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日報:炒作虛擬貨幣終將一場空,我們該如何正視虛擬貨幣
今天,也就是5月16日,經濟日報發文,說道炒作虛擬貨幣終將一場空。要知道,虛擬貨幣自從興起以來,一直受到褒貶不一的評價,有的人覺得虛擬貨幣是一條發財的路子,有的人覺得虛擬貨幣不真實,容易上當受騙,那麼虛擬貨幣到底有什麼用呢?我們該如何正視虛擬貨幣呢?
虛擬貨幣主要是通過模擬黃金之類的貴金屬形式,限定一個穩定的產量,然後增加大家獲得這個東西的難度,這樣的話如果你擁有這種貨幣,那麼隨著以後虛擬貨幣得開采越來越困難,你的貨幣的價值也會越高。這就是虛擬貨幣大概的流程。當然,這個流程是依靠創造者的加密技術來確定的,一旦有個人迫切了虛擬貨幣,從而獲得了大量的貨幣,那麼這個貨幣就會沒有任何虛擬炒作的價值。所以說虛擬貨幣本質是利用了網路時代的虛擬性,通過模擬一種真實物體的邏輯,來創造購買的價值,但是也承受了網路時代的通病。
希望大家對待虛擬貨幣更加謹慎一些才好!
B.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C. 虛擬貨幣是什麼可以投資嗎
投資需謹慎,請認真學習了再決定
虛擬貨幣是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它具有交易媒介(Medium of Exchange)和記賬單位(Unit of Account)的貨幣功能。
虛擬貨幣大致上可以分成三類。
第一類
與實體貨幣無關,只可以在封閉的虛擬環境中使用,通常是網路游戲,如魔獸世界 。
第二類
單向兌換,通常只可以在虛擬環境中使用,有時候也可以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如飛行常客獎勵計劃、微軟積分、任天堂點數、Facebook Credits、Amazon Coin。
第三類
雙向兌換,有買入價和賣出價,跟「真」貨幣相同,包括由發行機構發行的,如第二人生的林登幣、可雙向兌換的游戲幣……等等,以及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坊屬於此類,媒體多以"虛擬貨幣"一詞指稱,但加密貨幣只是虛擬貨幣中其中一個子類別而已。
D. 什麼是投資虛擬貨幣
非真實的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
E. 知帆科技創始人葉茂:鏈上數據分析將大有作為
近年來,我國持續開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打擊治理,已經取得了重要成效。隨著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的出現,詐騙分子又找到了新的作案工具,開始利用區塊鏈技術組織詐騙和贓款轉移活動,給政法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區塊鏈本身是一種中立性技術,但犯罪分子為了非法獲利,通過區塊鏈虛擬貨幣進行詐騙犯罪,對經濟 社會 發展造成了巨大危害。據了解,虛擬貨幣具備匿名性、全球流通性、難追蹤等特點,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辦案難度。
作為國內最早做虛擬貨幣追蹤的公司,「知帆 科技 」利用異構多維數據挖掘、海量數據知識圖譜、鏈上大數據分析等技術,通過演算法構建鏈上地址之間、鏈上鏈下數據之間的關聯以及幣流追蹤方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虛擬貨幣追蹤解決方案,並且在監管的實踐中取得顯著成效。目前,知帆 科技 已經為全國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超過500次。
知帆 科技 創始人葉茂表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區塊鏈的匿名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虛擬貨幣的追蹤服務對公安機關和監管機構作用很大。同時這也是區塊鏈大數據重要的應用場景,是未來的發展方向。」
多年來,知帆 科技 一直處於研究虛擬貨幣犯罪第一線,積累了豐富的區塊鏈大數據資源。知帆 科技 意識到,想要強有力地打擊虛擬貨幣犯罪,必須建立警企聯動的新型治理模式。一方面要依託公安機關的案件打擊能力,加大對虛擬貨幣犯罪的打擊力度;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辦案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新型警務人才培養。
圍繞這一思路,2018年知帆 科技 率先研發出「虛擬貨幣追蹤查證平台」,為公安日常研判虛擬貨幣案件提供工具支持,並與全國數百家公安機關建立合作。同時依託公安情報與大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知帆學院」多次開展虛擬貨幣和虛擬貨幣追蹤查證相關的培訓講座,幫助辦案人員快速掌握虛擬貨幣追蹤取證技能。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更好地解決虛擬貨幣案件查證難題,基於對區塊鏈的大數據分析挖掘,知帆 科技 結合自身的實戰經驗,推出了全新版本的虛擬貨幣追蹤查證平台「逐跡」,相比上一版本大幅度升級,新增了多種實用功能,具有可以實時獲取虛擬貨幣最新鏈上數據,對目標進行資金流向追蹤等特點。
此外,由於區塊鏈虛擬貨幣犯罪迷惑性極強,普通群眾難以辨識。知帆 科技 在自有官方平台揭露了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相關的犯罪手法,通過寓教於樂的方式為網民做安全提醒。同時製作一些安全防範情景劇,讓大家避免上當。
葉茂表示,「從目前來看,監管方面的政策會對行業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希望利用區塊鏈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為在此類監管方面提供幫助,減少人民群眾財產損失,為區塊鏈行業保駕護航,這也是我們創業的初衷。」
葉茂認為區塊鏈治理的必然趨勢是從「代碼之治」到「法律之治」,基於虛擬貨幣的新型洗錢犯罪給監管帶來的挑戰,迫切需要用區塊鏈技術武裝起來,將區塊鏈大數據充分運用到實戰當中,正是「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最好體現。(張蕃)
F. 虛擬貨幣是什麼可以投資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
主要有三種:
一、游戲幣。主要用於游戲中的玩家之間可相互交易。
二、專用貨幣。一般來說,網站(或者服務商)發行的,多用於購買網站內部的服務。
三、網路上的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但是,國內幾大交易平台已經逐步暫時虛擬貨幣的交易。
一般來說,不建議進行虛擬貨幣投資。
因為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缺乏監管機制;如果想要投資,建議通過正規合法機構,選擇合適這理財產品。
G. 新手如何炒虛擬貨幣
一、估算前景,收集意見
香港兩位90後虛擬貨幣投資者——馬光健(KK)及劉勝鈞(Harvey)表示,他們注意到內地每次出招嚴打,比特幣價格雖然出現暴跌,但很快就出現反彈拉升,證明具升值潛力。不過,包括羅傑斯、摩根大通總裁戴蒙等很多投資大師及銀行間們不時抨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認為這是一種騙局,沒有任何投資價值。然而,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因為這些銀行家「害怕」比特幣,比特幣底層技術未來將對傳統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沖擊。
二、開立電子錢包儲存
如果投資者覺得投資比特幣可靠,那麼可通過不同的方式投資比特幣,但應該在購買之前開立電子錢包,以存放來自不同途徑的比特幣或套現。
錢包下載後,用戶會獲個人賬戶編號或專屬QR CODE,在進行買賣交易時用。錢包分熱錢包及冷錢包,熱錢包為在線錢包,用法較方便,可在手機或電腦上免費下載,其中以Blockchain Wallet最多用家選用,已錄逾1億個交易,但遭黑客入侵概率較大,建議存放金額較細交易。冷錢包是一個實物硬體儲存裝置,近似網上銀行「保安編碼器」及USB,其中Trezor及Ledger Nano較受歡迎,冷錢包提存貨幣時要攜帶硬體在身,但安全性更高,適合存放金額較高交易。
三、選擇不同的交易方式
1. 比特幣ATM簡單快捷;不需要預先作賬戶登記,並會以匿名交易,買家直接投入紙幣後,便可在ATM機掃描個人比特幣錢包內的QR CODE進行交易,部分ATM機也能列印出私密金鑰,買家可自行將成功購入的比特幣存入「錢包」,這為最簡單快捷的方法,同時未有限定入場費,只要是紙幣便可。
2.面對面就近交易:類似產品拍賣平台般,Localbitcoins會以買家所在地定位,尋找位處鄰近地區賣家,買賣雙方可直接溝通議價,並自行定下交收方法。這種交易方式可一手交現金,一手交比特幣」。
3.交易所交易:市場上有多家來自世界各地的比特幣交易所,交易額較大的交易所包括,火幣、幣安、OKEX、Bitfinex,Bitstamp,Gemini及Gatecoin。近日每個比特幣價格近4,000美元,但投資者也可選擇只購買0.1個比特幣。付款方法通常選電匯,申請賬戶程序較繁瑣。手續費則根據各交易所而定,以Gatecoin為例,手續費由0.02%至0.35%不等。
四、准備文件,申請開戶
透過交易所買入比特幣前,買家需在交易所網站申請個人賬戶,遞交個人資料,包括准備以下文件,成功上傳所有文件後,一般需等待數天便會收到確認郵件。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護照/身份證)、3個月內住址證明(水電煤賬單)、銀行戶口資料、手機號碼,以及手持身份證明文件所拍的個人照。
五、風險極大,不容忽視
雖然虛擬貨幣看似好炒,但因它屬一種另類投資,涉及風險相當高,價格波幅大,一日之間可隨時暴跌數百美金,在多個國家仍被視為非法貨幣,對投資者保障不足。另外,交易所亦有可能被黑客入侵,其中一所交易所Bitfinex去年曾遭黑客入侵,令到大約6500萬美元的比特幣被盜,投資者資金變相化為烏有。
H. 經濟日報:炒作虛擬貨幣終將一場空,投資虛假貨幣有何風險
首先,虛擬貨幣是不被國家承認的,也就是說這一部分貨幣的最終成交價格是由市場上極小一部分人說了算的。那在這種情況下,虛擬貨幣的價格就不會特別的穩定,而對於我們普通的投資者來說,風險是非常大的。說的直白一些,其實這些虛擬貨幣的價格是漲是跌,完全是由背後的人來進行操控的,而我們普通的投資者就像是跳樑小丑一般,最終只能夠被他人宰割。
總而言之是不建議大家去炒作這種虛擬貨幣的,我們如果有多餘的閑錢是可以拿來投資的,但是一定要去投資那一些國家法律能夠保護到的理財項目。像這種虛擬貨幣就完全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在購買了之後後如果一旦出現虧損或者是被騙的話,那我們也只能自認倒霉了。
I. 什麼是虛擬貨幣
這是網路搜索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 游戲 、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 游戲 ),紋銀(用於碧雪情天 游戲 ),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我還要補充一點:虛擬貨幣可以按照發行方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像比特幣這樣無明確有權威的機構或個人發行且為之背書的虛擬貨幣,另一類是像網路幣、委內瑞拉石油幣等這樣由明確且有權威性的機構發行且為之背書的虛擬貨幣。相對來說,前者一般沒有實際價值,而且風險極高,而後者一般有實際價值,且相對來說風險可控。比如委內瑞拉的石油幣是以委內瑞拉現政府的信譽以及石油儲備背書的有價虛擬貨幣。只要委內瑞拉經濟狀況良好,政治形式穩定,其石油幣就是基本可以信賴的。
什麼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它既包括騰訊公司的Q幣,網路 游戲 內的點券、元寶,也包括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比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幣等等。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物品,因其虛擬性,不是有體物,不受物權法保護.2009 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通知指出,網游的虛擬貨幣,發行方跟交易方不能是同一企業,也就是你買虛擬幣點券可以,但是交易卻不能與 游戲 公司交易。 游戲 丟了虛擬幣怎麼辦?去找 游戲 公司,國家不會管。
對於數字貨幣ICO,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布文件稱ICO是未經批准非法融資行為。
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
虛擬貨幣是一種投資產品在全球崛起,它在投資市場引起熱潮,所以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虛擬貨幣。
比特幣是全球首隻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利用密碼認證和電腦推算程式來製造的,它是一種數量有限和單獨特性的虛擬貨幣,我們可以交易支付、或是儲存用途。
例子:比特幣數量上限是二千一百萬個,現在市場流通的比特幣只有一千八百萬斤。因為人們擔心傳統貨幣的購買力減少,所以投資者改變了投資策略而買入有數量上限的虛擬貨幣。
因為虛擬貨幣的獨有特性和罕有的關系,還有虛擬貨幣在資產保值上是一個比較好的投資工具,所以吸引投資者進入虛擬貨幣市場。黃金和白銀等傳統價值工具,虛擬貨幣的優點是可以攜帶性。因為全球的通訊網路 科技 發達,無線上網(Wi-Fi)和手機網路覆蓋率大,可以輕而易舉在不同國家,進行網路進行交易和支付。
希望可以幫你了解。
唯一的作用就是替代真實貨幣,以達到方便交易,
從本質上貨幣本身就是一種替代,所以用什麼來代替都可以,即可以是金屬也可以是紙幣,當然特殊意義的數據也可以。
現在所說的大多數虛擬貨幣,可以簡單的理解為眾籌項目的股權,即這個項目現在需要資金,大家一起出錢做,做成了就按你的股權也就是幣的數量分紅。
但目前之所以國內會禁止代幣首次發行,就是發新的虛擬貨幣,就是因為很多人直接拿個APP,在項目完全只適合概念,甚至連概念都沒有的情況下就開始發行圈錢。
虛擬貨幣是軟體和數字科學家依據利用區塊鏈技術和量子演算法,去中心化,在著名網站開源,面向全世界或某一特定區域發行的互聯網數字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具有貨幣和支付的功能,目前中國范圍內發行數字貨幣是非法行為,但是對公民持有的數字貨幣歸類為數字資產或虛擬資產。
虛擬貨幣簡單來說就是,不是真實的貨幣。通常我們說的真實貨幣是指的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紙幣,硬幣等這些。
像QQ幣,比特幣,以太坊等,這些屬於虛擬貨幣,不是真實存在在 社會 當中,而是以數字的方式去記錄的。
雖然表面上虛擬貨幣沒有現金價值,但是它在市場上也在流通,也可以說有一部分等同於真實貨幣。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虛擬貨幣出現在市場當中,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它會取代於真實貨幣。
虛擬貨幣就是非傳統意義上的真實的貨幣。拋開qq幣之類的互聯網公司自己創建的在自己公司平台流通的虛擬貨幣,這幾年以比特幣為首的互聯網上的各種虛擬貨幣開始闖進人們的視野,暴漲暴跌也是這類虛擬貨幣的屬性。一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一般貨幣的主權在共和體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分布式的個體節點,去中心化也是虛擬貨幣的一個標簽。
J. 泰坦幣交易平台是否違法
是違法的行為,除了泰坦幣,比特幣等主流幣外,市面上還流行著各種傳銷幣,所謂傳銷幣,就是將比特幣和區塊鏈等「新概念」和傳銷活動的「傳統手藝」相結合,以虛擬貨幣投資為名,行非法集資或網路傳銷之實。
以多至百倍收益的「高額返利」為噱頭,吸引眾多人的參與,經營模式通常為「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這三點,不斷吸納會員會費達到斂財目的,具體形式為:
1)、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後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
2)、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3)、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或者返利。
4)、最終往往因無下線加入該項目,該項目會員因不能將電子幣兌換成現金,資金鏈斷裂而案發。
對於區塊鏈,有所為的,是大力推動區塊鏈技術在貿易金融、公共服務等領域的應用和落地;有所不為的,就是借區塊鏈之名行圈錢、詐騙之實。
對此,希望有關部門要立規矩強監管,廣大公眾要擦亮眼睛防被騙。
同時提醒大家,勤能補拙是良訓,一分辛苦一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