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日報:炒作虛擬貨幣終將一場空,投資虛假貨幣有何風險
首先,虛擬貨幣是不被國家承認的,也就是說這一部分貨幣的最終成交價格是由市場上極小一部分人說了算的。那在這種情況下,虛擬貨幣的價格就不會特別的穩定,而對於我們普通的投資者來說,風險是非常大的。說的直白一些,其實這些虛擬貨幣的價格是漲是跌,完全是由背後的人來進行操控的,而我們普通的投資者就像是跳樑小丑一般,最終只能夠被他人宰割。
總而言之是不建議大家去炒作這種虛擬貨幣的,我們如果有多餘的閑錢是可以拿來投資的,但是一定要去投資那一些國家法律能夠保護到的理財項目。像這種虛擬貨幣就完全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在購買了之後後如果一旦出現虧損或者是被騙的話,那我們也只能自認倒霉了。
❷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公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❸ 國家打擊虛擬貨幣名單
國家對於虛擬貨幣的非法行動持嚴厲打擊的態度,但並沒有明確的名單。
一、有關會議精神
7月30日,人民銀行召開2021年下半年工作會議,會議指出推動平台企業金融業務規范發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非法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約談從事金融業務的頭部平台企業,督促其全面落實金融監管、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要求,深入開展自查和整改。
二、什麼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它具有基本的交易媒介和記賬單位的貨幣功能。
虛擬貨幣大致按照其流通特點,可以分為三類:
1、與實體貨幣無關,只可以在封閉的虛擬環境中使用,通常是網路游戲中的貨幣。
2、只可單向兌換,通常只可以在虛擬環境中使用,有時候也可以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如Facebook Credits、Amazon Coin。
3、雙向兌換,有買入價和賣出價,跟貨幣相同,包括由發行機構發行的,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坊等屬於此類,媒體多以"虛擬貨幣"一詞指稱。
三、為什麼要打擊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作為灰色地帶,會為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金融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渠道,嚴重擾亂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金融制度等,給市場主體和監管部門辨識、規範金融市場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穩定性帶來了新的風險和不便。
所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已經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現在必須被嚴厲打擊。
❹ 一場風暴,將加密貨幣打到了谷底,虛擬貨幣都存在哪些風險
如果是傳統的普通貨幣,在交易的時候會被轉到指定的賬戶上面,而且在開通賬戶的時候也是需要實名認證才可以辦理的。但是虛擬貨幣就不一樣了,因為虛擬貨幣本身是在網路上面進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過程當中也就沒有太多的限制。雖然有一部分的虛擬貨幣,在交易的時候是要求進行實名登記注冊的,但是這些注冊的信息並不一定是真實准確的,而且客戶的真實身份也是沒有辦法去進行辨別。也就是說在整個交易過程當中是可以去隱藏交易者身份信息的,這其實就是比較明顯的一個風險了。
實際上很多的虛擬貨幣平台都是需要我們把資金存到該平台上,然後才能夠進行交易的,不平台為了吸引別人的眼球,往往會提供很多的優惠條件,然而有一些平台確實會存在很大的風險。比如說某些平台會直接卷錢跑路,甚至連平台的高管都會失蹤,這樣一來最後吃虧的還是普通老百姓。
❺ 警惕虛擬貨幣犯罪的新趨勢,築起安全防護牆
2021年以來,投資虛擬貨幣暴富的神話刺激了大量投機者。隨之而來的是泡沫加速破裂,空氣幣被熱炒,暴漲暴跌成為常態,越來越多參與者開啟高杠桿交易,風險巨大。
與此同時,這一領域時刻都有新技術出現,元宇宙、NFT、鏈游、DeFi等區塊鏈領域「新概念」頻頻爆火,為網民展示了「新風口」,不法分子也跟風轉換套路,利用新興概念的噱頭行騙。那麼當大家看到、聽到以下類似的話語時,要格外注意,謹防被騙子「套路」。
穩賺不賠,一夜暴富不是夢
不法分子利用人們「一夜暴富」的心理,以「低風險高收益」作為誘餌,聲稱可以低買高賣虛擬貨幣「搬磚套利」、租賃礦機挖礦「躺賺」收益、投資xx幣「穩賺不賠」,其實質都是操作虛假後台,控制價值漲幅,最終圈錢跑路。
錢包空投,親測收到xxxx
不法分子通過網路釣魚,發送空投信息實施詐騙。空投騙局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在空投活動時引導受害者填寫錢包私鑰,目的是盜取受害者錢包中的幣。另一種是虛假空投,一般是為了聚集用戶,再用聚集的用戶變現。
雲養寵物,會獲得巨額回報
不法分子打著「雲養xx」的旗號,設置典型的「躺賺」陷阱,其本質就是「互助盤」的龐氏騙局模式,受害者用虛擬貨幣購買飼料等虛擬資產雲養寵物,等待「虛擬寵物」升值,當項目平台突然關閉時,投資者的資金將無法提現。
DeFi革命,顛覆未來
DeFi,即去中心化金融,通常是指使用基於區塊鏈上 的 智能合約創建的DAPP(去中心化應用)來實現傳統的金融功能,比如交易、借貸、抵押、保險等。有不法分子發行空氣項目,再為項目披上DeFi的外衣,實行詐騙。
去中心化的項目收益100%
去中心化本是區塊鏈的特徵之一,原意為「消除壟斷,人人都可以成為中心」。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去中心化」的概念,喊著「金融革命」「人人都有機會」「分眾時代到來」的口號,表面去中心化項目,實則傳銷。
NFT是下一個風口
有不法分子打著NFT的幌子,引誘投資者入局,以此實施詐騙,或利用NFT傳銷、偽造NFT等方式,進行非法犯罪活動。
元宇宙,互聯網下一個風口
2021年被看作「元宇宙元年」,10月末Facebook宣布改名「Meta」並宣布布局元宇宙業務,元宇宙概念被熱炒。「元宇宙課程」「元宇宙炒房」「元宇宙鏈游」層出不窮,不法分子借機打著元宇宙的旗號,實施擊鼓傳花式的金融騙局。
邊玩 游戲 邊賺錢
隨著元宇宙成為市場熱點,不法分子借機炒作「元宇宙鏈游」,揚言「玩 游戲 就能賺錢」,然而許多區塊鏈 游戲 的本質就是網頁 游戲 ,開發成本很低,其實質為披著鏈游外衣的龐氏騙局。由於涉及虛擬貨幣結算,其本身或已涉嫌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
交易平台正在清退,請您配合我們的操作
2021年底,各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全面清退。有不法分子假冒交易所平台、公檢法等機關工作人員,以「交易所清退大陸賬戶」或「賬戶異常操作」等名義,要求受害者配合「查驗資金」,實則轉移受害者資產,實施詐騙。
你涉嫌洗黑錢,需要開通數字人民幣賬戶
2021年下半年,數字人民幣逐漸走進大眾視野,然而其支付隱私性強、錢包轉賬金額大等特點卻被不法分子利用。有不法分子假冒「公檢法」,通過打電話等方式告知受害者涉嫌洗錢等違法行為,誘導其開通數字人民幣賬戶,最終轉移受害者資金。
結語: 隨著國內對虛擬貨幣相關產業的監管持續升級,監管部門動作頻頻,相關政策密集出台。小安特別提醒,相比傳統金融工具,虛擬貨幣市場尚不成熟,投機性強、炒作性高、波動性大,導致操控價格、虛假交易、平台跑路等事件時有發生。面對虛擬貨幣的市場亂象,監管趨嚴是大勢所趨,同時也需各方合力以降低風險。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增強自身風險意識,不參與、不輕信,才是長遠之道。
❻ 虛擬貨幣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
與虛擬貨幣犯罪相關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幾種:
1、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虛擬貨幣為名進行融資時很有可能發展為傳銷形式
2、詐騙罪
3、走私販賣毒品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比特幣交易平台經營者很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許多經營者運營比特幣交易平台,但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經過相應部門審批,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資金,導致大量資金的進駐,形成一個巨型的「資金池」,很可能導致平台經營者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5、 洗錢罪
7、 開設賭場罪
虛擬貨幣的興起為「線上」的互聯網賭博提供了便利的條件,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網站就可將世界各地的賭徒聚集到一起,網路賭場的出現為打擊賭博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衍生問題:
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❼ 虛擬貨幣的支付路徑被切斷,會造成哪些影響呢
對央行而言,虛擬貨幣交易投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滋生了非法跨境資產轉移、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嚴重侵犯了人民財產安全。銀行、支付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比特幣風險防範通知》、《錢幣發行融資風險防範公告》等監管規定,認真履行客戶識別義務,不得提供開戶、注冊等產品或服務。相關活動的交易、清算和結算。同時,央行相關部門指出,各機構應全面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商的資本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環節;分析虛擬貨幣交易投機活動的資金交易特徵,加大技術投入,完善異常交易監控模型,有效提高監控和識別能力;完善內部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強化責任,確保相關監控和處置措施落實到位。
郵儲銀行在公告中表示,將繼續加強對支付交易的風險監控,一旦發現上述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採取暫停賬戶交易、注銷賬戶等控制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銀行在一份聲明中表示,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其在銀行的賬戶充值、支取虛擬貨幣交易資金、買賣相關交易充值代碼等活動,不得通過其賬戶轉移相關交易資金。支付發布聲明稱,堅決不開展任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不提供任何輔助技術服務和能力。發現任何虛擬貨幣交易,立即停止相關支付服務,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❽ 廣西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網路傳銷案,涉及2.3億多元,網路傳銷有哪些危害
廣西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網路傳銷案,涉及2.3億多元,網路傳銷可能會帶來嚴重經濟危機或者是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等問題。
對於網路傳銷手段,我們要摸清門路,減少網路傳銷迫害。如果身邊有類似案例,積極向相關部門舉報。
❾ 台灣詐騙,錢怎麼轉移
首先是收款環節:買賣、租借銀行卡收取詐騙資金。犯罪分子主要通過購買、租用他人實名開立的銀行卡、支付賬戶收豎胡取被害人資金。據公安部門通報,2021年1至11月,共破獲電信網路詐騙案件37萬起,打掉涉「兩卡」違法犯罪團伙3.9萬個,涉案銀行卡全部為實名開立後非法買賣。
二是轉移環節:賬戶層層嵌套、資金多方劃轉。詐騙分子為躲避公安機關止付、凍結措施,往往快速轉移涉案資金,目前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通過境內「水房」(洗錢團伙)實施轉移。境內組建洗錢工作室專門從事詐騙資金轉移,形成境外人員實施詐騙、通過聊天軟體指揮境內「水房」快速轉移洗白資金的黑色產業鏈。二是「跑分平台」拆分交易。資金通過「跑分平台」等非法支付平台進行大量拆分,轉移至普通群眾受高額利誘實名開立的銀行卡、支付賬戶。三是利用虛擬貨幣轉移贓款。詐騙分子通過購買虛擬貨幣向境外轉移涉詐資金,查控難度大。
最後是變現環節:資金跨境轉移變現。為規避打擊,詐騙分子通常隱藏在境外,通過地下錢庄將境內的詐騙資金轉移出境完成變現。一是刷卡取現。僱傭境內「車手」在銀行ATM取現後非法走私出境,或者通過非法改裝移機境外的POS機刷卡取現。二是虛構交易。構造虛假交易實現詐騙資金跨境轉移,如簽訂虛假貿易合同,或者購買游戲點卡、充值卡等虛擬商品後轉賣完成變現。三是跨境「對敲」。通過地下錢庄境內交割人民幣、境外交明纖哪割外幣等方式,實現詐騙資金跨境轉移。
在電信網路詐騙形勢嚴峻背景下,人民銀行加強頂層設計和工作部署,聯合有關部門印發《電信網路詐騙和跨境賭博「資金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29項具體激碼工作措施,提升打擊治理工作的整體性、系統性;出台《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強化收款條碼管理,重拳打擊「跑分平台」;推動出台《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對參與電信網路詐騙、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嚴肅處罰。
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全力協助公安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持續壓實金融機構風險防控責任,推進行業風險整治,促進跨機構、跨市場、跨部門的風險共享和協同處置,構建全鏈條齊抓共管格局,織密金融風險防控網,牢牢守住人民群眾的「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