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虛擬貨幣 > 游戲虛擬貨幣備案

游戲虛擬貨幣備案

發布時間:2023-05-23 07:29:52

虛擬貨幣在中國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合法,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瑞泰幣、萊特幣等山寨幣也同樣適用。

法律依據: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衍生問題:
什麼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即非真實的貨幣,一般包括游戲幣和數字加密貨幣。我們經常提到的虛擬貨幣一般是指比特幣、萊特幣、微盟幣、瑞泰幣這些數字加密貨幣。虛擬貨幣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

❷ 游戲運營中 虛擬貨幣發行都需要哪些資質

辦理游戲貨幣發行需要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簡稱:文網文)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提交材料時須同時提供原件核驗,核驗後退還);
2. 公司章程調檔件,須加蓋工商局材料證明章(提示:攜帶公司執照副本原件及公章、查檔人身份證原件在公司注冊地工商局調取);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提交材料時須同時提供原件核驗,核驗後退還);
4. 公司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若在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企業形式的股東,則還須提供該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司章程調檔件、該企業法人及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若此公司還存在企業形式股東的,則按前述材料一直往下追溯到最終的自然人股東為止。(提交材料時須同時提供股東的身份證或執照副本原件核驗,核驗後退還。二級或以下的間接控股的股東提供復印件即可。);
5.網站域名證書復印件(域名須備案在申請公司的名下);
6.網頁須能正常訪問,並設有用戶注冊、未成年家長監護、防沉迷等必備板塊

❸ 游戲要發行要送到國家哪個部門審核

要申請游戲版號,需要先找有電子出版物資格的出版社,然後提交到省出版局,審核沒問題後提交國家新聞出版署,如果順利通過,版號審批結果會公示在國家新聞出版署官網。

具體流程如下:

(一)營業執照

這個證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任何一家公司開展經營業務的基礎。雖然市場上也有一些個人或工作室等非法人組織的方式從事游戲研發工作,但從企業合規、投資風險等角度考慮,有限責任制的公司主體,是開展網路游戲運營業務的更好選擇。

(二)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簡稱「ICP證書」(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同時,該條例將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跟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如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增值電信業務則是利用基礎電信網春謹絡服務,向他人提供信息網路服務的業務。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則需要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俗稱「ICP許可」羨森芹。

而網路游戲就是典型的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基礎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屬於該條例所規定的增值電信業務,受到其規范。

此外,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電信條例》的規定,如果網路游戲公司在開展游戲業務的過程中提供了有償的經營性服務(如游戲幣充值、游戲廣告等),則需辦理ICP許可;反之,如果提供的是無償的游戲服務,則僅需在監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即ICP備兄畢案。

(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及《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也就是俗稱的「文網文」,未依法取得「文網文」而擅自從事網路游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警告、罰款等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與旅遊部於2019年6月份發布了《關於調整<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進步規范審批工作的通知》,明確表示文化與旅遊部不再承擔網路游戲行業管理職責。在隨後的7月23日,文旅部正式發布決定,廢止《網路游戲暫行管理辦法》,不再核發利用信息網路經營網路游戲類的「網路文化許可證」。

但是,文旅部廢止《網路游戲暫行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不需要取得相關證件了。根據該《通知》,已經核發的網路游戲類文網文,依然有效。

也就是說,開展經營網路游戲公司,依然需要具備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但是基於國家行政部門職能機構調整,網路游戲監管目前正處於過渡期,相信不久的將來會有相關文件予以明確。(目前國內游戲行業主要由中宣部負責監管,而未來游戲業相關管理規定正在加急制訂)

(四)《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根據《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第七條:「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從該規定可知,網路游戲的運營,也屬於網路出版的范圍,需要依法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在2016年之前,該證件名稱為《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

(五)辦理軟體著作權證、版號

前面幾個證件都是針對網路游戲經營主體而言的,需要取得上述證照,才算是成立了一傢具備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公司,而軟體著作權登記及游戲版號,針對的是單個游戲項目資質。

軟體著作權登記是網路游戲公司發行某一網路游戲的基礎,游戲項目需要在版權保護中心先取得軟體著作權登記,才可以到廣電總局申請網路游戲的出版號。「出版號」包括了批准文號及網路游戲出版物號(ISBN),如大家熟悉的「王者榮耀」,其批准文號為新廣出審[2017]6712號,ISBN為978-7-7979-8408-9。

(六)游戲運營審批或備案

該項審批或備案也是針對單個游戲產品。《網路游戲暫行管理辦法》根據游戲產品來源的不同,將網路游戲國產網路游戲及進口網路游。並規定國產網路游戲自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而進口游戲,則需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查批准,方可運營。

如前所述,《網路游戲暫行管理辦法》已被廢止,未來相關網路游戲的備案、審批流程以及相應的備案部門等等,需要等待下一步監管文件的出台。

(七)域名IP備案

公司在申辦各類資質及證件時,監管部門會對公司的網站設計、內容等進行審核,搭建一個網站則需要購買域名並履行相關的備案手續。

❹ 虛擬財產怎麼備案

法律分析:我國還沒有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立法。雖然還沒有制定關於網路里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規定,但我國的法律里有關條文仍可對虛擬貨幣予以規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❺ 做虛擬貨幣要國家許可嗎目前國家什麼規定

不需要,但不要去做違法的事情。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❻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繳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違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種植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網游虛擬貨幣新規出台: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文化部、商務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下發了《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與部分媒體進行溝通,解讀了該《通知》的要點。
據悉,下發此《通知》的背景是,網游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該《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該《通知》對網游虛擬貨幣的界定是: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列。網游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詞重合,網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游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游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游,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游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游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游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游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全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台政策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游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❼ 網路游戲停服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停服」即關閉伺服器,指網路游戲公司停止運營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作為視聽作品,不同於電影或電視劇等,一旦創作完成並發行便可長期觀看,網路游戲會存在停止服務、終止運營的情形,本文擬主要討論IAP網路游戲為例,一般運營期限短則幾個月、長則三年五年,部分數據不好的可能測試後即終止運營。終止運營後用戶相關事宜的處理十分重要,如終止通知程序、用戶已充值未消耗金額、用戶游戲內未失效的服務和虛擬裝備如何處理等,目前的行業實踐如何、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又如何?停服處理如何操作可以降低風險等,本文將對前述停服相關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用戶游戲內權益處理實踐
經查詢騰訊、網易等代表性游戲公司的官網可見,一般游戲停服,游戲公司會提前60日以上發布游戲停服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含停止充值時間、關閉伺服器時間、停服後用戶現有賬戶內資產的處理方案以及未處理的後果等。如騰訊公司就其運營的《天天飛車》游戲所發布的停服公告,明確了游戲內所有內容的刪除時間、對未失效服務和未消耗虛擬貨幣的補償方案、補償活動參與的期間以及期滿未參與的後果等。補償方案多為提供該游戲公司運營的其他游戲的禮包,禮包價值一般等於或微大於賬戶內剩餘未消耗虛擬貨幣的金額。如《天天飛車》游戲鑽石0-100的可領取價值10Q幣的禮包,而100鑽石=10Q幣。
(圖一:《天天飛車》停服公告)
圖二:《天天飛車》停服補償方案)
此種處理,可能引起糾紛的點包含:1、大多停服的補償,主要是針對游戲內未消耗的虛擬貨幣、而已購買未失效的道具等,並不會作價兌換禮包;2、禮包一般是提供的具體游戲的禮包,如果用戶不想玩該游戲,而要求退款呢?3、參與補償的期限一般為停服的期限,在兌換期間沒有兌換的用戶、或者沒有關注到該停服信息的用戶,如何處理?如果因此引起糾紛,後果是什麼?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
(一)法律法規規定
游戲公司對於停服的上述處理,所依據的是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 (十一)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以及,已廢止但曾作為網路游戲監管的核心依據的《網路游戲暫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通知》和《辦法》中均規定停服要提前60日公告、對用戶賬戶內資產進行處理,但二者有細微區別,通知要求對已購買但未使用的虛擬貨幣進行處理,而辦法要求對未使用的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進行處理。根據《辦法》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有相關的備案和監管要求,有其自身的界定特點,與游戲幣、游戲道具和服務存在不同。那麼,對虛擬貨幣的界定在停服補償中就尤為重要。根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相關內容,市面上常見的虛擬貨幣如騰訊Q幣、網易點等,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和虛擬道具存在以下區別: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虛擬道具(游戲幣)的區別
以上,在停服時補償時,以虛擬貨幣為准進行補償還是以虛擬貨幣和服務為維度進行補償,對游戲公司來說影響巨大。即使在《辦法》有效期間,實踐中游戲公司停服補償也多以虛擬貨幣為原則,而根據上文的區別來看,從法律法規層面界定不同的游戲中是否存在虛擬貨幣需要具體討論,但實踐中即使是游戲程序內的但具有道具兌換功能的,多被游戲公司視為虛擬貨幣而被納入到補償范圍內。現階段因《辦法》已經失效,且網路游戲現在的主管部門為中宣下設的版署,因此以上監管要求在實務處理中可以作為參考,時刻關注版署後續關於網路游戲停服相關監管政策。
(二)雙方協議約定
四、相關司法實踐
在張建福與被告完美世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完美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2018)京0105民初5339號]中,張建福是被告運營的手游《聖鬥士星矢》的玩家,原告主張被告2016年9月21日發布停運公告,但曾於2016年6月29日發布辟謠公告表示不會關閉伺服器,並接連發出一系列新服開啟、一系列誘導充值的活動,刺激玩家大量充值,法院查明被告在2016年9月份發出5次開啟新服公告。本案中,原告累計充值6749元,未消耗金額元。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支付的金錢和付出的勞動使得游戲中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被告停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應賠償相應損失。對於未失效的服務和未使用的虛擬貨幣,法院酌定賠償元(20%)。在張川與完美世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2019)京03民終10739號]中,案情與張建福案基本一致,一審法院判賠支持原告充值金額的20%,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在趙柏松與安徽三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三七公司」)等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2021)粵01民終3985號]中,趙柏松是三七公司運營的《沙城爭霸》游戲用戶,因停服事宜起訴。就三七公司停服是否構成違約,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服務期限,應視為不定期服務合同,基於公平原則,任何一方可提前通知後解除,故本案中三七公司不構成違約。關於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柏松已享受的游戲服務,視為被告已經履行對價,該部分合同已履行完畢,無需退還,剩餘未消費金額應予以退還。後一審被告三七公司上訴,二審廣州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在肖龍猛與湖南神起互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神起互動公司」)等合同糾紛案[(2019)贛01民終482號、(2020)贛民申456號]中,肖龍猛系神起互動公司運營的《秦劍》游戲用戶,截止停服原告共充值94238元。關於賠償,一審法院認為肖龍猛接受了游戲服務,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已經購買服務的金額無需退還,只能就充值但未用於兌換游戲服務的金額予以退還,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在一定的游戲環境和技術條件下,可能具有經濟價值,在游戲終止或者用戶注銷時虛擬財產即消滅,肖龍猛創建的賬號、角色及獲得的虛擬裝備就不再具有經濟利益;再審法院認為,游戲裝備僅為存在於虛擬網路中的模擬財產,本質是為游戲服務,在游戲關停服務後便失去價值,不屬於未失效的游戲服務。關於違約,再審法院認為,肖龍猛接受了游戲經營者提供的游戲服務,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不能認定湖南神起公司、江西神起公司關停服務的行為構成違約。
綜上可見,網路游戲停服相關糾紛中,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1游戲公司停服是否構成違約;2原告的損失確認及賠償。爭議焦點一,用戶在注冊游戲時與游戲公司簽訂相關《用戶協議》,因無法准確確定游戲的運營周期,《用戶協議》基本未約定期限,法院一般認為屬於不定期合同,在游戲公司履行了提前通知義務情形下,應當不視為違約。爭議焦點二,對於已充值但尚未兌換游戲內具體服務、購買道具等的爭議較小,多認為應該予以退還,本部分金額用戶尚未享受游戲公司提供的服務,屬於尚未履行的部分;爭議點在於已充值並購買了游戲內道具等虛擬物品,享受了游戲服務部分,是否應該退還,退還多少?部分法院認為用戶兌換了服務並玩游戲,享受了游戲樂趣,即視為游戲公司已經提供了游戲服務。本爭議產生的原因之一在於用戶認為如果游戲公司不停服,則其可以持續享受游戲服務,且《辦法》要求對未失效的服務按比例退還,就該爭議,本文認為一般情形下不應退還,一是部分游戲公司用戶協議通過加粗等顯著提示方式明確了購買的相關虛擬物品有效期截止停服;二是現在的網路游戲中大量虛擬物品並未明確有效期限,如果以未明確則視為永久,游戲公司停服就要按照比例賠償,不符合公平原則,本處的未失效的服務,應解釋為以時間為維度購買的服務,如《魔獸世界》30天、90天、180天是不同的售價,或者購買會員等。
五、停服處理建議
結合法律法規規定、司法案例、過往實踐等,游戲停服過程中降低糾紛風險建議如下:
1.用戶協議約定:游戲服務具有期限不確定性,而用戶和游戲公司之間權利義務主要是通過雙方簽訂的《用戶協議》實現的,建議游戲公司在用戶協議中以顯著方式明確約定虛擬物品服務的期限(如網易公司用戶協議中相關約定),游戲公司停服的權利、通知處理、異議期等。
2.停服前活動等安排:一般情況下游戲公司決定停服並非突然的突發奇想,而是根據游戲所處的生命周期情況、留存、活躍、付費、投入產出比等綜合決定的,至少半年左右就有了相關計劃。為避免給用戶形成惡意薅羊毛的印象,建議在停服公告發布前不要再進行大規劃的用戶充值類活動,否則可能導致用戶情緒上不滿意進而不斷的投訴、甚至訴訟等。如前文案例部分張建福訴完美公司案,存在多個用戶起訴,存在大量用戶投訴,導致公司更新了補償公告,9月份充值全部退還,還付出了應訴成本、輿論形象損失等。
3.停服通知時間、方式:在新的游戲相關法律法規出台前,建議繼續按照提前60日通知,也符合我國《民法典》關於不定期合同解除提前通知的要求,降低違約可能性。通知方式應多樣化,實現實際觸達相對方的效果,如通過官網公示、游戲內彈出公示、簡訊通知、郵件通知等,確保用戶接收到通知,降低用戶在停服後才發現而投訴的幾率。條件允許情況下,可在通知期限屆滿前再次通知,將通知義務履行到極致。
4.通知內容:通知內容應參考《辦法》《通知》的要求,內容齊備、表達清晰,對於補償活動要進行詳細的表述,有清晰的操作指引,避免設置較高的用戶的理解和操作成本。除了通知外,建議有具體的聯系方式、反饋意見途徑,為部分有特殊訴求的用戶提供通暢的訴求表達通道。條件允許情況下,建議停服通知經過公司法務、GR、PR等審核,以便分別是專業角度給出意見,完善操作方式方法,提前做好風險處理預案等。
游戲停服是每一個游戲公司、每一個游戲玩家都要面對的事,妥善處理能實現雙贏,一款游戲旅程的結束,也是另一款游戲結緣的機遇。通過案例檢索可見,游戲停服導致的訴訟量並不大,完美公司的數個案例均為同一款游戲停服就相同問題引發的。鑒於此,在游戲里停服過程中,事先用戶協議約定,事中妥善處理好停服通知、用戶補償安排等,可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對游戲公司來說,如真有糾紛發生,應從合同解除權、履約情況、實際損失等角度全面分析,夯實證據,積極應訴。

❽ 8月1日是否國家對網路游戲中禁止賣東西

網游8月1日起實施實名制 不得強制用戶對戰
2010年06月22日10:17騰訊科技胡祥寶我要評論(5353) 字型大小:T|T
騰訊科技訊(胡祥寶) 6月22日消息,今天上午,文化部正式對外出台《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並首次將網遊玩家實名注冊提上相關法案。

今日上午10時,文化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媒體正式介紹《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據介紹,該《辦法》首次系統地對網路游戲的娛樂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為、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共計六章三十九條。

文化部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概念,同時對網路游戲內容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經營行為、虛擬貨幣發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並明確將SNS游戲納入了管理范圍。

《辦法》要求,網路游戲企業應要求玩家使用有效身份證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網路游戲終止運營或者轉移運營權,企業應該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還要求:網游企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這一規定或對目前網遊行業道具銷售產生影響。

文化部還表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對於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辦法》則要求: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180日以上;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

對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辦法》要求其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不得為未經審查或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就在昨天,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也對網路支付行業進行了嚴格規范。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要點:

一、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

二、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三、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五、《辦法》規定「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七、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

八、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並妥善處理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

九、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文化部出台《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現場文字實錄:

文化部辦公廳副巡視員、主持人陳向紅:

各位沒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謝各位媒體的朋友們來到文化部,參加《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新聞通氣會。首先,請允許我向各位介紹與會的文化部領導: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處長劉強,文化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建華,文化部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處長周廣明,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辦公室副主任鄒端。隨著我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游戲已經成為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網路文化業態,網路游戲的管理也廣受社會關注的。文化部作為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於今年6月3日以文化部令的方式發布了《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下面有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向新聞界的朋友們介紹《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情況。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

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好!感謝大家來參加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下面我就《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有關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向各位做一下介紹。

一、為什麼要制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網路游戲作為一種新興的娛樂形式,近年來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領導同志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十分關心、新聞媒體密切關注的焦點。

當前,網路游戲的問題突出表現在網路游戲成迷,網路游戲內容以及網路游戲用戶權益保障等方面。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於社會文化等深層次的矛盾,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網路游戲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本性和網路游戲產品的文化社會屬性之間的矛盾。二是網路游戲的社會性和未成年人受眾群體的特殊性之間的矛盾。三是網路游戲的快速發展及社會認知的相對滯後的矛盾。另一方面由於社會需求的客觀存在,這些需求包括由現代社會溝通缺失造成的需求,大眾對低廉文化娛樂產品的需求,社會生活壓力宣洩的需求和自我價值的需求。

針對這些問題,文化部作為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在主體准入、內容管理、經營規范、行業自律等市場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一年來,文化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內容管理,要求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改進游戲規則,調整產品結構,提升文化內涵。二是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從行政管理角度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交易等行為。三是指導開展網路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家長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游戲監管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強化了網路游戲企業的社會責任。

四是指導首批30多家網頁游戲成立行業自立聯盟,積極引導行業自律,實現自律與他律的有機結合。五是指導上海、北京兩地開展網路游戲產品「適齡提示」工程的試點工作。六是聯合教育部、團中央發布未成年人網路游戲的專家意見,引導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戲,健康地玩游戲。這些管理措施的實施較好地解決了當前網路游戲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得到了中央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單純依靠規范性文件以及制度化措施遠不能滿足網路游戲行業管理需求,為提高立法層次、面對網路游戲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政府部門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管理到位。基於這些情況,文化部啟動了《辦法》的制定工作。

在起草過程中,文化部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了深入的立法調研論證;並依據「開門立法」的要求,廣泛徵求、吸納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中宣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編辦、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工信部、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新聞出版總署等相關部門、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專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幾十易其稿,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蔡武部長正式簽發《辦法》,8月1日正式實施。《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進行網路游戲進行管理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路游戲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二、制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遵循的基本原則

文化部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認真梳理網路游戲存在的各種問題,細致研究各相關方的利益訴求,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即從事網路游戲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要「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

同時規定,「國家鼓勵研發、運營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內容健康向上、寓教於樂的網路游戲」。上述基本原則,既是政府管理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也是從事網路游戲活動最低要求。只有遵循這一基本原則,網路游戲市場才能得以規范,網路游戲產業才能健康發展。

三、《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概念及適用范圍

明確相關概念,確定適用范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辦法》對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相關概念予以了明確。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為依法行政,實現對網路游戲行業的全鏈條管理,《辦法》對管理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

將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明確納入了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你是否已經實名玩網路游戲了?

❾ 派幣在中國備案了嗎

派幣投資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確認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比特幣的發展,派幣僅僅是一種技術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騙局的說法,但不同的派幣投資根據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騙局,更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和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的貨幣屬性,不是真實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和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拓展資料:

一、2021年5月18日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公告》。公告明確表示,相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並提醒消費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財產和權利損失。

二、市場上有四種虛擬貨幣:

1.游戲運營商開發的游戲貨幣,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用作交易媒介;2.門戶網站或即時通訊工具發行的用於運營網路空間的特殊虛擬貨幣;

3.不僅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實體中使用,還可以從非發行實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生成一種特殊的電子數字網路密碼貨幣。

三、互聯網導致了一個新市場的出現,這是一個基於網路空間的虛擬市場。互聯網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溝通場所,也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商業市場。企業必須從以產品為核心向以服務為核心向以客戶為核心轉變。隨著計算機人工智慧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輕松收集客戶信息,及時了解客戶需求,改變企業經營策略,實時掌握經濟動脈。

閱讀全文

與游戲虛擬貨幣備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gpu算力tops 瀏覽:74
數字貨幣區域臉 瀏覽:13
區塊鏈是暗網嗎 瀏覽:680
長沙礦工怎麼沒有算力 瀏覽:706
我有一萬個比特幣擔心被盜怎麼辦 瀏覽:576
中國區塊鏈沙盒app 瀏覽:22
cbt和比特幣一樣嗎 瀏覽:555
怎麼樣算記憶力下降 瀏覽:715
以太坊錢包什麼作用 瀏覽:184
以太坊出礦量低 瀏覽:926
最新8卡以太坊礦機配置 瀏覽:899
比特幣每秒交易多少次 瀏覽:355
虛擬貨幣高風險 瀏覽:733
2019比特幣合法嗎 瀏覽:196
數字貨幣預計什麼時候上架 瀏覽:860
港股的區塊鏈概念股 瀏覽:167
ace幣區塊鏈 瀏覽:536
數字貨幣超過巴菲特是誰 瀏覽:70
gucs數字貨幣今日價格 瀏覽:305
PS42k18虛擬貨幣到賬 瀏覽: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