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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網路財產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2023-05-26 14:21:02

A. 諸如公眾號、視頻號、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哪些受法律保護

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法律將網路虛擬財產權納入了民事權利的范疇加以保護。網路虛擬財產雖然以數據形式存在於特定空間,但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能夠為人所掌控,屬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交易的特殊財產,故具有財產利益的屬性。

雖然,根據騰訊公司的《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注冊主體雖然僅享有微信公眾號的使用權,但仍可根據該使用權合法控制、運營公眾號,並取得公眾號所帶來的收益,故該使用權也具有財產利益的屬性。

但是對於虛擬貨幣,在司法實踐中,就顯得復雜了。

社會 中的虛擬貨幣有很多,比如火幣,Π幣,比特幣、以太幣等等,都屬於虛擬貨幣的種類。名字種類千差伍蔽萬別,但「虛擬貨幣」都有著共同特點: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中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義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由此可見,虛擬貨幣交易活動是禁止的,應當認為是無效的。

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再次明確: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投資虛擬貨幣運橘嘩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和損失由其自行負擔 ;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司法實踐旁行中,一、若是參與推廣虛擬貨幣非法交易,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較大行為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通過網上交易平台進行虛擬貨幣的交易,主要是通過投資虛擬貨幣漲跌的方式進行獲利,行為違背國家相關規定及公序良俗,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

所以,對於虛擬貨幣,大家一定要遠離。

@老馮說法 ,給您實用,有趣的案例。

B. 關於虛擬財產的法律法規

網路虛擬財產並不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網路虛擬財產究竟包含哪些內容,業界、學術界對其范疇的理解存在爭議,有關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各方也爭論不一,認為其屬於物權、債權、特殊物權等各種各樣的觀點都有,很難去界定,因而也就導致立法過程中的反復討論與修改,最後形成的條文就如第一百二十七條。該條立法的意義在於,明確了其屬於財產范疇,可以解決的問題:
其一,之前發生的大量游戲賬號、裝備被盜的案件,法院大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有隔靴搔癢之嫌,以後就有可能藉助於盜竊罪作出認定;
其二,民法典中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規定,雖然無法直接解決虛擬財產所產生的法律爭議,但可以為後續制定網路虛擬財產的規定提供依據。
網路虛擬財產的特點是什麼
1、廣義上的虛擬財產指的是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賬號等能為人所擁有和支配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網路虛擬物。 「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並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路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都可以看作廣義上的虛擬財產」。
2、狹義的虛擬財產一般指指網路游戲中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技能等。
網路虛擬財產包括哪些
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拍蠢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亂唯
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網財嘩賀培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路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作出規定,盡管此次規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的重要意義。
《虛擬財產保護法》
第十條 虛擬財產的認定和評估體系由信息主管部門、游戲開發商、游戲高手等共同協商制定。

C. 民法典虛擬財產保護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虛擬財產的保護
民法典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如果運營商在合同中約定了對玩家虛擬財產的技術保障水平,而玩家以低於這種技術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竊走了別人的虛擬裝備,那麼運營商要為此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運營商約定為玩家保管虛擬裝備,即使玩家用高於運營商技術保障水平的手段竊走了別人的虛擬裝備,運營商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玩家與運營商的合同中沒有這類約定,那麼就要考慮是否還有其他與現實社會關系相聯系的事實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否則,就要考慮玩家是否只能在虛擬世界尋求救濟了。
二、虛擬財產屬於喚握嫌個人財產嗎
我國承認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性,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
三、虛擬財產的特點
虛擬財產的特點:
1.客觀非物質性。
2.可支配性。虛擬財產是經過玩家辛苦練級打出來的,"額頭已經出了不是一批汗了"並且玩家對這些虛擬財產完全可以以情誼行為贈與、或以各種法律行為轉移,這在現實中已經屢見不鮮。
3.有限的空間性。虛擬財皮弊產的價值體現在特定的虛擬架和手構世界環境中,也就是有運營商利用其伺服器構建的虛擬環境。

D. 網路中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及其刑法保護

法律主觀:

虛擬財產同樣是會受我國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同樣屬於財產,當事人對其具有財產權,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的行為人應當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巧鄭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春穗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扒寬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 網路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

法律主觀:

網路盜竊罪 是指春穗通過計算機技術,利用盜竊密碼、控制帳號巧鄭、修改程序等方式,將有形或無形的財物和貨幣據為己有的行為。盜竊 網路虛擬財產 應當視為盜竊罪,並依《刑法》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首先,虛擬財產屬於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主要通過玩家操作游戲產生,其價值包括玩家的勞動投入、上網等;另外,許多游戲中的虛擬貨幣、裝備等可以通過充值卡來實現的,而這種游戲充值卡是游戲玩家通過支付現金(即真實貨幣)取得。可見,網路虛擬財產具有價值性,存在定價,且可以交易、拍賣和轉換。因此,虛擬財產本質上與傳統財產並無區別,具有《刑法》保護的「公私財物」的特性,應當列入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其次,網路盜竊方式表現為非法竊取、攔截、接收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或傳播的虛擬財產。傳統盜竊行為的特徵在於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佔有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物。由於網路財產的虛擬性,網路財產所有權人不必像傳統方式一樣佔有財產,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享有財產所有扒寬卜權,如控制賬號和密碼即可支配財產。行為人通過竊取、攔截、控制、破壞權利人帳號和密碼,導致所有權人失去虛擬財產的支配權,即可認定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F.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G. 民法典網路虛擬財產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的網路虛擬財產規定是什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7條規定: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的增加,體現了"與時俱進地審慎修訂立法"的理念,符合當前時代發展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需求,提供了高位階的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民事法律依據,為後續涉網路虛擬財產的立法留足空間。
網路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產生的一種非物化的財產形式,目前針對網路虛擬財產雖無統一的定義,但從其特點可知,網路虛擬財產主要指依附於網路虛擬空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既相對獨立又具有獨占性的信息資源。
網路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全新的權利保護類型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給予了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的社會公眾有效的制度保護。盡管從內容角度而言還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但第127條已經切實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與時俱進,展現了立法在權利保護理念上的進步。
二、網路虛擬財產包括哪些
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 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網財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路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 由此可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網路虛擬財產方面的規定中,明確提出這些網路游戲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便是虛擬財產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費,但是也屬於公民的財產,其他人不野遲能非法侵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做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有助於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案例分析: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馮亦然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民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定利益,其因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的客體。所有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本案馮亦然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系基於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比特幣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比特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頌陪李「公共記賬簿」(資料庫)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但鑒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路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於 物權法定原則 ,馮亦然無法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如孳息)而要求樂酷達公司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應當看到,比特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獲取利益,在網路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於市場對比特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幣屬於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亦然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現代社會中網路虛擬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明確提出這些網路游戲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便是虛擬財產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費,但是也屬於公民的財產,其他人不能非法侵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亂賀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H. 民法典中關於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網路虛擬財產,顧名思義,就是網路裡面虛擬的財產,不是真實的人民幣,錢,但是具備一定的價值的,可以用金錢衡量的,那麼民法典中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相關條例是怎麼規定的,是否有相關的參考呢,跟著我一起來看看吧。
一、民法典中關於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1、未成年人網路消費
《民法典》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模遲圓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明確了若未成年人未滿八周歲,則其在網路平台「打賞」或其他消費無效,監護人可要求對方返還打賞金額。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虛擬財產可繼承
在《民法典》中規定了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可以依法繼承,對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實際財產、網路虛擬財產,都應當視為遺產被繼承。
二、網路虛擬財產包含哪些
網路虛擬財產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型:
其一是虛擬網路本身;其二是存在於網路上的虛擬財產。虛擬網路本身是一種重要的虛擬財產。
第二種類型的虛擬財產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第一種為網路游戲中的網路虛擬財產。這包括網路游戲中的賬號(ID)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
第二種為虛擬社區中的網路虛擬財產。這包括網路虛擬社區中的帳號、旦答貨幣、積分、用戶級別等。
第三種為其他存於網路的虛擬財產。這包括OICQ號碼、電子信箱及其旦塌他網路虛擬財產等。
第三類是一個包容性、兜底類型,只要非虛擬網路本身,也不屬於上述兩種形式的虛擬財產以外的網路虛擬財產,均可以歸屬於第三類。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民法典裡面有規定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條例,網路虛擬財產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型:其一是虛擬網路本身;其二是存在於網路上的虛擬財產。希望可以幫助到你,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幫助的,可以的律師。

I. 民法典對虛擬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岩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困仔數據、網路虛擬汪棗汪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J. 民法典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 民法典關於其他民事權益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民法典除了保護民事主體一般的權益外,還對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進行保護。

二、 其他民事權益 包括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梁碼陵的保護 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數據,數據並不是實體上摸得著的物,但卻因其有價值而受到保護。一些個人信息,一些網路發表的文字等,這些法律對其進行具體的保護,例如微博發表的創造性文字,這些是著作權法保護的。
2、網路虛擬財產,絡虛擬財產也被稱為虛擬財產,是一種能為人所支配的具有價值的權利,是財產在網路虛擬空間的表現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樣是受到相關法規保護的一種財產。
廣義上的虛擬財產指的是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賬號等能為人所擁有和支配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網路虛擬物。即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並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路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都可以看作廣義上的虛擬財產,狹義的虛擬財產一般指指網路游戲中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技能等。


三、 常見的網路虛擬財產包括哪些
1、網路賬號,網路賬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人身依附屬性。
2、網店,網紅經濟的出現,使得網店作為虛擬財產的一種變的越來越橡戚有價值,不少淘寶店、微店每年都能做到過千萬甚至億的銷售額,具有市場經濟價值。
3、虛擬貨幣,現實中模肆發生過盜竊虛擬貨幣的案例,法院是按照受害人購買這些虛擬貨幣時支付的對價認定其市場價值的。
4、游戲裝備,虛擬財產也屬於私人財產,能為人們控制和佔有。虛擬財產不是游戲系統本身就存在的,它是游戲者通過腦力勞動並伴隨著金錢和時間的投入而取得,是游戲者通過腦力勞動觸發游戲程序創造出來的,因此,游戲者理應對其創造出來的虛擬財富享有所有權。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學好法律知識,有利於保障您的無形財產。

法律客觀:

《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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