由兌換」,以及新加坡高層借勢與上海就數字貨幣互聯互通交換意見!
01
央行數字貨幣變相實現人民幣自由 兌換
如果說,今天的人民幣由於自由兌換受到了限制,無法在海外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基本結算貨幣,那麼,依託於區塊鏈技術、由央行所發行的虛擬數字貨幣,如果被大量數字貨幣交易所接納,等於從另外一個層面實現了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國際貿易中,任何持有中國央行虛擬數字貨幣的一方,都可以通過交易所,將這種數字貨幣換成比特幣或其他虛擬數字貨幣,然後再換其他法幣。這樣,中國便擺脫美元霸權下傳統的外匯結算信道,有望創造一種新的國際貿易的結算貨幣。就算暫時無法取代美元,但是也可以取代互聯網貿易中的USDT等等穩定幣,也可以成為國際間個人支付的基本貨幣。
目前中國擔心外匯外流,而不敢放開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未來,央行虛擬數字貨幣的外流卻與外匯無關,因為背後的錨定物肯定還是以人民幣為主。這也破解了目前資產外流和外匯下降的魔咒,即便放任虛擬數字貨幣的外流,也不用擔心外匯儲備降低。這也是我們認為當下時刻,中央為何要提升到政治局層面來重視區塊鏈技術發展的原因。
虛擬貨幣的第三種類型則是藉助區塊鏈技術可以「確權」的優勢而全面革新的證券類代幣。二零一七年的ICO讓很多人發現,與智慧合約結合後的代幣其實可以比股票、債券、期權等更能有效利用資金,同時提升效率。但由於現有法律監管架構無法有效規管代幣融資的責任主體,所以代幣經濟體最近兩年又開始變得有些暗淡,更有各類藉助代幣為名的問題項目混水摸魚,令代幣經濟體被視為「騙局」。但是,伴隨著全球對區塊鏈有了更大的共識,更多的信息與權益上「鏈」,對於現有金融體系有巨大革新的代幣經濟體終會歸來。
在自由意志主義者主導的「密碼朋克」(cypherpunk)組織影響之下,從中本聰的比特幣白皮書開始的虛擬數字貨幣之路,本意是要顛覆以美元為主的國際金融體系,更要顛覆以任何國家法幣為中心的全球經濟秩序。現在中國藉助區塊鏈,或許可以挑戰美元霸權,但是自身同樣也要面對去中心化的挑戰,中國也不可能建立一套以人民幣為主的國際金融體系。中本聰在比特幣創世區塊所寫入的那一行字,嘲諷舊的金融秩序,今天中國的這套金融秩序同樣也在他的嘲諷范圍內。中國在全面擁抱區塊鏈的當下,需要比美國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區塊鏈,幫助全球新的經濟秩序與金融體系重建。如此才算是真正的突圍。
中國還具有一個比美國更有利的優勢,就在於中國對美元霸權的依賴不如美國深,所以中國更容易船小好掉頭。伴隨著自上而下對區塊鏈技術的重視,除了金融之外,區塊鏈這種「人」與「機器」相結合的去中心化的社會組織思路,對更多人的啟發也會逐漸體現出來,並且發揮其作用。這恐怕會引發更深遠的影響。
02
人民幣3.0即央行數字貨幣將突圍 美元壟斷
中美貿易戰之際,中國大力推動區塊鏈技術,尋找經濟突圍之路,並挑戰美元霸權。中國研究推出「人民幣3.0」的加密貨幣系統,並與主權信用掛鉤,與國家GDP、財政收入、黃金儲備建立適當比例關系。中國在區塊鏈領域領先全球,全球區塊鏈企業發明專利排行榜上前十名有七家中國公司,中國的專利佔了百分之六十七。
區塊鏈是中國在中美貿易戰期間尋找經濟突圍之路,既是新的產業經濟增長點,也被中國視為挑戰美元霸權的良方。區塊鏈近日受到中國高層的極度重視,在十月二十四日的講話中稱區塊鏈是「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突破口」,隨後《人民日報》等官媒都發表社論支持,也帶動中國股市裡區塊鏈相關股票的暴升,比特幣在十月二十七日就急升兩成,滬深股市的區塊鏈概念股也節節上升。區塊鏈在中國的發展有兩個方向,一是將區塊鏈技術與實體產業結合,促進、改善現有產業效率,二是推出「人民幣3.0」的貨幣系統,抗擊美元霸權,另闢蹊徑發展嶄新的貨幣系統,進一步將人民幣數字(數碼、數字)化。
人民幣3.0代表了人民幣走進新階段,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黃奇帆就說,中國央行很可能是全球第一個推出數字貨幣的央行。人民幣1.0是紙幣,人民幣2.0是走向電子化,通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系統進入尋常百姓家,成為日常支付工具。人民幣3.0則是數字化,成為加密貨幣。凡貨幣就涉及發行抵押、支持的問題,黃奇帆認為數字貨幣應當能夠與主權信用掛鉤,與國家GDP、財政收入、黃金儲備建立適當比例關系,以作為人民幣3.0信用支持,他也說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是M0(流通中現金)的替代,而不是將現有貨幣的數字化,也就是把現在市面上的現金,逐步轉化為加密貨幣。人民幣3.0將擺脫與美元匯率波動的擔憂,分庭抗禮,推動數字化的人民幣形成新的生態圈,在龐大內需與「一帶一路」支撐下,美元霸權將受到挑戰。這在當前中美貿易戰的節骨眼,正是中方「異軍突起」的籌碼,對美國構成強大壓力。
中國早就是區塊鏈應用的先鋒。二零一四年,以太坊的發明者布特林(Vitalik Buterin)開發「下一代加密貨幣與去中心化應用平台」時,就是靠中國投資者支持。今天全球虛擬貨幣中的前十大,其中至少有七個是跟中國人與全球華人密切相關。中國人在區塊鏈領域中的深度介入,其實也體現在比特幣的「挖礦」工程。今天依然有約百分之七十的礦工在中國,世界最大的挖礦公司「比特大陸」(Bitmain)以及嘉楠耘智都是中國公司。
中國的區塊鏈科研成果也是世界之最,根據知識產權產業媒體IPRdaily與incoPat創新指數研究中心聯合發布的「二零一九上半年全球區塊鏈企業發明專利排行榜」,申請專利前十位的公司,有七家是中國公司,美國只有兩家,首兩位的是中國的螞蟻金服和中國平安。以國家計算,中國則佔了專利的百分之六十七,美國排第二,僅佔百分之十六,反而中國在區塊鏈的科研上已經彎道超車,超越了美國。阿里巴巴在區塊鏈的應用場景則包括了葯品正品追溯、跨境手機轉賬、電子票據等,反映除了加密貨幣,中國亦努力將區塊鏈支持實體經濟。
中國工信部去年發布的《二零一八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也規劃了,未來區塊鏈落地發展的產業有:商品溯源、版權保護與交易、電子證據存證、財務學理、精準營銷、大數據交易、工業、能源、醫療、數字身份物聯網等十數個產業領域,《人民日報》評論文章亦指區塊鏈創新應該與炒作加密貨幣、炒作空氣幣區別對待,亦指出區塊鏈在安全、標准、監管都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指的就是要落到實處,對實體經濟有所貢獻。
03
區塊鏈的源流
十年前,比特幣創辦人中本聰在創世區塊寫入了一行永久保存的文字,那是當天《泰晤士報》頭版文章的標題:「二零零九年一月三日,財政大臣正處於實施第二輪銀行緊急援助的邊緣。」中本聰此舉目的很明顯,他想讓後世查閱創世區塊的人都看到,在舊的金融體系虛弱不堪的時刻,新的金融體系誕生了。
過去十年中,比特幣從幾個技術天才的游戲,變成了一種全球性的金融工具,由比特幣所總結出來的區塊鏈技術,更成了未來智慧時代的底層基礎。這十年的跨越,讓很多人眼花繚亂。其實,不用把時間拉長到十年,就是最近幾個月的變化,也已經讓很多人震驚不已。
04
臉書籌建Libra挫敗
二零一九年六月份,臉書(Facebook)推出的與多種貨幣錨定的穩定幣Libra,幾乎要改寫全球支付版圖。當然,這一雄心勃勃的計劃,遭到了目前掌控美元霸權的既得利益集團借監管之名的強力阻擊,導致Libra陷於難產。十月二十三日,臉書創始人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美國國會作證時說:「我們需要討論不創新的風險,尤其需要考慮中國央行數字貨幣……如果中國的金融系統成為越來越多國家的標准,那未來美國很難實施制裁和各種保護措施。」
在當前中美對抗的大背景下,扎克伯格的警告話音剛落,就傳來回聲。中國由最高層出面,掃清了央行數字貨幣的最大障礙。二十四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第十八次集體學習。國家強調:「要強化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努力讓我國在區塊鏈這個新興領域走在理論最前沿、占據創新制高點、取得產業新優勢。」
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央行、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門針對ICO融資發出了絕對的禁令之後,區塊鏈行業在中國的發展其實進入了一個灰色地帶。禁令自上而下、似無還有地限制了行業內對區塊鏈應用與發展的探索。而現在最高層的定性「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重要突破口」,等於完全解禁。央行數字貨幣很快可以從理論走向實踐,其他方面應該也會隨之放開。
區塊鏈作為一項技術並不復雜,區塊鏈的關鍵在於它提供了一種「人」與「機器」相結合的去中心化的社會組織思路。重要的是社會對這種思路的共識與實踐。如果說,在比特幣的最初五年,很多人還難以看到一個新金融體系的誕生,而到了後五年,特別是以太坊所依賴的智慧合約,讓人們看到了比特幣的升級版本,也就是所謂的區塊鏈2.0出現,人們真的可以藉此全面改寫現有金融秩序,不止是支付秩序,包括證券秩序,包括銀行秩序等等。
05
瑞士新加坡推動區塊鏈
在過去五年,很多謀求在全球金融體系中占據更高地位的國家早已行動起來,全面接納區塊鏈,典型的如瑞士、新加坡。他們早已成了中本聰的信徒,早已相信比特幣設計伊始的宏大目標。他們也在實踐。但他們的努力雖然對區塊鏈行業有所影響,卻並不足以動搖世界的金融體系。為什麼呢?因為他們的體量太小,他們國家所形成的「共識」,還不足以帶動整個世界。
所以,一旦中國或美國這樣可以影響全世界的大國認可了區塊鏈的思路,然後把具體的技術應用到各個行業,那麼,全球性的共識才可能建立。屆時,一個全新的金融秩序才會出現。所以,中美兩國在區塊鏈共識的標准上,必然要遭遇。最近幾個月,這種遭遇突然出現在世人面前。
最初設計比特幣的中本聰,無論這是一個人還是一個團隊,無論其是生是死,他都為創立依託於互聯網的金融體系奠定了基礎。但是,後來從比特幣開始的虛擬貨幣,以及區塊鏈的發展,都超出了中本聰的預期,而變得更為復雜。中本聰的設計,是想讓比特幣成為互聯網貿易中的第三方支付貨幣。這一目的顯然沒有達到,今天的比特幣,在互聯網貿易中,實現的是另一種金融工作的作用。
所謂互聯網貿易,並不是指電商一類,將線下的商店店面搬到在線,然後出售。在中本聰的比特幣白皮書的設計中,互聯網貿易是指從互聯網生態中產生,然後又在互聯網生態中交易的貿易。因為完全不涉及線下,所以可以通過比特幣這種純粹虛擬的貨幣進行交易。但現在,總量恆定的比特幣,正日漸成為一種儲備貨幣成為類似黃金一樣可以被視為價值儲存的工具。反而是設計中的Libra,或者中國央行長久以來一直提的央行虛擬貨幣,可以成為互聯網貿易中的支付工具。
今天,依託於區塊鏈技術,虛擬貨幣已經出現了三種不同的類型。第一種就是比特幣,伴隨全球認可比特幣的人越來越多,也就是所謂的「共識」越來越強,目前價格不斷波動的比特幣必然會找到一個估值的平衡。
而第二種類型,就是作為支付工具的「穩定幣」(Stablecoin)。Libra的使命是「建立一套簡單的全球貨幣和金融基礎設施,為數十億人服務」。中國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在九月份已經表示,中國央行版數字貨幣「呼之欲出」,而且中國央行版數字貨幣採取兩層架構,既會向機構發放,也會直接向個人發放。這意味著,中國央行版數字貨幣有望成為全球網民進入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的工具,取代目前USDT之類穩定幣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有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認可,也就是十幾億人的共識,中國央行版的虛擬數字貨幣也容易被接納為跨境支付的交易工具。
原文發布時間為2019-11-06
『叄』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肆』 比特幣在2017年9月4日沒賣掉怎麼辦
1.可以。
2.比特幣可以在國內交易,2017年9月,中國政府關閉了交易平台的充值和提現功能,禁止比特幣交易,但比特幣交易的方式仍然存在。
3.所以btc提幣後可以賣。
4.比特幣在中國不可以交易。
5.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中國境內融資代幣和虛擬貨幣的交易做出全面清理整頓工作。
6.當然可以購買的
『伍』 usdt交易中國合法嗎
不算違法,但存在法律風險。
2017年9月,在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弊宏,明確禁止人民幣和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縮寫,意即首次公開募集數字貨幣)發行。
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租睜冊用。
(5)2017年九月四日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相關政策:
2013年12月5日,央行聯合五部委出台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於比特幣虛擬商品的身份給予認定,並且提示了金融風險。
2017年9月4日,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布了《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在這份公告中,央行將數字貨幣的身份定性為「虛擬貨幣」,而非「虛擬商品」。
世界各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不同。北美、西歐、日本是對比特幣接受程度比較高的國家;俄羅斯定義比特幣為非法;印度等國家對比特幣沒有出台相關政策。
『陸』 2019年11月比特幣值多少錢一個
62000左右
近年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炒作(如ICO、IFO、IEO、IMO和STO等)花樣翻新、投機盛行,價格暴漲暴跌,風險快速聚集。相關融資主體通過違規發售、流通代幣,向投資者籌集資金或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其本質上屬於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ICO和虛擬貨幣交易場所進行清理整頓,境內虛擬貨幣交易規模大幅下降,有效避免了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沖擊。
『柒』 最近老聽說CXC虛擬貨幣,CXC究竟是什麼有人說還能賺錢,是真的嗎
因為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公告,明確指出,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等部門又聯合發出風險提示,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旗號,發行「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特徵
去中心化。區塊鏈技術不依賴額外的第三方管理機構或硬體設施,沒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體的區塊鏈本身,通過分布式核算和存儲,各個節點實現了信息自我驗證、傳遞和管理。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最突出最本質的特徵 。
開放性。區塊鏈技術基礎是開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所有人開放,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介面查詢區塊鏈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因此整個系統信息高度透明 。
獨立性。基於協商一致的規范和協議(類似比特幣採用的哈希演算法等各種數學演算法),整個區塊鏈系統不依賴其他第三方,所有節點能夠在系統內自動安全地驗證、交換數據,不需要任何人為的干預 。
安全性。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數據節點的51%,就無法肆意操控修改網路數據,這使區塊鏈本身變得相對安全,避免了主觀人為的數據變更 。
『捌』 中國合法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都有哪些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境內沒有批準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
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在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的《關於交易場所分支機構未經批准開展經營活動的風險提示》指出:「如有外埠交易場所(重點為金融資產交易所)分支機構在京開展經營活動,屬於違規經營行為。」
(8)2017年九月四日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數字貨幣可能會滋生諸多不法行為,交易所或是出現不法行為的領域之一。交易所對數字貨幣的幣值穩定存在操縱可能性,但幣值的穩定性和金融體系風險又密切相關,如果幣值波動受到人為操作,這可能帶來資金的不良流動,對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造成影響。
從金融穩定的角度來說,對交易所加大監管,有利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由於大量資本流入交易所,在商人逐利影響下,很可能引起幣圈ICO的行為出現,導致鏈圈的技術研發缺少必要支持,為了規范市場,有關部門加強交易所監管很有必要性。
『玖』 合法的數字貨幣有哪些
1、比特幣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2、萊特幣
萊特幣(Litecoin, LTC) 是受比特幣的啟發而推出的改進版數字貨幣,由一名曾任職於谷歌的程序員設計並編程實現 , 2011年11月9日發布運行。萊特幣與比特幣在技術上具有相同的實現原理,但萊特幣的創造和轉讓基於一種開源的加密協議,不受到任何中央機構的管理。
(9)2017年九月四日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比特幣貨幣特徵:
1、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2、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3、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4、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拾』 比特幣8年漲754萬倍,它究竟是騙局還是時代趨勢
2017年,一種全球流行的虛擬貨幣,不停地刷著人們的眼球。
先是肆虐全球的「勒索」病毒爆發,黑客公然宣稱,要想不被「勒索」,就要上交一定數量的比特幣。
然後,中國央行宣布禁止比特幣在中國的交易,比特幣價格暴跌。
什麼是比特幣?
比特幣(BitCoin)是由一個叫「中本聰」的人在2009年提出的虛擬貨幣概念,它不依靠政府貨幣機構發行,而是在公開的互聯網上通過一系列復雜的程序演算法產生,並且,比特幣的總數量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再次,現在比特幣價格已經太高,成本也越來越高。僅開采一枚比特幣的電費就高達上萬元人民幣,有幾個人玩得起這種看不見摸不著,沒有實物抵押的虛擬錢幣?
綜上所述,現在說比特幣是騙局,還為時尚早,說它是時代趨勢,也未免太過牽強。
但對於我等韭菜小民,如此虛擬的貨幣,還是不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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