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抄虛擬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簡單說,自此以後,朝中國大陸用戶開放虛擬貨幣交易所,以及推廣宣傳炒幣、為炒幣提供支持的,都屬於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貨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中國人民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開展假幣鑒定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假外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用現金機具鑒別能力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或者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不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專業能力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的;
(五)發生假幣誤付行為的;
(六)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在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未能提供相應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記錄的;
(七)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八)未按本辦法規定收繳假幣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將假幣解繳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十一)無故拒絕受理收繳單位或者被收繳人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
(十二)未按本辦法規定鑒定貨幣真偽的;
(十三) 不當保管、截留或者私自處理假幣,或者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② 什麼是非法融資_非法融資案例五篇
非法融資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關非法融資的勵志,來看一下吧
關於非法融資1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的行為。
同時具備四個特徵即涉嫌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大多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 種植 、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 文章 ,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大的電視台、廣播、報紙上發布 廣告 、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非法集資活動的危害。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剩下來的,也可能是養老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發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如何識別非法集資陷阱
一看融資合法性。合法的融資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如發行股票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銷售 保險 應當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取代理人資格等。因此,投資時應當查看有無批准文件,幫助識別。二看回報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為誘餌。如果所承諾的收益率大幅超過同期社會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判斷風險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預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為8%-12%,這可以用機構產品解釋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這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但風險很高;如果收益率超過15%,則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預期收益率在上述區間范圍,也不一定就是絕對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三看宣傳方式。是否通過分公司、門店,以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電話推薦等方式傳播理財信息,或者經親戚朋友同事轉發等各種途徑,向市民傳播投資信息。四看經營模式。具體要看投資回報有哪些,有沒有實體項目,為什麼不向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麼。沒有項目或虛構項目都蘊含巨大風險,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圍。要看是不是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一對一,還是一對多,如果是一對多就有可能屬於非法集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手機簡訊、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如果是違反這項規定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比如,「e租寶」通過一些電視台和雜志大做廣告,很明顯就違反了這一規定。六看資金流向。要看籌集資金為誰所用,如果是自己佔用,就屬於非法集資。七看參與投資主體。是否誰都可以參加,金額不論大小都可以投資。如果是的話要引起警覺,不要上當受騙。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
8.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伺服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關於非法融資2
一.投資的地方永遠是在線上!
非法融資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線上注冊賬號,獲取你身份信息,轉賬的平台,要麼是公眾號,要麼是APP,要麼是PC端網站!首先騙子會給你講,電影市場怎麼好怎麼好,另外說的心動之後,會給你說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冊賬號,而且很多都帶有推薦碼!
二.投資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過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過的,平台裡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嗎?當然不是,盜的羊頭,賣的狗肉,這個是騙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誘惑!
馬雲聽完也要嚇壞了,比早期的支付寶利潤還高。假設投資30萬元,45天之後我就會得到445800元,一個月凈賺接近15萬。如此高的利潤顯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頻頻暴雷的P2P。
我嚇壞了!對此,金融理財的專業人士,他稱:「一般銀行理財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這顯然不是一般的理財。而且,日化收益就能達到1.08%,周期僅為45天,高收益背後,必然藏著高風險。
四.永遠簽訂的是電子合同!!
說白了,從注冊到投資,你永遠沒有見過這個公司,簽訂的合同都是電子合同,那麼我想說了,平台倒閉,數據清空,你憑什麼說,你投資過?
五:公司資質查不出來!!
正規的影視公司,其資質,還有項目拍攝許可證都是公開的,可以在網上隨時查詢到信息的!
六:僥幸心理
我這幾天遇見一個奇葩的人,他給我說,既然這些平台是騙人的,那麼在倒閉之前,應該是資金沒有籌夠,那麼我能不能投一筆進去,等這錢賺了,我再收手。我聽完這個朋友的想法,我直呼,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僥幸一筆,你就想僥幸兩筆,往後越來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無淚吧,就想賭博一樣,存在這樣的心理,最終還是陷進去!!
所以最後再勸大家一句,影視投資固然好,選對公司很重要!!
關於非法融資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萬名投資者約300億元人民幣「被騙」。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2017年至今雖然尚未有相關統計數據出台,但是涉案金額高企的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發生,非法集資「毒瘤」長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而非法集資的手段又是花樣百出,讓人防不勝防。
中國財富網特約北京市煒衡律師所高級合夥人楊航遠律師,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資以及如何防範非法集資等問題,作出一一解析,以幫助投資者辨別真偽,防止上當,減少損失。
楊航遠曾辯護的典型非法集資案件有:西北證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葯業集團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黑龍江焦英霞、楊春孝涉嫌集資詐騙案等。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楊律師介紹,《刑法》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這兩個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主要行為方式,就是我們老百姓常說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有四個特徵
第一,常常表現為沒有經過有關權力部門的批准,沒有經過有關行政部門的批准,或者是經過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實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說過往案例中,有的是農村信用社,主體本身是有權利吸收公眾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於國家規定的利率,也會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定。
第二,常常表現是一種公開的宣傳,比方說,我們日常會收到的一些簡訊,內容大致為「給你的存款承諾多高回報」或者說是「能夠有一個高收益的投資行為」。而投資本身是有風險的,不能保證投資者一定能賺錢,那麼這樣的承諾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會承諾還本付息。
第四,表現為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是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僅限於親戚朋友范圍的,或者僅限於本單位范圍內的集資,一般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此,楊律師特別指出,非法集資初期,無論是約定的高額回報也好,或者是承諾的還本付息也罷,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兌現,而越往後,這種非法集資行為如同滾雪球一般,越滾成本越高,後面的參與者得到償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後,資金鏈出現斷裂,就出現案件的發生。而有些企業,比如一些民營企業貸款比較困難,他們有時會向自己的職工、親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資行為,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好,盈利能夠覆蓋集資的成本,則不屬於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的新特點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非法集資出現了新特點。
首先從數量和規模上來看,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規模越來越大,金額越來越觸目驚心,造成危害也越來越大。
其次,具有廣泛性,一個是行業覆蓋的廣泛性,一個是地域覆蓋的廣泛性。以往,非法集資多數發生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因為經濟越發達,民間融資越活躍。但是現在,不僅僅是經濟發達地區,經濟不太發達的三四線城市裡,集資行為也數量眾多,爆發出來的案件金額也是驚人。
還有從形式上,集資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來越多樣化。
楊律師介紹,不管是發生在哪個領域,房地產也好,金融領域也罷,萬變不離其宗,拋開形式來說,本質就是一個金融模式,承諾在一定時間、一定期限,給予投資者一個高額的回報或者是一個相對固定的回報。
如何避開非法集資陷阱
「看到承諾高收益的時候,投資者就需要謹慎」 ,楊律師說,「大家都知道,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如果有人承諾你高額的回報、固定的回報的時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換句話來說,不要期望「天上掉餡餅」。公眾在面對投資項目時,可以計算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資者對於投資的項目以及項目所在的領域,應該有一定的理解,投資者如果沒了解清楚所投資的項目,聽到一個 故事 就往前沖,那麼也很可能上當受騙。
還有就是對於投資機構主體應該有所審查,公眾可以查詢政府網站,看看該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備法律賦予的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的產品,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准發行等。對於合法的主體,行業口碑比較好的企業,違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資概率也較低。
發現非法集資後如何維權
對於投資者來說,避免風險為第一要務,但是如果風險已經產生,又該如何維權?
楊律師分析,作為投資方,如果投資已經完成,一定要對這個項目進行監管,盡自己所能了解項目公司的運作情況,注意該項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規的流程在運作,防患於未然。在資本運作過程中,如果發現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資,那就要積極跟項目聯絡人聯系,盡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該項目。而對於很多老百姓來說,對經濟信息的捕捉和經濟危機的發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經發生了,這時候絕大部分選擇到公安機關去報案。
最後,楊律師奉勸投資者「投資者一定要理性投資」 。投資不能光被高額的回報所迷惑,要把風險放在考慮的第一位。在經濟活動中,只有雙贏才能持久,如果單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謀求不切合實際的利潤,那麼也不會是一個長久的模式,最終有可能傷害到的是自己。
關於非法融資4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日益活躍,非法集資活動也呈上升趨勢。非法集資行為嚴重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此類行為還具有涉及區域廣、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等特點,處置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危害極大。
一、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一)騙取公眾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非法集資目的是騙取公眾的個人資財,非法集資公司表面上雖為實體,但多數與其他企業並沒有交易結算關系,即使有部分資金用作投資,也根本不會產生他們承諾的收益。其本質就是靠不斷的被集資者的參與來維持。因為其運作手段是用後期吸收的資金兌現前期資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會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融資活動全面崩盤,非法集資者捲款而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和社會的不安定。
(二)使弱勢群體雪上加霜
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崗職工。他們渴望致富但又苦於沒有 渠道 ,極易受到誘惑和欺騙,成為非法集資活動中底層的主要成員。當他們以參賭心態進行「投資」時,很多人動用了養老金、購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費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事後反映最強烈的是對政府的問責: 為什麼非法集資天長日久才被有關部門發現? 為什麼會有政府官員參加非法集資公司的慶典? 為什麼集資者會有政府部門頒發的經營執照?為什麼集資者會堂而皇之地在新聞媒體做廣告?由於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一旦案發造成損失,受害者往往強調非法集資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賠償,從而釀成群體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二、非法集資的防範和治理
(一)提高對社會的控制力。充分發揮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增強政府部門對「社情」的掌控度,及時發現、掌握非法集資情況。
(二)建立預警機制。由政府牽頭,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網路,增強信息採集能力,暢通信息傳輸渠道,整合部門力量,協調配合,提高預防監督的能力,避免或減少打擊上的滯後。同時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改變群眾處於信息不對等的境地,引導群眾自覺規范投資和理性理財。
(三)加強相關法制宣傳。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積極引導、增強群眾理性投資意識,尤其要對投資的風險性、參與投資的責任分擔、政府對投資無代償責任等關鍵問題進行家喻戶曉的宣傳。
關於非法融資5
一、國家級專利產品+非零和消費返利營銷模式,助力江蘇汝康快速發展。
近年來,由陳瑜老師的《消費資本論》一書而引起的關於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關系的爭論屢有發生。學術界、企業界爭論不斷,各種新的學術觀點和營銷實踐屢有發生。
江蘇汝康公司的掌門人吳紅慶就是利用這種消費投資理論,加上自己的長期營銷實踐,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贏模式, 即強調生產商與消費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創造雙贏、多贏、共贏的「命運共同體」。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銷售模式中,汝康公司與消費者簽訂《消費回饋協議》,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汝康公司購買產品累計達到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對價時,消費者將享受產品3.3折會員優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費者贈送市值3萬元的同類產品;同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將受贈的3萬元產品委託汝康公司代為銷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場營業利潤的35%左右按期的回饋,汝康公司在銷售消費者委託銷售的三萬元產品時,將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運營成本,最終向消費者累計回饋滿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的產品銷售款項時,本合同的雙方義務履行結束。
在產品選擇方面,汝康公司生產經營世界首創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經酸元寶楓系列的五項國家發明專利產品(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蓮系列保健床寢用品等高科技產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吳紅慶先後收購並創辦了江蘇汝康酒業有限公司,江蘇丹楓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瀘州市汝康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業。
在市場運營方面吳紅慶採用建設「汝康非零和直營店」加會員制的管理體系。他先從浙江入手。在丹陽、無錫等在建設直營店,每家店都嚴格按照工商管理規定辦理相應合法的法律手續。和會員之間每筆交易都簽訂《消費回饋協議》
藉助這種營銷模式和管理機制,吳紅慶實現了企業的快速發展,江蘇汝康在全國陸續建設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營店,擁有了20多項食品發明專利技術,和3個酒廠、三個綠色食品種植基地。
據公開資料顯示。在浙江省麗水市召開的「2015中國生態休閑養生健康產業大會」上,汝康集團董事長吳紅慶以「非零和分享經濟帶動下的萬眾創新」為主題進行了演講,並獲譽 「2015中國生態休閑健康產業最具影響力人物」。他所倡導的企業非零和經營模式獲得了與會者的肯定與認可。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向吳紅慶頒發了「2015中國生態休閑健康產業最具影響力人物」獎牌。
為了開發自己的專利產權元寶楓,2016年7月,吳紅慶代表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與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政府達成協議,在當地的老竹、麗新、黃村建立15000畝元寶楓種植基地、30畝育種基地及旅遊養老產業基地,同時,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寶楓、雲南瑪咖等種植基地也在積極地運行。
二、管理滯後引發的經營混亂
2016年9月,快速發展的汝康公司的銷售出現了以下問題:首先,社會上出現一些雖然沒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銷售模式的公司,這些公司只是拿來其他公司的產品,加價賣給消費者,並向消費者進行高額的返利,顯然,以他人的商品加價倒賣必然虛增成本,並且有違法經營之嫌,導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紛紛倒閉,很多參與者血本無歸,造成銷售市場的恐慌心理,該現象被汝康公司的競爭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義、實施違反國家法律禁止的營銷行為的人所利用,誤導了對汝康公司的商業行為合法性的判斷;
其次由於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銷售門店均為授權代理商,汝康公司對代理商的所謂「店長」監管力度不夠,造成個別「店長」為追求傭金,偏離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費的理念和游戲規則,對消費者進行所謂高額返利誤導宣傳,導致了部分消費者不理智的消費,有的甚至處置財產、借高利貸購買汝康公司的優惠產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過渡消費,導致一些非理性消費者發生了債務危機,試圖向汝康公司轉嫁責任;
第三,個別競爭對手和汝康公司內部持有利己利益動機的人相互配合,乘機製造謠言,串通破壞汝康公司的市場,甚至在自媒體上發布極不負責任的言論和文章,使得眾多消費者對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模式產生懷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銷售開始下滑。
為此,吳紅慶准備對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銷售模式進行整改和完善。該改革動議觸動了所謂既得利益,為此,有人公開有組織的到汝康公司鬧事,並發生了組織社會人員綁架吳紅慶、經營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黃亞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資」強行介入導致的企業生存危機
2016年12月24日,江蘇丹陽市公安局對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吳紅慶進行了刑事拘留。
據汝康公司代理律師北京市翔實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永昌律師介紹,在處理汝康公司問題上,丹陽公安先以涉嫌集資詐騙為由、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由的介入。隨著江蘇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開始介入,並紛紛對相應被認為的涉案財產採取強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動導致汝康公司的造夢游戲迅速破裂,幾百家直營店紛紛關張,許多店長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額保釋金後被取保後審。
涉及的的數萬消費者更是忐忑不安,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許多消費者依據消費協議回饋的大量產品被扣押。
四、消費返利還是非法融資?如何執法考量執法部門的執法水平。
關於汝康公司的《消費反饋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北京市翔實律師事務所郭永昌主任介紹:他們在代理過種中發現。蘇州地方公安機關在接到對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吳紅慶等人的舉報後的態度有別於其他公安機關,在看了舉報人提交的協議後鮮明的表示,這就是一份消費協議,根本不屬於刑事案件。沒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陽、無錫等地方公安紛紛對汝康公司的經營者和代理商採取了強制刑事措施。
是消費返利還是非法融資。汝康公司的造夢游戲就這樣草草收場。而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卻遠未結束。
河南鄭州某品牌酒業老總研究汝康的資料後認為,汝康公司的經營模式和他們一直在做的買酒送汽油、買酒送車的營銷模式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只是一種營銷手段和經營模式。
③ 韓國知名虛擬貨幣交易所被查,這個交易所可能犯了什麼事
對於虛擬貨幣,大家應該都不陌生,還記得最先映入大家的視野當中的虛擬貨幣應該就是“QQ幣”。當時通過“Q幣”購買很多游戲道具,虛擬服裝,或者是充值一些會員等等都會用到“Q幣”。然後隨著網路不斷發達,電子商業也越來越火爆,很多企業都會在網路上進行商品買賣,然後在網路上直接進行交易,這個時候的貨幣,作為最初的“一般等價物”,為了能滿足網路上的虛擬需求,不必再以真實貨幣的形式出現,虛擬貨幣便應運而生,成為了網路上金融等商業的主要流通手段。
④ 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違法,什麼才是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聲抵制虛擬貨幣炒作,並認為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違法,引發了人們的關注。至於什麼是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其實非常簡單,只要符合給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業務、兌換業務、買賣業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所、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戶識別以及信息展示等,都屬於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總的來說,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主要包括以上兩點。而且在我看來,一旦打擊了虛擬貨幣交易服務,那麼可以說是打蛇打七寸,整個幣圈可能都會為之崩盤。
⑤ 發行虛擬貨幣合法嗎
法律分析:1 、並未明確發行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何種具體的罪名,但可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可以分為兩大類犯罪行為,即非法經營類犯罪行為與詐騙類犯罪行為。2 、詐騙類犯罪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發行虛擬貨幣作為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3、 非法經營類犯罪行為,簡而言之,是指未經國家許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或從事國家明令禁止從事的經營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一類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⑥ 如何看待三家協會發布公告,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
不管什麼虛擬幣都是有風險的,需要自己的判斷,不要頭腦一發熱就交易了。
⑦ 虛擬貨幣是什麼意思
虛擬貨幣即非真實的貨幣,一般包括游戲幣和數字加密貨幣。我們經常提到的虛擬貨幣一般是指比特幣、萊特幣、微盟幣、瑞泰幣這些數字加密貨幣。
⑧ 如何看待各大行發布禁止虛擬幣交易
這個說法,以及相應的銀行措施,會造成以下幾點影響:
1)虛擬幣交易者更難利用國內的銀行系統進行出金出金操作。
2)在虛擬貨幣渠道,反洗錢反行賄加強了力度。
3)由於這次銀行的禁令,和相應省市執行關閉比特機礦機的操作,會造成我們在虛擬幣衍生金融市場的整體回撤,對於相關的金融工具觸及的生產力、就業和資本提升,可能會有不利的影響。
這次禁止,行政命令的色彩比較大,並沒有從法理上禁止。
因為法律上禁止,要通過立法審議,包括全國人大的審核,一方面效率慢,一方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壓倒多數的贊成票,反而暴露了完全禁止的難以執行。
從信息來看,目前主要是監管會議和口頭警告為主:
「虛擬貨幣交易和投機活動已經擾亂了經濟和金融系統的正常秩序。它們增加了非法跨境轉移資產和洗錢等非法活動的風險。」
目前,雖然比特幣已經不存在國內交易平台,可是位於海外的虛擬幣交易平台,仍然提供了各類P2P的出金和入金渠道。
個人用戶仍然通過這些渠道獲得比特幣或將虛擬幣換成人民幣。
主要的渠道是個人間的微信轉帳,支付寶轉帳,以及銀行卡轉賬。
廣義來說,現在的微信轉帳,支付寶轉帳,最終還是對應到中國境內的各類銀行當中。
那麼,如果各大銀行宣稱不再接受虛擬幣間接交易,就意味著要加強監管,對於個人間的轉帳目的性和來源進行監管。
鎖定長期從事虛擬幣交易的銀行帳戶或支付寶帳戶等,一旦有所異動,則可以運用銀行帳戶管控數據,
向金融監管機關舉報帳戶行為,或者配合監管機關動作,對帳戶進行凍結。
由於這是銀行內部的金融控制,並不受法律條款影響,行動迅速,
一旦被銀行偵知你的帳戶資金流與虛擬幣有關,就可以凍結帳戶,給個人帶來許多麻煩。
當然,由於該行為並沒有法律支持,
作為個人用戶,
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銀行解鎖帳戶,
舉證自己的帳戶操作與虛擬幣無關,
或者非關鍵干係人,並非行賄,洗黑錢所得。
就算舉證成功了,
也會影響巨大,
極大地支援虛擬幣持有者及交易者的信心。
當然,這個措施也是雙刃劍,
國內銀行禁絕了虛擬幣相關操作後,
是否有資產流向國外銀行帳戶,或者國外銀行的離岸帳戶,並不受人民銀行直接指導的情況下,
是否會造成銀行存款流失呢。
因為,目前中國居民每年可購買外匯5萬美元,如果通過這筆許可將人民幣轉移到外幣帳戶,必然會對國內的銀行業有所影響。
人民銀行對對虛擬幣交易的理由很多,主要包括:
勿須置疑,去中心化的各類虛擬幣,最大的問題就是難以監管。
一旦用戶習慣採用虛擬錢包,
很難象原有的金融系統那樣實施凍結帳戶,強制還款等措施,
甚至沒法收稅。
這幾年以來,
通過下調取現力度,嚴控發票報銷,以及統一報稅等措施,
我國對於個人金融帳戶的管控力度日益加大,
國稅局的作用越來越傾向美國的聯邦稅務局那麼強大的功能。
同時,通過數字貨幣的發現,
與人民銀行相結合,稅務部門可以把每個人的每一筆現金流掌握在手中,
隨時進行稅務審計,
相信不少人都會有幾個回答不上來的問題。
而虛擬貨幣去中心化,加密,難以監管的特徵,
與稅務局的要求背道而馳,
所謂槍打出頭鳥,
它不打擊你豈不是少了錢袋子。
所以,
隨著數字貨幣的加快推出,
虛擬幣還會受到下一階段的打擊。
前面說過,加強監管的第一個壞處,是有可能將一部分有意願參與虛擬貨幣的資金,轉移到海外銀行的離岸帳戶中去。
這樣一方面脫離了人民銀行的監管,另一方面也會造成相應的金融資本流失。
另一方面來看,
全球的虛擬幣的交易已經形成了8萬億到10萬億人民幣左右的巨大金融市場。(以比特幣為主)
還在不斷擴大。
在區塊鏈地發展中,也不斷涌現出去中心化的各類應用場景和金融場景。
如Defi借貸,去中心化交易所,虛擬資產NFT等多項變種,確有一小部分是具備欺騙性質的工具,但也有一些能夠穩下來,在西方 社會 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目前的關停礦場和禁止交易。
從短期來看,打擊了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降低了電能的浪費,避免了資金外流。
但是從長遠來看,
是否會讓我們對這個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會完全絕緣呢,
很難確認。
更何況,
銀行單方面的禁止交易,
或凍結帳戶,
缺乏明確的法理依據和公信力,
很容易讓個人投資者帶來恐慌,
從而加快資金逃離。
這一點,
我們的長期目標和金融價值。
是需要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單位仔細思考的地方。
如果單單從力度上來看,是遜色於2017年9月的監管。2017年的9月七部委聯合發文取消當時國內的所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限期一個月的整改時間。而這次只是針對國內的虛擬貨幣挖礦行業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以及禁止各大銀行和支付機構進行利用平台進行虛擬幣交易。
我們不妨站在一個大的背景上來看,就能夠明白為什麼當前會嚴密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
當前的全球范圍內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值中有80%以上來自於美元交易。包括國內幾個大平台使用的錨定貨幣USDT、USDC這種穩定幣,也是等同於變相的數字美元。背後的實質依舊是利用美元在進行交易,而目前美元的超發和貶值已經成為一個大的趨勢。
站在國家角度來看,虛擬貨幣的交易一定程度上等同於國內資產的流失,在當前整個外匯金融行業都嚴加監管的大背景之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美聯儲超發的美元最終會迴流美國,也會導致美股的泡沫急劇的膨脹,最終受損嚴重的還是美國經濟。
所以最近這段時間央行明令禁止約談一部分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禁止交易虛擬貨幣並不是單純的只對虛擬貨幣行業進行監管,背後的博弈還是屬於人民幣和美元之間。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本身就具有去中心化的屬性,但是這種去中心化的屬性,卻離不開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和中心化的出入金,這本身也就是有問題的。
虛擬貨幣本身就是一種數字 科技 產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央行做背書, 所以本身並不具備貨幣的屬性,但因為其特殊的屬性,儼然已經成為了「全球通用貨幣」。
但虛擬貨幣並沒有給全球各國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反而浪費了很多 社會 資源,而且存在很多負面的影響。
也正因為如此,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都不承認虛擬貨幣的地位,甚至有些國家明確指出虛擬貨幣是非法貨幣,而在對待虛擬貨幣上,我國央行也開始出手整頓了。
2021年6月21日下午央行發布公告,公告內容指出,近日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就銀行和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提供服務問題,約談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和支付寶等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
這個通知明確要求各大銀行不能為比特幣交易提供服務。
這裡面有4點要求:
1、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得為相關活動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2、各機構要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
3、要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資金交易特徵,加大技術投入,完善異常交易監控模型,切實提高監測識別能力;
4、要完善內部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壓實責任,保障有關監測處置措施落實到位。
在央行下發通知之後,各大銀行也及時做出回應,紛紛切斷跟比特幣之間的關系,禁止為比特幣交易提供服務。
這次央行之所以要禁止銀行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只能說虛擬貨幣有很多負面的影響,其帶來的負面價值遠遠要高於給 社會 貢獻的價值,這種負面價值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擾亂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情,每個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管都非常嚴,特別是對貨幣這一塊,貨幣基本上都是由每個國家的央行發行的,由國家做背書,所以信用度非常高。
但最近幾年隨著區塊鏈技術的不斷進步,一些企業紛紛開發出各種虛擬貨幣,儼然把自己當成了「央行」,但這些虛擬貨幣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只是一個數字產品,現在卻被當作貨幣來進行交易,而且不受任何監管,這完全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如果誰都可以隨便發行貨幣,還可以正常交易,不受任何限制,那整個市場就亂了。
2、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最近幾年虛擬貨幣之所以受到大家的追捧,因為它不受到任何約束,而且監管很難,因此虛擬貨幣就成為了一些犯罪分子主要的交易工具。
比如目前很多人都是通過比特幣來進行洗錢,一枚比特幣幾十萬,只需要買10枚就可以把幾百萬的資金洗掉,這無形當中就會給 社會 造成很大的損失,也會進一步增加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這無形當中會促使販毒,搶劫,詐騙,行賄受賄,軍火販賣,恐怖分子等活動更加猖獗。
所以現在各國央行對這些虛擬貨幣進行打擊,其實就是為了斷這些犯罪分子的交易後路,讓他們無處可尋。
3、損害了小投資者的利益。
虛擬貨幣目前已經嚴重脫離了監管,在沒有監管環境之下,虛擬貨幣就像一匹脫韁的野馬自由發揮,結果我們看到虛擬貨幣大起大落非常正常。
虛擬貨幣的這種大起大落讓一些人成為了暴發戶,但受傷的更多是一些小的投資者,這些小投資者盲目進入到虛擬貨幣當中,結果成為了被割的對象,有些人一天之內就可能損失幾萬幾十萬,如果這種投資亂象都不加以制止,可能會發生更加嚴重的事情。
4、浪費了大量的電力資源。
虛擬貨幣完全就是一個數字產品,雖然這種產品可以帶動電腦、挖礦機、發電設備等一些產品的銷量,這貌似對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但相比這種作用來說,虛擬貨幣所消耗的大量電力要遠遠超過它能夠帶來的價值。
比如根據劍橋大學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研究的數據顯示,截止2021年5月7日,全球比特幣挖礦的年耗電量大約是1348.9億度,這個耗電量可以排在全球所有國家的第27位,已經超過瑞典一年的耗電總量。
這種電力資源的浪費是觸目驚心的。
也正因為虛擬貨幣存在的負面影響非常大,這種負面價值遠遠超過虛擬貨幣給 社會 創造的價值,所以現在各國央行開始加大對虛擬貨幣的打擊力度, 讓金融市場回歸到正常的狀態當中,只有將金融活動放進金融監管的框架之下,才能給 社會 帶來積極的作用。
好消息呀!其實之前幣圈的火熱,跟咱們普通人還真沒啥關系,不管是礦老闆還是炒幣客,他們賺了錢都和咱們沒有一分錢關系,反而可能嘲笑咱們沒眼光活該掙不了錢。只有在需要割韭菜的時候,才會瘋狂鼓吹幣圈,讓普通人進來接盤。
天下哭幣圈久矣 !
不過最近確實有不少好消息,一方面虛擬幣政策不斷收緊,不僅各大行在限制虛擬幣交易,現在支付寶也限制了虛擬幣交易。再結合各地不斷清退礦場,可以說對咱們吃瓜群眾是重大利好啊!
可能臭打 游戲 的朋友們應該最能感同身受了。之前網路顯卡吧可以說是裝機發燒友的聚集地,可惜不知何時現在已經變成了挖礦吧。貼吧里討論的不是裝機配置,而是如何挖礦。
當然這其實也怪不得網友們,畢竟顯卡價格一漲再漲,有的顯卡甚至你想多花點錢買都沒貨。最近B站的裝機員也發話了,最近要礦難了,咱們終於可以買到正常價格的顯卡了。
我對幣圈是持負面看法的,這玩意不創造價值,甚至連股市都不如。至少股市還承擔著為企業融資的任務,也正常接受法律監管。幣圈這玩意號稱去中心化,實際上就是沒人負責的意思。哪天行情不好,交易所拔你的網線,你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這玩意誰愛玩誰玩,至少在咱們中國,不歡迎這群人。
永遠記住一句話:賭桌上的錢,只要不離開,就永遠不是你的!
隨著對虛擬幣的監管越來越嚴,近日央行又放了大招。
約談了多家銀行和支付機構,要求其不得為相關虛擬幣交易的活動提供服務。
隨後,農行、建行、工行、郵政儲蓄行、興業銀行以及支付寶等紛紛宣布跟虛擬幣劃清界限。
隨之而來的是毫無疑問的虛擬幣大跳水:
比特幣跌幅一度接近10%,32000點位被跌破;
以太坊跌幅超過10%,1900點位被跌破;
除此之外,其他非主流的虛擬幣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根據相關數據顯示: 虛擬幣市場有超過17萬人在過去的24小時內爆倉,金額超過65億。
截止發文,虛擬幣整個市場還在大跌。上面說的點位均已全部跌破。
除了從銀行和支付機構保持高壓態勢之外,全國很多地方均已開始對「礦機挖礦」的行為進行禁止,因為這玩意說實話,太費電了。
前段時間的有個消息說:挖礦耗費的電量都趕上一個小型國家的耗電了。
從最近個各方面對虛擬幣的高壓態勢來看,不難發現,上面對於虛擬幣的態度非常堅決:就是要全面清剿。虛擬幣的下跌趨勢短時間也不會發生改變。不要再懷有僥幸心理。
可能很多還在這個市場的朋友聽不得這樣的話,但是良葯苦口。
虛擬幣本身就是一個被高度控盤的市場,而且完全不在監管范圍內,只要暴漲暴跌,必然伴隨著大量的人爆倉,這是什麼,這就是割韭菜。
你以為你那點資金量,可以翻雲覆雨?可以跟資本對抗?
另外,大部分人進入這個市場,都是聽說某某在虛擬幣市場一夜爆發等等,想著快速賺錢。
但是最終見好就收的又有多少?如果你在賭桌上贏了一大筆,有多少人會見好就收?
缺乏監管+暴漲暴跌+人性的弱點導致我們很難在這個市場獲得長期收益!
最後,我想說的是:這次絕不是監管的結束,虛擬幣的跌勢也才剛剛開始。
你認知范圍之外的財富,即使賺到了,也會還給市場!
感謝樓主的提問,隨著時間的推移,全世界90%的國家都會禁止虛擬幣的交易,虛擬貨幣客觀上類似於私人金融集團建立的,可以在一定范圍之內繞過國家的支付清算系統的新的支付清算系統和繞開監管的金融項目,現在來看禁止虛擬貨幣的國家為數不多,但是凡是具有主權貨幣的國家,都不會允許它繞過國家的支付清算系統跟金融監管的。
在傳統的支付清算系統中,國家央行是貨幣的生產者,銀行是貨幣分發和流轉的渠道,隨著紙幣的使用量減少,幾乎所有的貨幣都在央行的系統中流轉,都能夠被監管,虛擬貨幣盡管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它也無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虛擬貨幣只要不變現,一直流轉,但他整個流轉的過程都處於暗箱操作 的一個狀態,很難被監管到,我們常說的洗錢、地下交易、腐敗、財產出境都可以非常方便的通過虛擬貨幣來實現,同時為虛擬貨幣提供分發,兌現的服務平台就變成了類似於傳統的銀行和證券交易所的角色,如果金融機構想正式來做這份生意,必須有一個主體為虛擬貨幣提供兌換法幣的服務,沒有國家主體背書,沒有人敢買。二是建立一個大的虛擬貨幣資金池,類似於股票交易市場,這個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有兩個作用,一是收集大量的法幣,只有足夠多的法幣才能兌換交易完成,二是維持虛擬貨幣的估值,各大行發布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是為了保護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被騙,虛擬貨幣宣揚自由主義,躲避金融監管,避稅,實際上就是這些人利用自己的優勢,設計的模式,幫著他們自己獲得流動性獲利。
1、首先這是在確定政策以後 各大銀行具體的跟進措施
2、本來虛擬貨幣沒有得到官方認可,即沒有法定地位
3、虛擬貨幣在灰色地帶,給現有的金融體系帶來的沖擊無法預料
央行最近約談了6家銀行和支付機構,為的就是給他們打好預防針:接下來國家都要對虛擬貨幣進行整頓和清理。
所以各大行都開始陸續發布禁止虛擬幣交易、建立賬戶等行為,就是響應國家的號召。虛擬貨幣誕生至今,一直被不少人質疑,這樣一個虛擬的東西,為何能炒上天?
事實上,虛擬貨幣今年開始就出現頹勢,一夜之間大跳水的新聞隨處可見。並且,目前全球都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虛擬貨幣建立了保護的法律法規,也意味著其實各位手持虛擬貨幣的投資者們,一旦這其中出現什麼意外,都不會受到任何的幫助,除非你自己願意承擔風險。
這種第三方虛擬貨幣是註定無法成為大眾化的東西,未來不可能看得見這樣的場景:上街買一瓶水用比特幣付款、網上淘寶購物用比特幣支付等。更何況虛擬貨幣挖礦本身就會浪費大量電力,產生二氧化碳,國家肯定是不會放任的。
現在已經明令規定: 所有服務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便利。 不光各大行,支付寶微信現在都不可以了。我們該如何看呢?
第一、虛擬貨幣交易存在巨大風險。 現在的虛擬貨幣交易者,基本上都是任人宰割的韭菜。那些大戶、大交易所才是永遠的贏家。因為他們操作大盤太容易了。現在由於監管沒法完全到位,這片交易看到就存在諸多不可控、不正當的因素,所以,目前為了個人資產安全,還是不要玩虛擬貨幣交易為好。
第二、很大一批投資者吃虧了,為了大家的資金安全考慮。 各大行現在都不能提供服務了,這就能保證我們法幣的安全,不至於隨便外流。為虛擬貨幣交易設置阻礙,就可以減少沖動投資、盲目投資,甚至被騙投資。
第三、虛擬貨幣代替法幣只能是個別人的幻想了。 虛擬貨幣和黃金的屬性類似,但是它確實沒法完全代替貨幣,尤其是現在這個風險頻發的時間里。各大行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就是在捍衛法幣的權威性。法幣的地位是堅不可摧的。
虛擬貨幣交易從剛開始的新鮮,也受到一部分人的追捧,到現在各國、各行、各個環節都被限制的局面,恐怕不是單單觸及到利益那樣簡單,它自身存在的問題才是被禁止的根源。
避免了外國資本收割!
⑨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⑩ u幣合法嗎
違法。U幣是2017年央視公布的資金傳銷組織名單之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U幣是指新浪網推出的一種虛擬錢幣,1元人民幣=1點U幣(銀行匯款、網上支付)。
對於新浪用戶而言,使用U幣可以用於購買新浪讀書、財經等產品板塊提供的增值服務。除此意外,當用戶使用新浪U幣時,可以產生相應積分,用戶可以使用積分可以參加U幣積分頻道的所有抽獎兌換活動。
一、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二、虛擬幣種類多樣,在國外接受度比較高的虛擬貨幣有Facebook的F幣、網路游戲SecondLife的林登幣等,在國內比較有代表性的虛擬貨幣有騰訊Q幣、新浪U幣、網路幣、盛大元寶等。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
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
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
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法律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