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usdt幣違法嗎
買賣usdt在中國不算違法,但存在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做虛擬貨幣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網上掛單,最怕收到黑錢,一旦收到黑錢,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錢的賬戶就有可能被公安凍結,甚至賣虛擬貨幣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無論在那個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場外交易,均存在凍卡風險。
對於大多數場外交易者來說,應充分認識到場外交易的風險,更不能貪便宜去交易來路不明的幣。遇到凍結賬戶的情況,只要虛擬貨幣賣家與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確實沒有共謀,只是單純的賣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需要賣家提供交易記錄、銀行流水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公安可能會將錢款當成贓款追贓,返還給被害人,而我們的虛擬幣已經給了犯罪分子,在這種情況下,對賣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泰達幣(USDT)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2022年5月,最大加密經紀商之一創世環球貿易公司(Genesis Global Trading Inc.)的助力下,越來越多的傳統對沖基金開始做空USDT。
泰達幣(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於穩定價值貨幣美元(USD)的代幣Tether USD(下稱USDT),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Tether 公司嚴格遵守1:1的准備金保證,即每發行1個 USDT 代幣,其銀行賬戶都會有1美元的資金保障。用戶可以在 Tether 平台進行資金查詢,以保障透明度。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建立健全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工作機制
(五)部門協同聯動。人民銀行會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各地區按統一部署開展工作。
(六)強化屬地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相關風險負總責,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以及網信、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統籌調動資源,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有關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預警
(七)全方位監測預警。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製作用,線上監測和線下排查相結合,提高識別發現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門持續完善加密資產監測技術手段,實現虛擬貨幣「挖礦」、交易、兌換的全鏈條跟蹤和全時信息備份。金融管理部門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的監測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應機制。在各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加強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建立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以及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四、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
(九)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十一)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十二)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發現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有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法律責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十三)嚴厲打擊涉虛擬貨幣犯罪活動。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十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託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五、強化組織實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測風險,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六)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範意識。
B.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公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C. 銀行「斷卡」行動繼續推行
銀行「斷卡」行動繼續推行
銀行「斷卡」行動繼續推行,銀行「斷卡」行動仍在進行中,銀行卡內余額低於10元也進入排查清理范圍。自去年起已有多家銀行發布清理睡眠賬戶公告,銀行「斷卡」行動繼續推行。
隨著我國社會的高速發展,銀行卡和信用卡的使用似乎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上到老人的養老金下到小朋友交學費、生活中開工資、辦貸款,幾乎生活里的方方面面都用得到。從前父輩經常可以看到的存摺倒是越來越少見了,但是隨著銀行卡和信用卡在生活中的普及,問題也慢慢地隨之而來了。
根據可靠數據統計,全國銀行卡的發行量已經達到了48億之多,但是實際上人們真正使用銀行卡的卻並沒有達到這個數字。
今年1月份,有包括在內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郵政銀行等多家大銀行發布了公告。會對於一些用戶的賬戶進行清理,這些被清理的賬戶多是長時間沒有使用並且余額為零的賬戶。
那麼你一定會有疑問,為什麼國家要對睡眠賬戶進行清理呢?你是否有不再使用的銀行卡呢?
一、清卡行動是什麼意思
根據各個銀行發布的公告表示,銀行卡長時間未發生過主動交易且銀行卡賬戶內余額為零,並且未簽訂信用卡、個人貸款的賬戶,賬戶功能會受到限制。
公告內表示被清理的賬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賬戶余額為零並且長期未主動發生交易的「睡眠賬戶」。第二類則是個人在同一銀行辦理了超出了銀行數量規定的銀行卡賬戶,這兩類的銀行卡賬戶將會被清理。各個銀行對於清卡行動的標准也不同,以郵政銀行為例:
郵政銀行公告,將在2021年6月30日前逐步分批對同一客戶名下的個人結算賬戶超標准(即Ⅰ類戶1個、Ⅱ類戶5個、Ⅲ類戶5個)的數量進行清理。若個人賬戶存在以上問題,本人持有效證件,盡快到任意網點進行登記、降級以及銷戶處理。若是逾期未處理的賬戶,將對該賬戶進行金融限制。
可以發現,每個銀行對於清卡行動都有不同的政策。有些銀行會直接注銷賬戶。這種就需要經常檢查自己的賬戶,重要賬戶需要定期轉賬進去,還有就是類似於郵政銀行的凍結處理,需要用戶去銀行進行激活才可以重新使用。
不僅僅是大銀行開始了「清卡」行動,一些小型的銀行也在開展「清卡」行動。這種行動不僅僅在城市裡可以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好處,在不懂得銀行賬戶如何使用的鄉里或者縣里也會對當地的居民有很大的好處。
部分銀行的清卡行動從清理個人賬戶擴大到清理單位賬戶。不僅是個人賬戶,銀行也會對單位賬戶進行清理。銀行會對一年以上沒有發生過收付活動且並沒有欠銀行欠款的單位賬戶進行清理。擁有單位賬戶的客戶可以查詢各個銀行的通知並且30日內去銀行進行辦理,如果過期未處理的單位賬戶將會進行自動銷戶。
二、清卡行動的目的
可能大部分的讀者並不明白清卡行動的意義是什麼,清卡行動也可能給一用戶帶來了麻煩,去銀行使用銀行卡的時候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或者被注銷沒有辦法使用了。我們讀完下面的文章就知道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了。
實際上「清卡」行動的主要目的為了便於銀行對個人銀行賬戶的管理、監管用戶的銀行賬戶,防止信息泄露導致用戶被騙。
過多的銀行卡賬戶會導致銀行管理成本過大,睡眠卡過多。清理睡眠卡也可以減少銀行對於睡眠卡的管理成本,同時如果銀行賬戶過多會容易導致銀行賬戶泄露然後用戶會有被網路詐騙的可能。
我們可以打開搜索引擎,去搜索一下銀行卡泄露就可以發現,這種信息被泄露的新聞不在少數。而現如今在新聞中看到的諸多網路詐騙都是通過銀行卡信息泄露使用戶一步一步進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導致被騙。
長期不使用的信用卡,雖然已經不再使用了,但是依然會繼續扣除信用卡的維護費,長期的扣費會使用戶出現徵信上面的問題。所以開展「清卡」行動是很重要的一項行動。
三、「清卡」行動與網路詐騙有關
從《現代網路詐騙產業分析報告》中可以了解到,目前的許多新型的網路詐騙術都是與個人信息的泄露有關,他們通過利用被泄露的受害人的個人信息進行網路詐騙。
統計顯示,2015年1月至9月,獵網平台共接到全國網民舉報網路詐騙案件20086起,涉案金額高達8901萬元,人均損失4431元。然而,這一數字也僅僅是全國網路詐騙罪數量的冰山一角。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獲取到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騙子的手法也越來越厲害。但是只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要隨意把賬號密碼告訴別人也可以很好地防範網路詐騙。
雖然國家有許多的政策和反詐騙的方法,但是我們也要從自身開始解決,「清卡」行動就是有效的一種方式。
在開展「清卡」行動過程中。全國23個省對利用虛擬貨幣為網路詐騙活動進行抓捕,總共打掉違法犯罪團伙170餘個,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100餘名。這些詐騙團伙就是獲取到個人的銀行卡信息在各類虛擬貿易平台上誘使受害人使用個人的銀行卡進行虛擬貨幣的兌換,成為幫助其洗錢的「幣農」。
四、卡被清理了怎麼辦
雖然各大銀行的「清卡」都已經開始展開,但是各個公告中也有表明,不同的銀行「清卡」的標准也並不相同,每個銀行都有自己的政策。有些銀行會將長時間不使用的賬戶和超量賬戶一同清除銷戶,但是有些銀行則是將用戶的賬戶凍結,無法進行轉賬的操作,需要個人激活才可以重新使用。
「清卡」行動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落實監管,防止民眾被網路詐騙,為了保護客戶和賬戶的資金安全。但是有人會表示,自己長時間未用的銀行卡,突然發現用不了了。這種情況發生的話可以去咨詢銀行的政策,每個銀行的政策不同,或許你的銀行卡只是需要重新激活一下。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養成經常整理自己的銀行卡的.習慣。重要的是銀行卡要定期的向裡面進行轉賬和取出來防止我們的銀行卡被清理。既是為了不給自己帶來重要賬戶被清理這種不必要的麻煩,也是為了保護好我們的個人賬戶,防止我們的信息泄露給了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同時不需要的銀行卡我們也可以去銀行申請注銷。
我們要減少使用的銀行卡的張數,並且要養成定期整理我們自己的銀行卡的習慣,不僅可以養成良好的習慣還可以有效的防止網路詐騙給我們帶來的損失。所以你家裡面有不再需要的「睡眠卡」嗎?
銀行「斷卡」行動仍在進行中,銀行卡內余額低於10元也進入排查清理范圍。
根據工商銀行發布公告顯示,截至2022年1月10日,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未發生客戶主動交易,活期賬戶余額低於10元,未簽訂信用卡、個人貸款還款及其他代收代付協議的賬戶被納入工商銀行此次排查清理范圍。
同時,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自去年至今,已有多家銀行針對「睡眠賬戶」發布過相關公告,且清理排查范圍正在不斷升級。
清理范圍擴大
根據工商銀行發布的《關於開展「長期不動」「一人多戶」等個人銀行賬戶排查工作的通告》,2022年1月11日,工商銀行將對長期不動,等個人銀行賬戶逐步實施賬戶功能調整。
另外,個人開立多個結算賬戶,滿足同一客戶名下持有4個以上Ⅰ類個人結算賬戶,且未在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對使用多個賬戶的情況進行合理性說明的,其賬戶功能調整為只收不付。
《證券日報》記者咨詢工商銀行客服了解到,若用戶的賬戶在「長期不動」銀行賬戶排查范圍內,且希望繼續使用,需在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一筆主動動賬交易,即視為激活賬戶。逾期未激活的賬戶,將對其賬戶功能調整為只收不付。
而事實上,這並非工商銀行首次發布針對睡眠賬戶的清理公告,早在2021年7月份, 工商銀行發布《關於清理長期不動個人銀行賬戶的通告》表示,將對用戶長期不用的個人銀行賬戶(借記卡和活期存摺)開展清理工作。當時,銀行清理「睡眠賬戶」正在從「長期不動戶」到「一人多賬戶」多范圍清理,同一客戶名下的超量賬戶,也將被銀行注銷。
對比發現,此輪睡眠賬戶清理范圍有所擴大,以往賬戶余額為零可能會被歸於睡眠賬戶,而此次清理則規定賬戶余額低於10元也將有可能被納入睡眠賬戶。
博通咨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來看,銀行對「睡眠賬戶」清理范圍確實在升級。「清理『睡眠賬戶』不僅是銀行機構積極落實監管政策表現,也能有效保障客戶賬戶資金安全。」
清理成效顯現
事實上,自去年起已有多家銀行發布清理睡眠賬戶公告,而銀行在清理睡眠賬戶范圍也在升級。例如。去年光大銀行也對個人睡眠賬戶、長期不動賬戶開展清理,重點從一人持有4張以上該行I類卡的情況開始梳理;平安銀行、興業銀行也均發布清理存量賬戶的公告,其清理范圍包括「一人多賬戶」和「長期不動戶」等。
經過機構多方聯動,睡眠賬戶清理成果顯著。根據2021年11月份,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發布「斷卡」行動數據顯示,央行方面督促銀行、支付機構清理「不動戶」「一人多卡」和頻繁掛失補換卡等異常銀行賬戶14.8億張。並嚴查支付領域涉詐違規問題,對130餘家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專項檢查,暫停620家銀行網點1個月至6個月開戶業務。根據全國「斷卡」行動推進會通報,全國電信網路詐騙罪發案數量連續3個月下降,月均涉案單位銀行賬戶數量同比大幅下降。
王蓬博表示,公開數據顯示,個人及金融機構存在違規行為都將受到懲戒,監管對電信詐騙的懲治力度正在不斷加強,這是自去年起至今年多家金融機構仍在不斷升級睡眠賬戶清理范圍的原因,也是金融機構積極履行職責的表現。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則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於銀行機構來說,不斷升級清理睡眠賬戶是雙贏,清理異常賬戶能夠提升賬戶資源效率,便於銀行更精細化管理,防範詐騙風險。對個人用戶來說,也可以預防被電信欺詐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近期,包括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儲銀行等在內的多家機構相繼發布公告,對於長期不動的「睡眠賬戶」以及超量存量賬戶進行清理。專家表示,銀行清理「睡眠賬戶」等異常賬戶,是積極響應「斷卡行動」的具體表現,一方面可以提升機構自身的運營效率,另一方面有助於提升合規性,防範非法濫用風險。
銀行清理異常賬戶是否會影響用戶權益?記者了解到,銀行在清理異常賬戶過程中,為保障用戶權益已經採取了一些措施。對此,專家建議,用戶個人也要樹立盤點意識、風險管理意識,冗餘賬戶應及時注銷,以減少被不法利用的風險。
各銀行清理標准不盡相同
近期,包括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等在內的多家機構發布相關公告,對於長期不動的「睡眠賬戶」以及超量存量賬戶進行清理。
2月8日,農業銀行發布公告表示,自3月10日起,將開展個人長期不動戶的銷戶清理工作。清理范圍為,三年以上(含三年)沒有交易、主賬戶及子賬戶存款余額為0且沒有其他關聯業務的借記卡。
1月5日,建設銀行發布公告清理長期不動賬戶。根據公告,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銀行卡,如果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銀行卡賬戶余額為0,且無任何交易記錄,也就是未發生任何一筆存取款、轉賬交易的,將被納入清理范圍內。不過,軍人保障卡、武警普卡、退役軍人服務卡、金融社保卡和公積金卡等此類特殊銀行卡,不在此次清理范圍內。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已有包括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中信銀行等在內的十餘家銀行表示將對「睡眠賬戶」進行清理。
此外,個人開立多個結算賬戶也被銀行納入清理范圍,且各家銀行標准有所不同。根據民生銀行、郵儲銀行公告,同一個客戶名下,Ⅰ類戶超過1個或Ⅱ類戶超過5個或Ⅲ類戶超過5個賬戶,均屬清理范圍。而根據民生銀行公告,同一客戶在該行持有一百個及以上正常或未激活的個人結算賬戶將被限制交易。
根據央行統計數據,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國共開立個人銀行賬戶120.92億戶,人均擁有銀行賬戶數達8.64戶。
積極響應「斷卡」行動
專家表示,銀行清理「睡眠賬戶」等異常賬戶,是積極響應「斷卡行動」的具體表現,一方面可以提升機構自身的運營效率,另一方面有助於提升合規性,防範風險。
「近年來,打擊犯罪的工作重點逐漸從事後懲治轉移到事中監測,前置了各項風險防範流程,電信詐騙、跨境賭博等犯罪行為均離不開資金流,包括賬戶體系與支付,因此,銀行賬戶、支付環節等逐步成為監管關注的焦點。」零售金融行業專家蘇筱芮表示,部分「睡眠賬戶」主要存在的風險是易被非法利用,成為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具體分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動利用,即不法分子通過「養卡」等形式專門從事銀行卡非法買賣交易;一種是被動利用,即個人用戶閑置或丟失的銀行卡被不法分子盯上。
有商業銀行人士對記者表示,有個別人在一家銀行的賬戶達上千個,確實存在違規操作的空間和可能。
2020年10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部署在全國開展「斷卡」行動,對出租、出售、出借、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進行懲戒。
而根據央行2016年發布的《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銀行結算賬戶,含銀行卡),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戶。該通知還指出,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並賬戶,或者採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用戶應及時注銷冗餘賬戶
銀行清理異常賬戶是否會影響用戶權益?對此,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銀行對「睡眠賬戶」的清理這些年一直在持續進行,主要是因為大量「睡眠賬戶」擠佔了銀行資源,在清理之後,相關的賬戶維護成本能夠被節約下來,金融資源也能被用於服務真正的客戶。「大部分『睡眠賬戶』在較長時間沒有發生過交易,所以清理不會對客戶產生太大影響,不過銀行也要做好相關告知工作。」他說。
記者了解到,銀行在清理異常賬戶過程中,為保障用戶權益已經採取了一些措施。部分被銀行「清理」的賬戶可能是被「限制」而並不是直接銷戶或永久銷戶。例如,根據郵儲銀行公告,納入清理范圍的賬戶,需要用戶本人持有效實名證件,到銀行任意網點進行合理性登記、降級以及銷戶處理。逾期未清理的賬戶,銀行將限制金融服務。
另一方面,部分被銀行「清理」的賬戶還可以再次激活。如根據農業銀行公告,如果納入清理范圍的賬戶還想繼續使用,用戶可在規定時間內持身份證到銀行網點辦理激活手續。建行公告則表示,在規定時間沒有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及時操作激活的,如果還想繼續使用該卡,建議到建行網點詢問,是否還可以再次激活使用。
蘇筱芮建議,個人用戶要樹立兩類意識:一是賬戶盤點意識,定期梳理個人名下賬戶及資產狀況,養成查賬記賬的良好習慣;二是風險管理意識,在密碼設置、賬戶登錄管理等方面加大保護措施,冗餘賬戶及時注銷,以減少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風險。
D. 虛擬幣交易銀行卡被凍結怎麼辦
既然說無緣無故被公安機關凍結銀行卡的話,那你可以去舉報他們違規操作。
國家為了打擊電信網路新型詐騙犯罪,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以打擊,治理懲戒,該辦販賣手機卡銀行卡等良卡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遏制電信網路詐騙案件高發的勢頭,對於涉嫌良卡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徹查打擊,絕不手軟。這是國家公安機關對則禪網路詐騙犯罪的打擊和決心。
通過斷卡行動以後,涉嫌有疑似違法犯罪活動的銀行賬號將會被凍結和限制。所以題主說自己的銀行卡無故被凍結,這是不可能的。有可能你的銀行賬戶和網路電信詐騙有關,所以才會凍結。
關於銀行賬戶的凍結警方是有證據的,所以不存在無故。換句話說,如果警方無故凍結你的賬戶的話,你可能早就打電話或者直接當面找他們理論了,就不會在這里提問題了。至於你的賬戶或者你本人做了什麼,可能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有沒有把銀行卡賣給別人有沒有在網孫爛塵上進行賭博,或者有沒有被網路詐騙給騙過(因為被詐騙的有些朋友在投資的時候會有盈利,提現到自己的銀行賬戶的這種情況也有可能被凍結)。這個問題得好好回想一下自己是哪方面存在,問題也就清楚了。
要是還不清楚是什麼情況的話,可以到銀行去問工作人員是哪個公安機關,因為什麼是凍結你的賬戶。可以拿到警方的聯系方式,詢問他們到底是怎麼回事,向他們了解應該怎麼解凍自己的賬戶,我想警方會有明確的給你答復的。也就是這個時候,因為什麼事情你可能也已經知道,警方也會告訴你。這個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更沒有無緣無故的凍結。
總之還是有原因的,自己想想應該就能知道。在此提醒廣大朋友們,不要進行網路賭博和搞歷簡大小單雙的那種盈利模式的游戲,這一類涉嫌違法犯罪,到時候可能銀行賬戶會被凍結。所以,請千萬不要亂碰。網路賭博有風險,也是違法犯罪,請君須謹慎。
E. 斷卡行動凍結可以解凍嗎
可以解凍。由於銀行卡因破卡動作被凍結,72小時後自動解凍。如果72小時後還沒有解凍,很可能是因為被凍結的賬戶收到了非法資金。此時,卡的凍結期可能會延遲到6個月,或者需要等到相關案件完成後再解凍。
【拓展資料】
銀行卡凍結原因有三種:第一種,用卡過程中誤操作,被凍結;第二種,用卡過程中異常交易行為,被凍結;第三種,通過銀行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被凍結。
我們來具體講講這三種情況:
第一種,用卡過程中誤操作,會被銀行臨時凍結。
1.在ATM機上操作,輸錯密碼超過3次,會被自動凍結,這種24小時以後會自動解凍。
2.在網銀上頻繁操作,輸錯密碼超過3次,也會被自動凍結,24小時以後自動解凍。
3.在網上進行交易,被某個病毒鏈接讓誤操作,被臨時凍結,解凍要到銀行。
第二種,用卡過程中,異常交易行為,被銀行臨時凍結
1.網上頻繁小額交易、網上充值,不同賬戶來回,被銀行視為有刷單嫌疑,屬於異常交易,也會被銀行凍結。
2.大額外匯轉賬、炒虛擬貨幣,炒外匯,被銀行視為異常交易,也會被銀行凍結。
3.網上交易購買色情視頻服務、參與賭博網站等,也被視為異常交易,被銀行凍結。
4.用戶卡被別人盜用,銀行視為異常交易,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讓銀行解凍。
5.用戶銀行卡,出現巨額或高頻交易,屬於異常交易,會被銀行凍結。
第三種,通過銀行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被凍結。
1.通過銀行卡施行網路詐騙活動,獲取巨額利益,資金巨大,被司法機關定罪。
2.銀行卡涉嫌重大經濟債務糾紛,已經被法院定性,被司法機關要求銀行凍結。
3.用戶的銀行卡參與大量洗錢、涉黑團伙犯罪、涉毒交易,被司法機關定性,同樣銀行也會凍結銀行卡。
已上所有情況,銀行卡凍結,可分為臨時凍結和永久凍結,前者性質不嚴重,找到原因,銀行還會給你解凍;後者性質比較嚴重,解凍難度非常大,有的甚至會被永久凍結。
一旦發現銀行卡出現被凍結,先要找到具體的原因,打電話進行咨詢,然後到銀行進行辦理解凍。
F. 幣全假交易所破案了嗎
9月26日,湖南衡陽縣公安首次通報「9.15」特大洗錢犯罪集團案。該犯罪團伙涉嫌利用虛擬幣交易洗錢金額高達400億元,目前已串並涉電詐案件300餘起。
據公安部門披露,專案組從劉某被詐騙780萬元入手,於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別在海南、廣東、福建、江西等地多次開展收網行動,全鏈條搗毀了以洪某某為首的洗錢犯罪集團,抓獲犯罪嫌疑人93人,查封凍結涉案資金3億元,為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780萬元。
經查,自2018年開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先後在國內多個城市聯系代收代付點,將涉詐涉賭等犯罪資金轉換為虛擬幣再變現為美元進行洗白,最後利用國內多家公司採用非法回匯的手段將資金交付給其他金主,從中攫取非法利益。
該犯罪集團利用虛擬幣交易的方式洗錢金額高達400億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今年4月,公安部相關負責人曾表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出現了一些新變化、新特點,從資金通道看,傳統的三方支付、對公賬戶洗錢佔比已減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數字貨幣洗錢,尤其是利用USDT(泰達幣)危害最為嚴重。
虛擬貨幣洗錢背後是一套愈加成熟的犯罪鏈。有刑事律師向界面新聞表示,隨著犯罪分子利益鏈條的不斷擴張,犯罪手段的不斷變化,除了洗錢罪,一個與網路洗錢緊密相關的新興罪名出現,叫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即幫助洗錢團伙進行資金的非法轉移。
近日,裁判文書網上披露了一則與幫信罪有關的刑事判決書,幾名青年組團用銀行卡、微信賬號、虛擬貨幣APP等網路軟體幫助他人線上轉移非法所得,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紅線,為了「不勞而獲」的數萬元走上犯罪道路。
根據最高檢公布的幫信罪數據,2022年上半年檢察機關起訴幫信罪6.4萬人。特別是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幫信罪目前已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
具體來看,涉案人員低齡化現象突出,30歲以下的佔64.8%,18至22歲的佔23.7%。同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民營企業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較高者涉罪人數持續增加,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開發軟體、提供技術支持。
此前,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關的服務,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9月26日,人民銀行發文稱,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要全面清理整頓金融秩序,持續打擊境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中國境內比特幣交易量在全球佔比大幅下降。
8月份,網信辦發文稱,網信辦正在督促指導主要網站平台切實落實主體責任,持續保持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高壓打擊態勢,加大對誘導虛擬貨幣投資等信息內容和賬號自查自糾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