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ICO,國家為什麼要禁止
問題一:ICO是一種區塊鏈行業術語,是一種為加密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籌措資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參與者可以從中獲得初始產生的加密數字貨幣作為回報。
問題二:因為ICO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所以被國家禁止。
禁止ICO根據公告發布:2017年9月4日下午3點,中國人民銀行領銜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立即停止,同時,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做出清退等安排。
(1)ico虛擬貨幣融資擴展閱讀:
2017年9月4日下午3點,《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准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貳』 虛擬貨幣賠錢
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可以作為違法所得賠償損失嗎?賠償金額如何確定?9月14日,上海市檢察機關發布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相關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張非法獲利6000(幣),浦東新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最終以獲利的虛擬貨幣價值計算公益損害賠償數額,實現了對公共利益的最大保護。
小撒表示,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2013)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2017)等文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陸鉛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並未否定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理論上,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有貨幣說、商品說、數據說、虛擬財產說等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已經成為一種強有力的觀點。
關於司法虛擬貨幣的認定,目前還存在爭議。
經查,2021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張某通過網路技術非法侵入上述公司系統,獲取系統中的客戶訂單信息並出售牟利。去除砝碼後,在扣押的電子設備中發現了20673條與客戶訂單相關的信息,他非法獲利6000 USDT(TEDA貨幣)。
公益訴訟檢察官經過慎重判斷,認為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作為一種工具,很容易被實施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了這種貨幣,我們還是可以按照這種貨幣的市值來計算違法所得。」公共利益檢察官姚雷介紹說,TEDA貨幣與美元的比率基本上是1,333,601。參照交易當日相關交易平台成交價格及美元與人民幣匯率,檢察機關認定張違法所得約為人民幣38760元。
最終,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同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調解協議,被告人張某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在全國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按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利賠償人民幣38760元。
丁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的辦理,在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虛擬貨幣的可返還性等方面存在難點。
比如,在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方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虛擬貨幣能否被認定為具有財產屬性存在困難。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可以認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財產屬性,也可以根據《民法典》認定虛擬貨幣屬於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
對於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是否有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可以認為相關公告、通知中虛擬貨幣交易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應當予以禁止,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也可以認為虛擬貨幣交易不是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如果交易行為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和強制性規定,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
針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小撒表示,根據央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不具備法定補償和強制的貨幣屬性,不具備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雖然公民投資虛擬貨幣是個人自由,但這種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後果和投資風險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投資者投資虛擬貨幣,很不幸可能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小撒說,如果只是最底層的投資人還沒有通過推薦他人加入套現,那麼用於投資的錢就是受害人的合法錢。根據《關於進一步防早芹好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六十四條及前述規定,應當及時返還;但是,如果推廣虛擬貨幣,從而獲得現金,形成層級,已經觸犯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那麼從下線處收取的投資款、現金款等財物,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收繳。這些資金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非法所得。
今年5月,演算法穩定貨幣TerraUSD(UST)和代幣Luna暴跌,導致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崩潰。數據顯示,目前比特幣的價格徘徊在2萬美元左右,與2021年11月創下的最高價格6.9萬美元相比,已經下跌了70%。投資者損失慘重。
肖颯強調,目前我國法院首巧雖然認可了部分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和財產價值,但並未認可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叄』 幣圈ifo是什麼意思
所謂IFO(Initial Fork Offerings 首次分叉幣發行),指的是基於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幣種而進行的分叉,在這些主流幣的原有區塊鏈基礎上,按照不同規則分裂出另一條鏈。由於持有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幣種的人可以在IFO過程中獲得分叉後的新幣,因此IFO也被業內認為是一種新的虛擬貨幣融資手段。
在「幣圈」,第一次IFO被認為是比特幣分叉產生BCH(比特幣現金)的過程。由於比特幣是通過各個網路節點計算數據而產生的,而比特幣區塊大小隻有1MB(相當於網路帶寬),造成比特幣交易擁堵而緩慢。2017年8月初,比特幣被人以技術手段分叉,產生一種新的數字貨幣BCH,後者的區塊大小為8MB,而且區塊容量可調整,但在數量和演算法方面仍和比特幣保持一樣,擁有比特幣的人可按1:1的比例免費獲得BCH。
由於比特幣是開源的技術項目,且IFO不需要經過比特幣開發團隊的同意,所以只需在比特幣的基礎上分叉,並給擁有舊幣種的人1:1發放新幣種(這一過程也被業內稱為「分糖果」)。這一過程,也被業內視為繼ICO之後,另一種新的變相發行虛擬貨幣的方式。
BCH分叉成功後,越來越多新的虛擬貨幣通過IFO的方式產生了:BTG(比特幣黃金)、BCD(比特幣鑽石)、SBTC(超級比特幣)、LBTC(閃電比特幣)、BTP(比特幣白金)、BCK(比特幣王者)、BTG(比特幣上帝)
由於越來越多新的幣種出現,幣圈人士經常感慨「幣圈一日,人間一年」。加密貨幣交易所排行網站CoinMarketCap顯示,全球現有8100多個虛擬貨幣交易所,流通的虛擬貨幣近1500種。隨著IFO等手段的逐漸普及,還將出現各種新的虛擬貨幣。
BCH等IFO項目的成功示範,以及ICO在國內被「一刀切」禁止的現實,讓許多「幣圈」新人也開始摩拳擦掌參與IFO。這類需求在無形中也催生了代寫IFO商業計劃書的服務。
在淘寶網上,有不少聲稱可以製作ICO 區塊鏈白皮書的商家。一位淘寶店家的客服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只要提供IFO項目的具體思路、團隊介紹、「糖果」分配方案等資料,就可以代寫完整的IFO項目白皮書,包括專業技術術語和圖表,相應的服務費則需要數千元。「越要求真實,就越要提供更多的資料。」
『肆』 什麼是虛擬貨幣
這是網路搜索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 游戲 、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 游戲 ),紋銀(用於碧雪情天 游戲 ),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我還要補充一點:虛擬貨幣可以按照發行方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像比特幣這樣無明確有權威的機構或個人發行且為之背書的虛擬貨幣,另一類是像網路幣、委內瑞拉石油幣等這樣由明確且有權威性的機構發行且為之背書的虛擬貨幣。相對來說,前者一般沒有實際價值,而且風險極高,而後者一般有實際價值,且相對來說風險可控。比如委內瑞拉的石油幣是以委內瑞拉現政府的信譽以及石油儲備背書的有價虛擬貨幣。只要委內瑞拉經濟狀況良好,政治形式穩定,其石油幣就是基本可以信賴的。
什麼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它既包括騰訊公司的Q幣,網路 游戲 內的點券、元寶,也包括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比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幣等等。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物品,因其虛擬性,不是有體物,不受物權法保護.2009 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通知指出,網游的虛擬貨幣,發行方跟交易方不能是同一企業,也就是你買虛擬幣點券可以,但是交易卻不能與 游戲 公司交易。 游戲 丟了虛擬幣怎麼辦?去找 游戲 公司,國家不會管。
對於數字貨幣ICO,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布文件稱ICO是未經批准非法融資行為。
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
虛擬貨幣是一種投資產品在全球崛起,它在投資市場引起熱潮,所以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虛擬貨幣。
比特幣是全球首隻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利用密碼認證和電腦推算程式來製造的,它是一種數量有限和單獨特性的虛擬貨幣,我們可以交易支付、或是儲存用途。
例子:比特幣數量上限是二千一百萬個,現在市場流通的比特幣只有一千八百萬斤。因為人們擔心傳統貨幣的購買力減少,所以投資者改變了投資策略而買入有數量上限的虛擬貨幣。
因為虛擬貨幣的獨有特性和罕有的關系,還有虛擬貨幣在資產保值上是一個比較好的投資工具,所以吸引投資者進入虛擬貨幣市場。黃金和白銀等傳統價值工具,虛擬貨幣的優點是可以攜帶性。因為全球的通訊網路 科技 發達,無線上網(Wi-Fi)和手機網路覆蓋率大,可以輕而易舉在不同國家,進行網路進行交易和支付。
希望可以幫你了解。
唯一的作用就是替代真實貨幣,以達到方便交易,
從本質上貨幣本身就是一種替代,所以用什麼來代替都可以,即可以是金屬也可以是紙幣,當然特殊意義的數據也可以。
現在所說的大多數虛擬貨幣,可以簡單的理解為眾籌項目的股權,即這個項目現在需要資金,大家一起出錢做,做成了就按你的股權也就是幣的數量分紅。
但目前之所以國內會禁止代幣首次發行,就是發新的虛擬貨幣,就是因為很多人直接拿個APP,在項目完全只適合概念,甚至連概念都沒有的情況下就開始發行圈錢。
虛擬貨幣是軟體和數字科學家依據利用區塊鏈技術和量子演算法,去中心化,在著名網站開源,面向全世界或某一特定區域發行的互聯網數字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具有貨幣和支付的功能,目前中國范圍內發行數字貨幣是非法行為,但是對公民持有的數字貨幣歸類為數字資產或虛擬資產。
虛擬貨幣簡單來說就是,不是真實的貨幣。通常我們說的真實貨幣是指的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紙幣,硬幣等這些。
像QQ幣,比特幣,以太坊等,這些屬於虛擬貨幣,不是真實存在在 社會 當中,而是以數字的方式去記錄的。
雖然表面上虛擬貨幣沒有現金價值,但是它在市場上也在流通,也可以說有一部分等同於真實貨幣。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虛擬貨幣出現在市場當中,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它會取代於真實貨幣。
虛擬貨幣就是非傳統意義上的真實的貨幣。拋開qq幣之類的互聯網公司自己創建的在自己公司平台流通的虛擬貨幣,這幾年以比特幣為首的互聯網上的各種虛擬貨幣開始闖進人們的視野,暴漲暴跌也是這類虛擬貨幣的屬性。一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一般貨幣的主權在共和體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分布式的個體節點,去中心化也是虛擬貨幣的一個標簽。
『伍』 外貿比特幣交易是合法的嗎
外貿比特幣交易是合法的。
有人疑惑,中國公民翻牆、或者找代投參與國外融資平台的ICO或購買虛擬貨幣,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不構成。既然中國公民持有虛擬貨幣是合法的,那麼不論是通過國內的場外交易方式和國外的直投、代投參與ICO融資,筆者認為都沒有問題,都是一種民事意思自治行為。
只不過,在虛擬貨幣發行融資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欺詐發行、畫大餅承諾,甚至傳銷活動等嚴重問題,這些都可能涉及嚴重的刑事犯罪,這些如果相關涉案公司在海外,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犯罪結果發生地在中國,被我國刑法所管轄。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陸』 ICO 是一種怎樣的融資方式
ICO是一種以發行加密貨幣為特徵的融資方式。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隱唯團長姚前在所著《數字加密貨幣ICO及其監管研究》中認為,ICO是通過發行加密代幣的方式進行融資。
ICO:
央行正在試點的數字人民幣是數字貨幣的一種具體應用形式,個人和企業用戶可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運營機構開立數字人民幣錢包,用於辦理數字人民幣兌換、存儲、流通等收付結算業務。山褲數字貨幣錢包具體可分為軟錢包與硬錢包。
數字貨幣軟錢包即手機App和各類軟體開發工具包等;數字貨幣硬錢包則是將數字資產關聯的密鑰單獨儲存灶橘在一個晶元中,與互聯網隔離,可確保數字資產的安全性。
『柒』 幣圈ido是什麼意思
IDO即「InitialDigitalAssectsOffering」,意思是首次區塊鏈數字資產的發行。這一說法源自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概念,是企業區塊鏈項目首次以資產數字化產生出來的區塊鏈數字資產,以產品錨定,資產債券、眾籌方式籌集的通用數字資產的行為。
IDO是以「資產通證」為交易核心的一種數字資產交易模式。IDO(首次資產通證要約回購式發行)最大的意義在於發行數字資產的發行方以要約回購的方式保證首次發行的投資本金安全。
一、幣圈ICO是什麼意思
ICO是區塊鏈行業內項目通過主流比特幣、以太坊等數字資產募集資金的常用方式,其概念也是從股票市場IPO衍生過來的。
二、IDO和ICO的不同之處
1、簡單來說,IDO本身不募集資金,而是通過發起任務懸賞的方式,讓看重項目價值的用戶,自發地利用自己的知識、時間、注意力等技能來獲得項目方的TOKEN懸賞激勵。
2、IDO有點像ICO的升級版,本質上兩者的項目團隊都有鎖定代幣。不同的是ICO首次發行就籌集了用戶的資金進行項目建設,而IDO則是不籌集資金,把社區建設分發給用戶,讓大家一起來建設社區項目的發展。
3、IDO有設法繞過監管的嫌疑。因為ICO時代是用大家的資金來發展項目,IDO時代是用大家的資源來發展項目,兩者本質差不多。此外如果項目的通證經濟設計的不合理,IDO便和積分幣區別不大。
不過雖然有以上不同,但是他們都有通過出售股份來籌措資金;都有潛在投資者為了潛在的巨大收益而冒險參與。
『捌』 幣圈ICO是什麼
幣圈就是關於數字貨幣(虛擬貨幣)發行、交易、炒作以及相關的一切活動,還有參與的個人用戶或者機構。數字貨幣常見的有比特幣、萊特幣等,這里比特幣是人們聽說最多的,而且在平時很多人參與比特幣的買賣。比特幣在2008年由中本聰提出,總數量只有2100萬個,它的發行不依靠任何機構。隨著比特幣不斷被挖掘,越往後產生比特幣的難度會增加,可能獲得比特幣的成本要比比特幣本身的價格高。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玖』 IPO和ICO的區別是什麼
1、含義不一樣,IPO是指一家企業在證券交易所中首次公開募股,屬於公司融資的范疇;ICO的含義則是首次發行代幣,屬於數字貨幣領域。
2、資本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是一個規范化的市場,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制度已經健全,所以投資者參與IPO是有一定保障的;而數字貨幣的出現時間還很短,缺乏背書,法律定位尚不明確,監管處於空白,所以參與ICO要面臨很大的風險,且一旦出事,也很難維權。
3、數字貨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一種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記賬等特徵,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出現給現有貨幣體系帶來的一定挑戰,但是關於其未來的發展,目前市場上還有很大的爭議。
『拾』 什麼是STO(證券性代幣發行),STO與ICO的區別
STO的由來與優勢
據the block crypto報道,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正策劃推出通證化證券平台,為此,納斯達克正與區塊鏈技術企業 Symbiont 進行談判,旨在達成相關合作。這意味著一些初創公司或企業將可以在美國相應的法規監管下,進行更靈活的融資。
有人認為STO是IPO的2.0版本,有人認為STO是合法化ICO,甚至有不少人還宣稱未來將是STO的天下。STO真有這么神奇嗎?鏈虎財經將通過以下五個問題,帶你迅速全面了解STO。
STO到底是什麼,與IPO、ICO有何不同?
STO,全稱Security Token Offer,是一種以token為載體的證券發行,在確定的監管框架下,通過非公開募集和公開募集來對外進行融資,可以將現實中已經存在的金融資產或權益進行代幣化,例如公司股權、債權、知識產權、信託份額或黃金珠寶等實物資產,都可以轉變為鏈上的數字資產。
拿Security Token和證券類比的話,購買證券,交易是在紙上簽署完成,而ST則是通過區塊鏈交易來確認資產的所有權。
ICO,是一種去中心化的、通過虛擬貨幣進行的融資方式。初創項目可以通過發行token的方式進行融資,token可以作為日後使用對應區塊鏈項目的憑證,也能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但並不具有實物資產作為依託。
由於不受管制和門檻限制,發行成本極低。這也導致了ICO很容易滋生各種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問題,具有極高的風險性。
IPO,是大多數投資者最為熟悉的融資方式,與ICO相比,IPO價格昂貴且耗時較長,甚至可能需要長達6個月或更多的時間才能完成,還需要滿足發行規定、監管需求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條件。
而STO則更像是一種介於IPO和ICO之間的緩沖帶,融合了優點,規避了風險,既具有證券的屬性,接受各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同時,也利用區塊鏈技術,實現了更高效的運行。
STO具有哪些優勢?
STO有著實際資產為依託,又以token作為載體發行,某種程度上算是一種合法合規化的ICO,在監管、效率、成本這三方面做到了很好的平衡。
易於規范監管。相比於ICO導致市場的混亂,進行STO的項目都是需要經過合規審查的,項目代碼、團隊背調,項目產品等都會經過嚴格篩查。這樣能夠有效的剔除劣質項目,凈化當前混亂的市場環境。
拓展融資渠道。相比IPO的高門檻,STO拓展了證券代幣化的領域,降低了用戶准入的門檻,任何人、任何資產都能參與其中,這大大提升了優質資產的全球流通性。
降低融資成本。STO消除了對中間商的需求,簡化了手續,節省了時間,提高了速度,降低了費用,在融資效率、融資時間、融資成本、融資地域、信息對稱等方面都優於IPO,更加適合雙創企業、高科技中小企業。
STO的發展現狀如何?
當前市場上已出現的一些關於STO嘗試,但都還處於探索試行階段。
2018年2月,加拿大證券交易所(CSE)宣布將推出一個基於以太坊區塊鏈的證券清算和結算平台,使用這個區塊鏈平台的公司能夠向投資者通過證券代幣發行(STO)的方式來募集資金,通過CSE平台發行代幣的公司將受到相應的證券委員會的全面監管。
2018年6月,美國證監會接受了交易所Blockchain.io依據Regulation D向遞交關於豁免注冊的Form D。據稱該交易所還得到了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 et de résolution)注冊。這是第一個同時在上述兩個監管機構「掛號」的數字資產交易所。
2018年9月11日,以太坊開發者Stephane Gosselin公布了一項新提案,Security Token — 「ERC1400」,作為一項新標准,把 Token 的互換性(fungible)結合證券相關的業務場景,設計了一套通用介面。新提案主打監管功能,目的是方便用戶以合法合規方式在以太坊網路發行證券。
2018年10月,納斯達克與Symbiont進行談判,策劃推出一個專用於代幣化證券的新平台。
STO面臨哪些挑戰?
作為一個新興市場,STO的概念與願景無疑是美好的,但在現實融資運用中卻也面臨著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STO尚處於探索階段,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放寬有關發行證券類代幣的證券法,在證券化代幣156僅僅將傳統證券6991進行代幣化的情況下3780,從現行法律和監管的角度,進行STO並沒有很大優勢。
其次,為使代幣合規,監管機構會如何權衡市場,審查標准與流程的制定也將是一個非常繁瑣的過程。
再次,資產流動性過高的另一面是可能帶來的巨大價格波動,這個風險也是不可控的。
最後,STO哪怕是在監管下實行的代幣化,但只要互聯網化了,也是無法免受黑客威脅,技術安全方面是一個有待突破的關鍵。
專家們對STO怎麼看?
榮格財經方軍表示,STO是個模糊不清的概念,是面向機構的融資,還是面向公眾?面向機構和企業投資者,那現有的企業股權安排都有。
面向公眾,那搞合規去吧,SEC的規范很清楚的地在那兒。面向機構和企業投資者的,Nasdaq的Linq不早就做了嗎,完全合規。
高鏈資本陳鈺璋表示,STO是創新,但不能解決真實的問題。
STO背後的底層邏輯問題:究竟散戶(包括大C)與專業機構投資人,誰更能發現好公司?好公司更願意拿誰的錢?資產證券化不是真正的需求,是個投機行為。區塊鏈如果要在STO上證明自己,就需要回答這個問題:究竟怎麼提高了生產力?
信睿寶初壯表示,公司這種企業制度會被碎片化,由此而來的股權、債權,乃至貨幣本身,都會被重新定義。未來投資的主要領域,可能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股權了。
STO可能是方向,具體形態模式還需要不斷進化。監管是滯後的,不能用舊瓶裝新酒。資本市場上,監管從來不是中立的,而是參與博弈的一方。並且監管從來不是有效的,監管達不到其所宣稱的目標。
通證經濟研究者陳智鵬表示,現有的STO大多對應現實中公司的股權、債權或房地產投資信託等金融資產,如果僅僅簡單地將現有的證券通證化,那麼確實創新不足,產生的價值有限,純粹只是證券在區塊鏈上的簡單映射而已。
納斯達克首席執行官弗里德曼曾表示:「如果你決定以規范的方式做 ICO,那麼我們很樂意弄清楚是否有機會與人合作。」
可以看出,對加密資產保有謹慎態度的納斯達克對發行證券化代幣頗有興趣,早在2015年,納斯達克就實行了利用Linq區塊鏈技術進行證券交易。
在全球的邏輯已轉向追求資產流動性之際,納斯達克對STO的積極探索將加速推動合法化ICO時代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