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3億余元虛擬貨幣網路傳銷案告破!此案件中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信息
在這個百日行動進行的如火如荼的時候,居然還有犯罪團伙膽敢作姦犯科,我也實在是沒想到。近日,廣西公安機關破獲了一起大型的網路傳銷案,這個案件是關於虛擬貨幣的,涉及的金額也是十分的龐大,達到了2.3億余元,並且成功的抓住了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共計17人之多。虛擬貨幣一直以來他都是比較虛偽的,我們並不能拿他來做任何事情,他就像是被程序員所寫好的一個代碼而已,當代碼隨意改動,它也就會跟著貶值或升值,但其實它自始至終的價值都為0。在這起案件當中有哪些細節值得我們關注的呢?我們就一起來討論一下這個話題。
❷ 【以案說法】虛擬貨幣「杜鵑花」非法集資「吞金花」!
一個個光鮮亮麗的「概念」
吸引投資者投入多年的血汗錢
卻又親眼看著它化為泡影
2021年5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被告人周行等8人正式開庭審理。
出行服務公司布下「區塊鏈」投資騙局
周行於2005年在上海創立了一家從事機票、高鐵票、酒店預訂的杜鵑航空服務公司,為了擴大經營產業鏈,他找到姐姐周蘭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年,互聯網產業火爆,周行就找人開發了一款「一鍵登機」APP,客戶可以在軟體上訂票,非常方便。2018年初,他見「區塊鏈」概念火爆,遂找到軟體開發人員劉立國,研發「杜鵑出行鏈」APP,組織了大型宣講會,募集「投資者」參加,他把「杜鵑出行鏈」描述為「 可以對接所有的航空公司服務以及其他戰略夥伴旗下的資源,是一款可以媲美支付寶、微信的軟體 」。
「投資人」由於缺乏專業知識,聽周行吹噓在軟體內儲值日收益達5‰,遠高於銀行存款,便紛紛下載充值。2018年6月至12月,周行等人通過「杜鵑出行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億元。
資金鏈斷裂出新招 計步器竟能「挖礦」
「杜鵑出行鏈」本質上是個拆東牆補西牆的「龐氏騙局」,而且公司開支相當大,周行還挪用了部分資金,至2019年初,公司資金鏈幾近斷裂。
此時,周行想起了費濤,一名涉嫌非法收公眾存款罪的監外執行對象。費濤立刻提出蹭「虛擬貨幣」的熱度吸金,兩人一拍即合。周行便將「杜鵑出行鏈」中的一項子功能「計步器」交由劉立國開發一款獨立軟體,名為「挖礦機」,並向客戶宣傳杜鵑集團即將推出全新虛擬貨幣「杜鵑花」,並在國際認可的VVBTC交易所上市。投資人只需花5萬元購買名為「挖礦機」的計步器,並通過充值和積攢步數獲得「杜鵑花」,就能換取「杜鵑幣」。
所謂「挖礦機」實際只是成本幾十塊錢的計步器。費濤隨後成立「杜鵑商學院」,前往北京、江蘇、湖北、雲南等地進行巡迴宣講,每月一場,每場吸引「投資人」千餘名,所謂「挖礦機」也水漲船高到20萬元一台。
「杜鵑幣」的市值也由周行等人暗箱操作。為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周行將「杜鵑幣」的價格從發行價的1元一份炒作到近20元一份。大批中老年「投資人」情緒高漲,賣車、賣房、刷信用卡、借款,不斷追加投資。當最後一波「韭菜」入市,周行等人開始收網。
2019年8月初,周行操控「杜鵑幣」大幅跳水,同時限制「投資人」進行交易轉賣。截至2019年8月30日,「杜鵑幣」跌至每份人民幣一分錢。
投資人血本無歸 檢察機關指導定罪量刑
2019年起,周行等人就捲走大量資金肆意揮霍,並出資讓杜文輝擔任公司法人代表。案發後的「杜鵑大樓」更是人去樓空,走投無路的投資者紛紛向檢察機關信訪申訴。
承辦檢察官王勝幾個月內就收到1000餘封上訪信,他篩選出357名信訪人逐一進行電話答復,並前後接訪群眾代表21批共計百餘人。
經全面調查核實,檢察官認為周行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相關規定,非法吸收 社會 不特定對象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同時其所謂的「海外上市」「每日升值」均為杜撰捏造,故意騙取被害人錢財,非法佔有目的明顯。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周行等人批准逮捕。
由於周行等人在出逃之前將所有設備的數據清空,公安機關一度無法取證。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召開研商會議,會同審計人員對審計口徑進行研判,認為本案涉案金額應當以周行等人實際控制的幾家公司對公賬戶為審計對象,指導並協調審計人員調取賬戶流水重新審計,最終追加本案涉案金額至3.1億余元,成功固定證據。
分化處理逐個擊破 幫助受害人追贓挽損
2020年5月至8月,8名主犯先後落網,但他們仍然心存僥幸,拚命抵賴。檢察官王勝因人施策、分化處理,他將8名涉案人員逐一分析研判,從公司法人代表杜文輝切入,對他著重釋法說理,促使他主動認罪認罰。隨後,幾名主犯陸續交代罪行,檢察官王勝全面把握各量刑情節,准確提出量刑建議。
經釋法說理,杜文輝主動退賠贓款。檢察官王勝通過提審了解到費濤曾用贓款購置了一輛賓士邁巴赫車輛,要求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及時將車輛扣押,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除8名主犯外,檢察官又對杜鵑集團全國各地市場部24名工作人員予以追訴,目前已發出5份追捕追訴書,到案1人。
該案庭審時,檢察官邀請了7名被害人代表參與出庭,開啟了青浦區檢察院集資案件被害人出庭的先河。庭審現場,檢察官當庭出示了周行等人大量宣講會視頻、照片等證據,連續兩日庭審至深夜,充分揭示了被告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本質。
檢察官王勝為此收到了來自被害人的一面錦旗,他說:「身為檢察官,秉持公平正義、嚴厲打擊犯罪是我的職責和使命。『司法為民』不是一句空話,今後我將盡我所能為被害人追贓挽損、為 社會 大眾普及法律、為人民群眾辦好實事!」
2021年7月,該案因成功辦理,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而入選為「上海檢察機關落實『三號檢察建議』優秀案(事)例」。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每一起集資詐騙案件的背後,都是一個個傾家盪產、血本無歸的真實慘劇。 社會 公眾尤其是中老年人,一定不能被利益蒙蔽雙眼,切不可相信天下會掉餡餅。
❸ 幣全假交易所破案了嗎
9月26日,湖南衡陽縣公安首次通報「9.15」特大洗錢犯罪集團案。該犯罪團伙涉嫌利用虛擬幣交易洗錢金額高達400億元,目前已串並涉電詐案件300餘起。
據公安部門披露,專案組從劉某被詐騙780萬元入手,於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別在海南、廣東、福建、江西等地多次開展收網行動,全鏈條搗毀了以洪某某為首的洗錢犯罪集團,抓獲犯罪嫌疑人93人,查封凍結涉案資金3億元,為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780萬元。
經查,自2018年開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先後在國內多個城市聯系代收代付點,將涉詐涉賭等犯罪資金轉換為虛擬幣再變現為美元進行洗白,最後利用國內多家公司採用非法回匯的手段將資金交付給其他金主,從中攫取非法利益。
該犯罪集團利用虛擬幣交易的方式洗錢金額高達400億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今年4月,公安部相關負責人曾表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出現了一些新變化、新特點,從資金通道看,傳統的三方支付、對公賬戶洗錢佔比已減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數字貨幣洗錢,尤其是利用USDT(泰達幣)危害最為嚴重。
虛擬貨幣洗錢背後是一套愈加成熟的犯罪鏈。有刑事律師向界面新聞表示,隨著犯罪分子利益鏈條的不斷擴張,犯罪手段的不斷變化,除了洗錢罪,一個與網路洗錢緊密相關的新興罪名出現,叫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即幫助洗錢團伙進行資金的非法轉移。
近日,裁判文書網上披露了一則與幫信罪有關的刑事判決書,幾名青年組團用銀行卡、微信賬號、虛擬貨幣APP等網路軟體幫助他人線上轉移非法所得,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紅線,為了「不勞而獲」的數萬元走上犯罪道路。
根據最高檢公布的幫信罪數據,2022年上半年檢察機關起訴幫信罪6.4萬人。特別是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幫信罪目前已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
具體來看,涉案人員低齡化現象突出,30歲以下的佔64.8%,18至22歲的佔23.7%。同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民營企業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較高者涉罪人數持續增加,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開發軟體、提供技術支持。
此前,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關的服務,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9月26日,人民銀行發文稱,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要全面清理整頓金融秩序,持續打擊境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中國境內比特幣交易量在全球佔比大幅下降。
8月份,網信辦發文稱,網信辦正在督促指導主要網站平台切實落實主體責任,持續保持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高壓打擊態勢,加大對誘導虛擬貨幣投資等信息內容和賬號自查自糾力度。
❹ 虛擬貨幣「挖礦」違法!蘇州發布行業內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虛擬幣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以來,國內各地公安、檢察機關等披露了一批涉虛擬幣交易、結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將虛擬幣交易、結算等活動視為非法行為之外,與之相關的挖礦行為也被列為違法犯罪行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關執法部門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同吳興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於近期查處了一起價值百萬元的重大虛擬貨幣「挖礦」案件,該案也成為湖州市推進「大綜合一體化」改革以來破獲的首起要案。
據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發改委通過日常監測平台監測到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存在部分異常IP地址登錄情況,疑似為非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立即將相關情況告知吳興區發改經信局。隨後,吳興區發改經信局聯合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吳興公安分局組成專門行動小組,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開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終在上強村南園自然村一間簡陋的出租民房內查獲上百台礦機。
無獨有偶,在4月2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官微「相城檢察發布」發布一則消息顯示,該區檢察院近日制發了《涉虛擬貨幣犯罪偵查指引》(下稱「指引」),針對虛擬貨幣隱匿性強、跨境流通快、價值兌換多元等特點,為規范偵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導。
「從今年3月上海公安發布首例超億元虛擬貨幣網路投資詐騙案,到江浙等地陸續公布的相關案例,對於該領域的犯罪查處頻率明顯增加。另外值得關注的是,以前虛擬幣挖礦被列為淘汰項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則直接將其連帶定性為虛擬幣交易違法行為,可見國家對虛擬幣領域的清理整頓力度加大,勢頭不減。」
「挖礦」交易同樣違法
從湖州官方發布的案情獲悉,在4月15日,當地執法隊員通過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的出租民房內從事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進行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境外網路兌換。
其後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趕赴杭州,與國家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過高科技手段進行技術鑒定和證據固定,經鑒定確認當事人所持有的網路設備屬於虛擬貨幣挖礦設備;
4月18日,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隊隊員、吳興區發改經信局工作人員和湖州深藍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前往埭溪鎮對剩餘設備(包括U盤、移動硬碟)進行現場核驗。經核驗其中121套設備存在虛擬貨幣「挖礦」數據(總價值近300萬元),執法隊員現場製作設備數量清單,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目前該案行政處罰告知書已送達當事人。據悉,湖州吳興區已查處相應違法案件4起,查獲挖礦設備132台,涉及金額350萬元,可以騰出用能空間約330噸標准煤。
「從該案中透露出一個訊息,『挖礦』交易已被視為違法活動。這幾年針對『挖礦』產業國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緊的,從鼓勵到淘汰,再到限制違法,挖礦後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質也不符合我國碳中和的總目標,因此可以預見國內『挖礦』將被嚴控。」
而在上海資深加密貨幣市場研究員王恆看來,當前虛擬幣交易的違法犯罪風險越來越高,以前只是針對ICO現場嚴厲打擊整頓,這一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特別高,因此監管及公安部門也將其列為與傳銷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樣的罪名。而現在『挖礦』交易也同樣違法,雖然不一定受到刑事處罰,但從交易金額來定性,經濟處罰必不可少。
業內現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長三角地區近年來關於虛擬幣交易犯罪案的數量和金額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額過億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間,上海市公安局對外正式披露所偵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0餘名,涉案金額達1億余元;
2020年11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額超77億元的 WoToken 特大網路傳銷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對一審結果不服的上訴人的上訴,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高玉東等多個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經濟處罰,該案也成為國內迄今最大的一起虛擬幣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該院近年來辦理了多起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涉及虛擬幣的組織領導傳銷案、電信網路詐騙案,涉案資金高達數十億元。
據了解,該指引共十四條,對虛擬貨幣案件財物的查扣,證據的調取,財物的處分進行分析歸納,引入第三方技術公司解決虛擬貨幣資金流向等技術性問題,力求規范和完善公安機關的取證行為。將電子數據作為涉虛擬貨幣案件的偵查重點,立足標准化、規范化建設,對保存原始存儲介質、現場提取電子數據、遠程勘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等辦案流程進行了詳盡規定,並從線索收集、證據提取、金額認定等全鏈條、精細化引導偵查,破解偵查難題,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與此同時,指引還加大了追贓挽損和反洗錢力度,秉持決不讓犯罪人員在經濟上獲利理念,要求對涉案贓款應追盡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如針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這種平台轉移虛擬貨幣、從事洗錢犯罪等行為,指引建議偵查機關對資金流實時監控,鎖定資金最終去向,准確認定涉案金額。
對此,相城區檢察院檢察長壽櫻表示,虛擬貨幣洗錢黑灰產業鏈不斷演變,逐步呈現規模化、專業化趨勢,數字經濟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費方式產生了極大影響,應當聚焦企業所盼、群眾所需重點發力,提升檢察履職的精準度。指引的制發偏重於社會效果,也是從保護公民權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這份針對虛擬幣犯罪偵查的指引,可能是業內首次成體系的文件,因為虛擬幣犯罪主要通過互聯網進行,其隱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點都比一般的經偵、刑偵案耗費精力要大,能夠將案件偵辦經驗具體化,對於我國公檢法部門在此領域內進行犯罪偵查會提供便利。」
❺ 犯罪團伙用虛擬幣交易洗錢120億,背後的犯罪團伙到底是如何作案的
我國警方破獲了虛擬交易的洗錢犯罪
在人的心中洗錢是一種十分高端的犯罪活動,一般服務的對象都是貪官為了洗干凈自己的贓款,才會找到洗錢犯罪團隊,並且這樣的團隊一般都活躍在各個反黑電影中,但是近期我國警方卻破獲了一起虛擬交易的洗錢犯罪活動,讓很多居民明白洗錢犯罪也真實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這個犯罪團隊利用區塊鏈網路兌換數字虛擬貨幣來進行洗錢,一共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多達63名,涉及的金額高達120多億元,是一起十分大型的案件。
❻ 揭秘400億元人民幣圈第一大案,這是一起怎樣的案件
在2021年4月8日的夜晚,我國財經頻道報道了我國的公安人員所查出的一起關於400億人民幣的騙局。這個事件是一個於2018年成立的某虛擬錢包。其涉及的金額更是高達了4,000億元人民幣,而犯下這種重大罪行的發起者,竟然是一位只有初中學歷的男子。
遇到這類事件該怎麼辦?如果還未加入這種對於虛擬貨幣的炒作,就應該及時制止這種想法和行為。對於非官方的虛擬貨幣其實是沒有保障的,他們的漲幅極快,虧損也是極快。如果已經加入這種虛擬貨幣的操作,首先我們要見好就收,在拿到一定的收入之後直接退出這種行為,不要因為賭徒心理,一錯再錯。如果已經加入並且這種虛擬貨幣已經崩盤跑路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報警,爭取追回自己所虧損的資金。
❼ 現金堆成小山!警方破獲120億虛擬貨幣洗錢案,案件哪些細節值得關注
涉案金額巨大、參與成員眾多、利用區鏈鏈兌換虛擬幣等都是值得關注的細節。
警方破獲了120億虛擬幣的洗錢案,在破案現場現金堆積成山,在這個案件中有諸多細節值得人們關注,最重要的就是涉案金額巨大和參與成員眾多。警方發現這個案件得益於現在高科技的技術,因為他們與當地銀行的聯網系統發出預警,有嫌疑人在當地銀行的資金流水出現異常,月流水交易量超過了1,000萬,警方沿著這個信息進行深入調查,才發現了這個涉案金額高達120億的洗錢案件。
經過長達幾個月的努力,才搗毀了這個洗錢的犯罪團伙,抓獲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至此,這個特大利用網路區塊鏈兌換數字虛擬貨幣的洗錢團伙,全部落網到尾洗錢跑分的窩點十幾個,共收繳違法所得1.3億。這個巨大的洗錢案件也給人們敲響了警鍾,一定不要去幫人跑分,更不要相信區塊鏈兌換虛擬貨幣,這些都是犯罪團伙設下的陷阱,一旦進入就會讓自己上當受騙或者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❽ 警方抓獲非法經營「外匯銀行」團伙!涉案金額達2億!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非法外匯交易20萬美元以上,非法所得5萬元以上,構成非法外匯交易罪。
非法外匯交易罪是指中國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機構及其在華工作人員的嚴重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外匯交易的法律法規,以追求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來華交易或者變相購買外匯的外國人。
因此,在討論任何與投資相關的話題之前,我們應該仔細考慮如何享受這種待遇。廣西發生一起特大案件,涉及2.3億元。這起案件是一個在線銷售虛擬貨幣的金字塔,我國也關注打擊虛擬貨幣。我們已經發布了有關虛擬貨幣的官方警告,但國家不承認這些警告。一旦虛擬貨幣崩潰,我們將得不到一分錢。似乎每個人都不聽國家事務,只想通過虛擬貨幣發財。因此,越來越多的人被虛擬貨幣所欺騙。
❾ 警惕炒作空氣幣新型傳銷,這是一場什麼樣的騙局
空氣幣不單單是一個騙局,從形式上來講,它更像是傳銷的一種新模式。我們看傳統的傳銷,基本就是給群眾洗腦,讓大家覺得能夠賺錢,紛紛往裡面丟錢。“空氣幣”的操作模式也差不多,只不過利用了當前流行的虛擬幣。同時打著“國幣”、“天河二號”運算等旗號,很多人不知道就被騙了。
這場騙局,已經被安徽省安慶市公安局破壞,很多媒體在看到後,紛紛提醒人們要警惕炒作虛擬幣為主的傳銷。一個案件被告破,可是在生活中,還有很多類似的傳銷沒被發現。作為一個普通人,一定要避免上當。
3、提升防騙意識從網上的一些騙局可以看出,騙子的手法和騙人方案,始終都是一樣的。只不過換了一種說法,讓騙局披上了時代的外衣。雖然說騙子在與時俱進,但是人們的思想,始終沒有任何變化。那就是被騙的只能是路人,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
覺得自己智商高,不可能被欺騙,往往上當的就是自己。我們要明白,賺錢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而不是別人一句兩句話,就能讓你輕松發家致富。
❿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