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虛擬貨幣提現違法嗎
虛擬貨幣提現不違法。
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的性質,而是一種商品。提現的行為本質是把商品重新交易給運營方,而商品交易是自由的,所以運營方完全可以拒絕,除非事先有合同約定其必須回購。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以下四類:
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
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
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㈡ 日本又給虛擬貨幣修訂新法了
白天看到《日經新聞》關於「虛擬貨幣海外匯款」的報道,實在是槽很大不吐不快,忍不住寫一個解讀版逐段分析一下:
由於管理不善,導致近期虛擬貨幣的海外匯款業務頻頻出現問題,為此日本財務省制定了規則。規則明確了3000萬日元等額以上的支付應該向當局報告的准則。財務省預計將來會有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的跨境貨物及服務的結算,需要易懂的規則,因此領先於其他國家制定了此項規則。
這樣一來,不僅更容易把握跨境交易實態,也可以有效抑制洗錢。
今年一月,虛擬貨幣行業的大型承兌商Coincheck流失了相當於580億日元的資產。為此金融廳迫使暴露出問題的從業商退出,並且接受IT以及券商頂級企業的支援,從此進入了摸索下個成長方式的階段。使用虛擬貨幣的海外匯款,也改變了不明確的報告規則,規范了交易環境。
財務部有可能在6月就對外匯法的相關法令進行修改。外匯法規定了在海外法人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超過3000萬日元的支付,有向財務部事後報告的義務。日本在2017年的修正版資金決演算法里,也在發達國家中首先規定虛擬貨幣與現金一樣是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通過此次修正,虛擬貨幣開始在形式上出現了3000萬日元以上的報告義務。
可是由於並沒有定義虛擬貨幣是否「超過了3000萬日元」的准則,使得漏報成為可能。基此現狀,財務省指定了是否有報告義務的明確基準。
修正法案里,根據實際支付日的虛擬貨幣承兌商的價格,換算成現金價格來判斷是否需要向財務省進行報告。例如,今天是4月4日,1個比特幣可以承兌大約80萬日元。如果這一天使用了40個比特幣進行支付,也就是超過了3000萬日元,就需要向財務省進行申報。
如果是使用了缺乏參考市價的知名度低的虛擬貨幣來支付,允許參考此幣種與比特幣或其他主流貨幣的之間交易市價來判定是否超過了3000萬日元。
虛擬貨幣的相關大事件:
2014年,MtGox丟了約為470億日元的虛擬貨幣
17年,修正版資金決演算法施行。虛擬貨幣被定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此外虛擬貨幣承兌商導入注冊制,接受當局監督。
18年1月,CoinCheck丟失580億日元虛擬貨幣,金融廳強化了對策。
2月,金融廳對承兌商進行入駐檢查。
3月,金融廳對7家承兌商進行行政處分。
G20開始討論虛擬貨幣問題。
4月,Monex開始對收購Coincheck進行最後調整。
根據財務省消息,早在2017年虛擬貨幣被定義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之前,便有基於外匯法向財務省的報告。最早的報告始於2016年年中,現在約有1000件。
跨國內外的承兌商之間的虛擬貨幣流通額中,很多支付金額超過了3000萬日元。財務部預估最近一年半最低也有300億日元。
但是,這類自主報告很有可能只是來自於一部分極其專業的從業者。虛擬貨幣市場如果變得更加健全,與國外進行交易時使用虛擬貨幣的法人和個人也會漸漸增多。財務省外匯室表示要「防止不知不覺地違反外匯法」。一旦規則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交易方式也會更加便利。
㈢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㈣ 虛擬幣賺了幾百萬,怎麼出貨
首先需要在一個大的交易平台比如幣安火幣之類的注冊一個比特幣錢包2注冊完成後,進入交易平台後,點擊資產管理,找到提現,按照操作流程走就可以把幣提到錢包里3提現到錢包里之後,需要等大概30分鍾左右,賬戶usdt變現最快的方法就是你先把usdt劃轉成法幣,然後再去法幣出售還要看你有多少usdt,然後找到合適的承兌商,就可以交易了溫馨提示中國大陸用戶各交易所已經開始慢慢准備清退現有存量用戶,再說虛擬貨幣資產風險太大,建議。
一定要選大的正規交易所, 但是如果交易所被黑,大的也沒辦法,因此大額最好存自己錢包加密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貨幣是數字貨幣或稱虛擬貨幣的一種 相關介紹。
在億屏在線上賺的錢是可以直接提現的,在軟體中的「我的」頁面中點擊「我的錢包」,綁定微信賬戶支付寶賬戶或者是銀行賬戶,就可以把賺取的錢提現到個人賬戶上億屏在線賺的錢都是人民幣,不是虛擬貨幣,不需要兌換。
其次直接推薦二名玩家,可拿二代玩家每日產能的10%3直接推薦三名玩家,可拿三代玩家每日產能的10%以此類推,最高可拿10代玩家每日產能的10%這個獎金最最最重要,倍增起來非常厲害,已經有好多朋友日收入突破幾千元。
㈤ 承兌商是如何掙錢的
承兌即承諾兌付的意思,常見的承兌工具是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承兌來賺錢櫻團森,那麼你知道脊畝承兌商是如何掙錢的或沖嗎
承兌商是如何掙錢的
承兌商是通過貼現來賺錢的,即資金需求方將承兌匯票向承兌商兌換現金,承兌商在扣除一部分利息後再支付資金。假如: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為1000萬元,還有一年到期,銀行的貸款利率為10%,通過貼現則可以獲得900萬元的資金,另外100萬則作為銀行的收益。
什麼是承兌匯票呢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在商業交易中,如果購貨方暫時無法制度,售貨方就會向其簽訂承兌匯票,以約定通過匯票在一定時間付款。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㈥ 虛擬幣的好處是什麼
虛擬貨幣具有獲取途徑方便、優化資源配置、聯合生產要素、激活儲蓄功能並補充宏觀調控手段等一系列的優點,其中虛擬貨幣蓬勃發展的現狀更是離不開前兩個優點:1.虛擬貨幣獲取途徑方便。首先以Q幣為例,可以通過撥打聲訊電話向自己的QQ個人賬戶充值,採取QQ號碼與固定電話或小靈通號碼綁定的方式。一個QQ號碼可以同時綁定多個電話號碼,且綁定關系可以更改。同時,綁定的聲訊電話還可以用來進行Q點充值。另一種常用手段是通過騰訊公司授權的經銷商購買QQ卡(實物卡)。在銷售點購買QQ卡後,用戶只需登陸騰訊Q卡充值主頁,選擇Q幣充值或Q點充值,即可將卡中的Q幣充入到個人賬戶。除了以上的方式,還可以通過銀行卡或者騰訊支付工具財付通、一點通等購買虛擬QQ卡,進而完成Q幣充值。通過電信或網通家庭寬頻賬號,以及通過騰訊其他增值業務中的贈送活動,也可以充值Q幣。另外,Paypal也是大家十分熟悉的在線支付方式,具有快速、安全、方便的優點。Paypal不需要用信用卡(信用卡的安全性較低),只需把Paypal賬戶跟銀行存摺綁定,Paypal就可以在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替用戶完成支付,無手續費。每筆支付都是在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完成,Paypal會替用戶保密銀行賬戶信息,不會透露給收款。2.虛擬貨幣可以優化資源配置。,網路中的各種資源十分豐富,其中的虛擬產品和服務滿足各類人們的不同需求。發展之初,支付方式主要是郵局匯款,但成本過高,也過於繁瑣。如果選用銀行卡支付,又可能會導致銀行卡資料外泄,造成無可預期的風險。
㈦ 央行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 如果賬戶被限制裡面的資金會怎麼處理
在我國法律裡面,針對比特幣的商品屬性它是保護的,然而針對比特幣的貨幣屬性是不承認的,可能這個說法有點抽象,具體舉一個例子,我們首先說這個商品屬性。把比特幣看作一個商品,你用人民幣去換的,那麼這個商品本身就是你的財產,你的幣,作為商品是一種財產性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一點已經毋庸置疑了。貨幣屬性要復雜一點。舉個例子,比特幣在你這個地方能夠兌換成各種主權的貨幣。或者比特幣在你這個地方可以兌換其他的虛擬貨幣,那這個時候其實相當於你給這個事情提供了一個流動性,這個流動性表現的就是虛擬幣的貨幣屬性。
今年6月21日央行約談了國內部分中字頭銀行和支付機構,重申了堅決切斷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資金支付鏈路,隨即中農工建等各大銀行均發布了禁止支持比特幣交易的公告,同時明確表明會採取暫停相關賬戶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
那麼銀行是否有權暫停注銷存款賬戶呢?根據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因此銀行發布公告表示會採取暫停相關賬戶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確實是有法可依的。
一旦銀行發現交易資金屬於虛擬貨幣是有權拒絕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的,至於銀行是否有權直接注銷存款賬戶,個人認為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屬於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如果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約定有客戶進行違法行為銀行可注銷賬戶這一條的話,那麼銀行確實是有權直接注銷存款賬戶的,而且事實上大部分銀行在你開戶的時候就已經制定了類似的條款。
那麼注銷後錢怎麼辦呢?銀行注銷賬戶本質上是解除合同的行為,合同解除後銀行也應當依法依約退還客戶的存款,因此即使客戶的存款賬戶被注銷,銀行裡面的錢也是應該退還給客戶的,即使裡面的存款被公安機關認為是涉案財產,也應當在取得公安機關的書面要求才可以進行查詢凍結劃扣等行為。
而在此之前裡面的錢都是銀行應當返還給客戶的,不過在各大銀行發布的公告中都提及了會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因此如果交易確實屬於涉嫌違法犯罪的話,這很可能會被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凍結。針對這個問題,我認為銀行本身其實無法起到禁止的效果,除非交易雙方明確告知銀行我交易的是虛擬貨幣,否則銀行如何來判斷是否在進行交易使用貨幣呢?
有人可能會說銀行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等進行驗證,但根據商業銀行法第29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因此在銀行確認該筆資金是虛擬貨幣交易資金之前就不應當報告給相關單位,從而也就無法由第三方協助銀行判斷是否屬於虛擬貨幣的交易資金。銀行即使發布了公告,但是根據銀行公告的內容,仍然是無法起到全面禁止的效果的。
㈧ 那個怎麼從虛擬幣轉到紙幣啊
在一家正規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注冊一個賬號,進行實名認證,綁定銀行卡和手機號,把虛擬貨幣充值到交易平台,然後把虛擬貨幣賣掉提現到銀行卡,然後使用自動取款機把資金以紙幣的形式提現出來即可。前提是這家平台要支持你擁有的虛擬貨幣。
中國把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都是傳統的老牌加密數字貨幣,經受了市場的考驗,各有自己的特色,迎合了各自玩家的需要。福源幣則是新生代的佼佼者,主打幣商圈,是一種和全球珠寶相結合的、類似於一個全球珠寶行業的商業積分系統。
㈨ usdt承兌商10000塊錢掙多少錢
日收益80;月收益2400。
1.收購USDT價格比火幣低兩到三分,這是後台設定的USDT價格,根據火幣的USDT價格,來設定Tcoins的USDT價格,假設火幣是7.00元,Tcoins會是6.98元,而且這是收購的價格。
2.隨時存取,可提到任何一家交易所。
3.承兌商單日每筆流水可獲得總流水的0.8%利潤,升級成為黃金VIP還能拿到1%利潤以及下線總流水利潤的0.2%
投入10000,日收益為:10000*0.8%=80元,月收益:80*30天=2400,月化收益率:24%。
泰達幣(USDT)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
㈩ 央行承認的虛擬貨幣有哪些
央行不承認任何虛擬貨幣,而且中國目前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做出了明確規范。
目前市面上被中國承認的數字貨幣,只有央行發布的數字人民幣DECP,不過目前DECP還處於測試階段,並未普及,央行數字貨幣 DECP 已在農業銀行進行內測,同時也開始在深圳、雄安、成都、蘇州等城市進行試點,DECP 和傳統紙幣一樣由央行發行,本質上替代的是流通中的現金,只是換了種形式存在了數字錢包里。
關於虛擬幣的概念,主要代表觀點有以下三種:
1.虛擬兌換工具說。虛擬貨幣被界定為網路游戲中的虛擬兌換工具,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用途與職能。2009年6月4日國家文化部下發的《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採用此說。
2.貨幣部分職能說。虛擬貨幣具備真實貨幣的部分職能,近似貨幣但又不是貨幣。有學者將虛擬貨幣分為初級虛擬貨幣、硬通貨初級虛擬貨幣和高級虛擬貨幣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的虛擬貨幣由非金融機構發行,藉助計算機網路在小范圍的商家與持有者之間流通;第二階段的流通領域擴張到了所有接受初級虛擬貨幣的商家;理想中的第三階段是由中央銀行或者特定金融機構發行,虛擬貨幣成為能在虛擬世界中流通的法定貨幣。當前的虛擬貨幣僅處於初級階段。
3.數字貨幣說。虛擬貨幣基於數學演算法成立,不需要第三方信用機構的介入,任何達成一致的參與者都能使用,可以在網路虛擬空間發揮多種貨幣職能。如有學者認為,數字貨幣是基於計算機技術開發出來,以嚴格的數學演算法或加密技術保證安全性與專有性,在虛擬社區成員中流通且不受監管,不以物理介質為載體的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