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三大協會聯手「封殺」虛擬貨幣,幣圈一夜崩盤,釋放了什麼信號
三大協會聯手封殺虛擬貨幣銀行協會。互聯網協會金融協會紛紛出台文件聯手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支付提供支付業務,這是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新的要求,因為虛擬貨幣現在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幣圈,圈錢傳銷,炒作,空氣幣等各種各樣的詐騙事件,關於虛擬貨幣的詐騙事件,爆發率比以前高了12倍不止。
對於正常投資者來說,虛擬貨幣的風險過高,這不是一個好的投資選項,因為你只能賺得起錢,虧了錢之後,你覺得自己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損傷,那你不要碰這個東西了,而且很多人他根本就不了解虛擬貨幣,就是覺得這東西熱度高,看別人在買我也買,實際上你買的那個平台,它都有可能不是官方的平台,被騙錢的,被詐騙的,被傳銷的這種事情都不止一次的發生了。
② 數字貨幣虛擬貨幣電子貨幣三者之間區別是什麼
數字貨幣、虛擬貨幣、電子貨幣,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最近虛擬貨幣也是非常的爆火,很多小夥伴好奇虛擬貨幣和數字貨幣、電子貨幣有什麼區別,那麼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數字貨幣、虛擬貨幣、電子貨幣,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1.數字貨幣的沿革
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移動互聯網、雲計算、安全存儲、區塊鏈技術不斷演進,全球范圍內的支付方式在發生著巨大變化。2019年6月,Facebook主導的加密貨幣Libra橫空出世,並發布Libra白皮書宣稱要建立一套簡單的全球貨幣和金融基礎設施,數字貨幣的概念引起市場廣泛關注。曾在2019年12月還表示未來五年內,無需發行數字貨幣的美聯儲,近日對於數字貨幣的顯示出更加積極的態度,稱其正與其他國家央行合作,增進對「央行數字貨幣」的理解。2020年各國央行對於數字貨幣的研究將明顯提速。
數字貨幣的概念自1983年提出以來,經過近四十年發展沿革,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取得了重要的發展。實現了從完全匿名到可控匿名遲滲、從在線到離線、從單銀行數字貨幣系統到多銀行數字貨幣系統、從中心化到去中心化的演變。
2.數字貨幣、虛擬貨幣、電子貨幣
(1)電子貨幣:即通過電子化方式支付的貨幣。本質上是法定貨幣的電子化和網路化,按照發行主體和應用場景分為儲值卡、銀行卡、第三方支付等;
通常是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企業、金融機構使用數字化的支付手段,通過網路向另一方進行貨幣支付或者資金流轉的過程。
一般根據N.Asokan的分類方法可以將電子支付系統劃分為基於賬戶和基於數字貨幣的兩大支付系統。基於賬戶的支付系統是用戶在支付服務提供商處開設賬戶.
並授權其進行支付,如借記卡、信用卡等結算卡系統,通過網路由「卡號」找到後天系統的賬戶賬號,根據指令完成賬戶上資金的流轉。
基於數字貨幣的支付系統,用戶從貨幣發行處購買電子數字代幣,代幣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實現對商家的支付,也可以存儲下來,在網路環境中起到現金的作用。
(2)虛擬貨幣:歐洲央行2012年10月發布的《虛擬貨幣體系報告》將虛擬貨幣定義為:一種未加監管的數字貨幣,由其開發者發行並控制,被某一特定虛擬社區成員接輪凱受並使用。
簡單來說虛擬貨幣由特定主體發行,被特定成員接受和使用,貨幣價值、用處、管理和控制均由發行主體控制。
據此定義目前我國的騰訊Q幣,新浪的U幣,網路的網路幣等都是虛擬貨幣。2009年6月以前騰訊的Q幣等虛臘旦喚擬貨幣可以兌換人民幣,2009年之後國家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通知,上述虛擬貨幣僅能夠在特定平台上流通,不可兌換人民幣,不可贖回。
(3)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貨幣使用加密演算法和加密技術來確保整個網路的安全性。許多加密貨幣都是基於區塊鏈的分布式系統,通過私鑰和公鑰來促進對等傳輸,實現點對點交易,公鑰必須在區塊鏈上公布,讓所有人見證加密貨幣的歸屬和交易過程。
發行方不對貨幣的價值、用處、存在方式有任何的限制,運行在區塊鏈網路上,價值取決於使用者。典型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Libra等。
③ 美國稅法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挖礦和支付繳稅的條款分析
對於非定居在美國的外國人,如果在美國發生交易或者業務,與美國國民和定居人員相同,必須按照美國現行稅法納稅。
2014年5月,美國國稅局IRS發布了關於虛擬貨幣在美國聯邦稅體系中被定義為財產的指引和財產交易應用的稅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IRS Virtual Currency Guidance: Virtual Currency Is Treated as Property for U.S. Federal Tax Purposes; General Rules for Property Transactions Apply。
通則中Q&A部分指出,對於聯邦稅來說, 虛擬貨幣被定義為財產 范疇,通常適用於財產的稅收條款也適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通則中還指出:納稅人如果收到 虛擬貨幣作為服務和商品的支付手段 ,在計算其總收入時,需考慮在收到虛擬貨幣當天,虛擬貨幣以美元計價的公允市值(買賣雙方在完全自願,並充分了解所有信息的前提下完成交易的價格),詳細 應稅與非應稅收入細則: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 當虛擬貨幣作為貨幣和服務的支付工具時,計算虛擬貨幣的稅基也是按照收到當日以美元計價的公允市值,更多信息詳見 Publication 551, Basis of Assets 。虛擬貨幣的公允市值是由交易平台列出的、市場供需決定的、以美元計價的兌換率。
關於 虛擬貨幣由於市場交易產生應稅收入 ,通則中明確:如果虛擬貨幣賣出所得超出調整後的買入成本(稅基),納稅人即產生了應稅收入;相應的,納銳人如果賣出虛擬貨幣所得小於調整後的買入成本(稅基),納稅人則發生損失。關於銷售和交易虛擬貨幣的納稅信息,包括損失是否可抵減稅收,詳見 Publication 544,Sales and Other Disopositions of Assets。
通過挖礦獲得虛擬貨幣 是否應當繳稅,通則中也明確答復:挖礦所得需要納稅,納稅人通過挖礦獲取虛擬貨幣,在收到當日要按照公允市值計入總收入。詳細應稅與非應稅收入細則: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如果是個體經營挖礦獲取收益,需按照個體經營稅收原則繳稅。具體該商業行為的費用、利潤和稅收,詳見Publication 334, Tax Guide for Small Business和Publication 535, Business Expenses。
通則中還提到:對於 虛擬貨幣作為工資支付給員工 ,虛擬貨幣的公允市值也納入個人所得稅范疇,適用於聯邦社會保險捐助法案和聯邦失業稅法。納稅人必須上報W-2表格,詳見Publication 15(Circular E)雇員稅收指引。
1. 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計稅方法:
根據IRS發布的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和Publication 551, Basis of Assets,當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員工的工資,那麼必須將收到虛擬貨幣當日的公允市值納入收入所得計算,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並適用於聯邦社會保險捐助法案和聯邦失業稅法。根據IRS發布的Publication 551, Basis of Assets,當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手段,其稅基收入按照收到虛擬貨幣的當天公允市值計量。
2. 虛擬貨幣交易損益的計稅方法:
根據IRS發布的Publication 544,Sales and Other Disopositions of Assets,虛擬貨幣與股票、債券、黃金、房產等相同,定義為capital assets,這類資產的交易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即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購買虛擬貨幣所花費的成本,經過某些增減項調整後的全部成本為調整後的稅基,賣出所得為實現收入,當實現收入大於調整後的稅基即產生資本利得,反之為資本損失。
一般來說,財產持有期現超過1年為長期投資,小於1年為短期投資。在計算凈資本利得和損失時,需要分開長期和短期計算。如果全部的資本利得大於資本損失,則二者軋差是應納稅部分。個人最高稅率分別為0%、15%、20%、25%和28%。如果全部資本損失大於資本利得,則二者軋差是可減免稅收的部分,但是具體可減免數量有限制,一般來說每年最高減免額為$3,000。如果當年應稅收入小於0或者凈資本損失超過1年,則可轉移至下一年的減免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資本利得、損失計算需要區分。
3.挖礦所得虛擬貨幣的計稅方法:
根據IRS發布的Publication 334,Tax Guide for Small Business和Publication 535 Business Expenses,年凈收入大於$400需要報稅,個體經營的稅率為15.3%。在明確應稅收入之前,需要確定報稅年度、會計方法,會計方法確定後如需更改則要IRS審批同意後才可修改。會計方法包括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特定收入和費用會計方法等。收入作為財產確認也需計稅,即收到虛擬貨幣也是應稅收入。如果是美國公民,即使不在美國境內也必須報稅,除非是美國稅法規定可以免除的稅收;如果是生活在美國境外,部分或全部國外業務收入可免稅。
④ 數字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區別與聯系
概念不同。數字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虛擬貨幣是電子商務的產物,並非真實的貨幣。
類型不同。數字貨幣以比特幣為代表,總量較小,且為不可無限製造類型的貨幣。虛擬貨幣有三種類型,即游戲幣、門戶網站或即時通信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如Q幣)、虛擬貨幣(如貝寶貨幣)。
特點不同。數字貨幣具有無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的特點。虛擬貨幣具有不兌換法定貨幣、可在虛擬網路中購物或增值的特點。
拓展資料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2021年5月18日晚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公告明確表示,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同時提醒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財產和權益損失。
CBDC,全稱為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譯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英國央行英格蘭銀行在其關於CBDC的研究報告中給出這樣的定義: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是中央銀行貨幣的電子形式,家庭和企業都可以使用它來進行付款和儲值。
中國版CBDC被描述為,數字人民幣,是由人民銀行發行,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並向公眾兌換,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紙鈔和硬幣等價,並具有價值特徵和法償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
而我們所說的DC/EP是中國版的央行數字貨幣,譯為「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
國際清算中心(BIS)與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兩個權威國際組織聯手在2018年和2019年對全球60多家中央銀行進行了兩次問卷調查。問卷調查內容包括各國央行在數字貨幣上的工作進展、研究數字貨幣的動機以及發行數字貨幣的可能性。70%的央行都表示正在參與(或將要參與)數字貨幣的研究。
⑤ 虛擬貨幣大跌致43家機構損失上百億美元,致其大跌的原因是什麼
社會因素,市場因素,價格因素,生活水平,生活質量,人們的收入都會導致股票大跌
⑥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政策規定:監管嚴格,明令禁止,在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上,中國央行表示,將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虛擬貨幣」相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所,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發布公告,明確態度、警示風險、並部署各地開展整治。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⑦ 發改委再度部署虛擬貨幣「挖礦」治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存在哪些嚴重的危害
國家發改委:全面整治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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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07北京青年報北青網官方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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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16日),在國家發改委11月例行發布會上,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將以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為重點開展全面整治。對執行居民電價的單位,若發現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將研究對其加征懲罰性電價,形成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高壓態勢。
11月10日下午,國家發改委組織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治理專題視頻會議,會議強調,各省區市要堅決貫徹落實好虛擬貨幣「挖礦」整治工作的有關部署,切實負起屬地責任,建制度、抓監測,對本地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治,嚴查嚴處國有單位機房涉及的「挖礦」活動。
據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網站,該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蘇省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監測發現江蘇省開展虛擬貨幣活動的礦池出口流量達136.77Mbps,參與「挖礦」的互聯網IP地址總數4502個,消耗算力資源超10PH/s,耗能26萬度/天。從IP地址歸屬和性質看,歸屬黨政機關、高校、企業被入侵利用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佔比約21%。
此外,浙江省針對「利用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和科研院校等單位公共資源參與『挖礦』的行為」,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專項行動對全省涉嫌參與虛擬貨幣挖礦的4699個IP地址進行了全面篩查,梳理排查出77家單位的184個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資源從事挖礦行為。
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
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發電企業特別是小水電企業向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網前供電、專線直供電等行為。嚴禁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展自備電廠供電。
至今近2個月的時間,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做了大量的虛擬貨幣「挖礦」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電站、數據中心在違規提供虛擬貨幣「挖礦」所需電力等。按照要求,一旦發現相關行為,《通知》強調,暢通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等各類渠道,嚴肅查處違法違
⑧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⑨ 虛擬幣政策
法律分析:有政策,在我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⑩ 中國虛擬貨幣政策2022
中國虛擬貨幣政策如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要從源頭抓起,認清『挖礦』出現的國際背景、巨大隱患和現實危害,提醒居民遠離『挖礦』活動。」宋向清表示,對於地方政府來講,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嚴禁以任何借口或名義投資建設虛擬貨幣『挖礦』增量項目,禁止打著高科技新基建等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1月10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已經過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項,內容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巨豐投顧高級投資顧問陳昱成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碳達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過度浪費電力資源,既不符合我國產業發展方向,也與碳中和的目標背道而馳。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淘汰有利於保障產業發展用電需要,推動節能減排、鼓勵資本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防範個人「炒幣」金融風險擴大。
我國大力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2021年9月份,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等11個部門印發《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要求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
全國范圍內已有多個省份出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例如,內蒙古自治區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締,全區累計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49個,對監測發現的186個虛擬貨幣挖礦IP重點名單實現動態「清零」。
在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產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看來,全國范圍內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有序推進科技進步,優化產業結構,穩定金融秩序,推動節能減排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監管政策持續加碼,比特幣「挖礦」的非法性質也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明確。2019年12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雙方就買賣「礦機」、「挖礦」所設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基於無效的買賣「礦機」行為進行結算而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雙方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宋向清表示,對於存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應通過設置有序退出機制,勸導挖礦者放棄「礦機」,不再充當「礦工」,全面徹底停止「挖礦」活動,從而加快引導轄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有序退出,並確保退出過程中不激化矛盾,達到平穩過渡,安全退出的目的。
陳昱成建議,結合業界豐富的大數據資源,建立虛擬貨幣「挖礦」攔截情報中心,將「挖礦」程序從前期的入侵,中期的植入擴散,到後期的回連全流程進行全程監測,從而幫助執法部門形成縱深聯動防禦,保障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