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虛擬貨幣的本質到底是什麼呢
虛擬貨幣的價值支撐是認同它的人們對它的共識,認同它的人們認為它可以在商品交換中充當一般等價物,所以它有了價值。
虛擬貨幣只是一種金融產品,就像股票和信用券一樣,並沒有進入到社會的日常生活層面。虛擬貨幣的交易,屬於金融交易范疇,只不過借用貨幣的稱謂而已。可實際上,虛擬貨幣是跨界金融產品和主權貨幣之間的畸形貨幣形式。由於虛擬貨幣具有價值量化和網路市場流通的原始功能,所以在虛擬網路上它就是實實在在的交易媒介。
虛擬貨幣注意事項
如果你很穩:做好你自己的研究,花費大量的時間去研究,選出你能看懂的幣種,研究明白幣的錢包如何使用,不能提幣的幣種基本不要碰,投入資金,做好資產配比,記住所有投入虛擬貨幣的錢一定要是你現實中可以負擔起的錢。
如果你這么做了,那麼你賺或賠大多是由你的知識,你的眼界,你的格局決定的,而不是完全由命運決定,所以不論你賺多賺少,賠多賠少,你在心理上都可以接受,你是可以說服自己的,而且價值投資不用天天盯著看,也輕松不少。
⑵ 高頻虛擬貨幣能在國外通用嗎
不存在高頻虛擬貨幣,你說的高頻虛擬貨幣指的應該是虛擬貨幣的高頻交易。虛擬貨幣的高頻交易在全球都是通用的。虛擬貨幣高頻交易在全球基本上都是合法存在的,在行情低迷的今天許多玩家都是高頻交易賺取差價,雖然差價很小,但是交易數多,利潤自然就高。另一個方面,國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大多是免除手續費的,高頻交易不受影響。但在國外高頻交易可能會受到手續費的影響。
⑶ 什麼是數字貨幣能擊垮騙子的神奇貨幣,為何各國都開始研發
遇到低風險高收益的宣傳到底要不要信?新的詐騙手段層出不窮,人們要如何才能守護錢袋子的安全?答案就在它的身上,即數字貨幣,這是一款國家級防騙神器,這種能擊垮騙子的神奇貨幣,將守護您的錢袋子,它究竟有多「硬核」?它能幫助人們減少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可以預見的是,數字貨幣的到來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巨大的改變,畢竟數字貨幣的本質是一種加密技術,同時它也是我國新時代下 科技 力量的展現。
具體來說就是,你的每一分金額都會被編碼,這意味著當你進行交易時,每一筆錢的去向和來源都很清晰,這能有效減少違法犯罪活動、壓制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間。可以說,在數字貨幣的時代下,沒有人可以做到隱藏蹤跡。相比之下,現在統稱的「虛擬貨幣」,它們所指的是某類互聯網平台搬出的流通的字元串。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早已明確,「虛擬貨幣」這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備法償性等貨幣屬性,它不具備和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也無法作用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正因虛擬貨幣沒有真實的價值支撐,以至於它的價格很容易被操縱,從而存在很多風險,比方說,近年來,全球各地,和「虛擬貨幣」相關的洗錢、傳銷、非法集資等方面的問題時有發生。面對這些難題,數字貨幣的魅力被完美呈現,它的出現,將會讓洗錢成為 歷史 ,因為這些事例中,大多是通過資金混淆的方式實現,所以當人們的貨幣被編碼後,洗錢的意義也就失去了本質。
說起數字貨幣,你可能還會想到比特幣。注意,數字貨幣和這些所謂的數字貨幣不同,數字貨幣是我國央行將要推出的,你可以認為這是人民幣的電子版本。而比特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沒有國家背書,被「割韭菜」也是常事。從使用方面來看,央行數字貨幣不計付利息,可用於小額、零售、高頻的業務場景,它本質上和紙幣沒有差別。而且,數字貨幣不需要聯網,2個手機相互觸碰就可實現轉賬。從而降低了在網路傳輸中數據被更改的可能。
多年來,歐洲在使用和推廣電子支付方面顯得猶豫不決,不過,前幾年歐盟頒布的《第五版反洗錢令》,也有提到,發展數字貨幣是必然趨勢。數字貨幣真的要來了!你期待嗎?數字貨幣這種以數字形式呈現的貨幣,雖說這種貨幣現在在國內仍然處於試點進行階段,不過,這種神奇的貨幣的試點范圍已經不斷增大,它從最開始的深圳到雄安新區、成都等,據信,未來的冬奧也將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以此不斷優化數字貨幣,未來,各個地區也將會逐漸運行。
⑷ 革新天團的將軍令是什麼
革新天團的將軍令是一種游戲規則,是指在革新天團游戲中,由隊長發出的一種行動指令,可以讓隊員們完成特定的任務。以下是將軍令的做此具體內容解釋和拓展內容。
1. 將軍令的內容
將軍令是革新天團游戲中的一種行動指令,由隊長發出,要求隊員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特定的任務。常見的將軍令有:
- 靜音將軍令:要求隊員保持安靜,直到隊長取消該指令。
- 站立將軍令:要求隊員們立正,保持不動,直到隊長取消指令。
- 跑步將軍令:要求隊員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指定路線的跑步任務。
- 半蹲將軍令:要求隊員們在規定時間內保持半蹲姿勢。
- 數字將軍令:要求隊員們按照指定的數字順序依次報數,若有報錯則重新開始。
2. 將軍令的解釋
革新天團的將軍令是一種游戲規則,旨在鍛煉隊員們的團結協作和應變能力,同時也增加了游戲的趣味性。通過將軍令,隊長可以調動隊員們的積極性,讓他們更好地完成游戲任務。將軍令的時間限制和任務要求也增加了游戲的挑戰性,讓隊員們更好地鍛煉自己的耐力和反應能力。
3. 將軍令的拓基凳展內搏胡旅容
革新天團的將軍令不僅可以作為游戲規則,也可以在其他團隊活動中應用。例如,在企業團建、班級活動等中,也可以採用將軍令的形式來調動團隊成員的積極性,增強團隊凝聚力。同時,將軍令的內容也可以根據不同的團隊活動進行調整和創新,讓其更好地適應不同的場景和目的。
⑸ 比特幣原理
比特幣實際上就是一大堆復雜演算法生成的特解,特解就是指方程組所得到無限個解中的一組。用俗話解釋就是相當於人民幣的序列號,只要你知道這個序列號,你就擁有這張人民幣。
而挖礦的過程就是通過龐大的計算量不斷的去尋求這個方程組的特解,這個方程組被設計成了只有2100萬個特解,所以比特幣的上限就是2100萬。
目前主流的演算法一個是BTC,一個是LTC。
BTC演算法為純數字運算,所以只需要定製一顆運算晶元,就可以實現挖礦操作。
LTC演算法則是需要消耗一定內存,機器工作時,除定製一顆運算晶元,還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內存設備。目前世面上的挖礦機價格高低層次不齊,這就決定挖礦機在挖礦時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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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數字貨幣到底是什麼概念
對於很多人而言,數字貨幣的概念雲里霧里。但不容置疑的是,數字貨幣有別於虛擬貨幣。
同時,數字貨幣也有別於電子支付。在實際使用體驗中,數字貨幣可能與電子支付方式感受類似,但是兩者從本質上還是有著較大區別。在數字貨幣之前,金融業已經高度信息化。如網上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支付電子化逐漸普及,實物現金僅佔全部流通貨幣的極少部分。盡管如此,因其交易時所用的錢都是通過銀行賬戶而來,實際上還是對應著一張張鈔票。
⑺ 什麼是POW和POS,二者區別聯系
POW:全稱Proof of Work,工作量證明。
POS:全稱Proof of Stake,權益證明。
這兩者都區塊鏈的共識機制,是數字貨幣的記賬方法。
區別是:
1、POW機制:工作量證明機制即對於工作量的證明,是生成要加入到區塊鏈中的一筆新的交易信息(即新區塊)時必須滿足的要求。在基於工作量證明機制構建的區塊鏈網路中,節點通過計算隨機哈希散列的數值解爭奪記賬權,求得正確的數值解以生成區塊的能力是節點算力的具體表現。
2、POS機制:權益證明要求證明人提供一定數量加密貨幣的所有權即可。權益證明機制的運作方式是,當創造一個新區塊時,礦工需要創建一個「幣權」交易,交易會按照預先設定的比例把一些幣發送給礦工本身。權益證明機制根據每個節點擁有代幣的比例和時間,依據演算法等比例地降低節點的挖礦難度,從而加快了尋找隨機數的速度。
(7)虛擬貨幣高頻量化定義擴展閱讀: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⑻ 比特幣是否在本質上和一般的貨幣是完全一樣的
答案是肯定不一樣;
一、比特幣屬於數字黃金,有限度,就跟黃金一樣,都有儲量。
二、全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官方承認支付屬性
三、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貨幣,比特幣從誕生那刻起『去中心』屬性,已經脫離國家屬性,可以定義為全球屬性。
⑼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⑽ 幣通全球是干什麼的
跨境人民幣 一幣通全球
是郵儲銀行跨境人民幣金融服務
(10)虛擬貨幣高頻量化定義擴展閱讀:
業務優勢
●減少兌換環節,節約財務成本
●規避匯率風險,鎖定成本與收益
●操作便利靈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拓寬融資渠道,利用境內外人民幣市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