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虛擬貨幣騙財怎樣追回
1、被害人可以選擇了報警的方式解決,報警之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挽回財產的方式。
現在市面上的數字貨幣有很多,其中有真有假,購買各種數字貨幣的時候需要及其的謹慎,大家一定要對數字貨幣做好充分的調研再下手,以免上當受騙,另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是非法的,所以大家盡量不要介入。
一、買數字貨幣被騙怎麼辦?
第一步,保持冷靜
買數字貨幣被騙之後,首先要保持冷靜。很多人驚慌失措,找到一些所謂宣稱可以「追回被騙資金」的人士,結果又陷入了新的騙局。
第二步,保存證據
接下來要保存好受騙證據,比如和誘導購買數字貨幣的人員的聊天記錄、交易客戶端、交易記錄、銀行轉賬記錄。
通常投資數字貨幣被騙都是有平台所謂的分析師或者是代理商讓你投資的聊天,所以受騙者需要提供聊天記錄,這類證據可以反映出我們受騙的整個過程,是報案需要提供的基礎證據。
受騙人需要提供自己銀行賬戶的出入金情況,銀行卡賬戶出入金可以反映出受騙者的投資資金情況,以及獲得的資金情況,這類徵信比較好提供,受騙者直接去銀行櫃台列印銀行流水即可。
第三步,採取法律手段
然後盡快採用法律手段,比如報警處理。有部分投資者在投資數字貨幣賠錢之後,會試圖聯系平台的客服逗扮,讓其將資金退還,通常客服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所以槐擾大家不要相信平台所謂的需要審鉛指旦核,或系統維護需要等待等借口,及時報警處理才是正確的選擇。
二、詐騙案立案的條件如下: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
三、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三條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Ⅱ 虛擬貨幣賠錢
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可以作為違法所得賠償損失嗎?賠償金額如何確定?9月14日,上海市檢察機關發布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相關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張非法獲利6000(幣),浦東新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最終以獲利的虛擬貨幣價值計算公益損害賠償數額,實現了對公共利益的最大保護。
小撒表示,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2013)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2017)等文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陸鉛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並未否定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理論上,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有貨幣說、商品說、數據說、虛擬財產說等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已經成為一種強有力的觀點。
關於司法虛擬貨幣的認定,目前還存在爭議。
經查,2021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張某通過網路技術非法侵入上述公司系統,獲取系統中的客戶訂單信息並出售牟利。去除砝碼後,在扣押的電子設備中發現了20673條與客戶訂單相關的信息,他非法獲利6000 USDT(TEDA貨幣)。
公益訴訟檢察官經過慎重判斷,認為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作為一種工具,很容易被實施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了這種貨幣,我們還是可以按照這種貨幣的市值來計算違法所得。」公共利益檢察官姚雷介紹說,TEDA貨幣與美元的比率基本上是1,333,601。參照交易當日相關交易平台成交價格及美元與人民幣匯率,檢察機關認定張違法所得約為人民幣38760元。
最終,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同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調解協議,被告人張某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在全國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按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利賠償人民幣38760元。
丁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的辦理,在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虛擬貨幣的可返還性等方面存在難點。
比如,在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方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虛擬貨幣能否被認定為具有財產屬性存在困難。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可以認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財產屬性,也可以根據《民法典》認定虛擬貨幣屬於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
對於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是否有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可以認為相關公告、通知中虛擬貨幣交易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應當予以禁止,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也可以認為虛擬貨幣交易不是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如果交易行為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和強制性規定,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
針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小撒表示,根據央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不具備法定補償和強制的貨幣屬性,不具備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雖然公民投資虛擬貨幣是個人自由,但這種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後果和投資風險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投資者投資虛擬貨幣,很不幸可能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小撒說,如果只是最底層的投資人還沒有通過推薦他人加入套現,那麼用於投資的錢就是受害人的合法錢。根據《關於進一步防早芹好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六十四條及前述規定,應當及時返還;但是,如果推廣虛擬貨幣,從而獲得現金,形成層級,已經觸犯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那麼從下線處收取的投資款、現金款等財物,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收繳。這些資金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非法所得。
今年5月,演算法穩定貨幣TerraUSD(UST)和代幣Luna暴跌,導致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崩潰。數據顯示,目前比特幣的價格徘徊在2萬美元左右,與2021年11月創下的最高價格6.9萬美元相比,已經下跌了70%。投資者損失慘重。
肖颯強調,目前我國法院首巧雖然認可了部分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和財產價值,但並未認可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Ⅲ 買賣虛擬貨幣不僅要自負盈虧,還面臨法律風險嗎投資者要注意什麼
買賣虛擬貨幣不僅要自負盈虧,還要面臨和承擔相關的法律風險,主要原因還是它只是一種虛擬貨幣,只能夠通過購買並不獲得不具備基本的貨幣屬性,這樣只有虛擬貨幣行業和一些喜歡混貨幣交易的群眾,才會去買賣或者收藏虛擬貨幣,並不能夠當真正的貨幣進行交易,而且虛擬貨幣需要極高的錢財才能購買,意思就是買賣虛擬貨幣需要自負盈虧,而面臨的法律風險的原因則是將虛擬貨幣當成現實貨幣使用,或者是通過貨幣交易提供相關不正規的信息,甚至說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人具有洗錢罪等刑事犯罪。
在買賣虛擬貨幣時,不僅要考慮到收益,還要承擔相應法律風險,還要格外注意在買賣虛擬貨幣時是否容易吃虧,是否遭到詐騙,總而言之這個領域都具有比較大的法律風險,投資者投資虛擬貨幣也是一種投資交易,要像投資房地產等其他產品一樣保持警惕。
Ⅳ 美國加密貨幣平台破產,眾多投資者訴說悔恨!投資貨幣有何風險
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的作用,因此在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過程中,極有可能會出現血本無歸的情況,正是因為這種特性也就導致了消費者成為了無擔保債權人,在交易所崩潰時,也會導致客戶在最後才會獲得一定比例的賠付。
不可否認,通過投資的方式可以快速的實現資產增值,但是在投資的過程中,我們也應該學會了解相關知識,如果因為市場波動而產生悔恨心理,說明投資者的心智並不成熟,在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先去觀察潛在的風險以及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從眾,隨波逐流,影響自己的財產安全。
我的個人看法是什麼?
我認為在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先去了解市場波動,虛擬貨幣是一種大起大落較為頻繁的投資方式,如果沒有足夠的循環資金,最好不要隨意接觸,將錢放在銀行是更好的保護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
Ⅳ 合夥人構造一個假的投資項目騙我投錢,然後拿著錢去投虛擬貨幣,算詐騙嗎
合夥人構造一個假的投資項目騙我投錢,然後拿著錢去投虛擬貨幣,算詐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利用虛假的數據、虛假的信息,以包營利為保證誘導他人投資的,是屬於詐騙的行為,通常會構成詐騙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國家對虛擬幣的法律規定
案情介紹Ⅶ 虛擬貨幣糾紛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屬於民事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等等。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的傳說。
Ⅷ 被朋友騙去買虛擬幣錢被騙了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Ⅸ 見比特幣暴漲,男子竟自創虛擬貨幣,詐騙兩千多萬,會判多少年
一個是高中生,一個是大專生,見比特幣漲勢兇猛,竟自創虛擬貨幣,短短三個月詐騙了兩千多萬元,受害者當中不乏高學歷者,為何詐騙分子這么容易得手?又該判他們多少年?
2017年年底,郝某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漲勢喜人,各種虛擬貨幣如春筍般出現,周邊的很多人也都在買,便覺得「賺錢」的機會來了。郝某經過幾天的苦思冥想,終於想出了一條妙計:自己也創造一種虛擬貨幣。但因為只有高中學歷,對相關的技術不懂,郝某便拉上大專學歷的楊某「一起干」。
兩人商量之後,覺得先注冊一個名字「唬人」一點的公司,更容易實施詐騙。但不久,兩人找到了「合夥人」崔某,因其名下有香港天道集團和「天易家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兩公司幾乎均為空殼公司),並自創了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對外宣傳,「一枚虛擬幣初始價格3.5元,預計一年之後能漲到30元一枚」。兩人招收大量的業務員,通過發傳單的方式先邀請大量的「潛在客戶」(尤其是老年人)到飯店「白吃白喝」,通過講師乘機宣傳LCC幣。 慢慢地有一些人被公司的強大背景(郝、楊二人虛假包裝)和導師的專業性所折服 ,投資買了LCC幣。再加上介紹新客戶會有高額提成,於是很多人的身份從「客戶」變為「業務員」。
短短三個月,郝、楊二人通過這種方式非法吸納資金多達兩千多萬元。從2017年年底到 2018年初,LCC幣一路上漲,所有買進的客戶都賺了錢,但大家很快發現,只能「充值」不能「提現」 ,感到受騙的部分客戶報了警,廣州警方將郝、楊二人拘捕,這起利用虛擬貨品進行詐騙的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2020年3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 判決如下:
郝某、楊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判處退賠投資人損失兩千餘萬元。
本案本質上屬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曾經有人用幾十個比特幣只能買一個漢堡,現在能值上千萬。郝、楊二人正是利用人性的貪婪,給投資者「畫大餅」,殊不知,投資者看到的是「比本金大幾十倍的收益」,而詐騙分子看上的只是「投資人的本金」。
現在還有一些年輕人,夢想一個暴富,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詐騙公司,還要入職上班,因為「來錢快」。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到最後悔之晚矣,不但可能會鋃鐺入獄,自己所謂的「快錢」也都會被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