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談談你是如何理解「貨幣」的並結合我國今年即將試點發行的人民幣數字貨幣,談談自己的看法。
聽得最多的,貨幣,其實就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媒介或者是載體!流通才能產生價值!不管是之前的虛擬貨幣也好,還是央行的數字貨幣也好,都是建立在互聯網金融之上,那這個裡面就有很多的不可控性,不可追溯性!因為互聯網金融可以用做很多不法分子用來XQ的!
產生的方式不一樣,簡單來說比特幣的總數量是有限的,而Q幣的總數量是無限的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Q幣,簡稱QB ,也稱QQ幣、騰訊Q幣等。通常它的兌價是1Q幣=1人民幣,用騰訊拍拍網交易一般都是9折。
QB是由騰訊推出的一種虛擬貨幣,可以用來支付QQ的QQ行號碼、QQ會員服務等服務。騰訊Q幣,通過購買QQ卡,電話充值,銀行卡充值,網路充值,手機充值卡,一卡通充值卡等方式獲得。
③ 談談雷達幣是否合法嗎,是國家認可的嗎
雷達幣不是合法的,國家並未認可,在中國大陸只有人民幣才是唯一合法的貨幣。
雷達幣Radar是一個互聯網金融工具(同等於互聯網銀行),幫助用戶簡單、快捷、低成本地進行支付、轉賬和全球貨幣的自由兌換。
雷達幣是一種跟比特幣一樣的真正的虛擬貨幣,它公開了程序運行的源代碼,相當於把雷達幣的程序機密都公開了。
(3)談談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雷達幣Rada具有貨幣的屬性,同時是一個金融交易平台。雷達幣可以打破金融壁壘、防止通貨膨脹。讓用戶簡單、快捷、低成本地進行支付、轉賬和資金結算。
通常持有一個雷達幣賬戶就如同有了一個全球的支付寶,讓您在全球每一個國家任意提現、支取、轉賬和結算資金。雷達幣的總量為10億枚,2014年7月5日首發1000萬枚,還剩9.9億,接下來半年每個月按照已發行數量的10%發行。
④ 虛擬貨幣投資需要注意什麼
如果認可虛擬貨幣的價值,那麼就可以談談虛擬貨幣投資的注意事項。
(1)最好只玩優質幣
P2P有好平台和壞平台,股票有好股票和爛股票,虛擬幣也是一樣。而判斷優質幣可以從幾個方面衡量:技術上有沒有創新或改進、團隊開發實力、應用場景潛力、投資人認可度等。
(2)長線投資
原因很簡單,虛擬幣目前市場小,潛力大,長線投資想像力大於短期炒作,過去經驗也表明,能長線拿得住的人,才是賺到大錢的,很多早期投資者雖然贏得了時機,但就是敗在了這點上。
(3)不要加杠桿
虛擬幣本身波動已經夠大了,有時候一天漲1倍或跌30%都正常,加杠桿無疑存在很大的爆倉風險。從過去的經驗來看,玩杠桿能賺到大錢的非常少。
⑤ 有沒有大佬可以談談數字貨幣,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的發展趨勢
數字人民幣與我們現在的其他支付工具相比,有兩個優勢,一是憑政權威地位的優勢;而是有脫完交易的技術優勢。它可以替代流通中的現金,這一定會加快現鈔的進程。
另一方面,隨著數學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普遍關注虛擬貨幣會不會進入大眾化的支付與交易場景。
⑥ 根據貨幣形態發展演變趨勢,在網路經濟時代,談談貨幣形態會有什麼新的變化
互聯網貨幣是電子化的貨幣,確切的或是虛擬貨幣。未來貨幣發展的趨勢肯定是電子化貨幣,但電子貨幣又不等同於純粹虛擬貨幣如比特幣、Q幣等。互聯網貨幣與我們現實中使用的貨幣全然不同。
在「互聯網社會形態」
里,人們根據自己的需求成立或者參與社區,同一社區成員往往基於同種需求形成共同的信用價值觀,互聯網貨幣就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新型貨幣形態」。
互聯網貨幣通常沒有以商品為基礎的價值,社區成員往往也可以通過從事社區活動來增加該種貨幣的持有量。
大多數時候人們並沒有意識到,信用卡積分、手機卡積分、會員卡積分、航空里程、累積的信譽度其實也是貨幣,除此之外,互聯網貨幣還可以表現為「比特幣」、Q幣、亞馬遜幣、FACEBOOK幣、各種虛擬社區幣。
一句話,互聯網貨幣不直接以實體經濟為支撐,不直接與實體經濟相掛鉤,它的發行、使用、運作都存在於虛擬社區之中。
供參考。
⑦ 運營商力推的流量虛擬貨幣化有多大想像空間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電信運營商在面臨被互聯網邊緣化的擔憂下,提出了基礎電信業務互聯網化的命題,而近年來也一直在努力探索,其嘗試的勇氣還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在今年發生了兩個具有標志性的事件:一個是中國電信綜合平台開發運營中心於2014年11月21日對外盛大發布基於流量可交易的互聯網化產品——流量寶3.0(事實上,該平台中心早在2013年8月份便成立,並於2014年1月召開了成立大會,流量寶產品便亮相,但未進行大規模宣傳);一個是中國聯通於2014年11月25日發布流量銀行,直接給人以金融化的概念。
從發布會後的媒體報道、行業人士解讀以及相關話題搜索關鍵詞熱度來看,中國聯通的流量銀行概念要比中國電信的流量寶的效果要好,這一方面是兩家在發布會的傳播策略差異,另一方面,更多的是流量銀行的概念更具吸引力。
有些媒體及行業人士將其流量銀行稱之為首創性,就個人了解的情況來看,這實在是有些扯的大了!從產品本身的功能來看,流量銀行還是比較單薄空洞的,尤其是是所謂的打通三網,更是停留在畫餅階段。
個人看來,流量銀行的發布會傳播效果,更多是運營商學習有些互聯網企業炒作先於產品的一種方式而已。實際上,現在就把流量業務直接推到虛擬貨幣階段,這種做法還面臨諸多問題的考驗,尤其是運營商處於體制內企業的身份也是一大硬傷。因此,本文在個人以往關於流量經營的零散觀察思考基礎上,就流量業務虛擬貨幣化的相關問題談談,供業內人士參考。
一、流量貨幣化,虛擬貨幣世界裡的新成員
隨著網路虛擬世界的快速普及,網路世界裡可使用的貨幣——稱之為虛擬貨幣也孕育而生,且種類不斷豐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主要有三大類:一類是網路游戲中廣泛使用的各種游戲幣,除了可以直接用於游戲消費外,玩家直接還可以進行交易;第二類是門戶及即時通訊工具服務企業發行的虛擬貨幣,典型的便是Q幣、Q點,還有網路幣、新浪微幣等;第三類就是基於互聯網的特殊演算法形成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等,尤其是2013年被炒得火熱如比特幣。按照目前運營商的流量業務創新設想,流量幣(目前有牛幣、流量幣)便是即將加入虛擬貨幣世界裡的新成員。
問題是:流量幣和已有的虛擬貨幣有何差異?個人認為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個是現有的虛擬貨幣絕大多數不具有通用性特徵,無論是游戲幣還是Q幣、網路幣、微幣,這些都是在一個比較封閉的體系內流通,盡管騰訊網路這樣的互聯網企業體量已經很大了;另一個是產生的價值基礎不同,現有的虛擬貨幣的產生是基於具體的互聯網應用的,而這些應用是會隨著所屬互聯網業務行業狀況以及互聯網企業的經營情況而發生變化的。
流量幣確實基於上網流量這種低替代性的稀缺資源(未來社會物質極大豐富,按需分配的時候,則另說了)。總結起來,一句話:流量幣這種虛擬貨幣的穩定性要更強,通用性更高。因此,這就決定了基於流量的虛擬貨幣很容易進入實體貨幣領域,後續二次交易的市場更加靈活多樣。這就決定了基於流量的虛擬貨幣將面臨更多的實踐問題,尤其是還主打銀行概念,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聯通的做法讓人覺得很具有冒險精神。因此,在這條道路上,運營商還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和資源來加以研究。
二、流量虛擬貨幣的監管問題
如前文所述,雖然大家還是把基於流量的貨幣化地界定在虛擬貨幣的范疇內,這樣也就似乎可以比較好的迴避貨幣監管單位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難題。但是,市場從來都不是按照自己的想像來進行的,尤其是當自己對市場缺乏有效的掌控力的情況下。當運營商創造性的把流量進行了貨幣化之後,後續是否能夠嚴格控制在虛擬貨幣的世界裡,這方面個人還是持保留意見的。如果是這樣,從理論上分析,作為特大型國有企業,這裡面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如何評估,值得關注。
為了說明可能面臨的交易監管問題,以騰訊公司與Q幣虛擬貨幣有關的財務數據來做解釋。根據騰訊公司的財報,其2013年度遞延收入總額在118億元左右,2014年中期已經達到147億元。由於Q幣銷售後必須實際消耗後才能做收入確認,因此個人認為此負債類財務項並主要是由Q幣體系帶來的。如果運營商基於流量的虛擬貨幣達到這樣的規模級別,相關監管單位將會做和選擇?也許有人會說,目前也只是開始。但是,如果基於流量的虛擬貨幣達到不了這樣的規模級別,則流量經營的業務創新將是失敗的,不能有效支撐運營商的體量。因此,既然已經啟動了這樣一個受人民群眾歡迎(無期限、可轉讓二次變現、可能還有利息等)的業務,就有必要現在就研究起來。
現在的情況是,包括Q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尚未有效納入到貨幣管理當局的監管中,這既有監管力量跟不上的問題,也有互聯網企業游說力量的問題。但是,作為運營商而言,由於身份特殊,最佳的選擇就是繼續做好孩子,即便是要干點出格的事情,也要提前跟家長打好招呼。因此,有志於在流量虛擬貨幣化方面干一番大事,就必須首先將可能面臨監管的問題與當局保持良好的溝通,從運營商依然面臨被互聯網邊緣化的困境的角度爭取支持。如此,才能放開手腳,更加大膽的進行創新。否則,就是一個天坑!
三、流量虛擬貨幣的財會問題
大部分虛擬貨幣一般進行了虛擬世界的消費便可直接確認為收入,未消費之前,就如同運營商的預付費充值卡的情況一樣。但是,流量虛擬貨幣在財務賬務處理上卻多了一個環節,一般的鏈條是用戶購買或者通過後向方式獲得流量幣,流量幣進行流量兌換,流量消耗後相應確認收入。但是,如果流量幣沒有進行流量兌換的操作,則就只能長時間掛賬。按照這種傳統的財會處理,其結果就是像Q幣一樣,在遞延科目下的金額很大,但對收入的貢獻則倒掛,這顯然不是運營商所希望的。
面對這個問題,個人曾經提出過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激進的做法,直接按照收付實現制的方式進行列收,不與流量的實際消耗關聯。如此,由於流量的實際消耗沒有同步,使得成本費用列支不匹配。另一種做法就是要跳出流量幣僅僅是流量消耗的小圈子,讓流量幣參與到更多運營商自有業務或者合作業務的消耗中,比如可以直接用於支付視頻、音樂、閱讀等會員費。所謂,汝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從利弊權衡角度來看,後一種方式將極大豐富流量幣的可用范圍,促進流量幣業務的發展。
與此同時,由於現行的財會法規也有滯後業務創新的問題,這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做進一步探討。
四、流量幣二次交易平台問題
不論是已有的流量寶牛幣,還是流量銀行的流量幣,已經間接或直接的與貨幣價值進行的連接。這就具備了二次交易的基本條件。比如,目前在淘寶市場上已經有了對流量寶牛幣的拍賣交易,最近個人看到的價格是1個牛幣約為4.4分錢。這里引發的問題就是:二次交易平台誰來做?會有哪些形態?
目前,個人能夠想像的有這么幾種情形:
運營商自身以提供流量幣的轉贈、索取、紅包、個人任務發布獎勵等形式為主,直接提供二次交易平台變現為現金的做法不是什麼技術問題,而是同樣涉及到的監管問題。
由於運營商在二次交易上的身份局限,也就給第三方提供交易平台提供了機會,這樣的交易平台,一開始會以較多的社會化渠道的方式存在,而後會逐漸形成比較集中的交易平台,乃至形成一個統一的交易平台。如果運營商這個基於流量的虛擬貨幣要持續深入的玩下去的話。同樣,運營商在這個創新上的作為,也就決定了那些在關注流量交易並進行流量交易平台創新的人士的風險程度。
五、與支付業務的關系問題
流量實現虛擬貨幣化,即意味著具備了支付的功能,也是對支付業務內容的進一步豐富化,因此就必然存在與支付業務的關系處理問題。支付業務也是運營商重點布局的關鍵業務,且已運營多年,按照中國電信支付公司對外發布的數據,2014年的交易總額超過3000億元。流量虛擬貨幣化,是完全納入支付業務體系,還是在創新業務體系內獨立發展,在發展過程中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並產生較好的業務協同效應,這是影響流量虛擬貨幣化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總之,當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兩個運營商開啟了流量虛擬貨幣化的窗口之後,中國移動的態度值得關注。而流量虛擬貨幣化,是潘多拉盒子,還是避免被進一步邊緣化的魔力棒,這一切都還是未知數。不過,既然已經開啟,還是希望能夠下決心走下去,萬一實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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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望採納!
~ O(∩_∩)O~
⑧ 那些靠虛擬幣發財的人現在都在幹嘛
大概在2013年年末,當時比特幣的價格大概在600美元左右,它的漲幅證實了這個回答的可行性。但是,600美元在當時看來也是一個高位,沒人能確定它的未來是怎樣的。
後來,我還去關注了寫這個回答的人,也就是巴比特論壇的創始人長鋏的微博。湊巧的是,我是一個科幻小說閱讀愛好者,他還是一位科幻作家。於是,我去讀了他的一些作品。他的科幻小說比較特別,鮮有「外星人」、「飛船」等老生常談事物,而是營造出一種歷史與現代交錯的氛圍,一直強調比特幣的出現為他打開了通往新世界的大門,並且對比特幣的未來充滿信心。
但這也讓我明白了2017年的順風順水,不乏運氣的成分。於是,我覺得自己如果真的想在交易這條路走下去,還是要潛心學習,除了對基礎知識的理解,對消息面的分析,還有對技術指標也應該有所研究。如果不進行深度的調研以及合理規劃指揮自己的錢袋子,到時候資金只會被消磨殆盡。最後,作為一名毫無根基的散戶只會欣喜入場,黯然離場。
一些著名的技術指標在經久流傳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MACD的背離信號、KDJ的超買和超賣信號、支撐與壓力信號等等,雖然不能保證一定就會盈利,但是可以讓你在一個比較成熟的模式上定量分析,從而對讓投資者有一個基本的方向。
⑨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