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❷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決策部署,防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近期,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懷柔區政府相關部門,對涉嫌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軟體服務的北京取道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予以清理整頓,責令該公司注銷,官方網站已停用。
在此,我們鄭重警告轄內相關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轄內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應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不盲目跟風虛擬貨幣相關投機行為,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要珍惜個人銀行賬戶,不用於虛擬貨幣賬戶充值和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等活動,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及時舉報虛擬貨幣交易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對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21年7月6日
❸ 虛擬貨幣大瀑布,比特幣再現斷崖式暴跌,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
虛擬貨幣大瀑布,比特幣再現斷崖式暴跌,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有:
❹ 虛擬貨幣是什麼情況怎麼一夜之間就這樣子了
金融業三大協會聯合發聲抵制虛擬貨幣炒作
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要求,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四、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各會員單位要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恪守行業自律承諾,堅決不開展、不參與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三家協會將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監督,發現違反有關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的,將依照相關自律規范對其採取業內通報、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措施,並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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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如何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
自2009年比特幣面世以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行為及經濟活動迅速風靡全球,至今,全球虛擬貨幣總市值已經突破2萬億美元。從區域上來看,我國是虛擬貨幣投資的活躍國家,由於傳統監管手段的局限性,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流失風險問題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全面釐清行業涉稅數據。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國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禁令出台後,一些境內交易平台選擇「出海」,以「海外機構」的形式,向國內用戶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並逐步形成以幣安、火幣、歐易為龍頭的交易所行業。隨著近年來虛擬貨幣市場的火爆,相關平台的交易額迅猛增長,其中頭部平台的現貨及衍生品24小時總交易額甚至超過萬億元,接近A股市場的單日交易額。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餘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釐清。
建立稅收監管整體框架。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於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為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卻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從稅收角度上來看,對於國內企業和居民參與虛擬貨幣的境內外交易,我國應加強部門協作與國際多邊監管合作,重點防範資金違規跨境流出和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內外避稅,並將虛擬貨幣賬戶納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之列。同時,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於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
推動稅收征管技術升級。由於當前虛擬貨幣普遍使用了加密演算法及分布式賬戶等區塊鏈技術,鏈上的相關經濟活動很難通過傳統技術進行追蹤監管,這就對稅收征管技術的升級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區塊鏈技術本身具備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點,這些特徵同稅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為稅收征管數據本身來源面廣,對於辨識真偽、數據分析和保護隱私的要求都比較高。以強化虛擬貨幣稅收征管為契機,全面 探索 區塊鏈技術在稅收征管當中的應用,其意義十分深遠。可以預見的是,在我國的金稅四期工程與智慧稅務建設中,關於加密演算法、分布式賬本、智能合約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將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❻ 農行虛擬貨幣風險專項治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農行虛擬貨幣風險專項治理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1. 工作重點李緩不夠明確:農行虛擬貨幣風險治理工作的重點不太明確,可能存在盲目跟風、盲目排查等問題,導致工作效果不佳。因此,需要明確工作重點和目標,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2. 治理手段不夠多樣化:農行虛擬貨幣風險治理工作的手段比較單一,主要是限制交易平台的使用,但這種方式可能會影響到正常的商業活動,同時也不能根治虛擬貨幣風險。因此,需要探索更多的治理手段,如加強監管、完善法律法規等。
3. 監督管理不夠嚴格:農行虛擬貨幣風險治理工作中,監督管理不夠嚴格,一些交易平台可能會逃避監管,導致監管效果不盡如人意。因此,需渣雀要加強哪梁模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
4. 缺乏技術支持和人才儲備:農行虛擬貨幣風險治理工作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和人才儲備,但是目前人才儲備和技術支持不足,可能會影響工作的開展和效果。因此,需要加強技術研發和人才儲備,提高治理工作的專業性和效率。
❼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繳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違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種植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網游虛擬貨幣新規出台: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文化部、商務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下發了《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與部分媒體進行溝通,解讀了該《通知》的要點。
據悉,下發此《通知》的背景是,網游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該《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該《通知》對網游虛擬貨幣的界定是: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列。網游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詞重合,網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游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游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游,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游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游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游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游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全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台政策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游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❽ 一場風暴,將加密貨幣打到了谷底,虛擬貨幣都存在哪些風險
如果是傳統的普通貨幣,在交易的時候會被轉到指定的賬戶上面,而且在開通賬戶的時候也是需要實名認證才可以辦理的。但是虛擬貨幣就不一樣了,因為虛擬貨幣本身是在網路上面進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過程當中也就沒有太多的限制。雖然有一部分的虛擬貨幣,在交易的時候是要求進行實名登記注冊的,但是這些注冊的信息並不一定是真實准確的,而且客戶的真實身份也是沒有辦法去進行辨別。也就是說在整個交易過程當中是可以去隱藏交易者身份信息的,這其實就是比較明顯的一個風險了。
實際上很多的虛擬貨幣平台都是需要我們把資金存到該平台上,然後才能夠進行交易的,不平台為了吸引別人的眼球,往往會提供很多的優惠條件,然而有一些平台確實會存在很大的風險。比如說某些平台會直接卷錢跑路,甚至連平台的高管都會失蹤,這樣一來最後吃虧的還是普通老百姓。
❾ 虛擬貨幣投資需要注意什麼
如果認可虛擬貨幣的價值,那麼就可以談談虛擬貨幣投資的注意事項。
(1)最好只玩優質幣
P2P有好平台和壞平台,股票有好股票和爛股票,虛擬幣也是一樣。而判斷優質幣可以從幾個方面衡量:技術上有沒有創新或改進、團隊開發實力、應用場景潛力、投資人認可度等。
(2)長線投資
原因很簡單,虛擬幣目前市場小,潛力大,長線投資想像力大於短期炒作,過去經驗也表明,能長線拿得住的人,才是賺到大錢的,很多早期投資者雖然贏得了時機,但就是敗在了這點上。
(3)不要加杠桿
虛擬幣本身波動已經夠大了,有時候一天漲1倍或跌30%都正常,加杠桿無疑存在很大的爆倉風險。從過去的經驗來看,玩杠桿能賺到大錢的非常少。
❿ q幣屬於虛擬貨幣嗎,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哪些商品需要防範風險
Q幣屬於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的風險有: (1)容易導致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2)沖擊金融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3)導致網路問題 虛擬貨幣的購買方式除了直接用現金以外,還提供手機簡訊、網路轉賬和固定電話充值等多種方式。這些購買方式在為用戶提供方便的同時,也有不小的風險。比如盜用電話充值和未成年人購買等問題。另外,虛擬貨幣並沒有現實貨幣的防偽技術,電腦黑客可能會利用其安全漏洞生產偽幣。國家工商部門有關人員表示,虛擬貨幣交易是網路時代派生的經營行為,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范,工商注冊范圍也沒有關於虛擬物品交易的項目。但當虛擬財產交易逐漸人員僱傭化、場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確化,具有經營性質後,就可能涉及市場秩序、稅收問題。甚至,游戲運營商也沒有能力來控制,網路中存在大量「偽鈔製造者」一以主營棋牌類網游的邊鋒為例,其網幣對應的購買力曾在一年內縮水近40%。不少人士指出:這樣的通貨膨脹只會讓網民受損,也會讓網民喪失對互聯網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