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比特幣是什麼東西
在什麼是比特幣中我們知道比特幣是數字貨幣,而貨幣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交易了。沖則7年前,1萬個比特幣可局判告以換來兩個披薩,現在1萬個比桐明特幣價值1200萬美元。因為它不會被增發,只有2100萬個,所以它沒有通脹風險。風險低增值快,投資者看好比特幣的長期發展,這就是比特幣的投資價值。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的數字貨幣,可以在專業的交易平台上先注冊賬戶,通過發布廣告來出售或是購買比特幣。烏托市場作為專業的比特幣交易平台,其安全性、便捷性普遍得到大家的認可,重要的是交易不會收取手續費的。
現在養女朋友、養家養孩子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 金錢,總想著多掙一些,可以試試比特幣。
目前比特幣是比較主流的幣種、大家對比特幣的認知也越來越高 比特幣在短短3個月已經翻了2倍,足可見其價值 ,從年初的25000人民幣漲到目前一個比特幣價值80000人民幣,而找到一個可靠的交易平台就顯得至關重要 utomarket 擁有多年區塊鏈開發經驗的技術團隊,專業的錢包安全團隊,非常用設備IP登錄驗證監控,錢包提現常用IP地址監視,大額操作人工審核,確保賬號與錢包資金安全。而且目前交易無手續費,比特幣價格也比同類平台合適,是交易虛擬貨幣的不二之選。
Ⅱ 比特幣虛擬貨幣交易所上海是做什麼的
上海沒有
比特幣中國(BTCC),是中國第一家,也是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由上海鏈肢薩圖西網路有限公司運營,成立於2011年6月9日。團隊成員主要來自中國、美國矽谷和歐洲。比特幣中國為用戶提供了一個可靠交易平台,通過人民幣買賣比特幣。用戶也可以將比特幣安全的保存在平台中。比特幣中國納姿在高安全性和用戶方便性上取得了最佳的平衡。
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源代碼,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的虛擬加密貨幣,由中本聰在2008年提出,2009年誕生,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的稀缺性。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洞喚絕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Ⅲ 比特幣是什麼貨幣
比特幣是電子貨幣/網路虛擬貨幣的一種。
比特幣:又稱「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網民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網民之間也有用來購買現實物品的情況。
西維吉尼亞州民主黨參議員喬·曼欽(Joe Manchin)2014年2月26日向美國聯邦政府多個監管部門發出公開信,希望有關機構能夠就比特幣鼓勵非法活動和擾亂金融秩序的現狀予以重視,並要求能盡快採取行動,以全面封殺該電子貨幣。
2017年1月24日中午12:00起,中國三大比特幣平台正式開始收取交易費。
(3)比特幣交易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貨幣特徵:
1,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2,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3,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4,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5,無隱藏成本: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6,跨平台挖掘: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
比特幣優點:
1,完全去處中心化,沒有發行機構,也就不可能操縱發行數量。其發行與流通,是通過開源的p2p演算法實現。
2,匿名、免稅、免監管。
3,健壯性。比特幣完全依賴p2p網路,無發行中心,所以外部無法關閉它。比特幣價格可能波動、崩盤,多國政府可能宣布它非法,但比特幣和比特幣龐大的p2p網路不會消失。
4,無國界、跨境。跨國匯款,會經過層層外匯管制機構,而且交易記錄會被多方記錄在案。但如果用比特幣交易,直接輸入數字地址,點一下滑鼠,等待p2p網路確認交易後,大量資金就過去了。不經過任何管控機構,也不會留下任何跨境交易記錄。
5,山寨者難於生存。由於比特幣演算法是完全開源的,誰都可以下載到源碼,修改些參數,重新編譯下,就能創造一種新的p2p貨幣。
但這些山寨貨幣很脆弱,極易遭到51%攻擊。任何個人或組織,只要控制一種p2p貨幣網路51%的運算能力,就可以隨意操縱交易、幣值,這會對p2p貨幣構成毀滅性打擊。
很多山寨幣,就是死在了這一環節上。而比特幣網路已經足夠健壯,想要控制比特幣網路51%的運算力,所需要的cpu/gpu數量將是一個天文數字。
比特幣缺點
1,交易平台的脆弱性。比特幣網路很健壯,但比特幣交易平台很脆弱。交易平台通常是一個網站,而網站會遭到黑客攻擊,或者遭到主管部門的關閉。
2,交易確認時間長。比特幣錢包初次安裝時,會消耗大量時間下載歷史交易數據塊。而比特幣交易時,為了確認數據准確性,會消耗一些時間,與p2p網路進行交互,得到全網確認後,交易才算完成。
3,價格波動極大。由於大量炒家介入,導致比特幣兌換現金的價格如過山車一般起伏。使得比特幣更適合投機,而不是匿名交易。
4,大眾對原理不理解,以及傳統金融從業人員的抵制。活躍網民了解p2p網路的原理,知道比特幣無法人為操縱和控制。
但大眾並不理解,很多人甚至無法分清比特幣和Q幣的區別。「沒有發行者」是比特幣的優點,但在傳統金融從業人員看來,「沒有發行者」的貨幣毫無價值。
Ⅳ 國家虛擬貨幣平台允許比特幣交易嗎
法律分析:不允許。1、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2、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第三條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第五條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Ⅳ 買賣比特幣違法嗎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不是完全合法。比特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不能和人民幣一樣交易使用。我國范圍內有比特幣存在,單純持有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只是我國已經限制了比特幣的交易,一般只能在個體之間交易轉讓,不允許公開向公眾發售,因為它存在比較大的投資管理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比特幣違法嗎?
雖然13年的時候國家不允許機構參與比特幣投資,但是當時就已經明確說明了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普通投資者在盈虧自負的情況下參與投資,是不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打擊針對企業家和嚴重危害民營企業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佔、挪用的財物,完善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比特幣已經得到認可是屬於一種數字資產,普通人合法買賣比特幣並不犯法。
以上這些信息都是投資者參與比特幣交易不違反的證明。普通投資者玩比特幣是合法的,只是有人在合規的市場做著不合規的事。只要你的資金來源沒有問題,那麼你買多少比特幣都是合法的,這是屬於你個人的資產。就像你的房子還有車子一樣,如果有人搶你的比特幣或者其他東西,你都是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的。我們國家雖然沒有像德國,日本,韓國這些國家一樣公開支持比特幣,但是也沒有反對比特幣,覺得比特幣沒有價值。
玩比特幣需要注意什麼?
1:不要玩杠桿合約
幣圈幣種走勢本來就上躥下跳,驚險刺激,可以說是自帶杠桿,如果再加杠桿,等於將風險無限制擴大,最後爆倉出局是百分之百的結果!不要問我為什麼知道,我玩合約破過產,負過債,賺的錢都是現貨帶來的,合約只是我的游戲。
2:不要去小交易所交易
小交易所很多從團隊到技術都很垃圾,甚至老闆本身沒安好圓汪心,這些年跑路的小交易所太多了,黑心老闆罄竹難書,如果你賺了好多錢最後交易所跑了,可想而知你的心理落差什麼樣的。
3:不要碰一些空氣幣和傳銷幣
那種拉人頭買幣的,然後讓你拉人頭再買的世或,一定是傳銷幣,如果你實在不知道如何分辨,那你下載個aicoin,或者《非小號》去查下幣種市值前100名,基搜腔伍本不會遇到這些渣渣了。
4:不要整天道聽途說,人雲亦雲,沒有隻漲不跌的市場,自己有個規劃,賺多少滿意,虧多少止損,賺的差不多記得出金,漲得有多瘋狂,下跌的時候就有多殘酷,如果你一直被市場情緒左右,那早晚賺到的還得送回去。
5:多學習,區塊鏈和幣的關系,不要僅僅是把炒幣當作投機,而是了解幣背後的邏輯,對區塊鏈行業不能說要做到門清,起碼應該具備一定的認知,而不是僅僅投機炒作,認知到什麼地步,才能收獲什麼樣的財富。
Ⅵ 比特幣為什麼能換錢
因為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許多面向科技玩家的網站,已經開始接受比特幣交易。比如火幣、幣安、OKEx之類的網站,以及淘寶某些商店,甚至能接受比特幣兌換美元、歐元等服務。毫無疑問,比特幣已經成為真正的流通貨幣,而非騰訊Q幣那樣的虛擬貨幣。國外已經有專門的比特幣第三方支付公司,類似國內的支付寶,可以提供API介面服務。
可以用錢來買比特幣,也可以當采礦者,「開采」它們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就行。通過用電腦反復解密,與其他的淘金者競爭,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電腦能夠成功地創造出一組數字,就會獲得12.5個比特幣。
比特幣是分散化的,需要在每個單位計算時間內創造固定數量比特幣是每10分鍾內可獲得12.5個比特幣。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幣上限將達到2100萬個。換句話說,比特幣體制是可以自給自足的,譯成編碼可抵禦通脹,防止他人搞破壞。
(6)比特幣交易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貨幣特徵;
1、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2、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3、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4、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5、無隱藏成本: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6、跨平台挖掘: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
Ⅶ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Ⅷ 比特幣是什麼
什麼是比特幣(Bitcoin、BTC)?
有人說,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
什麼是比特幣?
有人說,比特幣是一種虛擬的總量恆定2100萬的數字加密貨幣。
到底什麼是比特幣?
還是由我來給大家講個故事吧。
在古代的一個部落里,村長會獎勵表現突出的村民一顆特製的星星,久而久之星星變成了流通的貨幣,村民們用它來交換貨物。但是有村民開始自己製作星星,打破了這種生態平衡,於是,星星失去了作為貨幣的信用價值。
村長換了一種獎勵方式——記賬。每個村民都有一個賬本,用來登記星星數量的變化信息,同時每一筆登記信息都需要在副村長那裡記總賬。但是,村民們慢慢發現,跟副村長關系好的人,他們的星星數量有貓膩。於是,記賬這種方式也無法令人信服了。
最後,村長又想了一個辦法, 收回副村長記總賬的權利 , 改用全體村民一起記賬 ,每一筆星星的變動信息,要求每個村民都記下來。然後,每天固定的時間, 全村人一起核對當天發生的交易 ,每天先計算出來的村民,會收到1顆星星的獎勵。 每一筆交易只有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記賬才會被認可 ,意味著你要更改自己賬單里星星的數量,你需要同步更改絕大多數村民的賬本信息與之匹配,才會被認可。這種方式使得每個村民賬本里的星星變得十分安全。另外,村長告訴大家, 星星的總量是恆定的 ,不用擔心通貨膨脹貶值,目前還有很多星星沒有拿出來獎勵大家, 需要大家努力去獲取 。
在這個故事裡,每個村民賬本里的星星就是比特幣。整個村子就是一個p2p(個人對個人)網路,每個村民都是一個節點。村民和賬本共同組成的系統就是區塊鏈。副村長記總賬就是中心化,取消副村長記總賬,就是去中心化。最先計算出來結果的村民會得到獎勵,這就是挖礦,用於計算的工具就是礦機。這個聰明的村長叫中本聰。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銀數談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鋒碰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
比特幣就是一種虛擬貨幣,他是由中本聰發明出來的,一種去中心化的虛擬的貨幣,現在成了一種金融手段,也成了一種自己產業鏈,因為比特幣,導致很多人看到虛擬貨幣的巨大利益,導致出現了很多的虛擬貨幣種類。
為什麼比特幣的價值越來越高,是因為人們的一種信仰,以及這裡面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金融價值,以及很多的產業結合,未來,比特幣將會形成一套自己的生態鏈,這樣它就會一直存在下去.
為什麼我會這這么支持比特幣呢:
一、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我發現比特幣並不是我所想的那麼簡單,它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生態.包括礦機、幣的價值等等.
二、很多人已經把比特幣當成了自己的一種信仰,就像我們A股的茅台等。
三、就是世界上,有一些東西已經用它來交易.具體是什麼需要你自己親自去尋找答案.
未來,比特幣是否會良性發展,個人認為它會越來越規范化,因為只有規范,才能讓那些交易所之類的利益集體一直存活下去.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畢猜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2] 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2017年12月17日,比特幣達到 歷史 最高價19850美元。
2020年5月8日,比特幣價格突破10000美元。
2009年,比特幣出生那天,價格幾乎是0,到了某年5.22日,有了10000Btc買兩個披薩,再到2017年頂峰13萬一個的btc!比特幣越來越貴,他不就是一個程序員搞出來的一套演算法,一串數字么?為什麼價值這么高呢?相信很多朋友都有這樣的疑問,那麼今天我就為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下比特幣是什麼,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我有專門寫文章介紹,可以看一下。
市場上主流的數字貨幣,但是他不是真實的流通的只能在網路上進行交換,所以全是一種虛擬的貨幣,他的波動非常的,一般不建議投資者去玩比特幣,注意安全
比特幣(Bitcoin:比特金)最早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可以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它的特點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數字世界使用,不屬於任何國家和金融機構,並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兌換它,也因此被部分不法分子當做洗錢工具。2013年,美國政府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使得比特幣價格大漲。而在中國,2013年11月19日,一個比特幣就相當於6,989元人民幣。
2014年1月7日,淘寶發布公告,宣布1月14日起禁售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幣等商品。西維吉尼亞州民主黨參議員喬·曼欽(Joe Manchin)2014年2月26日向美國聯邦政府多個監管部門發出公開信,希望有關機構能夠對比特幣鼓勵非法活動和擾亂金融秩序的現狀予以重視,並要求能盡快採取行動,以全面封殺該電子貨幣。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市金融辦等對比特幣中國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該企業是否未經許可或無牌照開展信貸、支付、匯兌等相關業務;反洗錢制度落實情況;資金安全隱患等。2017年1月12日,央行營業管理部也在北京進駐「火幣網」、「幣行」等交易平台。2017年8月1日起全球比特幣交易平台將暫停充值、提現服務。比特幣中國數字資產交易平台9月14日起停止新用戶注冊,9月30日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將停止所有交易業務。
2020年5月10日,比特幣單價在半小時內從9500美元價位瞬間下跌了上千美元,最低價格跌破8200美元,最高價差超1400美元。
比特幣是由中本聰提出的一種去中心化貨幣,總量2100萬個,通過記賬挖礦產出,每4年產量自動減半,由專業挖礦礦機挖出,現在比特幣挖礦競爭激烈,小散戶很難挖到比特幣,概率太低了,現在一般都是礦場或者礦池挖比特幣(我的小視頻有專門視頻講解)。
目前比特幣價值67000一枚,現貨市場看漲情緒比較高。
比特幣可以說是數字貨幣的鼻祖,很多的國家都把它定義為一種虛擬資產,就跟黃金一樣,是一種投資商品。比特幣是一種資產,總量恆定、發行機制完全透明、並且機器執行,而且不受任何國家或機構的控制的虛擬數字貨幣。
Ⅸ 怎樣理解比特幣之類的"虛擬貨幣"(五)
之所以會有商家同意使用比特幣來完成結算或支付,並非因為它有價值,而只是由於存在比特幣與法定貨幣間的交易(兌換)市場。
由此可見,比特幣之所以能成為貨幣,關鍵在於兩點 :
一是存在比特幣與法定貨幣間的兌換市場 ;
二是存在願意使用比特幣完成結算或支付的商家或債權人。
而前者又是後者得以存在的前提。
由此便可以理解,我國監管機構要求境內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限期關停這一舉措,實在是釜底抽薪之舉,實質上判處了比特幣的死刑。
比特幣需要動用專門的電子設備,經過足夠的時間與電力消耗之後,才能被「千辛萬苦」地「挖掘」出來。於是有人便套用馬克思的理論,認定比特幣的生產凝結了人類的抽象勞動,因此具有「價值」,可以成為一般等價物,從而可以作為貨幣。
這種邏輯錯在忘記了價值必須依附於其客觀載體「使用價值」之上才能生成。
任何一個物件,它首先必須具有某種使用價值,能夠滿足人類的某種需要,然後才能談及它在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人類腦力與體力。
而除了具有所謂的貨幣這種使用價值之外,比特幣毫無其它用途可言。實際上,即使它的貨幣功能也不是人類發展所必需的。
換句話說,相較於現有的法定電子貨幣,比特幣的貨幣功效並未增進人類 社會 的福利,因而實際上沒有使用價值,也就談不上具有價值了。
Ⅹ 比特幣是什麼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作用:比特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數量有限,但是可以用來套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螞磨國家的貨幣。你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的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完全去處中心化,沒有發行機構,也就不可能操縱發行數量。其發行與流通,是通過開源的p2p演算法實現。
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悶喊斗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滲鏈以獲取。
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無隱藏成本: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跨平台挖掘: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