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虛擬CBT幣會有價值嗎
目前沒有。
虛擬CBT幣是加密貨幣的一種,採用區塊鏈技術產生的。目前中國禁止加密貨幣交易,暴漲暴跌的加密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難以發揮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職能,現在只是作為投機的工具。2017年9月,中國貨幣監管當局要求關閉境內虛擬貨幣交易所。
(1)區塊鏈虛擬貨幣的價值擴展閱讀:
加密貨幣(英文:Cryptocurrency,常常用復數Cryptocurrencies,又譯密碼貨幣,密碼學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貨幣是數字貨幣(或稱虛擬貨幣)的一種 。比特幣在2009年成為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這之後加密貨幣一詞多指此類設計。 自此之後數種類似的加密貨幣被創造,它們通常被稱作altcoins。 加密貨幣基於去中心化的共識機制 ,與依賴中心化監管體系的銀行金融系統相對。
❷ 區塊鏈的價值是什麼
助力數字資產確權,激發創新活力。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資源正變得越來越重要。2019年,我國已經正式將數據作為同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同等嫌判沒重要的七大生產要素之一,推進建立數據要素市場制度。但由於數據確權難、追溯難、利益分成難,數據還無法實現市場化高效配置和有序流通,嚴重製約數字經濟的發展。
(2)區塊鏈虛擬貨幣的價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成交量較大,盤中有承接,且強勢回封。做回封的勝率相對更高。本身明天就是一個情緒上走弱,但二次確認的過程。市場認可的回芹納封即使不是最強換手龍,第二天溢價的可能性也更高。
明天出手的性價比。最簡單地說,假設明天等倉買入四隻個股,只要抓到一隻能夠走換手連板的個股。那麼至少不會虧錢。
短線選手的認知。對於短線交易來說,最大的驅動力是熱點,熱點帶來的是增量資金。即使是情緒上的博弈,短線選手起沖段的作用也是將泡沫吹大,才能夠有利可圖。
❸ 虛擬貨幣有價值嗎
有潛力的數字貨幣一定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真正的虛擬貨幣。所以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區分,什麼樣的幣才是有價值的幣?
1.在技術上是否有革命性: 是否提出新的理念和技術使原有技術更完美,解決了眼前的問題,防止未來所產生的問題。代表是比特幣,以太坊,比特幣開創了數字貨幣的時代,即使比特幣問題很多,比如交易確認速度慢,不適合流通、交易費用高、能耗高等一大堆問題,但不影響比特幣行業老大的地位;以太坊開創了智能合約!代表有EOS、EOS利用石墨烯技術、DPOS共識機制和並行鏈解決了目前確認速度慢和擁堵方面的問題,為區塊鏈商業化打下了基礎。數字貨幣交易所「幣匯」。
2.公布開源代碼:真正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在發行時同步公布開源代碼,公布礦池網址。這樣必須挖礦挖出來的虛擬貨幣才是真正的虛擬貨幣。開源代碼是虛擬貨幣產生的技術基礎。看一個項目靠不靠譜,最主要的還是要看團隊有沒有在做事。
3.具有去中心化特性:目前真正的虛擬貨幣必須具有不受個人、國家或任何組織控制的特性,其發行量和價格同樣具有不可操控性,這樣的虛擬貨幣才是有價值的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是數字貨幣的最大優勢之一,是其核心競爭力,沖擊世界金融體系的有力武器。在各國政府齊力圍剿之時,正是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其無法被消滅,無法被禁止,積蓄力量一飛沖天。
4.有正規的交易平台認可:目前主流的虛擬貨幣基本都可以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只能在自己發行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定是傳銷幣或空投幣一定要當心。
5.資金關注度高:資金關注度是評價虛擬貨幣的一個重要指標。比特幣如果沒有資金關注,在幾年前一萬個比特幣也就只能買一個披薩。在目前成千上百個錯綜復雜的幣種中要想脫穎而出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關。
❹ 虛擬貨幣有什麼實際價值
一般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價值基礎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後者代表價值。從行為經濟學的觀點推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它所「等」之「價」,語言上雖稱為價值,但實際上是指效用。而虛擬貨幣代表的不是一般等「價」之「效」,而是價值本身。虛擬貨幣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在另一種說法中,也可稱為信息貨幣。它們的共性在於都是對不確定性價值、相對價值進行表示的符號。這樣說的時候,貨幣的傳統含義已經被突破了。原有含義的貨幣,只能是新的更廣義貨幣的一個特例。貨幣既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符號,也可以作為相對化價值集的符號。
貨幣決定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一般貨幣的主權在共和體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分布式的個體節點。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一般貨幣是虛擬貨幣的一個特例。這種特例的特殊點在於:第一,參照點不變。因此,價值從一個集被特化為一個可通約的值,當參照點不變時,價值等同於效用;第二,效用相對於參照點的得失不變。這意味著,參照點所擁有的值,是一個穩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經濟中,參照點也可能不變,但仍是一個散集。其不同在於這個散集中的每一個點(實際成交價)都是不穩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穩定的;但在虛擬貨幣的價值集中,每一個點都可能是穩定的,相反是那個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穩定的。反映到貨幣決定機制上,央行正是理性價值的一個固定不變的參照點的人格化代表,而虛擬貨幣市場(如股市、游戲貨幣市場)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決定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經濟學中有人把股票市場稱為虛擬貨幣市場,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場形成的經濟稱為虛擬經濟。虛擬經濟的本質是以個體為中心的信息經濟。
❺ 區塊鏈是什麼,有什麼實際價值
區塊鏈是一種全新的計算範式和分布基礎架構,利用快鏈式數據結構、分布式節點共識演算法、密碼學方式和基於自動化腳本代碼的智能合約來生產、驗證、存儲和傳輸數據。也可以說區塊鏈是一種分布式的賬本技術,能夠在非信任環境中提供去中心化信任機制,從而讓多方參與者在沒有中介機構的情況下進行安全的信任化交易。
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優勢是去中心化,能夠通過運用數據加密、時間戳、分布式共識和經濟激勵等手段,在節點無需互相信任的分布式系統中實現基於去中心化信用的點對點交易、協調與協作,從而為解決中心化機構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數據存儲不安全等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
區塊鏈的應用領域有數字貨幣、通證、金融、防偽溯源、隱私保護、供應鏈、娛樂等等,區塊鏈、比特幣的火爆,不少相關的top域名都被注冊,對域名行業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
❻ 區塊鏈產生的數字貨幣為什麼能夠具備經濟價值
區塊鏈是一般人弄不懂的新路線,有很大的探討意義,加密貨幣巳較長時間被一些國家認可,所以產生價值,而實際上實實在在的存在交易了較長時間,接受價值的人很多,所以不懂的人可以遠離,如果不懂又反對只能多些煩惱。
價值在於美國有比特幣。如果我們不發行一種類似的幣,那就會被永遠割韭菜。也是為了減少人民幣外流的唯一辦法。
區塊鏈是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一項更深層次的科學技術,代表著人工智慧的頂尖技術成果,應用領域廣泛,賦能疊加創造更具有廣泛意義的 社會 經濟價值。
區塊鏈在支付場景方面的應用快捷簡便,在數據學方面運算精密快速,大數據存儲、檢索應用場景涵蓋 社會 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科學技術等方方面面。製造業包括農業在內具有更實用更能轉化為生產力、提高生產效率的賦能前景,是大數據時代數字經濟學的前沿。
區塊鏈產生的數字貨幣代表區塊鏈的生成過程,是區塊鏈的代表。演算法不同所謂的數字貨幣叫法不同、種類不同,如平行鏈和樹圖結構鏈等,目前正是群雄並起大起大落之時、魚龍混雜大浪淘沙之際,而且也是引領、管控、人才、賦能向縱深發展的階段。
區塊鏈所產生的數字貨幣之所以有價值,是區塊鏈更廣泛的應用場景。數字貨幣本質上不是貨幣,不具備貨幣穩定、支付、存儲、貿易結算的基本功能,沒有主權國家備書,具有極大的風險和偷機性。
區塊鏈所代表的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從理念上有極積的意義,共識共創共建共產共享願望是可以理解的,能夠走多遠讓我們試目以待!
當否望交流,謝謝!
❼ 比特幣演繹「瘋狂過山車」,虛擬貨幣的前景如何
我認為虛擬貨幣在未來的前景依然是非常不錯的,比特幣雖然演繹了瘋狂過山車的過程,但是我認為比特幣的價格目前正在不斷的回歸原來的價值。
整個世界的很多投資者對於虛擬貨幣的認可度都是比較高的虛擬貨幣在未來擁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的區塊鏈技術已經獲得了非常不錯的發展。很多人之所以會不看好虛擬貨幣,就是因為虛擬貨幣的價格出現了大幅度的波動,所以才會從短期之內不看好的。
區塊鏈技術獲得了不錯的發展。目前的區塊鏈技術已經獲得了非常不錯的發展,而且在未來會繼續發展的,因為大量的人員已經重塑到了這個行業當中。區塊鏈技術在目前並不會有應用的空間,但是這項技術的發展肯定會給其他的行業帶來更大的挑戰。
現如今很多國家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都是模稜兩可的,我認為虛擬貨幣在未來肯定是有一定發展的動力的,因為區塊鏈技術在未來的發展肯定會獲得更大的突破。我們也必須要理性的看待虛擬貨幣,絕對不能夠對虛擬貨幣進行炒作。
❽ 區塊鏈和虛擬幣的價值到底在哪裡
往往我們一談到價值,自然就會聯繫到價格,確實價格是衡量價值的重要數據。作為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價格高的時候達到過14萬人民幣,現在又已經跌去50%左右,但還是高達8萬左右人民幣。
話講到這里,您或許已經明白:假如人們對一件事物沒有共同的認識,不對一個事物賦予價值,很多事物根本不會變的「值錢」。就好像我們人類對空氣、食物的認識一樣,是我們人類生活、生存所必須的一 樣!這就是「共識」,我們共同認為,想活下去,這兩樣必不可少!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價值的本質是共識。虛擬貨幣的價值共識是什麼?大部分的人以為,貨幣的本質並不是共識,而是執政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的強制力。這種說法並不是沒有道理,政府只能是價值共識產生的一種來源之一,所以大部分人認為的並不全面。在我們如今的社會中,我們對事物的價值共識產生來自與很多方式,例如:權威機構的背書、企業信用、宗教信仰、科學理論的支撐....
❾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