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
自2009年比特幣面世以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行為及經濟活動迅速風靡全球,至今,全球虛擬貨幣總市值已經突破2萬億美元。從區域上來看,我國是虛擬貨幣投資的活躍國家,由於傳統監管手段的局限性,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流失風險問題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全面釐清行業涉稅數據。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國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禁令出台後,一些境內交易平台選擇「出海」,以「海外機構」的形式,向國內用戶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並逐步形成以幣安、火幣、歐易為龍頭的交易所行業。隨著近年來虛擬貨幣市場的火爆,相關平台的交易額迅猛增長,其中頭部平台的現貨及衍生品24小時總交易額甚至超過萬億元,接近A股市場的單日交易額。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餘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釐清。
建立稅收監管整體框架。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於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為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卻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從稅收角度上來看,對於國內企業和居民參與虛擬貨幣的境內外交易,我國應加強部門協作與國際多邊監管合作,重點防範資金違規跨境流出和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內外避稅,並將虛擬貨幣賬戶納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之列。同時,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於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
推動稅收征管技術升級。由於當前虛擬貨幣普遍使用了加密演算法及分布式賬戶等區塊鏈技術,鏈上的相關經濟活動很難通過傳統技術進行追蹤監管,這就對稅收征管技術的升級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區塊鏈技術本身具備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點,這些特徵同稅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為稅收征管數據本身來源面廣,對於辨識真偽、數據分析和保護隱私的要求都比較高。以強化虛擬貨幣稅收征管為契機,全面 探索 區塊鏈技術在稅收征管當中的應用,其意義十分深遠。可以預見的是,在我國的金稅四期工程與智慧稅務建設中,關於加密演算法、分布式賬本、智能合約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將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貳』 USDT虛擬幣代幣交易行為的刑事司法現狀及風險預防
USDT(俗稱泰達幣)是基於穩定價值美元(USD)的代幣,也是幣圈使用最廣泛的穩定幣之一,一般買賣數字貨幣都少不了要用到USDT。但在我們國家,由於虛擬幣本身的法律地位的尷尬,USDT虛擬幣的交易也存在著極大的刑事犯罪法律風險,而由於司法機關對USDT虛擬幣交易行為認識的不同,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對USDT虛擬幣代幣交易行為的司法評價並不統一。
如:行為人通過低價購買高價賣出的方式從事USDT虛擬幣代幣線下交易,且通過自己的銀行卡作為買賣USDT虛擬幣的支付結算工具,進而從中獲取利益,而由於USDT買家的資金來源的不同,進而導致從事USDT虛擬幣交易的行為人面臨著不同境遇的法律評價。
從目前公開的司法判例看,對於從事USDT虛擬幣代幣大額交易的行為,法院以行為人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進而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相對較多,也有少部分法院按照洗錢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追究USDT虛擬幣交易商刑事責任。
然而,從公開的USDT虛擬幣代幣交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看,很多法院追責USDT虛擬幣代幣交易上刑事責任時,均是認定行為人在從事USDT虛擬幣交易時主觀上存在「明知性」,但法院在認定行為人「明知屬於犯罪所得或者從事網路犯罪」時,更多的是從查處網路犯罪或其他犯罪後,相關購買USDT虛擬幣代幣的錢款被認定為屬於違法犯罪所得,進而倒推主觀過錯,推定行為人屬於「明知」,判詞中對於所謂「明知屬於犯罪所得」的認定也多無明確具體的證據評說。
在法言法,嚴格按照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虛擬幣在我們國家的法律地位雖然比較尷尬,但USDT虛擬幣代幣交易並沒有被我們國家的法律所禁止,即使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也沒有明確禁止USDT虛擬幣代幣交易行為,更沒有定性USDT虛擬幣代幣交易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然USDT虛擬幣代幣交易行為的刑事追責的法律風險又現實存在,作為USDT虛擬幣交易商如何才能規避相關刑事法律風險呢?
USDT虛擬幣交易的刑事法律風險主要在於交易資金來源的不確定性和違法認識可能性,因為USDT虛擬幣交易一般是在虛擬幣交易平台之外進行,很多屬於線下交易,交易支付不是通過平台進行,提幣也是根據指示前往其他地址提取,所以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風險性,但如果USDT虛擬幣交易商在交易之前明確交易資金來源合法性,在交易之前剔除「明知資金來源違法」的可能性,消除違法認識的可能性,並保存相關證據,那麼,USDT虛擬幣交易的刑事法律風險定會降到最低。
『叄』 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
虛擬貨幣風險很高。
具體包括交易平台的脆弱性,價值不穩定,波動大,通縮風險和法律與政策風險。
作為一個新興的投資市場,虛擬貨幣的概念對於大部分普通投資民眾並不是十分普及,如何辨識虛擬貨幣的真假、認識虛擬貨幣市場的風險性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判斷是否是虛擬貨幣騙局是進入虛擬貨幣投資市場前所必須了解的。
『肆』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伍』 關於金融風險管理的論文
金融風險指的是與金融有關的風險,如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險等。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下面是我帶來的金融風險的論文,歡迎閱讀!
金融風險的論文篇1試談金融風險防範問題
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化,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促進作用。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金融業的發展正面臨著很多風險的挑戰。因此,在新時期加強對金融風險防範問題的研究,是當前擺在人們面前的一項重大而又緊迫的任務。
關鍵詞:金融風險;種類;防範; 措施 ;研究
隨著時代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金融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與提升市場競爭力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現實的生產生活中,金融業的發展面臨著很大的風險挑戰。因此,本文將從金融風險的角度出發,對相應的防範措施進行有效性分析與研究。
一、針對金融風險的研究
所謂金融風險,就是指經濟主體在金融等經濟活動中,受到各種因素變化影響,不能事先對經濟活動的結果進行預測,進而使得金融資產在未來一段時間的預期收入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其種類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國家風險、戰略風險以及法律風險。其中市場風險為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最為重要的風險類型。
二、關於金融風險產生原因的研究
(一)原因之一——金融體系存在內在的脆弱性特徵
金融體系存在內在的脆弱性特徵的主要表現:金融行業的發展具有內在脆弱性特徵,在外界條件成熟的基礎上,其脆弱性特徵可能會轉化成現實生活中的危機。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我國金融體系存在內控機制不完善、治理結構不健全、缺少擁有長期性投資觀念的投資者或機構、股權分置矛盾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違規操作十分嚴重、市場泡沫十分嚴重;二是金融機構存在的金融風險大,金融體系十分脆弱,自身控制與防範風險的能力較低;三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混業滲透與風險轉嫁問題較為嚴重;四是我國金融風險防範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存在著大量的法規過時與法律空白矛盾,信用體系的建設落後,社會信用的意識較為薄弱,存在大量的道德風險。
(二)原因之二——金融信息存在非對稱性與不完全性
金融信息存在非對稱性與不完全性的表現:在金融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兩個金融機構之間及和投資者之間關於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完整,進而致使在交易的過程中交易雙方之間的利益存在失衡的現象。金融機構作為核心債權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信息知曉不多,且企業籌資人員直接把握企業的負債、資產、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動狀況、企業發展規劃與前途、企業獲利與償債能力等,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所獲取的信息是不對等的。
(三)原因之三——金融創新存在風險
金融創新存在風險的表現:金融創新只有分散與轉移金融風險的能力,卻沒有消除全部金融風險的能力。金融創新只是簡單地降低了金融系統中潛在的風險,從宏觀方面將金融風險自風險迴避方轉移到風險偏好方。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與金融風險的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其內容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金融創新雖然為金融機構的投機活動提供最新的 方法 與手段,一旦出現使用不當的問題,極有可能為金融機構帶來更大的危害與風險;二是金融創新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與聯系,逐步形成以資金聯系為前提的夥伴關系,在業務方面具有極強的相關性,一旦其中一家金融機構出現金融風險問題,將會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造成嚴重的危害;三是金融創新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金融市場國際化的聯系,國外有大量的金融投資進入我國,進而導致我國銀行等機構的資金流動出現大幅度震盪,銀行信貸的規模出現不穩定狀態,從而給金融體系造成極大的風險。
三、針對金融風險防範措施的研究
(一)措施之一——構建金融風險防範預警機制
構建金融風險防範預警機制,需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嚴格觀察與分析金融風險的早期預警信號,從中發展金融風險問題並對貸款發展趨勢進行科學預測,同時構金融風險防範識別機制,建立健全信貸檔案,對貸款的管理、發放、回收進行詳細、全面、真實地記錄;二是構建金融風險的風險防範分析研究機制,通過非財務與財務等兩個層面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與掌握。
(二)措施之二——強化金融體制的改革
強化金融體制改革:根據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現狀與潛在的風險問題,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速度與力度,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各種類型金融風險潛在的風險,對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創新。構建適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現代化金融機構體系、金融調控監管體系以及金融市場體系,進而有效防範金融風險與保障金融安全。
(三)措施之三——強化金融監管力度
強化金融監管力度:一是採取措施完善金融監管體系,進而強化對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在金融機構內部構建內部的監督管理機制、風險業務的評價機制以及內部監督檢查的評估機制等,對金融機構內部的一切違規活動進行披露與懲處;二是強化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建設,嚴格規范市場准入規則,規範金融操作程序與流程,退出與進入市場交易等一系列活動均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行;三是強化金融業成員的定期自查力度,強化對業務運行過程中的監督與指導,進而有效預防金融行業運營過程中潛存的金融風險。
(四)措施之四——加強與國際金融界的合作
加強與國際金融界合作:在強化對國際投機資本的約束與監測的基礎上推進國際間的金融合作,科學分配國際金融儲備,構建全球金融市場的預警與監測系統,對金融風險的狀況、資金流動、國際儲備的波動狀況進行科學監測,強化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合作,盡全力化解與防範金融全球化所帶來的金融風險。
結語
金融風險是指受到各種外界或內部因素變化的影響,在信用活動與貨幣經營中,使得投資者與金融機構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出現偏差,甚至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在新時期加強對金融風險防範問題的研究,有助於降低金融風險對市場經濟與投資者利益的損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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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的論文篇2淺談我國金融風險問題
摘要:由美國次貸危機演變的金融危機席捲全球,中國不可避免地面臨金融危機的挑戰。本文從國內外形勢出發,分析了我國經濟金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探求其成因,針對性地提出了規避金融風險的建議和措施。
關鍵詞:金融風險;金融危機;國內外形勢
一、目前的金融狀況
(一)國內外經濟形勢
目前,中國經濟正處於關鍵時期,面對的困難和挑戰明顯增多。從國際上看,次貸危機深度擴散,已經形成全球金融危機,基礎產品價格大幅上漲,金融市場跌宕起伏,全球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不確定因素和潛在風險大大增加了。從國內來看,受勞動力成本增加,人民幣升值、出□減少等因素影響,加上雨雪冰凍、地震等自然災害,2008年中國經濟增速趨緩。部分城市房價大幅下降,股市劇烈波動,投機資本大量進出,部分行業和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多種跡象表明,我國正面臨著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的挑戰。
(二)國際金融形勢
近期,國際金融市場出現了嚴重惡化的跡象。美林忍痛出讓控股權予美國銀行,全球最大的 保險 商美國國際集團(AIG)尋求政府援助,美國老牌券商雷曼兄弟破產,從而引發了全球金融市場巨大的震盪。從全球金融市場來看,雷曼申請破產,不僅會引發金融市場出現惡性拋售,也會引起美國中小金融機構倒閉概率上升,美國企業破產潮的爆發,並由此導致美國經濟衰退,歐亞經濟進一步變差,對新興市場經濟造成巨大沖擊,可能引發全球經濟全面衰退。
(三)國內金融狀況
隨著國際金融形勢的惡化,中國的經濟金融形勢也出現了變化,宏觀調控決策從2007年的“防過熱”到下半年提出的“雙防”,再到當前的“一保一控”,十七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了“四保”,其目的都是為了防止中國經濟出現大起大落。從利率政策上看,今年9月末以來央行連續三次降息,這意味著新一輪減息進程的開始。股市、樓市持續低迷,資產價格下降。這些因素綜合起來,意味著短期資本流入的預期收益率將大幅降低,資本流出進程可能會維持一段時間。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房地產泡沫問題
2008年以來,房價漲幅一直呈下降趨勢: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幅度已經連續9個月出現下降。一些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開發商已經對某些城市的樓盤採取了下調樓價和打折促銷的措施,全國購房者的觀望情緒也非常濃厚。央行最新發布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未來三個月打算買房的居民人數佔比為13.3%,創1999年調查開始以來最低水平。房地產周期出現了下行的勢頭。
為防止房地產市場的災難將蔓延到經濟的其他領域,政府選擇性地放寬了對該領域的限制,採取特定措施來刺激房地產領域。當前,從地方政府的救市,到財政部、央行的政策出台,“組團”救市的陣容越來越強大,採取救市措施有降低銀行存款准備金率、下調存貸款利率和貸款首付比例等。
(二)股市動盪問題
當前,中國股市面臨內憂外患的嚴峻局面。從外部環境來看,全球金融動盪,全球股市仍面臨金融危機的威脅,各主要股票市場大幅下挫震盪,中國股市全面好轉的國際環境並不具備。從內部環境來看,國內經濟下行趨勢越來越明顯。上市公司利潤出現了拐點,使得市場的動態估值進一步降低。內外環境的壓力使得投資者對股市信心崩潰,不難發現,當前A股市場的內外環境是歷史上最差的時期。
就在這樣的背景下,新一輪的救市開始了,管理層密集推出匯金入市、央企增持、印花稅單邊徵收、免徵利息稅等實質利好政策。這一系列的救市措施對恢復投資者信心、穩定投資者預期產生了一定影響。在救市的同時,國家最高領導層發表了“要維護宏觀經濟穩定、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社會大局穩定”的講話,將四個“穩定”並列表明國家對股市的關注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而政府行為從宏觀領域進入到微觀領域,使得市場行為發生重大變異,政治預期與政策預期逐步取代市場預期而成為主導預期,市場的投資判斷就會失效,市場會逐漸呈現出扭曲的走勢和行情。而且應該注意到的是,政策只是在資金面、股票供求方面改善市場格局,並沒有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因此,一旦政策效應結束,行情仍有可能回到原有軌道。管理層只有將救市與治市相結合,從根本上改善市場預期,市場才能在完善自我機制的過程中走向良性循環。
(三)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問題
金融危機對我國潛在沖擊 渠道 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拋售我國金融機構股權。有關資料顯示,雷曼兄弟在中國主要金融機構沒有持股;第二個是我國金融機構對境外金融機構貸款、持有境外金融機構的股票或者債券。我國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在美國投資,投資規模也越來越大。以前投資,選擇的都是保守的金融產品,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例如截止到目前,已批露我國有七家上市銀行持有雷曼兄弟債券,而雷曼兄弟的破產導致它們遭受損失,七家銀行合計持有債券以及風險敞□的數量約為7.2164億美元。即便是購買美國國債這種風險系數小的金融產品,到期後雖然能夠獲得本金和利息,但一旦美元貶值,投資也會發生縮水。當前風險已經發生新的變化,原來信用風險是主要風險,現在金融創新越來越多,風險類型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
此外,美國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的沖擊也逐漸顯現出來,要防止國際經濟放緩浪潮蔓延中國,疊加在中國本身經濟的放緩之上而引發惡性互動。中國以出□為主要經濟增長引擎,長期以來形成了“中國製造+美國消費”的市場格局。當前正在全球肆虐的金融危機帶來中國外需環境的劇變。盡管中國1―8月出□累計增長22.4%,但如果考慮到人民幣升值和價格上漲因素,實質的出□增速只是個位數。其中,對美國出□下降更是嚴重。商務部數據顯示,中國對美國出□增速已從2006年的24.9%下降至2007年的14.4%,2008年1-7月更是下降至9.9%。
三、問題的成因
美國學者德羅薩在《金融危機真相》中認為,金融危機的主要成因都來自於發生國內部的經濟政策而不是資本自由流動下金融家們的資本投機行為。審視此輪美國金融危機,發現美聯儲在2000年網路泡沫破滅和2001年9•11後的低利率政策,特別是對於衍生品場外交易市場的監管真空,才是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因此金融危機表面上是由投資者盲目的自信和非理性造成的,但實質上市場失靈的背後的政府失靈,政府寬松的經濟政策和監管手段才是危機產生的根本原因。
縱觀國內經濟,去年以來我國經濟遇到了通脹,股市、房市大幅下挫,企業的成本上升,訂單減少,中小企業生存困難等問題,我國面臨著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挑戰。究其原因,在於中國改革開放所採取的經濟增長方式。為了以發展求穩定,中國的改革開放,一開始不可避免地選擇速度優先的策略。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無一例外需要投資拉動。吸引資本進入的唯一方式就是提供較高水平的資本利得。而資本利得的形成,只能依靠壓低成本,也就是壓低要素價格。這就變成以廉價勞動力和自然資源,為國際消費者提供巨額補貼。
這樣會使投資率不斷提高、消費率不斷下降,而且投資的效率不斷下降,金融系統變得非常脆弱。為了防止投資率下降而需求不足,我國實施出□導向政策,用政府的力量,一方面適度保護,加強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另一方面本幣低估,讓本國貨幣貶值。但這樣會帶來外匯存底的大量積累,造成本幣升值的壓力增加,貿易摩擦加大,而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就是實行匯率形成機制的自由化。
於是,國人民幣開始緩慢升值,到了2006年的12月,我們的外匯儲備就超過了1萬億美元,位列世界第一。本幣升值的結果是流動性過剩。流動性過剩則造成三種情況,一是資產價格上升、泡沫形成;二是CPI上升、通貨膨脹;三是二者兼而有之。我國近幾年先是房地產價格和股價猛烈上升。房地產和股市都形成了泡沫,泡沫越積越大。現在泡沫破裂後,一方面是股市、房地產市場劇烈下跌,另一方面CPI上漲,盡管CPI已出現回歸,但CPI和PPI倒掛,風險依然存在。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當前風險問題一方面要建立科學的預警機制,通過跟進式管理,及時發現問題,並綜合利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穩住當前局勢,防止樓市低迷、股市崩盤,另一方面要積極探尋新的經濟發展道路,追求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四、對策和建議
(一)金融政策的著力點應放在大力發展實體經濟,夯實經濟基礎
應當明確加工製造業仍是中國經濟與就業增長的重要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大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結合,有效把資源配置給有成長、有價值的產業和公司的不同層次的市場,如創業板、中小企業板、主板、企業債、公司債市場。只有以上市公司的價值增長和發債公司的價值增長為投資目標的市場,才是金融證券市場的基礎,也是金融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礎。培育優質上市公司和發債公司,使公司業績不斷增長,做實做強做大基礎“標的”市場。對於衍生品市場要審慎漸近,但絕不是杜絕金融創新。金融創新要與實體經濟相結合,要圍繞生產要素、消費要素創新。金融創新產品在大規模推出前,要進行論證和試點,在明確風險之後,再大范圍推出。
(二)擴大內部需求,發揮消費拉動作用
多年來,中國消費率持續走低,刺激消費政策一直難以真正奏效,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政府佔有的收入比重過高。可以考慮擇機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取消儲蓄存款利息稅,加快 教育 、醫療、養老等方面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落實補貼政策,增加對中低收入者、困難群體的生活補貼等,通過多種措施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改善居民消費預期。與此同時,加速推進增值稅轉型,採取優惠政策鼓勵東部企業向中西部轉移,對企業技改和研發投資給予適當的貼息和其他優惠,以提高企業投資熱情,鼓勵有條件的人員積極開展發明創造、創辦企業,對知識產權等給予更多的優惠,構建和諧的發展環境。
(三)加強政策協調,全力化解金融風險
貨幣政策應適度放鬆,但幅度要有所把握。首先,不對稱利率調整仍是主要調節方向。在信貸控制上,加大對中小企業、“三農”、災區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對中小企業,大力發展私募股權基金,拓寬融資渠道。匯率方面,將匯率調整到一定水平,並保持穩定,沒有必要繼續通過快速升值換取進□方面的好處,而且匯率穩定也有利於對沖客觀環境惡化帶來的出□增長被動大幅回落的風險。
財政政策結構性擴張空間仍很大。擴張深度、結構調整需與節能減排、區域投資調整相聯系。為了緩解投資增速下滑局勢,我國財政支出已在結構方面做出較大努力,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中小企業集中的江浙地區、災區重建等地區財政專項資金安排。
稅收政策應進一步減稅。目前有調整空間的稅收政策主要有出□退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減稅的范圍應覆蓋各行各業的企業,而不只針對出□型企業。政府要根據收入水平有選擇性地給老百姓減稅,如可採取提高個稅起征點、增加中低收入人群收入以及把對企業補貼增加轉向對低收入人群補貼等措施。
產業政策實施力度需繼續加大。其中,除了在產業規劃方面做好調整外,還需進一步取消價格管制,理順價格運行機制,特別是煤電、成品油等價格。這有利於企業通過市場手段調節自身經營情況,也有利於從整個社會層面提高資源、能源使用效率,促進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首先,加強有效金融監管的制度性建設。健全金融企業內控機制,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建立對違規者的追究機制,建立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斷和救助體系,依法規範金融行為。只有建立起有效、健全的內控制度,才能防範、控制、化解金融風險及危機,最終保障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
其次,密切關注跨境金融風險,嚴密防範金融沖擊,近期特別要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要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和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加大對國際資本異常流動的打擊力度,努力為經濟增長和結構調整創造平穩的經濟環境。既要嚴控資金的異常流入,也要防止其獲利後大規模集中抽逃。同時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防止在美元趨勢明朗以後,熱錢短期大規模流出導致國內資產價格和人民幣匯率短時期內急劇波動。最後,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監督機構之間溝通協調。
(五)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構築金融防火牆
一是加強徵信體系的建設。利用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數據分析銀行貸款集中度情況,及時發出風險預警,對銀行違規放貸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查找分析企業關聯貸款情況,對信貸資金的變化情況實時監控,為決策者和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處置提供決策支持。二是加快反洗錢體系建設。對於國內商業銀行來講,通過建立防範和應對包括洗錢活動在內國際金融犯罪風險防範體系,有利於增強自身抗風險能力,提高國內乃至國際競爭力。三是加強支付系統運行管理,力求使中央銀行對支付清算系統的監測管理涵蓋與大額資金交易有關的各個領域,關注網上交易和虛擬貨幣市場的發展及風險問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六)關注資產價格的變化,防止價格大幅波動
對於股市,主要防止股價進一步下跌。要通過控制股票發行節奏和數量、實行公平定價、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范“大小非”解禁等措施來振興股市,恢復投資者的信心,防止股票進一步下跌帶來的資金流動性風險、散戶投資的民生風險和國際資本抄底帶來的價格波動風險。
從房地產市場來看,應加強對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等房地產項目的正常貸款,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資本市場通過股票、債券進行直接融資,鼓勵房地產行業的兼並重組。對於以往投放的資金、先期的客戶銀行要進行緊密監控,密切關注企業的財務狀況,對於已經形成的問題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在投放地區上,將重點關注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經濟形勢,加大向中西部地區的貸款投放,平衡整體風險。此外,需要加強對正常的住房需求的金融支持,給予足夠的消費信貸,改革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組織及管理體制,盡快組建政府支持的住宅抵押貸款銀行及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機構,以緩解當前房地產行業所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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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農行虛擬貨幣風險專項治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農行虛擬貨幣風險專項治理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1. 工作重點李緩不夠明確:農行虛擬貨幣風險治理工作的重點不太明確,可能存在盲目跟風、盲目排查等問題,導致工作效果不佳。因此,需要明確工作重點和目標,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2. 治理手段不夠多樣化:農行虛擬貨幣風險治理工作的手段比較單一,主要是限制交易平台的使用,但這種方式可能會影響到正常的商業活動,同時也不能根治虛擬貨幣風險。因此,需要探索更多的治理手段,如加強監管、完善法律法規等。
3. 監督管理不夠嚴格:農行虛擬貨幣風險治理工作中,監督管理不夠嚴格,一些交易平台可能會逃避監管,導致監管效果不盡如人意。因此,需渣雀要加強哪梁模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
4. 缺乏技術支持和人才儲備:農行虛擬貨幣風險治理工作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和人才儲備,但是目前人才儲備和技術支持不足,可能會影響工作的開展和效果。因此,需要加強技術研發和人才儲備,提高治理工作的專業性和效率。
『柒』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公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捌』 如何理性對待「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在中國大行其道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國缺乏多層次、多品類的投資品市場,從而使眾多投資者選擇了「虛擬貨幣」這樣的投機性產品。
因此,中國還應抓緊構建符合時代背景的電子貨幣體系和虛擬貨幣,同時完善投資品市場以及對於新型金融科技體系的監管,在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利用好金融科技,使之可以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
面對互聯網金融與金融科技的飛速發展,有關部門需要在鼓勵創新的同時扎實做好風險防控工作。應該在現有基礎上建設專門針對「虛擬貨幣」這類創新的監管措施甚至機構,以便更好地規范這一虛擬商品的發展,使其在市場上的交易真正基於使用價值。
『玖』 為什麼要遏制虛擬貨幣風險
繼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公告》,ICO交易平台被央行等七部委公告全面叫停之後,9月14日,比特幣中國宣布停止平台上所有數字貨幣交易;火幣網、OKcoin等比特幣交易平台也相繼宣布下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9月15日,火幣網、OKcoin幣行相繼發布公告稱,即日起暫停注冊、人民幣充值業務,將於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戶即將停止虛擬貨幣交易。並將於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數字資產兌換人民幣的交易業務。消息一經發布,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形成巨大沖擊,比特幣交易價格持續跳水,迅速跌破20000元大關,讓比特幣投資者看得驚心動魄。
目前,我國已經入場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投資者大致可分為兩類群體,一類是長期看好比特幣,不管政策怎麼變,他們都願意繼續持有比特幣。這類群體如果是具有風險承受力的投資者,其作出繼續持有比特幣的決策也無可厚非。另一類是短期的投機者,他們遇到政策的變化和價格的波動,可能就會拋出比特幣變現退出。如果我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停止交易,這類群體應該盡快在平台公告的停止交易時間之前變現或提現。作為另類金融市場的投資者,在政策信息非常明確之後,應該意識到比特幣投資風險,放棄任何僥幸心理和非理性沖動。總之,不管是繼續持有還是拋掉,都應該對比特幣的風險有「願賭服輸」、「買者自負」的態度。
中國政府防控虛擬貨幣風險,對虛擬貨幣說「不」,禁止發行代幣進行融資,停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集中競價交易,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防止比特幣風險傳染至我國金融體系,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和穩定的重要舉措。當前主權國家依然是世界政治的根本,這也是世界金融制度的特點。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試圖挑戰主權國家的貨幣發行權,要求貨幣發行去國家化等是行不通的。我國對於貨幣形態的數字化有著清醒的認識,也正在積極部署相關工作,央行專門成立了課題組和數字貨幣研究所探索主權貨幣數字化。經過這一輪虛擬貨幣市場和監管的洗禮之後,我們期待,在央行主導下盡快推出我國自己的主權數字貨幣,助力我國數字金融早日走入全球化時代,繼續引領全球數字金融的發展。
虛擬貨幣存在很多不可控風險,貨幣數字化將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
『拾』 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
一、常見虛擬貨幣分析
(一)比特幣方案
比特幣是由日本程序員中本聰(化名)在2009年設計和創造,是當前最成功也最具有爭議的網路貨幣。比特幣方案基於p2p網路構架產生,現已在全球范圍中運作,可用於各類虛擬和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
二、網路虛擬貨幣的現實風險分析
(一)價格穩定風險
理論上講,如果網路貨幣的存在影響到了對央行負債的需求,進而干擾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就將對一國的貨幣政策和價格穩定產生影響。但從實際看,網路貨幣影響價格穩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個方面:
(1)從對貨幣數量的影響分析,雖然在信息匱乏的情況下難以分析網路貨幣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創造貨幣。
然
而,大多數網路貨幣系統以預付費模式運作,即在換入真實貨幣時發行網路貨幣,在換出真實貨幣時回籠貨幣,其帶來的影響有限。在著名的網路貨幣方案中,貨幣
供應處於穩定狀態且供應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確保貨幣供應將在長期保持穩定水平,以及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兌換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2)從對貨幣流通速度、現金使用、貨幣統計的影響分析,目前網路貨幣方案帶來的技術革新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尚不明確。
作
為一個網路行業,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的網路貨幣方案用戶數量。若網路貨幣被廣泛接受,將會對央行真實貨幣產生替代效應,從而減少交易中的現金使用。
在此情況下,央行資產負債表規模將縮減,其影響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將被削弱。央行將需要通過對網路貨幣計提最低准備金等方式對抗風險。替代效應將加劇貨幣統
計難度,並將影響貨幣統計量與通脹間的關系,不利於實現中長期價格穩定。另外,網路貨幣在央行以外發行且虛擬信用可擴張,將對央行利率決定在經濟中傳導產
生影響,削弱央行貨幣控制權。
(3)從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相互作用的情況分析,網路貨幣可充當真實商品交易媒介,對真實gdp產生影響。
網
絡貨幣對真實貨幣供應的影響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虛擬經濟對真實經濟的替代效應;二是網路貨幣對真實貨幣的擠出效應,即:隨著網路貨幣總量增加,公眾在現
實生活中持有現金量減少,導致現金/存款比下降,貨幣乘數上升。從現實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現階段並不會對價格穩定帶來影響,貨幣流動速度在中短期內也
不會受到重大影響。然而,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間的相互作用值得關注。
(二)金融穩定風險
網
絡虛擬貨幣方案在銀行體系外運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穩定因素在於其與實體經濟的聯系,即兌換匯率及匯兌市場。很明顯,封閉的網路貨幣方案和單向流動的網路貨
幣方案不受影響,應重點關注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的價值取決於匯兌市場上貨幣供給及需求水平。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的一個很大區別在
於網路貨幣方案並不以國家或貨幣區域為依託,虛擬經濟強度、貿易或產能對其匯率影響有限。虛擬貨幣價格及其波動取決於5大因素:
(1)貨幣供應情況及貨幣發行人採取的其他行動。例如:通過干預市場實現固定或半固定的匯率。
(2)網路貨幣方案顯現出網路外部性,其貨幣價值依賴於參與的用戶和商戶數量。隨著消費者和商家數量增加,其貨幣價值將相應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網路貨幣匯率波動更大。
(3)擁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進安全措施的虛擬社區更易提振信心,貨幣也更強勁。
(4)網路貨幣發行人在履行承諾方面的信譽。虛擬社區並不存在任何「最後貸款人」,發行人獲得的信任對網路貨幣匯率至關重要。
(5)
對網路貨幣未來價值的投機活動及虛擬社區受網路攻擊的情況。由於系統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機活動及網路攻擊等因素,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穩
定性。目前這些網路貨幣成交量小且與實體經濟關聯度低,金融體系的穩定系不會受影響。然而,若今後網路貨幣成為了傳統貨幣的替代品,將會給金融體系帶來不
穩定因素,甚至可能會扭曲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網路貨幣系統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用戶數量、願意接受虛擬貨幣進行真實交易的商戶數
量。另外,虛擬貨幣只有交換價值、沒有使用價值。通常網路貨幣不以具有內在價值的資產為基礎,且沒有央行信用做支撐。目前,這些網路貨幣系統並不允許借出
或貸入資金,所以尚不能對金融系統穩定構成威脅,但應密切關注其發展,若未來發生改變,無疑將對金融系統造成影響。
(三)支付系統穩定性風險
1、難以規避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
在
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系統,面臨著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
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系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制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
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系統性重要支付系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系統引發
或傳遞沖擊。從目前情況下,網路貨幣系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制。
在
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路虛擬貨幣方案
中,以網路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路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路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
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路貨幣。網路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路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
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制,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四)監管缺位風險
通
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路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
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范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制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
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五)貨幣當局聲譽風險
貨
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
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路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范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
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路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路貨幣持續發展而不
進行管制,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六)投資者損失風險
相
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路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
也將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
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
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1.98美元/盎
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
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
虛擬貨幣始終比不上真正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