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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虛擬貨幣政策

發布時間:2023-09-05 23:03:36

㈠ 我國2022年對虛擬貨幣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的規定:
1、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3、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拓展資料:
(通知)提出的工作措施:
1、建立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的常態化工作機制。中央層面,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十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整體統籌和推動工作落實;地方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依法取締打擊本轄區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2、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監測預警。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完善虛擬貨幣監測技術平台功能,提高識別發現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的監測工作。各部門、各地區加強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
3、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密切協作,從切斷支付渠道、依法處置相關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加強相關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依法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綜合施策,有關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全方位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

㈡ NFT將被引入Ins中,或可創造新的NFT

NFT將被引入Ins中,或可創造新的NFT

NFT將被引入Ins中,或可創造新的NFT,扎克伯格表示,在未來,用戶不僅能夠將現有的NFT帶到Ins上,並且還能夠創造新的NFT。NFT將被引入Ins中,或可創造新的NFT。

NFT將被引入Ins中,或可創造新的NFT1

NFT開始進入Meta的產品矩陣中。

3月16日,據Engadget報道,Meta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表示,NFT 正在進入 Ins。

「我們正在努力在短期內將 NFT 引入 Ins,」扎克伯格在 SXSW大會上表示,並補充說該功能上線時間是「未來幾個月內」。

這是扎克伯格第一次親口承認NFT將進入Ins,早在去年 12 月,Ins的負責人 Adam Mosseri 曾表示該團隊正在「積極探索NFT」。而自Meta進軍元宇宙後,就有多家媒體稱Facebook和Ins正在探索NFT功能。

扎克伯格表示NFT最終可能會在 Meta為其用戶構建元宇宙的長期願景中發揮作用。

「我希望你知道,你的化身在元宇宙中所穿的衣服,基本上可以作為 NFT 鑄造,你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之間攜帶它。」扎克伯格描述了NFT在元宇宙里的一個應用場景。

這種NFT的應用場景並不新鮮,但就像扎克伯格補充說的一樣,「在真正無縫發生之前需要解決一堆技術問題。」

Ins作為全球最火熱的社交平台之一,擁有龐大的年輕消費者,新功能的上線有望刺激其近期的疲軟表現。

在上月公布的財報中,All in元宇宙的Meta就迎來了重磅一擊。

財報顯示,Meta去年第四季度營收337億美元,其中廣告銷售額326億美元;凈收入103億美元,每股收益3.67美元;月活躍用戶29億,不及預期。同時,負責元宇宙的現實實驗室報告稱,2021 年虧損超過100 億美元。

Meta預計2022年第一季度的收入將在270億美元至290億美元之間,同比增長3%至11%。Meta還警告稱,通脹和供應鏈中斷等宏觀經濟挑戰正在影響廣告商的預算。

而除了元宇宙需要巨大投入以外,Meta面臨的另一個核心問題是是蘋果和谷歌的隱私政策改變對廣告商收入的巨大影響。

隨著用戶越來越主動隱私權利的保護,個性化推薦廣告的未來蒙上了一層陰影。Meta公司預計,由於隱私政策的調整,2022年的銷售額預計減少約100億美元。

一連串負面消息和未來的不明使得Meta的股價單日狂瀉26.44%,市值縮水2340億美元,創下美股歷史上個股最大單日縮水紀錄。

在這種情況下,Meta的元宇宙業務需要一個能讓人現在就可以體驗的功能,NFT就是新的可能。

作為區塊鏈技術的一種,NFT是近兩年最出圈的應用,在元宇宙的願景中,很多人認為NFT是其基礎設施之一。

它可以為數字內容提供憑證,在元宇宙中的任何數據都可以成為NFT。

根據NFTGO的統計,現在NFT市場規模大約在170億美元,且這條賽道目前沒有超級玩家加入其中。

除了美國最大的合規虛擬貨幣交易平台Coinbase已經宣布要上線NFT交易平台,社交巨頭中只有推特此前試水了NFT頭像功能,並正在繼續開發虛擬貨幣錢包相關功能。

但截止目前,Meta如何將NFT整合進Ins的細節並不知曉。在虛擬貨幣Libra項目失敗後,Meta在這方面的動作已經越來越謹慎。

Meta首席執行官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2月召集全體員工進行了一次會議,稱歷史性的股價重挫由公司對本季度營收的預判失誤造成,並號召員工專注於視頻產品。

NFT將被引入Ins中,或可創造新的NFT2

據彭博社報道,Meta首席T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於3月15日在SXSW會議上,通過視頻宣布,"我們正致力於在短期內將NFT帶到Ins」,NFT將出現在圖片和視頻的應用程序中。

雖然扎克伯格沒有講述具體如何實現這一目標,也沒有公布具體的發布時間。但他表示,在未來,用戶不僅能夠將現有的NFT帶到Ins上,並且還能夠創造新的NFT。

扎克伯格在會議中還提到,NFT將來會在元宇宙中發揮作用,元宇宙中虛擬化身穿的衣服就可以成為NFT。

其實這在整個區塊鏈領域已經很常見,有相關業務的企業,已經獲得可觀的營收。根據DappRadar的統計數據顯示,僅在過去30天,NFT市場價值飆升得很快。OpenSea作為NFT最大的市場之一,其交易量已超過20億美元。

但Meta的此次動作,並沒有引起投資者很大的反響。扎克伯格在周二宣布這個決定後,Meta的股價上漲了約3%。

其實Meta留意NFT已經很久了,關於這一消息的傳聞也已經有很長時間。

去年8月份,Meta公司前高管大衛·馬庫斯(David Marcus)就曾表示,該公司正在研究,將NFT添加到其加密錢包Novi中。

並在今年1月份,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Meta討論推出NFT,只是所有的計劃還處於早期階段。

而Meta並不是第一個引入NFT的社交媒體平台。今年1月,Twitter就允許訂閱了其Twitter Blue的.iOS用戶,可以將NFT轉換為個人資料圖片。不過,Twitter尚未開發在其平台上創造NFT的功能。

從這次扎克伯格決定將NFT引入到ins,並宣布NFT將來會在元宇宙中發揮作用,可見他一如既往地對區塊鏈技術和元宇宙有著極大的興趣。

據稱他給自己的寵物山羊取名為「比特幣。之前還創建了虛擬貨幣項目Diem,但這一舉措最終以失敗告終,Diem在今年被Slivergate收購。

去年,扎克伯格宣布Facebook更名為Meta,旨在將元宇宙帶入生活並幫助人與人之間建立聯系。並致力打造名為Metaverse的3D虛擬世界網路。

同樣,投資者對Facebook重塑品牌和轉向元宇宙的舉動反響不大。自宣布Facebook更名為Meta後,Meta的股價就下跌了20%以上。

NFT將被引入Ins中,或可創造新的NFT3

社群軟體巨頭Ins(IG),在近幾個月屢次傳出正規劃進軍NFT市場。據科技媒體《Engadget》的資深編輯Karissa Bell今(16)日稍早的貼文,又再次證實該項說法。Bell在貼文中寫道:扎克伯格在SXSW上證實NFT正在進入Ins,「我們正在努力在短期內將NFT引入Ins」,但他說「我今天還沒有準備好確切地宣布會發生什麼」。

另一位編輯Casey Newton也在其推特上表示,「扎克伯格表示,希望在未來幾個月內,Ins成員將能夠在應用程序中鑄造自己的不可替代代幣(NFT)。」

註:SouthbySouthwest(SXSW)是每年在美國德克薩斯州舉行的一系列有關電影、互動式多媒體和音樂的藝術大會。

此前,Ins的負責人亞當.莫西里(Adam Mosseri)也曾表示IG正積極探索NFT、以及如何讓NFT更容易被使用。據CNBC報導,盡管Meta並未公布IG的用戶數信息,但一位內部員工向CNBC表示IG至少擁有超過20億人的月活躍用戶,倘若IG正式進軍NFT市場,無疑將再加強大眾的採用並掀起一波新競爭。

或將NFT作為個人頭像

扎克伯格並沒有詳細說明NFT將如何在平台上運作,但根據英國《金融時報》引述消息人士報導,該計劃仍處於早期規劃階段,隨時有改變的可能,不過計劃之一是讓Facebook、Ins可以直接對接NFT作為其個人頭像。除此之外,也有Facebook原生的鑄造NFT功能以及NFT交易市場。

對Meta來說,積極擁抱NFT似乎可以擴大他們在元宇宙里的影響力,也有助於NFT發展在網路世界中的定位。編輯Bell還補充說,扎克伯格在SXSW上表示:在某種程度上,未來屬於那些比其他人更相信它的人……我認為如果我們在這方面取得成功,那將是因為我們更關心這個議題。

推特一月中已上線NFT頭像功能

據先前報導,另一家知名的社交媒體推特(Twitter),擁抱NFT的腳步則更快,早在1月中旬時,Twitter就正式宣布:用戶只要每月花費2.99美元升級成為Twitter Blue,就能連接虛擬貨幣錢包,並將NFT設置在個人頭像上。

㈢ 公安部定性維卡幣

維卡幣被公安部認定為傳銷。

湖南省株洲縣檢察院將公安部督辦的「3·15」維卡幣特大網路傳銷案第三批次的最後4名涉案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訴。

據悉,該案歷時二年,株洲縣檢察院共審查起訴106人,提起公訴98人,追繳涉案款項近17億元人民幣,是該院成立以來審查起訴涉案人數最多、挽回經濟損失金額最大的案件。

2016年6月16日,分別在廣東深圳和湖南醴陵將犯罪嫌疑人喬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人抓獲歸案。6月22日,在江西萍鄉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獲。7月8日,在廣東惠州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抓獲。8月至11月抓獲該傳銷組織上線成員宋某某、楊某某、易某某等人。2016年5月至12月,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55名。2017年1月至今,抓獲犯罪嫌疑人64名。

在鐵的證據面前,到案的119名嫌疑人均對參與「維卡幣」網路傳銷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3)3月15日虛擬貨幣政策擴展閱讀:

2016年3月,株洲醴陵市公安局接群眾舉報稱:王某自2015年初以來,以醴陵市某賓館為據點,以網路虛擬貨幣「維卡幣」為道具,以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為誘餌,發展、吸收下線400餘人,涉及金額400餘萬元。

經初步查證發現:「維卡幣」網站設立高額入會門檻,並通過激勵會員以「拉人頭」方式層層發展下線獲取高額返利,運作模式完全符合傳銷的基本特徵,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立案查處。

2016年3月15日,醴陵市公安局對王某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立案偵查,並立即向株洲市公安局進行匯報。株洲市公安局遂成立專案組指揮部,並由經偵支隊總牽頭,投入200餘名骨幹民警組成「3·15」專案組,全面負責該案偵辦。

鑒於案情重大復雜,株洲市公安局迅速將案情向湖南省公安廳、公安部層級匯報。2016年8月20日,「3·15」專案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

專案組圍繞「資金流、信息流、人流、物流」四方面要素,通過對低層「網頭」王某的資金動態進行追蹤分析,繪制資金流向圖,呈現可疑賬戶並推斷賬戶持有人在該案中的作用,從而呈現「維卡幣」傳銷組織的基本架構。

經過60餘天艱辛梳理,一個涉及全國20餘個省(市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境外國家的跨境網路傳銷團伙浮出水面。

專案組緊盯案發地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目標,自下而上,全力抓捕,確保打擊傳銷網路不斷層、不斷級。按照部署,參戰民警分成14個小組。分別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珠海、中山、武漢、福建、江西、哈爾濱、長春、沈陽等地展開偵查工作。

2016年12月20日,株洲市公安局將首批3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株洲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其中1人作不訴處理)。2017年9月8日,株洲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判決,段某某、李某某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33名被告人均獲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期執行,並處1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罰金,依法沒收涉案資金13.68億元。

㈣ 國家對虛擬幣的法律規定

案情介紹
2021年4月18日,陳某珍開始投資YFC幣(即虛擬貨幣)。同年4月25日,陳某珍又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簽訂共同出資5萬元投資YFC幣的保障協議,並約定利潤分成。但鄭某君等四人因暫缺資金,經內部協商向陳某珍借款5萬元,並出具四人共同簽字捺印的借條一張。此後陳某珍便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形式,將足額款項轉予黃某鑣。因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四人內部意見分歧導致上述《借條》款項遲遲未歸還陳某珍。陳某珍經多次催討仍無果後,遂將四人一並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事活動受法律保護。本案陳某珍主張民間借貸,雖然提供了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四人共同出具的《借條》,但並未提供其支付貨幣主管部門認可的貨幣的相關證據。陳某珍提供的虛擬貨幣交易記錄及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簽訂的《YFC數字資產合夥人協議》《購買YFC幣的保障協議》等可以證實,當事人從事的是虛擬貨幣投資、交易。
庭審現場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陳某珍主張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據此,永安法院裁定駁回陳某珍的起訴。該案後經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裁定。
1
參與投資虛擬貨幣違法嗎?有什麼
法律風險?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如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而且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可能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如何辨別投資的貨幣、金融產品項目
是否合法?
因為當前金融衍生產品很多,部分群眾也希望通過參與一些金融產品投資改善經濟條件,如合法的外幣匯差等。建議投資前向金融機構詳詢或登陸相關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切勿盲目聽信他人介紹的貨幣或金融投資項目。同時,由於中老年人的識騙、防騙意識和能力較弱,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對象」,為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關心身邊的中老年人,科學引導他們通過合法正規的投資渠道理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
若發現親友參與投資虛擬貨幣,應如
何及時止損?
對於親友參與虛擬貨幣交易,要及時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可能面臨的經濟損失。對於他人採取誘騙、虛構事實等手段導致違背個人真實意願參與投資,造成財產、人身損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㈤ 烯量幣是傳銷嗎

烯量幣不是貨幣,這是一種新型傳銷騙局。

一、烯量幣的利息。
0-100幣 百分之0.03-0.05, 100-300幣 百分之0.05-0.1 ,300-500幣 百分之0.1-0.15, 500-1000幣 百分之0.15-0.2 ,1000-5000幣 百分之0.2-0.25 ,5000-10000幣 百分之0.25-0.3 ,一萬幣以上 百分之0.25-0.3

二、根據發送推廣鏈接所下載的智能錢包里所持幣的總量決定利息,智能區塊會自動形成兩個鏈接區,類似二二復制小公排,可以獲得小區持幣總量按照相應算力匹配所得幣量。

存10000個幣,每天有0.3% 即每天有30幣的利息! 一個月900幣 一年就 10800!。

這樣算下來,一年就是100%的利息。這還只是利息,類似錢存銀行,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超過銀行利息四倍就屬於高利貸,就是違法,這個幣有100%的利息,就是再你的賬號上增加了一倍總量,所以這幣是在不斷貶值的每年貶值一半,唯一的生存下去的方法就是不斷拉下線,維持它的價格。

傳銷的三個特徵: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5)3月15日虛擬貨幣政策擴展閱讀

江蘇淮安警方端掉特大「資本運作」傳銷團伙

2012年3月15日,一外地人張某到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投案,稱因為付不起下線的工資而面臨著破產。他揭發了所在的「自願連銷經營業」組織的資本運作型傳銷活動。為此,清浦公安開始對該組織的93個聚集點進行偵查。

查清:該組織由廣西、長沙擴展到淮安,人員均為河南、安徽等外地人。「淮安區」基層組織共8個組,每組30至40人不等,每組5個班。一班專與剛加入的人聊天,造成親切感,以打破心理防線;二班、通過算賬的方式,告訴加入者,你投入一元錢,會因「雁陣效應」成為幾萬元。

三班為告訴加入者,傳銷是塔尖的人發財,而我們不是傳銷,是人人發財。我們是「1040富翁工程」,即當你很快得到1040萬元時,你就得退出本活動,讓位於別的人,五班宣講的中心理念是,我們這個做法是國家明面調控,暗地支持的,放的短片告訴加入者,這是某國ABC集團的經濟運作。

到此,加入者會「心甘情願」地變賣家產甚至攜妻舉家入股。一股為3300元,21股6.98萬元為基本加入基線。加入組織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下線,每拉一人加入,你就成為上線,就有提成。組織設「五級三階」,即實習、組長、主任、經理、高級經理,到了高級經理,每月提成即可達10多萬元。

基層組織有五大「窗口」(職位),即大總管,自律總管(管紀律),能力總管(管發現人才和培訓),經晨總管(管每天早晚課),申購總管(管財務)。對應於基層,中層和高層也設有相應名稱的總監。「淮安區」最高領導是區長,名叫童中偉。

成員三人一套入住組織租下的住宅,組織發一手機,用於互相聯系與發展下線。如有人上課手機響,或是用手機打私事電話,即會被舉報,被舉報者也會心甘情願地受罰。

查清基本案情後,4月15日晚10時,清浦分局全局200餘民警,分工到人,一起出動。先將「淮安區」區長童某等40餘高管抓獲。至凌晨,再收一網,將所餘200餘人一網打盡。

審訊中,得知在安徽蕪湖正要召開高級經理晉升大會,清浦警方趕到蕪湖,在會前將主辦會議的「徐州A區」區長葉某等13人抓獲。經有關經算師測算,該組織成員要獲得1040萬元,需吸納下線2.5億元資金,這基本不可能做到。

㈥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㈦ 中國禁止虛擬貨幣政策是什麼

1)直接挑明USDT屬於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通知》中第一條就明確將泰達幣即USDT劃入虛擬貨幣的范疇,同時指明虛擬貨幣並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為虛擬幣提供「定價服務」也屬違法,未來會被取締。《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可見,即便是只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定為一種非法行為,從而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幣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壽終正寢,不再灰色,已歸於非法范疇。與「定價服務」相同,《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肯定了違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內人員,不能逃避法律責任。《通知》不僅認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也規定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5)涉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一旦該活動違反公序良俗,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6)加密資產概念,將成為「敏感詞彙」,在本輪規制中被重點關注。《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可見,對於監管機構而言,加密資產等名詞已經成為「敏感詞彙」。
(7)重點打擊罪名,由之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逐漸向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更迭。相較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通知》將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其重心逐漸向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這說明未來打擊的虛擬幣產業類型和業務類型均會有所變化,據此,颯姐認為DeFi業務可能會成為眾矢之的。

㈧ 韓國知名虛擬貨幣交易所被查,該交易所存在哪些問題

韓國知名虛擬貨幣交易所被查

前段時間,韓國警方在一家虛擬貨幣交易所查獲一起傳銷詐騙案。韓國知名虛擬貨幣交易所4日遭韓國警方突襲。據了解,這家虛擬貨幣交易所在短短9個月內非法募集資金高達1.7萬億韓元(約合98億元人民幣)。從去年開始,表面上提供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實際上以半年三倍本金的高回報吸引客戶開設高價值賬戶,然後誘導賬戶持有人引入傭金高的新會員。

數字令牌交易容易出現新形式的非法集資和欺詐行為,因此投資者在做出相關投資決策時應保持警惕。在整治貨幣相關犯罪方面,韓國國家稅務局3月15日宣布,已查獲2416名通過虛擬貨幣手段隱藏資產的逃稅者,並以現金或債權形式追回366億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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