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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虛擬貨幣保護的論文

發布時間:2023-10-04 00:19:54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❷ 電子商務的論文

提供一些電子商務的論文題目,供參考。

1、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因素分析及其對策
2、電子商務下企業營銷模式
3、我國企業電子商務應用探析
4、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供應鏈管理模式研究
5、商業信用與電子商務的發展
6、電子商務條件下的市場營銷理念變革
7、淺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8、中國交易類電子商務網站存在的若干問題的分析與研究
9、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貿易的變化及對策
10、基於電子商務的企業管理及其創新
11、電子商務下的物流與物流管理
12、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13、電子商務背景下企業營銷模式的創新
14、淺析電子商務的物流問題
15、電子商務與誠信法則
16、虛擬貨幣應用探討
17、談電子政務與電子商務的結合
18、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認識誤區
19、電子商務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企業電子商務運行平台探析
21、電子商務下企業第四方物流探討
22、企業信息化發展與電子商務
23、淺談21世紀電子商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24、電子商務與物流問題探析
25、試論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狀況
26、試論電子商務對傳統企業經營模式的影響
27、我國傳統企業走電子商務之路的策略探討
28、電子商務營銷模式的選擇與建立
29、試論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方式的影響
30、我國電子商務物流的發展對策研究
31、電子商務網站盈利能力的理性分析
32、論電子商務環境下分銷渠道的革新
33、中國零售業發展電子商務的新思路
34、B2B電子商務網上訂購系統關鍵技術的研究與實現
35、電子商務網站競爭模型分析
36、中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戰略選擇
37、中國電子商務B2B模式探討
38、中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索
39、中國銀行業發展電子商務的形式、風險及其管理對策
40、中國零售業運用電子商務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41、中小企業"進、銷、存"電子商務解決方案
42、中小企業如何實施電子商務
43、中小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探析
44、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思考
45、買方市場下B2B電子商務平台的發展策略研究
46、互聯網上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初探
47、從亞馬遜的成功運作看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
48、從交易費用看中美兩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差異
49、網上銀行的發展探討
50、企業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的價值鏈戰略選擇
51、企業電子商務與ERP集成研究
52、企業電子商務安全問題分析
53、企業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54、企業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淺析
55、企業電子商務盈利策略探析
56、企業電子商務系統的構建
57、企業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研究
60、企業電子商務運行平台探析
61、企業管理信息和電子商務系統的對接融合
62、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我國的對策
63、全面質量管理在電子商務中的實施
64、關於我國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問題的探討
65、關於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思考
66、關於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的探討
67、關於電子商務合同管理的幾個問題
68、關於電子商務法及其特徵的思考
69、關於電子商務稅收的一些基本問題探討
70、關於電子商務立法的探討
71、關於電子商務網頁設計的人機工程學思考
72、製造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模式初探
73、加強電子商務實驗研究提高電子商務教學效果
74、加強網路銀行建設推動電子商務發展
75、加快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思路
76、困境與抉擇--電子商務時代的法律變革
77、基於客戶關系管理的電子商務網站研究
78、對發展我國電子商務物流策略的探討
79、對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體系的探討
80、對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思考
81、對電子商務中物流"瓶頸"的探討
82、開設《電子商務》專業初探
83、強化電子商務監管的思考與建議
84、電子商務專業實踐教學探索
85、電子商務專業建設的幾點思考
86、電子商務專業課程體系建設
87、電子商務中的虛擬價值鏈分析
88、電子商務中的計算機犯罪及防範對策
89、電子商務中私人密碼運用的法律規則
90、電子商務中虛擬社區運行機制與增值過程分析
91、電子商務中認證信任模型的選擇和應用
92、電子商務在中國農村的發展
93、電子商務在企業運營中的運用策略
94、電子商務在優化企業管理中的運用
95、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及我國的對策
96、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
97、電子商務的電子合同及其法律思考
98、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研究
99、電子商務的經濟評價及發展策略
100、電子商務的績效分析

❸ 如何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

自2009年比特幣面世以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行為及經濟活動迅速風靡全球,至今,全球虛擬貨幣總市值已經突破2萬億美元。從區域上來看,我國是虛擬貨幣投資的活躍國家,由於傳統監管手段的局限性,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流失風險問題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全面釐清行業涉稅數據。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國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禁令出台後,一些境內交易平台選擇「出海」,以「海外機構」的形式,向國內用戶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並逐步形成以幣安、火幣、歐易為龍頭的交易所行業。隨著近年來虛擬貨幣市場的火爆,相關平台的交易額迅猛增長,其中頭部平台的現貨及衍生品24小時總交易額甚至超過萬億元,接近A股市場的單日交易額。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餘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釐清。

建立稅收監管整體框架。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於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為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卻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從稅收角度上來看,對於國內企業和居民參與虛擬貨幣的境內外交易,我國應加強部門協作與國際多邊監管合作,重點防範資金違規跨境流出和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內外避稅,並將虛擬貨幣賬戶納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之列。同時,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於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

推動稅收征管技術升級。由於當前虛擬貨幣普遍使用了加密演算法及分布式賬戶等區塊鏈技術,鏈上的相關經濟活動很難通過傳統技術進行追蹤監管,這就對稅收征管技術的升級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區塊鏈技術本身具備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點,這些特徵同稅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為稅收征管數據本身來源面廣,對於辨識真偽、數據分析和保護隱私的要求都比較高。以強化虛擬貨幣稅收征管為契機,全面 探索 區塊鏈技術在稅收征管當中的應用,其意義十分深遠。可以預見的是,在我國的金稅四期工程與智慧稅務建設中,關於加密演算法、分布式賬本、智能合約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將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❹ 你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怎樣的建議

網路虛擬財產是指基於網路平台,以供人們進行交易、娛樂和社交等活動的虛擬物品或數如隱字性的資產。這類財產往往難以界定它衫念的價值,同時也較容易受到網路攻擊和詐騙,因此保護網路虛擬財產尤為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議:

1. 強化賬戶安全:保護虛擬財產的第一步是加強賬戶安全,例如使用強密碼並定期更改,開啟二次驗證等。

2. 不輕易相信陌生人:與陌生人交易時要多加留意,不要輕易相信對方。

3. 避免使用盜版軟體或外掛:使用盜版軟體和外掛容易導致賬號被他人竊取或流失。或橡困建議購買正版游戲或應用,並避免安裝不可信源代碼的軟體。

4. 定期備份數據:備份自己的虛擬財產相關數據能夠提高資料丟失後進行恢復的成功率。

5. 密切關注資訊:了解當前有哪些病毒、木馬、釣魚網站已經出現,並且能夠有效保護自己。

6. 及時上報異常情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例如賬戶被盜或虛擬財產被竊取,應該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和第三方平台處理。

綜上所述,為保護網路虛擬財產,我們應當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防範意識,並採取相關措施來防範和減輕損失。

❺ 監管層再談虛擬貨幣監管,為何虛擬貨幣要實施監管

監管層再談虛擬貨幣監管,為何虛擬貨幣要實施監管?

近日監管層重申對於虛擬貨幣的看法,再提要加強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這個說法在網上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一直以來虛擬貨幣在網上屢禁不改,導致很多國家政府都為之頭痛不已,像之前在網上風頭無量的比特幣就被很多人追崇,很多人將時間都花費在了“挖礦”上,對於比特幣的迷戀已經快到了狂熱的程度,而在最近相信很多人也聽說過狗狗幣,作為區塊鏈的同類產品,狗狗幣同比特幣一樣是一種虛擬貨幣,給人們的社會生活掀起了巨大的波浪。

並且虛擬貨幣導致了很多人都沉迷於此,降低了人對生活的積極性,很多人都因此荒廢時間,將時間浪費到這種虛擬的數據之中實則是非常不明智的舉動。因此我們應該自發對虛擬貨幣進行抵制,為維護世界貨幣體系出一份力。

❻ 新華網評論:虛擬貨幣嚴監管是大勢所趨,監管比特幣的意義是啥

比特幣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很多人投資比特幣賺錢了,於是有很多人盲從,但其實這個投資行為是具有很大風險性的,我們之所以會監管比特幣,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維護更好的市場,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3.一定要注意投資的風險。
現在很多人都喜歡錢,這並沒有什麼過錯,但是我們一定要注意投資的風險,雖然說之前有一些人投資虛擬貨幣賺了錢,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些東西,畢竟沒有什麼實際的價值,容易變得一分錢不值,到那個時候所有的人都會虧錢,而且現在已經出現了大規模虧錢的現象,因此,一定要注意投資的風險性。


總而言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人們為了追求自己的財富變得更多,所以會投資一些東西,一般來說投資實體的東西不會產生大的虧損,但是像虛擬貨幣這些東西,也有可能導致虧損的一分錢都沒有,因此我們現在監管比特幣也就是在保護每一個人的財產,同時大家也應該看到這中間蘊藏著的巨大的風險,有可能導致自己的投資血本無歸。

❼ 監管虛擬貨幣是保護散戶投資者的血汗錢,對此你怎麼看

近日,一則“監管虛擬貨幣是保護散戶投資者的血汗錢”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對於監管虛擬貨幣是為了保護散戶投資者的血汗錢,我是怎麼看的呢?第一,對於普通的散戶投資者而言,我認為確實是起到了很大的保護作用的,因為散戶投資者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基本上都是被收割的命運。第二,對於牛散而言,則不是很有利的措施。牛散就是掌握了市場的運行規律,知道怎麼操作能夠賺錢。而設立了監管,波動小了,他們賺錢的速度也慢了。第三,我的看法是這總體來講,設立了監管是代表了大部分民眾的利益,確實是一個保護散戶投資者血汗錢的做法。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對於普通散戶投資者而言

對於普通的散戶而言,我認為是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的。一般的散戶投資者,不知道市場的風險有多大,盲目的投資,基本上都是被收割的命運。而設立了監管的話,就會讓投資者們不會遇到這么多的收割者,會相對溫和的收割。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❽ 網路虛擬貨幣給微觀經濟帶來的影響探究論文

網路虛擬貨幣給微觀經濟帶來的影響探究論文

現如今,大家一定都接觸過論文吧,論文對於所有教育工作者,對於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相信寫論文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網路虛擬貨幣給微觀經濟帶來的影響探究論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摘要:

虛擬貨幣是一種新推出的貨幣形式,和傳統的貨幣有很大不同,虛擬貨幣的流通僅僅存在於網路系統,不能在現實生活中流通使用,最常見的形式是游戲幣。由於使用傳統支付方式所需要的交易費用較高,為了滿足人類需求,虛擬貨幣開始流通。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在日常生活中,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有一定影響,所以,對於互聯網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的影響進行了解是有必要的。

關鍵詞:

互聯網;虛擬貨幣;微觀經濟;影響分析;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成熟和遍及,越來越多的網友出現,在2007年,我國網友已經超過兩億人,如此龐大的數量為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這樣的前提環境下,虛擬貨幣作為新推出的貨幣形式,得到了一定的發展。

傳統貨幣對商品進行買賣的過程麻煩,並且交易成本較高,所以間接為虛擬貨幣的流行提供了機會。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的事後處理模式也推動了虛擬貨幣的發展。互聯網虛擬貨幣能避免電子支付的漏洞和風險,為人們消費提供保障。有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也慢慢接受虛擬貨幣,允許虛擬貨幣對商品進行購買。互聯網虛擬貨幣得到人們的認同,自然發展比較順利。之前發行虛擬貨幣是企業行為,但是現在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迅速且日趨成熟,使得虛擬貨幣變成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對微觀經濟產生了一定影響。本文將講述什麼是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有哪些類型,虛擬貨幣的發展背景,還有對於互聯網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的影響繼續了解。

一、互聯網虛擬貨幣的概述

要想了解分析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的影響,就要明確知道什麼是虛擬貨幣,對虛擬貨幣有一個明確的區分。根據虛擬貨幣的發行狀況來看,虛擬貨幣主要包括游戲幣、京豆、網路貨幣、點卡等表現形式,這些貨幣在一定程度上有相通性,但是對其的具體定義並未統一。一般情況下,虛擬貨幣是指在網路世界裡通用的貨幣,在交易的過程中常常作為等價替代品使用。以游戲幣為例,游戲幣在游戲中可以充當現金,但是它的使用范圍極其小,只能用於游戲內部,在其他地方不能使用。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越來越成熟,打破了不少虛擬貨幣自身的限制,在將來,虛擬貨幣的使用和發展都是有很大空間的。

二、互聯網虛擬貨幣的發展

在虛擬貨幣出現時期,利用虛擬貨幣能進行物品買賣,也可以將虛擬貨幣兌換成人民幣進行使用。隨著互聯網迅速發展和遍及,電子商務的出現,虛擬貨幣得以發展。它能滿足人民在網路平台上進行購物的需求,逐漸得到人們的依賴和支持。

互聯網技術的普及使得世界上網友越來越多,為了更好地進行商品交換,一些企業發行了互聯網虛擬貨幣,互聯網虛擬貨幣的正常發行有利於網友對所需物品的購買,省了不少麻煩。可以將人民幣兌換成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根據調查,2008年,我國國內虛擬貨幣的交易數額占總的交易數額的百分比不高,但是在2016年,這一數據增加了十多個百分點。就當前虛擬貨幣的發展狀況來看,虛擬貨幣有游戲幣、京豆、網路貨幣和點卡等形式,用戶可以通過充值人民幣,將其兌換成相應額度的虛擬貨幣,使用虛擬貨幣購買自己需要的產品或服務。這種兌換方式,很大程度促進了企業有關工作的開展,使現實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小,對企業的經濟收入有很大提升。

三、互聯網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的影響

盡管當前虛擬貨幣主要受限於網路系統,但是它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不但對網路虛擬經濟有作用,而且還會對網路虛擬經濟的真實存在的部分有作用。所以所以,根據目前網路虛擬經濟的真實情況,虛擬經濟要不斷增強自身意識,並實施相應的措施把風險降到最低。本文將從對互聯網虛擬貨幣發行者、第三方商家和互聯網虛擬貨幣的投資者三個方面著重分析互聯網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的影響。

(一)互聯網虛擬貨幣對發行者的影響

創造以及發行虛擬貨幣是需要資本的,包括硬體、軟體、日常維護、發布和突發損失等多個方面。硬體成本是最基本並且必不可少的,主要指計算機在使用網路虛擬貨幣時所要用到的網路配置、計算機伺服器等相關設施的成本。由於計算機的各方面性能、儲存能力、運行速度和實用程度不同,所以價錢也不盡相同。計算機伺服器的種類不同以及需要的數量都對發行成本有一定影響。軟體成本是指計算機在使用虛擬貨幣的過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資料庫管理體系和操作功能的軟體應用成本。日常修護成本是指在使用虛擬貨幣時對硬體、軟體、資料庫管理體系和操作功能進行修護的成本。發布成本是指發布虛擬貨幣這個過程中所有成本,包括宣傳費用。突發損失是指有人惡意攻擊虛擬貨幣發行和售賣系統時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此之外,發行互聯網虛擬貨幣也是有收益的。在發行互聯網虛擬貨幣時,對於發行者來說,這個項目需要很多的資金投入,如果有環節出現失誤,不僅影響互聯網虛擬貨幣的正常發行,還會對我國微觀經濟的發展造成阻礙。所以,在互聯網虛擬貨幣的發行過程中,每一個步驟都要小心謹慎,注重細節。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遍及,微觀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所盤踞的比重大,所以互聯網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的影響被越來越多的人重視,他們想根據其影響進而判斷我國經濟的發展趨勢。

(二)互聯網虛擬貨幣對第三方商家的影響

第三方商家是指負責轉賣互聯網虛擬貨幣的商家或單位。互聯網虛擬貨幣的支付成本主要包含包括發行者辦事需要的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對於發行者倒閉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損失等費用。按照相關要求,發行者的辦事所需要的費用要由發行者與第三方商家一起商量,共同簽訂相關協議,這樣才能確保互聯網虛擬貨幣的作用實現。

在最早開始過程期間,第三方商家往往需要進行大力宣傳,激發消費者的了解慾望,促使他們使用這種支付方式。但是,在貨幣經濟的你來我往中,中間平台的作用不可忽視,因此,手續費是基本的費用。對於第三方商家,他們回收回來的貨幣依舊是虛擬貨幣,最終控制權依舊在虛擬貨幣發行者的手中。等兌換時間到了,第三方商家就可以將手裡的虛擬貨幣轉換成人民幣,這個過程中沒有利潤可談,所以會造成第三方商家收入減少。虛擬貨幣是企業為了賺錢謀求自身發展而創造的,與金融機構無關。作為互聯網虛擬貨幣的發行者,勢必要與同行競爭,越掙錢,所面臨的風險也越大。假如在兌換時間到來之前互聯網虛擬貨幣發行者就已經破產了,第三方商家還沒有將虛擬貨幣兌換成人民幣,這筆爛賬只能按照法律要求進行賠償。因此,只要虛擬貨幣在第三方商家手中堆積而沒有兌換成人民幣,那麼所面臨的風險是挺大的。碰到企業破產的情況時,第三方商家的損失比較大,對微觀經濟的發展造成阻礙。另外,按照合作協議,當第三方商家擁有售賣虛擬貨幣的權利後,可以通過對互聯網虛擬貨幣的宣傳,提高銷售量來獲得更大的利益。所以,互聯網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的影響也體現在第三方商家。

(三)互聯網虛擬貨幣對投資者的影響

互聯網虛擬貨幣發展成數字貨幣後,對微觀經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投資方面,不管是對個人投資者還是單位投資者,沒有人會對互聯網虛擬貨幣的價格變化無動於衷。因為互聯網虛擬貨幣的價格變化對投資者的資產分配有極大影響,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市場投資的結構,也改變了投資者之間的收入安排。

四、結語

根據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互聯網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有一定的作用,既提高了第三方商家的營業成本,又增加了第三方商家的銷售量,有效增加了第三方商家的經濟收入。互聯網虛擬貨幣在實際流通過程中,我們要對其能帶來的好的與壞的影響都要進行分析,根據日常生活中經濟的發展狀況,對互聯網虛擬貨幣進行有效控制,充分利用,發揮其最大優勢。從互聯網虛擬貨幣對微觀經濟造成的影響來看,這種新推出的貨幣形式對人們傳統的思維模式造成了沖擊,微觀經濟要想穩定長久地發展,就要跟隨時代,充分利用互聯網虛擬貨幣,將其最大優勢體現出來,從而實現微觀經濟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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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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