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密數字貨幣征稅大潮或開啟,將會有哪些利弊呢
2020年極大可能開啟加密數字貨幣的征稅大潮,現在數字經濟成為潮流,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加密數字貨幣帶來的挑戰。而加密數字貨幣的征稅制度就成為了其中一個大方向。
加密數字貨幣征稅大潮為何在2020
首先從2019年至2020年的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的數據來總結,據得得智庫數據顯示,截止北京時間2019年12月31日24時,全球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總市值為 1927.69 億美元,2019年全年共計上漲53.35%。
截至2020年1⽉5⽇,全球加密數字貨幣市場共有數字貨幣4993種,總市值共計1997.68億美元。與2019年年初的1257.08億美元的總市值相⽐,整個加密數字貨幣市場上漲了740.6億美元,同比上漲58.91%。
由此可以看出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正在全球范圍逐步擴大,尤其是2019年漲幅明顯,數字化趨勢已經勢不可擋。
2019年雖然Libra是非常值得熱議的海外項目,但中國區塊鏈技術的進展和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發則在另一角度也牽動著各國政府和業內人士的心。
Libra的研發帶來了巨大沖擊,在中國引領之下,全球各國政府陸續對央行數字貨幣進行了表態,同時也公布了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研發的進展,全球各國央行數字貨幣呼之欲出。
央行數字貨幣的刺激加上全球加密數字貨幣市值的顯著提升,全球各個國家不得不加快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的管理。如何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有更加合規的管理,加密貨幣征稅制度的完善彷彿成為了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管理的重要一環。
各國加密數字貨幣稅收政策逐漸完善
2月14日一則美國國稅局,免去納稅人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游戲交易的納稅義務的消息,就不脛而走。也讓大家對各國對於加密數字貨幣的納稅政策有了很大的關注。
美國:國稅局免去納稅人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游戲交易的納稅義務
美國在2014年就發布了「2014-21號通知」,其通知警告加密貨幣持有人如果不為加密交易繳納稅款,將受到處罰。
2019年10月,美國國稅局(IRS)發布了有關加密貨幣的稅收指南並明確表示,出於聯邦所得稅的目的,僅在投資者能夠處置其持有的資產時才識別空投/分叉的代幣。
一旦納稅人獲得了轉讓,出售或交換加密貨幣的能力,則即將被視為接受加密貨幣。當通過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時,應稅交易的價值就是平台以美元記錄的金額。此外,納稅人的買賣價格將確定收益或損失是否已發生及其持續時間。
2020年2月美國國稅局(IRS)修改了其網頁上的措辭,美國納稅人已經免除了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游戲交易的納稅義務。根據美國政府問責局(GAO)的一份報告,美國納稅人對於如何處理加密貨幣持有和交易仍處於迷霧之中。認真對待數字資產避稅,2020年稅務申報變重要。
英國:認真對待數字資產避稅,2020年稅務申報變重要
2018年,英國數字資產特別工作組提交了一份特別報告後,首份加密數字貨幣指南問世了。指南闡明了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如何看待加密數字貨幣的一些重要細節。許多人認為這份指南是對加密數字資產採取更嚴格的征稅措施的前奏。
2019年11月英國再一次發布了針對企業的新加密貨幣稅收指南。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還向一些主要的數字資產交易所中心(包括比特幣公司)發送了請求,以獲取交易所中英國投資者在2019年8月份的交易信息。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似乎在很認真對待數字資產避稅一事。這意味著,2020年稅務申報將變得尤為重要。
泰國:泰國將對加密數字貨幣征稅立法
2019年11月25日,泰國稅務總局局長Patchara Anuntasilpa在接受《曼谷郵報》采訪時表示,泰國稅務部門將通過引入基於區塊鏈的退稅系統來改變目前的退稅做法,並希望在2020年年中實施該系統。
根據上個月外媒報道稱:泰國的財政部長Apisak Tantivorawong宣布了泰國政府對加密數字貨幣採取的稅收框架問題,此次泰國政府對泰國加密數字貨幣的稅收范圍非常廣闊,涵蓋所有的加密數字貨幣投資回報以及零售交易。
投資者需要在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後支付7%的增值稅,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15%的資本利得稅。目前泰國內閣已經批准了2項關於加密數字貨幣交易的法令草案。
韓國:預計2020年開始對加密貨幣交易征稅
據《韓國時報》報道,對於出售加密數字資產所得的資本收益,2019年時還沒有直接的征稅框架。韓國經濟和財政部正在制定這項措施,從2020年開始,它將成為稅收法案。
韓國經濟部某官員表示:「相關的討論已經開始。修訂後的法案將於2020年的上半年起草。」
韓國國民議會也一直在研究一項加密貨幣稅收法案。最終的法案將增加加密數字貨幣交易過程各個環節的透明度。但可以肯定的是,韓國將對出售加密數字資產的資本收益征稅。
中國:法院描述比特幣為虛擬資產,中國稅務機關或出台加密稅收政策
2019年7月一家中國法院正式將比特幣描述為虛擬財產,從而獲得了法律認可。
這一裁決是一家現已關閉的交易所與一名損失資金的用戶之間糾紛的一部分。 目前,中國還沒有關於加密稅收的具體規定,但法院對加密貨幣作為一種資產的關注,可能會促使中國稅務機關出台加密稅收政策。2020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持續火爆,中國出台加密數字貨幣稅收政策也許就在今年了。
除以上國家在加密數字貨幣的征稅政策方面,2020年有計劃或者已經行動。其它很多國家也早就針對加密數字貨幣出台了相關征稅政策。
其中包括百慕大,伊朗,法國,紐西蘭,日本等多個國家都頒布了加密貨幣的稅收政策。當然也有一些國家表示暫時不會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進行征稅。
加密數字貨幣征稅的「利」與「弊」
對於加密數字貨幣征稅的問題,很多人都提出了疑問,大家認為加密貨幣的匿名性意味著很少有人知道交易的發送者或接收者。
但是,政府稅收和其他管理人員都傾向於交易所引入KYC(Know Your 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戶)的指導方針,然後再要求獲取這些記錄。這樣就會導致大家的身份暴露,沒有了區塊鏈最初所提出的隱匿性。
這也確實是一個弊端,但其實絕對的自由就是隱患了,現在的世界文明是我們經過幾千年的實踐才獲取的,而各個國家的監管和法律正是其中維護社會文明和制安的重中之重。其實去中心化並不代表絕對的去中心化。
目前各國相關政策其實並沒有完善,可能最終會達成全球默認規則,但這需要基於加密貨幣的業務積累,然後用某種分配方式將這些稅收按司法管轄區來分配。
換個方式想一想,其實各國對於加密數字貨幣的稅收政策恰恰代表了加密數字貨幣正在逐漸得到世界的認可,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國家的監管也對用戶有了更大的保障。
現在加密市場的嚴謹性無法與法幣市場相媲美,並且有匿名化的特性,數字貨幣經常被用於走私、販毒、洗錢、地下交易等領域,一直遊走在法律的邊緣。
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在全球的接受度也在不斷提升,交易量及交易數額逐漸增大,對其進行有效地監管是各級政府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作為重要的監管手段,合理地稅收政策自然會被提上日程。
2020年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應該會得到更大的關注和普及,而全球也極有可能開啟針對加密數字貨幣稅收政策的大潮。
㈡ 比特幣征稅時代結束!原來它在國外這么火!
7月1日,星期六。
日本全面取消8%的比特幣消費稅。
7月1日,同一天。
澳洲全面中止比特幣的雙重征稅。
日本與澳大利亞同時減免比特幣交易稅,一方面代表了日本和澳大利亞這兩大經濟體對比特幣的強烈支持,另一方面象徵著比特幣賦稅時代結束,在國際上正式進入發展期。
因此可以這么說:
比特幣的未來,提前而至!
在此數月之前,日本政府正式承認比特幣為一種合法支付方式,同時還為日本數字貨幣交易所制定了監管框架,這推動了比特幣在日本蓬勃發展,日本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市場。
如今世界范圍內越來越多的商店、航空公司、旅館開始接受比特幣支付,如日本樂桃航空公司宣布接受比特幣支付機票。此外,日本著名的膠囊酒店也開始接受比特幣支付。
比特幣正在國際上越來越火,已進入蓬勃發展期。去年我們夢想中的比特幣未來時代,已經提前來臨。你,做好准備了嗎?
㈢ 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的收入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一 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 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三 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㈣ 我國2022年對虛擬貨幣征稅
我國2022年對虛擬貨幣征稅詳情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正在全球范圍逐步擴大,尤其是2019年漲幅明顯,數字化趨勢已經勢不可擋。2019年雖然Libra是非常值得熱議的海外項目,但中國區塊鏈技術的進展和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發則在另一角度也牽動著各國政府和業內人士的心。的研發帶來了巨大沖擊,在中國引領之下,全球各國政府陸續對央行數字貨幣進行了表態,同時也公布了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研發的進展,全球各國央行數字貨幣呼之欲出。
央行數字貨幣的刺激加上全球加密數字貨幣市值的顯著提升,全球各個國家不得不加快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的管理。如何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有更加合規的管理,加密貨幣征稅制度的完善彷彿成為了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管理的重要一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㈤ 炒幣賺的錢要交稅嗎
投資者投資款項不需要繳稅,但最後得到的收入、分紅,需要繳稅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明確指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所以這個交稅的問題還是要看投資的性質如何了。
但比特幣自然是不屬於股息、紅利一類的,不過國際上很多國家持有比特幣是要上稅滴!
拓展資料
炒幣盈利了要交稅的國家
1.美國稅率15%
早在14年的時候,美國就指出持有比特幣需要上稅,而且將比特幣看做是財產而不是一種貨幣,但是稅率相比普通收入率(25%)要低很多。
2.日本稅率5%~55%
在日本,所得稅屬於累加的情況,虛擬貨幣的所得稅是通過利潤、工資、其他收入相加來確定的,股票和其他的利潤統一為20%,收入越高,稅率越高。
3.俄羅斯稅率13%
俄羅斯18年的時候將投資加密貨幣申報資本徵個人稅了,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3%。
韓國、新加坡、德國等國家也有一部分關於比特幣所得稅的稅法,在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出台政策指明比特幣上稅的問題
其實炒幣並不是一個新鮮的名詞,最開始炒幣指的都是炒錢幣,我們使用一種外幣去銀行的外匯交易中心按照當時的比價購入外幣,然後等待匯率上升等時機將外幣出手,從而賺取差價。
不過現在更多的炒幣的類型都轉為了網路虛擬貨幣。
不過在這里還是給大家一個提醒,虛擬貨幣本身是沒有價值的,一旦崩盤的話將全盤皆輸,所以炒幣風險很高。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虛擬幣種類多樣,在國外接受度比較高的虛擬貨幣有Facebook的F幣、網路游戲Second Life的林登幣等,在國內比較有代表性的虛擬貨幣有騰訊Q幣、新浪U幣、網路幣、盛大元寶等。
㈥ 我國2022年對虛擬貨幣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的規定:
1、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3、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拓展資料:
(通知)提出的工作措施:
1、建立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的常態化工作機制。中央層面,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十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整體統籌和推動工作落實;地方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依法取締打擊本轄區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2、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監測預警。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完善虛擬貨幣監測技術平台功能,提高識別發現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的監測工作。各部門、各地區加強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
3、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密切協作,從切斷支付渠道、依法處置相關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加強相關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依法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綜合施策,有關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全方位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
㈦ 持有比特幣得繳稅嗎
根據美國國稅局Notice 2014-21的規定:
1、虛擬貨幣支付所需報告的信息范圍,與其他財產支付所需報告的信息范圍一致;
2、向服務提供商和獨立承包商支付的虛擬貨幣應被征稅,自由職業的稅收規則同樣適用於虛擬貨幣。繳稅者通常必須拿到Form1099-MISC;
3、使用虛擬貨幣給企業員工支付工資也必須要繳稅,而且還需要繳納聯邦所得稅和工資稅,企業僱主必須上報FormW-2;
4、代表商戶接受虛擬貨幣結算支付的第三方必須要在Form1099-K、支付卡和第三方網路交易商報告支付情況;
5、基於納稅人手中的虛擬貨幣是一種資本資產,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收益或損失,以及虛擬貨幣銷售需要納稅。
(7)數字經濟虛擬貨幣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現狀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㈧ 如何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
自2009年比特幣面世以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行為及經濟活動迅速風靡全球,至今,全球虛擬貨幣總市值已經突破2萬億美元。從區域上來看,我國是虛擬貨幣投資的活躍國家,由於傳統監管手段的局限性,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流失風險問題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全面釐清行業涉稅數據。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國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禁令出台後,一些境內交易平台選擇「出海」,以「海外機構」的形式,向國內用戶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並逐步形成以幣安、火幣、歐易為龍頭的交易所行業。隨著近年來虛擬貨幣市場的火爆,相關平台的交易額迅猛增長,其中頭部平台的現貨及衍生品24小時總交易額甚至超過萬億元,接近A股市場的單日交易額。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餘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釐清。
建立稅收監管整體框架。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於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為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卻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從稅收角度上來看,對於國內企業和居民參與虛擬貨幣的境內外交易,我國應加強部門協作與國際多邊監管合作,重點防範資金違規跨境流出和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內外避稅,並將虛擬貨幣賬戶納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之列。同時,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於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
推動稅收征管技術升級。由於當前虛擬貨幣普遍使用了加密演算法及分布式賬戶等區塊鏈技術,鏈上的相關經濟活動很難通過傳統技術進行追蹤監管,這就對稅收征管技術的升級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區塊鏈技術本身具備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點,這些特徵同稅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為稅收征管數據本身來源面廣,對於辨識真偽、數據分析和保護隱私的要求都比較高。以強化虛擬貨幣稅收征管為契機,全面 探索 區塊鏈技術在稅收征管當中的應用,其意義十分深遠。可以預見的是,在我國的金稅四期工程與智慧稅務建設中,關於加密演算法、分布式賬本、智能合約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將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㈨ 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哪些基本概念產生沖擊 如何解決
一、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的沖擊
稅收原則是制定相關稅收政策的基本依據和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則。從稅負公平原則的要求來看,電子商務是有悖於公平原則的。因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數字化又與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之成為「優良」的國際避稅地,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
稅收制度設計的第二個原則是征稅過程必須是有效率的。徵收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應鋪張浪費,納稅人的從屬費用不能毫無必要的增加。此外,還應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效率原則將產生一定的沖擊。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而中間人消失的結果,將會使稅收征管復雜化,原來可以從少數代理人取得巨額的稅收,現在卻將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變成了向廣大的消費者各自徵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
(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稅收的一些基本概念與規范受到了挑戰與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
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但電子商務卻使得非居民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來實現銷售活動,此時該非居民擁有常設機構嗎?如果該網址不用來推銷、宣傳產品或勞務,它是否就能被認定為非常設機構而得以免稅待遇呢?
電子商務引起的關於常設機構的爭論,除上述問題外,還涉及有關代理商的特殊爭議。關於常設機構的判定,《經合組織範本》認為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代理人從事活動,而該代理人(不論是否具有獨立地位)有代表該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接受訂單的權利,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擁有常設機構。面對電子商務,大多數國家都希望網路服務供應商符合獨立代理商的定義,從而可以將其視為常設機構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事實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過網路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商議和簽訂的,據此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其理由也不夠充分。在現行概念體系下,由於大多數國際稅收協議都將非獨立人特指為人,因而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就不符合現行概念。
2.容易陷入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
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的基本范疇。如何選擇和確立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中最重要的問題,也是各涉外稅收建設中的核心問題。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於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在網路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網路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所得來源地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於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3.有些商品、勞務和特許權的區別變得很模糊,導致稅務處理混亂
區分是商品收入、勞務收入還是特許權收入,對正確處理國際稅收問題尤為重要。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而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使得有關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很可能會因為不知其適用何種稅種而無從下手。例如,一家書店1個月賣出1000本書,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1000本書的銷售額對該書店的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現在假如將書店搬到網上,讀者通過上網下載有關書籍內容,那麼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有形的商品銷售徵收增值稅,也可以將其視為無形的特許權使用轉讓徵收所得稅,但是這個網上書店1個月銷售了多少本書或者銷售了多少個位元組電子信息,稅務機關無法確定。
4.由轉讓定價等引起的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在傳統交易方式下,利用轉讓定價規避稅負的情形的已屢見不鮮,稅務機關可使用可比利潤法、成本加價法、利潤分割法和再出售價格法調整非常規交易價格和利潤。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先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於軟體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轉移「服務品」就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國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還越來越多地應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從而引發更多的轉讓定價方面的稅收問題,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更加激烈。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信息很難獲取真實信息,給稅務征管帶來了困難
按照博奕論的觀點,稅務部門與納稅人始終是一種博奕的關系。信息的不對稱,使稅務部門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及納稅地點難以確定。因此,稅務部門充分掌握納稅人的信息是稅收征管的核心。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
1.納稅主體身份信息難獲取性
確定納稅義務人是征稅的前提條件。在互聯網上確認客戶的身份有兩種最基本的方式,一是「跟蹤供貨途徑」,一是追蹤「貨款來源」。在跟蹤供貨途徑方面,通過電腦可以查出供貨目的地的電腦地址,但由於企業對於電腦地址名稱的使用不規范,所以光憑一個電腦地址並不足以確認供貨的目的地國。此外買方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匿名提供電子信箱的服務,從而故意掩飾自己的身份。人們甚至發明了「障眼法」,用這種方式,通過中間插入多個電腦的方式使得連發貨人都不知道客戶的真實的電腦地址。可見,由於電腦地址的原因,通過追蹤「供貨路徑」確認客戶身份是很難做到的。在追蹤貸款來源方面,互聯網上的記帳將來都會以信用卡和電子貨幣為基礎,目前的結帳工作有一部分還是通過信用卡號碼進行的,由於信用卡的國際識別,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國籍。但大型信用卡組織將來都實行SETP(-col)標准,這種記帳方式將不對賣方公開買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電子現金的使用同樣應引起充分的重視。目前運用的電子現金沒有統一的標准,而且在可審計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況下,支付人是匿名的,從而大大增加了信息獲取度難,使利用電子現金逃稅成為可能。因此,從技術上來講,無論是追蹤供貨過程還是付款過程,都難以查清買方身份或供貨目的國的信息。
2.課稅對象信息難獲取性
即使確定了納稅主體,要確定對納稅主體人進行的什麼交易征稅,即如何獲取交易信息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難。比如,會計記錄是公司交易的基本憑證,也是獲取稅收征管的有效途徑,為了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和費用,納稅人被要求保留准確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當局檢查。傳統上,這些記錄要求用書面形式保存。但在電子商務中以電子貨物銷售和服務的納稅人可能不會造出這樣一份書面記錄,交易被電子化地履行了。這些交易記錄只可能是一種電子形式,並且這種電子記錄可以被輕易的更改。
3.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
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願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地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帳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於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四)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利益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配也不容忽視
由於電子商務對各國稅收帶來的影響不盡相同,各國之間稅收利益也必須作新的調整。某些國家是信息技術大國,勢必利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地位損害其他國家利益。例如,美國總統柯林頓在《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中宣布:網際網路應為免稅區,產品及勞務如經由網際網路傳送者,均應一律免稅。由於美國是信息輸出大國,其主張當然對自身有利而遭到其他國家反對。如此種種,必將帶來新的國際稅收沖突以及為解決沖突而進行的新的國際稅務合作。
不同的國際組織對上述兩個原則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經合組織(OECD)制訂的條約傾向於居住地原則,而聯合國(UN)的條約則傾向於稅源地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混合採用這兩種原則,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稅體制,為國際稅收合作奠定基礎。這也是使同一家廠商在全球電子商務活動中避免雙重納稅的需要。如何建立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更公平的電子商務稅收分配製度,尚需在國際談判與合作中去努力爭取。
二、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明確我國對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於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於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於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於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路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麼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於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後再考慮征稅,並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對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電子稅務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於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路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路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台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後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路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於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並以此為依據徵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伺服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首先我們應當承認,電子商務的出現給傳統商務模式帶來一場革命性的變革,在傳統商務模式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稅收協定的概念也受到相應的沖擊。OECD協議範本的常設機構是判斷跨國營業利潤征稅的標准,協定第5條對常設機構作的定義是:「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這個定義包含三個基本要素:(1)場所;(2)固定;(3)進行營業。將這三個要素抽象化,就是在空間上具有有形性、在時間上具有相對長期性、在經濟活動內容方面要有實質性。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中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正是因為傳統商務所依賴的傳統空間所具有的物理特點,使常設機構成為一個易於確定、操作性很強的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看得見摸得著的商店、辦公室不見了,代之以虛擬商店、虛擬辦公室。那麼,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web-site),網站是由軟體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體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託是伺服器,伺服器是硬體,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伺服器上如果不存放網站,它僅是一個空殼,沒有智能,不能執行任何商務活動,因此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傳統商務從事營業活動通常需要人的參與。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自動化機器可以在無人干預或遙控的情況下進行作業,OECD範本第五條注釋的第十款已經承認自動化機器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人的參與已不成為構成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伺服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地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伺服器,並通過該網站/伺服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准備性、輔助性的活動,那麼該網站/伺服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三)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使得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征管出現了許多「盲點」和漏洞,它對稅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徵管和效率,避免稅源流失,關鍵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於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麼人通過國際互聯網交易了什麼。三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雖然獲取有關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由於供貨商和消費者在防止詐騙的某些利益機制增加,而且由於某方面需要涉及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另外這樣的支付體系提供了確定流轉額的線索。因此,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是很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