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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虛擬貨幣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3-07-13 07:23:17

『壹』 內蒙古發布打擊虛擬貨幣挖礦措施,有哪些亮點

對於虛擬貨幣或者挖礦這些東西,國家一直以來都不是很支持,甚至有些反對。內蒙古就發布了一些了打擊挖礦的措施,我想這是一個信號,表達了國家打擊挖礦的決心。挖礦,就是指利用計算機的算力幫助自己獲得虛擬貨幣,這種行為會耗費大量的電力,顯卡的壽命也會快速減少,可以說,利用計算機挖礦這種行為,除了能夠參與炒幣,其他一點作用都沒有。

虛擬貨幣的發展,讓挖礦成為了一種賺錢的方法,但是這種賺錢方法,對社會的發展基本無益,無法創造真正的價值,我想這也是國家不支持虛擬貨幣的重要原因。

『貳』 你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怎樣的建議

網路虛擬財產是指基於網路平台,以供人們進行交易、娛樂和社交等活動的虛擬物品或數如隱字性的資產。這類財產往往難以界定它衫念的價值,同時也較容易受到網路攻擊和詐騙,因此保護網路虛擬財產尤為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議:

1. 強化賬戶安全:保護虛擬財產的第一步是加強賬戶安全,例如使用強密碼並定期更改,開啟二次驗證等。

2. 不輕易相信陌生人:與陌生人交易時要多加留意,不要輕易相信對方。

3. 避免使用盜版軟體或外掛:使用盜版軟體和外掛容易導致賬號被他人竊取或流失。或橡困建議購買正版游戲或應用,並避免安裝不可信源代碼的軟體。

4. 定期備份數據:備份自己的虛擬財產相關數據能夠提高資料丟失後進行恢復的成功率。

5. 密切關注資訊:了解當前有哪些病毒、木馬、釣魚網站已經出現,並且能夠有效保護自己。

6. 及時上報異常情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例如賬戶被盜或虛擬財產被竊取,應該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和第三方平台處理。

綜上所述,為保護網路虛擬財產,我們應當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防範意識,並採取相關措施來防範和減輕損失。

『叄』 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法規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保護人民財產安全,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就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問題,約談了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6月21日晚間,中國農業銀行率先發布聲明表示:將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堅決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禁止使用本行服務進行虛擬貨幣交易。隨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和支付寶等機構紛紛發表類似聲明,表示將持續加強排查監測力度,一經發現相關行為,立即採取暫停賬戶交易、終止金融服務等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拓展資料】
據我調查發現,隨著各大銀行和支付寶的一紙公告,比特幣交易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根據比特幣網站Coindesk數據顯示,22日晚20時27分,比特幣急速下跌至29771美元,在過去的24小時累計跌幅達到了9.12%,距4月份比特幣史上最高點62829美元已斬至腰部下方。其他虛擬貨幣也大幅下跌,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幣安幣、艾達幣跌超5%,狗狗幣跌近16%。
監管層層加碼,近期重拳頻出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和整治從未停止。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強調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也不是銀行、保險等金融體系中的金融產品,而是一種虛擬商品。
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也明確規定:「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有關部門指導各地集中取締173家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的平台,此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累計清退38家境內新增平台。
今年5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規定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同時提醒消費者也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財產損失。
5月21日,國務院金融委要求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範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金融委首次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
5月26日,內蒙古發改委發布《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其實早在今年3月份,內蒙古政府就要求在2021年4月末前關停所有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但是很多礦主換了馬甲繼續「挖礦」。為此,內蒙古發改委專門設立了舉報平台,呼籲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挖礦」活動。隨後,雲南、青海、四川等部分電價較低地區也紛紛出台文件要求停止虛擬貨幣「挖礦」行為。
金融風險大,與節能減排背道而馳
為何中央、各地方政府頻頻出台相關政策,對虛擬貨幣進行全面封殺主要原因在於虛擬貨幣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發行等特點,不但脫離實體經濟,而且還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載體,嚴重擾亂市場經濟金融正常秩序,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據業內人士分析,炒作虛擬貨幣至少存在三大風險:「一是虛擬貨幣沒有實際價值支撐,也沒有主權信用和商業信用,價格容易被操縱,出現暴漲或暴跌現象;二是境內當前已沒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翻牆』在境外購買沒有消費者保護措施,投資者只能自負損失;三是虛擬貨幣容易受到『馬斯克式』的炒作,投資者在短時間內被『割韭菜』,從而遭受巨大財產損失。」

『肆』 內蒙古八大舉措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其他地方會跟進嗎

內蒙古八大舉措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表示,此前內蒙古禁止挖礦時其他地區並未大規模跟進,但近期金融委首提「挖礦」或將成為一種信號,不排除後續其他地區順應監管形勢進行跟進的可能性。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教授王志誠也認為,很多省市可能會跟進,而且也應該跟進,特別是內蒙類似的火電地區,「挖礦」與能耗控制和碳中和的目標相反。

「即使是水電地區,也只是豐水季節電能有富餘,而一旦設立了礦機,在枯水期也不可能完全停止,如果幣價高的時期正好趕上枯水期,肯定也會佔用火電資源。」他說。

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孫揚也提到,其他各個地方肯定也會出台類似的政策,但會在水電資源豐富地區,如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重慶、東北等地出台類似政策,還有那些經濟很不發達但是電力資源充沛的地區。

此前內蒙古就曾提出將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早在今年2月25日,內蒙古發改委就發布《關於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徵求意見稿)》,提出將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並且嚴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此後,內蒙古的虛擬貨幣挖礦產業就開始轉戰四川等地。

5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又發布通知宣布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舉報范圍包括四類: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偽裝成數據中心享受稅收、土地、電價等方面優惠政策的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為從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租賃等服務的企業;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電力供應,從事虛擬貨幣「挖礦」業務的企業。

實際上,火電豐富的內蒙古一向是耗電成本高的虛擬貨幣礦場聚集地,因此內蒙古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監管政策一走在前列。內蒙古對虛擬貨幣挖礦一直持有打擊態度。

2017年底,內蒙古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政治工作小組辦公室向包頭、鄂爾多斯、巴彥淖爾、烏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引導我區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有序退出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產業屬與實體經濟無關的偽金融創新,應不予以支持。

據此,請多措並舉,綜合採取電價、土地、稅收和環保等措施,引導相關「挖礦」企業有序迅出,鼓勵轉型到國家支持類的雲計算。

不過,在此次《意見稿》中,包裝稱雲計算的虛擬貨幣挖礦也將被徹底清退。此外,內蒙古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區金融形勢分析報告》中也明確提出,將加快清退「挖礦」企業。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在2019年9月再次公告稱,將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其中提到,挖礦產業屬於實體經濟無關的偽金融創新,應不予以支持的精神,對該類企業進行清理整頓有序退出相關工作。

2019年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了《關於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清理整頓情況聯合檢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區聯合檢查組赴部分盟市,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清理整頓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以上內容參考澎湃新聞-內蒙古八大舉措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其他地方會跟進嗎

『伍』 國家對虛擬幣的法律規定

案情介紹
2021年4月18日,陳某珍開始投資YFC幣(即虛擬貨幣)。同年4月25日,陳某珍又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簽訂共同出資5萬元投資YFC幣的保障協議,並約定利潤分成。但鄭某君等四人因暫缺資金,經內部協商向陳某珍借款5萬元,並出具四人共同簽字捺印的借條一張。此後陳某珍便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形式,將足額款項轉予黃某鑣。因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四人內部意見分歧導致上述《借條》款項遲遲未歸還陳某珍。陳某珍經多次催討仍無果後,遂將四人一並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事活動受法律保護。本案陳某珍主張民間借貸,雖然提供了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四人共同出具的《借條》,但並未提供其支付貨幣主管部門認可的貨幣的相關證據。陳某珍提供的虛擬貨幣交易記錄及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簽訂的《YFC數字資產合夥人協議》《購買YFC幣的保障協議》等可以證實,當事人從事的是虛擬貨幣投資、交易。
庭審現場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陳某珍主張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據此,永安法院裁定駁回陳某珍的起訴。該案後經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裁定。
1
參與投資虛擬貨幣違法嗎?有什麼
法律風險?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如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而且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可能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如何辨別投資的貨幣、金融產品項目
是否合法?
因為當前金融衍生產品很多,部分群眾也希望通過參與一些金融產品投資改善經濟條件,如合法的外幣匯差等。建議投資前向金融機構詳詢或登陸相關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切勿盲目聽信他人介紹的貨幣或金融投資項目。同時,由於中老年人的識騙、防騙意識和能力較弱,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對象」,為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關心身邊的中老年人,科學引導他們通過合法正規的投資渠道理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
若發現親友參與投資虛擬貨幣,應如
何及時止損?
對於親友參與虛擬貨幣交易,要及時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可能面臨的經濟損失。對於他人採取誘騙、虛構事實等手段導致違背個人真實意願參與投資,造成財產、人身損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陸』 虛擬幣的有關政策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虛擬貨幣的獲得是由游戲玩家用法定貨幣向游戲公司購買所得的,因此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屬於購買它的游戲用戶。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路游戲可以合法的使用虛擬貨幣這種支付手段,是因為現在國內網路游戲絕大多數都已經把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手段,是網路游戲運營不可或缺的一個工具,解決了在網路游戲的服務中一些用戶出現的支付不便的問題。另外,為了防範虛擬貨幣擴大使用帶來的風險,避免出現替代法定貨幣流通或交易這樣一種功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只能用於購買游戲公司發行的產品和服務,不能用於其它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不能用於購買實物,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游戲虛擬貨幣變相的成為一種替代或者影響法定貨幣的職能。
《通知》中規定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要有準入許可,要從事這樣一種交易活動,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認定。對交易活動採取監管,交易平台必須對交易者的真實身份進行認定,包括禁止未成年人的交易,對可疑的,或者是明知有問題的交易活動,不僅要進行阻止,而且出現問題還要向相關的部門進行報告,並且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交易進行查處。
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虛擬貨幣的使用不得用於開箱子等這樣一些帶有博彩性質的游戲設置。
《通知》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接納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也不得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交易。
「私服」和「外掛」上的游戲行為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如果在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些虛擬貨幣來自於「私服」和「外掛」就是一種非法的交易,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網路游戲的管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它既要考慮到網路游戲作為文化產業,既有文化屬性,又有經濟屬性這樣一個特殊性,又要考慮到社會對它的接受度,在制定政策的時候要充分徵求各方的意見,並且使各方的意見、利益通過一種制度能夠達到一種平衡。這個政策的實施可能會短時期內對一些游戲公司的收益,或者說他們的股票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這個文件對於整個游戲產業來講,既是一個機遇,也同時是一個挑戰。

『柒』 發改委再度部署虛擬貨幣「挖礦」治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存在哪些嚴重的危害

國家發改委:全面整治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

青瞳視角
11-16 11:07北京青年報北青網官方帳號
關注
今日(11月16日),在國家發改委11月例行發布會上,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將以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為重點開展全面整治。對執行居民電價的單位,若發現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將研究對其加征懲罰性電價,形成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高壓態勢。

11月10日下午,國家發改委組織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治理專題視頻會議,會議強調,各省區市要堅決貫徹落實好虛擬貨幣「挖礦」整治工作的有關部署,切實負起屬地責任,建制度、抓監測,對本地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治,嚴查嚴處國有單位機房涉及的「挖礦」活動。

據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網站,該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蘇省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監測發現江蘇省開展虛擬貨幣活動的礦池出口流量達136.77Mbps,參與「挖礦」的互聯網IP地址總數4502個,消耗算力資源超10PH/s,耗能26萬度/天。從IP地址歸屬和性質看,歸屬黨政機關、高校、企業被入侵利用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佔比約21%。

此外,浙江省針對「利用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和科研院校等單位公共資源參與『挖礦』的行為」,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專項行動對全省涉嫌參與虛擬貨幣挖礦的4699個IP地址進行了全面篩查,梳理排查出77家單位的184個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資源從事挖礦行為。

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

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發電企業特別是小水電企業向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網前供電、專線直供電等行為。嚴禁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展自備電廠供電。

至今近2個月的時間,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做了大量的虛擬貨幣「挖礦」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電站、數據中心在違規提供虛擬貨幣「挖礦」所需電力等。按照要求,一旦發現相關行為,《通知》強調,暢通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等各類渠道,嚴肅查處違法違

『捌』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繳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違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種植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網游虛擬貨幣新規出台: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文化部、商務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下發了《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與部分媒體進行溝通,解讀了該《通知》的要點。
據悉,下發此《通知》的背景是,網游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該《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該《通知》對網游虛擬貨幣的界定是: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列。網游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詞重合,網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游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游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游,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游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游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游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游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全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台政策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游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玖』 內蒙古發布打擊虛擬貨幣挖礦措施,國內礦業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國內礦業或將面臨「大撤退」。

近日,國務院金融委發聲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後,記者發現,距離金融委發聲僅4天,已經有不少礦商有所反饋。

部分平台暫停了相關服務。5月23日,萊比特礦池創始人江卓爾宣布停止中國大陸境內客戶礦機代購服務;24日,火幣發布英文版公告,稱目前將暫停為中國大陸的新用戶提供相比特幣礦機的商城服務;25日,算力蜂平台宣布將暫停比特幣、以太坊系列相關挖礦產品的銷售。

也有部分平台選擇屏蔽大陸境內IP訪問。當前,已有名為火星雲礦、比特富富、BitDeer比特小鹿等礦商衍生服務提供平台宣布擇時屏蔽所有中國大陸地區IP。

不過,國內礦業向海外轉移,仍然成為業內預測其長遠趨勢的共識。此前,在金融委宣布打擊挖礦的政策新聞發出後,就已有不少礦場主陸續在朋友圈發布海外礦場招商信息,地點包括加拿大、非洲、伊朗、美國等,並因此誕生了新的生意。

有投資機構運營人員對記者表示,之前雖有海外資源但並無海外礦場招商計劃,嗅到商機之後已經開始分發招商信息,目前也的確收到不少問詢。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國內礦場轉移至海外難度不小,不僅需要重新找地、建廠、招人,還需要面臨礦機轉移的高昂費用,「小礦場也折騰不起,猜測會有一波拋售潮。」

內蒙古《八項措施》加大挖礦打擊面

5月25日,內蒙古發改委官方發布公告,對《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下稱《八項措施》)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該規定不僅劃定了比特幣挖礦的非法主體范圍:對「挖礦」提供場地的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存在「挖礦」行為的主體包括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企業、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網吧等,且明確了各個主體的追責形式。

如對於提供虛擬貨幣挖礦的工業園區,將採取核減能耗預算、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的追責形式;對於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則採取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追責形式。

同時,《八項措施》還將對存在「挖礦」企業、人員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公職人員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以上內容參考界面新聞-第一槍!內蒙古八大舉措嚴打虛擬貨幣挖礦,國內礦業面臨大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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