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虛擬貨幣犯罪如何查
蘇州相城制發涉虛擬貨幣犯罪偵查指引
法制現場
2022-04-25 21:06瀟湘晨報旗下法制新聞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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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4月25日電(記者楊丁淼)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近日制定編發《相城區人民檢察院涉虛擬貨幣犯罪偵查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針對虛擬貨幣隱匿性強、跨境流通快、價值兌換多元等特點,該《指引》將成為公安機關的辦案「導航」。
近年來,相城區檢察院辦理多起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涉及虛擬幣的組織領導傳銷案、電信網路詐騙案,涉案資金高達數十億元。立足國家大數據戰略,依託本地資源稟賦,相城區檢察院去年打造「護航數字經濟檢察辦案團隊」。
據介紹,以虛擬貨幣為對象或通道的刑事案件呈高發態勢,虛擬貨幣洗錢黑灰產業鏈不斷演變,逐步呈現規模化、專業化趨勢。
今年2月以來,為有力打擊涉虛擬貨幣等新型金融犯罪,提升數字經濟領域案件辦理質效,辦案團隊系統總結梳理該院辦理的涉虛擬貨幣案件辦理經驗後,依託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向偵查機關制發《指引》,為規范偵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導。
《指引》共十四條,對虛擬貨幣案件財物的查扣,證據的調取,財物的處分進行分析歸納,引入第三方技術公司解決虛擬貨幣資金流向等技術性問題,力求規范和完善公安機關的取證行為。
《指引》將電子數據作為涉虛擬貨幣案件的偵查重點,立足標准化、規范化建設,對保存原始存儲介質、現場提取電子數據、遠程勘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等辦案流程進行了詳盡規定,並從線索收集、證據提取、金額認定等全鏈條、精細化引導偵查,破解偵查難題,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加大追贓挽損和反洗錢力度,秉持「決不讓犯罪人員在經濟上獲利」理念,要求對涉案贓款應追盡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如針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這種平台轉移虛擬貨幣、從事洗錢犯罪等行為,《指引》建議偵查機關對資金流實時監控,鎖定資金最終去向,准確認定涉案金額。
「數字經濟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費方式產生了極大影響,應當聚焦企業所盼、群眾所需重點發力,提升檢察履職的精準度。《指引》的制發偏重於社會效果,也是我們從保護公民權益角度作出的一點努力。」相城區檢察院檢察長壽櫻說。(完)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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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實行數字貨幣後如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沒了,是不是比較好破案
實行數字貨幣後如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沒了,是比較好破案的。當然如果錢較少,沒有達到立案標准,或者對方僅使用手機錢包匿名支付時就比較難了。
1、央行數字貨幣其功能和屬性與紙幣相似,只不過形態是數字化的。存在手機里的是DCEP的數字錢包,只要手機有電,哪怕沒有網路,兩個手機一碰觸就可以使一個人電子錢包里的數字貨幣轉給另外一個人。也就是說,數字貨幣在支付的時候是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的,不像現在用微信和支付寶都需要綁定銀行卡,DCEP不需要綁定銀行賬戶,除了要往DCEP里充錢或者要從DCEP里取錢進行理財等用處時,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轉賬不需要進行賬戶綁定。但是央行的數字貨幣還是中心化管理,也就是央行為中心的,有中國主權的貨幣。因此沒有網路時進行的轉賬、支付等信息,在有網路時依然會進行更新信息。
2、央行數字貨幣可以滿足匿名支付的需求,但出於反洗錢的考慮,央行對數字錢包也設置了分級和限額安排。比如,用手機號碼注冊的錢包級別是最低的,只能滿足日常小額支付需求。如果上傳身份證和銀行卡,就可以獲得更高級別的數字錢包;如果去銀行面簽,可能支付就沒有限額。只要進行正常交易,想進行一些不想讓別人知道的消費,這種隱私是有保護的。也就是說,公眾有匿名支付的需求,基於現在的支付工具,例如說互聯網支付、銀行卡支付都是跟傳統銀行賬戶體系緊緊綁定的,滿足不了匿名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現鈔的支付,也就是紙鈔支付。所以,央行數字貨幣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它既能保持現鈔的屬性和主要的價值特徵,又能滿足便攜和匿名的要求。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頂層設計沒有採用區塊鏈技術,它只是一種數字支付工具,當然具體下層用不用區塊鏈技術就取決於各個銀行的的決策了。
數字錢幣很多人都說的很復雜,很專業,大部分人看完依舊是一頭霧水,不知道數字貨幣是啥?我們通俗一些的來講,數字貨幣其實就是紙幣的數字化。
發行數字貨幣後,每個人都會有DCEP賬戶,也就是數字錢包,這個錢包目前最大的可能是內嵌於手機(也只有手機基本是每個人的必要件),當然它還有可能是一個小的晶元液晶卡,你可以掛鉤與鑰匙之上(目前以何種形式存在,央行並未明說)。而這之後,我們的工資或者其他的收入是直接發到每個人的DCEP賬戶。
你持有這個DCEP錢包,可以直接用於購買產品或者轉賬,比如你去菜市場買菜,花費了10元錢,可以直接從你的DCEP錢包付款10元給商戶,就像你直接從口袋裡取出10元錢給商戶,不在需要支付寶或者微信或者銀行卡,而且這個支付行為是支持無網路進行的,也就是即使手機或者存放DCEP的媒介沒有網路,這個錢依舊可以支付出去,這相對依賴於網路的支付寶或者微信更進了一步。
DCEP賬戶就相當於你的口袋,如果說你要理財、購買基金股票等等,你的錢依舊要轉到銀行賬戶中;如果你要網購,你的錢要嘛轉入支付寶或者微信中,要嘛直接把DCEP賬戶綁定在支付寶中,這樣才可以網購支付。
DCEP賬戶,只是可以監測資金的流向,但是它並不知道是誰操作的,就好比現金丟了,它最大的好處就是知道了資金的流向,這確實有助於破案,畢竟通過流向容易查詢到這筆資金的最終受益人是誰?
不過其實你大可不必太過於擔心,數字貨幣支付容易,但肯定也會有相對應的保障措施,比如說支付需要指紋驗證或者掃臉驗證或者密碼驗證等等,以確保資金的安全,故而就算手機或者存儲媒介丟失,也不代表著資金就會丟了,本身推行數字貨幣就是為了進一步提高便捷與安全性的,而不是降低安全性,所以無需多慮。
俗話說:「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有人認為推行數字貨幣後,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被盜,這樣破案應該會很容易,其實未必是這樣。
先說貨幣,所謂數字貨幣就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新型貨幣,既然是貨幣,就要有貨幣的基本功能,它和現行的人民幣、美元、英鎊在功能上是一樣的,只不過現在的紙幣是有形印刷的紙張,而數字貨幣是電子生成的數字碼。
另一個是支付,以往任何貨幣都可以直接用現金支付,數字貨幣能不能直接支付呢?現在還不好說,估計應該具備這個基礎的功能,也就是說把它固化到一個存儲器上,就可以在人和人之間交換,而且很可能是匿名的,如果這樣的話和紙幣是一樣的道理。
我們現在用的移動支付也是一種支付方式,無論什麼貨幣都可以用支移動支付進行交易,因此數字貨幣也可以通過移動支付進行。
從現在的技術看,如果 我們的手機丟失了,手機里的錢被盜,要想追查資金,主要是通過支付流水進行跟蹤,和貨幣沒有關系,無論你是人民幣,還是美元或者英鎊。
將來發行數字貨幣後,同樣會存在類似的情況,我們只可以追蹤交易流水,但是很難對貨幣進行干預,因為貨幣和個人並不直接關聯。
比如別人拿你的手機用數字貨幣購買了國外的產品,只能查到這些錢交易到某個賬戶,但是並不能判定是誰盜竊了你的錢財,這和現在的電子化貨幣是相同的道理。
所以,現在還無法確定數字貨幣被盜是不是更容易被追查。
另外,作為一個新興事物,數字貨幣還在試驗階段,有很多場景我們還不熟悉,有很多技術我們還沒掌握,這種情況下的技術漏洞可能會更多,而且一旦出現問題,追查起來會更麻煩。
比如現在支付寶,微信支付,銀行卡都有被盜的現象,但是追查起來並不見得比現金被盜更容易,將來數字貨幣如果被盜,肯定是一種更高技術的作弊,理論上追查起來可能更麻煩一些。
央行數字貨幣(DCEP)只會讓支付更安全。
DCEP是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的結合體,我們暫且把他成為「錢包」 ,DCEP推廣之後我們每個人就可以把「錢包」帶在身上(類似於微信錢包和支付寶余額),同時我們在我們需要消費支付或者轉賬時,我們可以用「錢包」里的「數字化了的人民幣」來完成。
但是,「錢包」採取分級管理制度,這也就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溯源性」,該管理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小結:從上文介紹我們知道,大額轉賬和消費至少要求「錢包」是實名認證的,這樣就避免了「洗錢」「詐騙交易」「非法收入轉移」等諸多問題。
舉個例子: 假設A的手機丟了,密碼等信息都已泄露,撿到手機的人(B)通過操作A的「錢包」把大額資金轉到自己的「錢包」里了,而B的錢包又沒有實名,那麼如何找到B?找到B容易嗎?
從已知的一些數字貨幣的特性來說,確實如此,不管手機里的錢被人偷了,還是被人詐騙了,相比於傳統貨幣,數字貨幣是更容易破案的。當然了,如果太小額度,比如三塊五塊的,警察可能也沒空去破案。
我國自從2014年開始就進行了數字貨幣的設計,目前基礎上已經接近成熟,但是很多細節並沒有向外界公布。從現有已知的一些信息來看我們的賬戶會分為兩個一個是小額賬戶,一個是大額賬戶。
小額賬戶類似於我們的零錢包,在日常生活中比如買個菜,買個早飯之類的場景可能用的到。但手機轉賬支付一定會用大額賬戶。
題主所說的場景,如果是小額證賬戶可能是免密的,也許有人撿到了,你的手機能打開,恰好你的錢包也是開著的,那麼也許他能夠轉走。但是涉及大額賬戶,我認為沒那麼容易轉走,肯定要有一系列的驗證,比如身份、密碼之類的一些驗證。
如果真的運氣特別差,被壞人把大額賬戶里的錢轉走了。這個時候由於數字貨幣的可追溯性,不管你的錢轉到誰的賬戶里了,在央行的系統里都可以查到。如果公安機關想破案的話,這個時候是比較簡單的,直接跟央行合作,把你的錢在誰的賬戶里查到就可以了。
和以前相比,我們查的是你的錢在誰的賬戶里,而不是你的錢流進誰的賬戶里。在以往的犯罪操作中,有些詐騙等違法收入是被轉來轉去,轉很多個賬戶操作,最後查不到源頭。但是使用數字貨幣之後我們可以先不查錢轉到哪去了,而是直接查錢最後在誰的賬戶里,然後再往前查路徑。這樣就更容易找到你的錢被誰轉走了。
央行發行了數字貨幣,支付方式不一定是手機,有可能是其他的媒介,不管什麼樣的支付媒介,數字貨幣是有唯一性,數字貨幣的支付來龍去脈一目瞭然。
舉個簡單的例子,在一家單位工作,單位每個月發放我們薪資,薪資是使用數字貨幣發放,一個月是1萬塊錢,1萬塊錢都是有記錄的,沒有花出去前,數字貨幣的區塊鏈上會記錄現在的錢屬於我我,當然這筆錢也有來源,比如說上游是銀行支付給我公司或者是公司通過其他的方式的收入,所以這個資金的來龍去脈非常清楚,上下游可以追溯,我們不小心手機掉了,壞人拿著我們的手機把這筆錢花出去了,首先這筆錢能不能花出去不一定,因為區塊鏈的技術需要所有的節點都同意,也就是說我同意才能支付。
即使這筆錢能花費出去,區塊鏈會記錄這個錢下一個主人是誰,同時也會記錄這個這筆錢上一個主人是誰,這時候如果是被壞人花費出去了,報警立馬就可以追溯的誰花的,所以破案非常容易。
不是好不好破案,而是你的錢根本上丟不了。數字貨幣雖然是等同於現在央行發行的低幣,但是和紙巾相比還有更多的功能和優勢。
如果你的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也不見了(雖然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人的數字錢包都有自己獨特的密匙,別說是普通人,就是國家級專業人員也不可能破解,從而轉移你的錢。
雖然國家會加強個人數字貨幣的保密,但是央行授權,國家法律授予許可權等機構還是很容易追綜到貨幣的路徑和帳戶的,其實實行數字貨幣後,錢被盜被搶可能性基本為零了。
個人數字貨幣不是銀行卡,支付寶和微信上的數字,這些數字之所以能支付是因為你銀行里存的錢作為保證的,而數字貨幣它就是錢,是你實實在在的錢,它後面的保證人是央行,任何商家和個人必須接受其支付,這是國家法律強制接受的,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總的來說,上面講的只是基本功能的一小部分,還有基於國家信用的國際流通,儲備功能,貨幣穩定,通貨膨脹管控功能等,數字貨幣在央行哪裡是全透明的,央行時刻都掌握著國家貨幣分布的動態,可以做出准確的政策調佩等等,反正好處是大大的多。
實行數字貨幣後如果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沒了,是不是比較好破案?
首先肯定的說,實行數字貨幣後,你的錢就丟不了。手機丟了也不意味著錢會丟,退一萬步講,你手機丟了,並且泄露了支付密碼,根據數字貨幣的特點,也是很容易追蹤到,破案當然更不費吹灰之力。
最近數字貨幣的話題很熱。對數字貨幣大家了解多少呢?
很多人把數字貨幣等同於虛擬貨幣,其實這兩個完全是不同的東西,我國數字貨幣是法定的,而虛擬貨幣就目前來說在我國還是違法的。最典型的虛擬貨幣是比特幣,其他剩下的各種虛擬貨幣,基本都是掛羊頭賣狗肉。
那麼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到底有哪些區別呢?主要有兩點:
這兩個差別就決定了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根本不是一回事兒,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不要混為一談。
簡單地說,數字貨幣實際上就是數字化的人民幣,或者叫「電子版人民幣」,它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稱之為法定數字貨幣,它同紙幣一樣,具有法償性,任何人不能拒絕接受。
我們上面說了,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是兩回事兒。那麼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是不是一回事呢?答案當然不是。
有的人會想當然地認為,我們現在存在銀行里邊的錢,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用來支付的不就是數字貨幣嗎?
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我們現在存在銀行裡面的錢它只是一堆數字,一個余額而已,只是一隻電子儲存方式。
而數字貨幣是把紙幣完全數字化了,像紙幣一樣,有發行時間和編號,而我們現在銀行卡和存單里的錢是沒有這些的,它只是一條電子記錄。
數字貨幣之後,我們每一筆收入和每一筆支出都有一個類似於紙幣編號。這是數字貨幣的核心所在,這個編號就表明人們流通的每一筆錢都可追溯。
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穆長春表示: 央行將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紙幣的功能及屬性是一樣的,區別在於:數字貨幣的形態是數字化的 。
怎麼理解這句話呢?說白了,數字貨幣其實和紙幣沒有什麼差別。 比如你去買東西,需要100元,你付給他100元紙幣。
如果你沒有紙幣,而是用數字貨幣來支付的話,你只需要拿出手機,點開APP,點擊支付即可,這樣支付出去也是100塊,非常方便。光從體驗上來看,其實和我們現在用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數字貨幣支付時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只要手機上有DC或者EP數字錢包,可以在不連接網路的情況下進行支付,只要手機有電即可。
數字貨幣支付對消費者來說,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支付渠道,也將深刻影響我們的支付習慣,但對銀行卡來說並不是一個好消息。
數字貨幣當前正處於測試階段,還並沒有真正的推廣使用,所以大家對它還很陌生,也就有了很多的疑問和擔心。數字貨幣安全嗎?這是大家首先考慮到的;其次如果手機丟失之後,裡面的錢被盜刷,能夠快速的找到犯罪分子嗎?
對於任何一種新生事物,在推出之初,都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不足為怪。
我們在前面已經講過了,數字貨幣都有一個編碼,就是用來跟蹤資金流向的。這樣你就不用擔心錢被騙、被盜付或是丟了,既使被騙了也可以追蹤的到。
數字貨幣本身是有加密密碼的,便於資金流向追蹤,只要你不要乾洗錢等犯法的事情,你這個錢是不會丟的,是可以追蹤到的。
數字貨幣的推行,將會使我們生活更加便捷,支付渠道更加多元化,也更加安全。
從監管層面來說,可以更有效的進行金融管理,是一項進步的舉措,它是一個先進的系統,所以我們需要推動它。
確實是比較好破案的。數字貨幣具有唯一性,而且誰花出去的也有印記,這樣的話,只要數字貨幣花出去或者轉走,可能就會生成很多有效信息,這些信息將會讓丟錢更容易破案。
如果實行數字貨幣以後手機丟了,一般來說風險也不大的。首先數字貨幣具有唯一性編碼,只要使用就是可以追溯的。還有一個是現在手機都會設有開機密碼,即使是開機密碼破解了,支付軟體還有支付密碼,起碼是大額資金轉不出去的。
現在使用的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寶支付的時候是不需要二次驗證的,而微信要進入微信支付界面也是可以設置手勢密碼的。因此,相對來說,可能微信支付更安全一些。
如果是數字錢包的話,可能打開錢包的話,也會實行二次手勢密碼等驗證,或者是指紋密碼驗證,這樣的話,可能就會更加的安全了。也就是說,如果你設置了更多的指紋密碼和手勢密碼驗證,那麼你手機丟了可能也不會再損失其他錢財的。
當然了,如果你沒有設置密碼,或者是讓人猜出來了密碼,如果用小額免密支付,可能會損失一些小錢,但是大額的數字貨幣可能要經過支付密碼驗證,應該是轉不出去的。
因此,可以看出來,使用數字貨幣會更加的安全。
數字貨幣具有唯一性編碼,而且肯定是沒有辦法偽造。而且數字貨幣進入誰的錢包可能又會生成可追溯的信息編碼,包括錢包主人的身份信息等,這樣的話,只要是數字貨幣花出去或者是轉賬出去,都是非常容易追溯的。
甚至未來,如果大數據和物聯網技術進一步升級,可能你在哪裡把數字貨幣花出去都是可以追溯的,包括花了幾塊錢等等,這些都是能夠比較輕松的知道,並且能夠追溯。
如果這樣的話,你的手機丟了,撿到手機的人也是很難破解手機上面的很多密碼的。
如果撿到的人費了很多功夫破解了密碼,那麼如果想把錢花掉,或者是轉賬,那麼也是可追溯的。
如果花掉三五元的小錢可能不好破案,但是如果是轉出去一兩萬塊錢,那麼轉到什麼賬戶一查就會清清楚楚的,肯定是非常容易鎖定轉賬人的,也就是非常容易破案。
綜上所述,確實是比較好破案的。數字貨幣具有唯一性,而且誰花出去的也有印記,這樣的話,只要數字貨幣花出去或者轉走,可能就會生成很多有效信息,這些信息將會讓丟錢更容易破案。
雖然還不知道央行數字貨幣如何使用手機這個媒介進行使用,但是基本上可以比較肯定的說,即使手機丟了,手機的開機密碼也被人知道了,但是手機中的數字貨幣應該也丟不掉。同時即使手機中的數字貨幣不慎被詐騙了,那麼,也很有可能詐騙分子花不了,很快被追回。
1.央行數字貨幣的原理是利用區塊鏈技術,使用多節點的分布儲存技術,將信息儲存在多個節點之上。這樣央行數字貨幣的儲存、流通、轉讓和買賣就不發生任何的風險了。這種節點的可追溯和數字化的唯一性,讓每個人自己的錢再也不用擔心盜用或詐騙後追不回來。
2.如果央行的數字貨幣儲存在手機錢包之內,我想未來可能會採用刷臉支付的模式,密碼支付可能會被淘汰。因為刷臉支付,除了具有密碼唯一性還具備實名認證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手機丟失,被人破譯了開機密碼。但是它無法實現數字錢包的轉賬功能,因為刷臉認證過不去啊。我們想想,央行的數字發貨幣都開始流通了,那麼手機的刷臉認證功能不就變成了標准配置了嗎?
3.再往後退一步,即使騙子用各種手段,通過手機錢包將央行的數字化貨幣轉走了,或者誘騙主人將自己手機錢包中的數字化貨幣給轉出去了。但是因為是區塊鏈技術在其中,那麼轉賬和消費的每一項記錄都被記錄在各個節點上,在共識機制下是無法抹掉和改寫以及隱藏的。那麼,被騙者只要向央行提出申訴,要求追查和討回自己的錢財。那麼通過央行和公安部門偵查,是可以最終按區塊鏈技術,將騙子小偷都抓住的,且還能將數字化貨幣全部追回來。
4.其實我們現在可以肯定的是,央行發行的數字化貨幣,其實使用的是區塊鏈中的聯盟鏈技術。也就是說在此,其中有一個超級中心,那就是我們的央行,他擁有著超級管理員的許可權和能力。所以在受騙之後,可以通過央行來去將所有事情查清楚,並追討到自己的數字化貨幣。這是不同於現在的最知名的那個某特幣。假如是後者,如果被非法轉走了,是可以通過鏈上技術將其找尋,但是討要是一件非常艱難的事情。
這就是央行數字化貨幣未來的重大意義。同時反洗錢工作通過央行數字化貨幣,可疑交易將無所遁形,而且也不需要現在全金融系統共同參與,央行數字化貨幣系統自動會甄別和匯報,將大大節省人力資源投入以及提升反洗錢效率,並且是鐵證如山,無法抵賴。
⑶ 比特幣提現會被銀行查嗎
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
1、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但是絕大多數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提供了C2C服務,也就是個人對個人在平台擔保下進行交易,即個人在線下轉賬,賣方在交易平台將加密貨幣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數額過大的交易有可能會有洗錢嫌疑從而引起銀行注意,因此不建議單次大量的提現。
2、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受到嚴格限制。單純持有比特幣不違法,一般只允許個體之間相互交易轉讓,只是不允許機構向公眾出售。另外,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法律依據:根據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我國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認為它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且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拓展資料
1、 持有人將持有的「虛擬貨幣」免費贈與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且289號文界定比特幣具有虛擬商品的屬性,從法理角度理解,作為虛擬商品的贈與行為應屬於意思自治的范疇,但受贈方需就免費取得的資產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在境內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外幣,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幣的方式在境外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人民幣,在上述情況下,無論買入與賣出之間經過多少次幣幣交易轉換,其本質上違反了中國外匯管制相關規定並涉嫌洗錢犯罪;
3、 持有人將合法取得的「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和偷稅漏稅的情況下,以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方式轉讓給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勵;
4、 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
⑷ 李波:正研究對比特幣監管規則,到底該如何監管比特幣
中國人民銀行的副行長在接受采訪的時候就表示,通過這一次的市場波動,將會研究比特幣的監管規則。我們都知道,比特幣的價格水漲船高,吸引了無數投資者的目光,但隨之而來的就是比特幣的暴跌。而這樣的虛擬貨幣因為沒有辦法被監管,導致其資金流向成為了一個謎題。那麼這一次,中國人民銀行在采訪的時候表示將會研究這樣的虛擬貨幣,很明顯釋放了一個信號。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比特幣的監管到底難在哪裡。
第三,如何看待這一次的采訪?
這一次的采訪不僅表達了我們將會對比特幣進行嚴格的監管,同時也表達了另外一個態度。那就是比特幣作為一個投資貨幣,在全國范圍內,甚至全世界范圍內已經被納入到強制監管范圍。同時也需要大家明白一點的事,那就是比特幣雖然是具有投資屬性的,但是它本身是不能夠替代貨幣的。
⑸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⑹ 交易所平台詐騙能追回嗎 交易虛擬幣被騙如何處理
要了解數字貨幣的性質,數字貨幣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資金流向難以監測,將非常容易規避政府的監管;同理如果平台跑路,你在不知道老師個人信息,平台的具體信息的情況下,被騙資金很難追回,不受國家監管就意味著你投資的金額是不受到保障的。對於這些被騙的投資者來說,最為關注的就是被騙後能追回損失嗎?那麼,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上被騙了能追回嗎?
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上被騙了能追回嗎?
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上被騙了不一定能追回,因此投資者在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上被騙了要按照以下幾點進行操作:
1.被騙後,先不要馬上去找他們理論,因為如果這樣做,他們會馬上把你刪除,並踢出群聊,應馬上保持冷靜,繼續潛伏,看一下自己的資金是否還能出金, 把能夠出金的分批撤出。
2.搜集公司主體的證據。要求他們將公司名字,分支機構,地址,辦公場所等信息提供給你。為 了避免引起他們的懷疑,你可以換個新投資者的身份向他們要。
3.理順自己的被騙經過,將自己的入金記錄,銀行轉賬記錄,老師帶單記錄找出來保存。
4.詢問他們是否還有其他投資群,努力編各種理由,加入他們的投資群。
5.將他們這些群里的投資者QQ號、聯系方式截圖保存。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詐騙被騙了,怎麼辦,能追回來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財物被騙要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可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立案後通過偵查手段進行破案,可以追回被騙的贓款。《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交易虛擬幣被騙如何處理?
第一:發現被騙後第一就是保留所有證據資料,不然回不來,第二,不要浪費時間,時間越長,回來幾率越小第三,短時間內的可以止損要回的
律師解析:
不論你是在:黃金、外匯、股票配資、投顧服務費恆生指數、A50、數字貨幣、美指、HK50、滬深300、期貨等虧損都可以追回。
1、平台還在運作,還沒有跑路;
2、有與業務員,老師有聊天記錄;
3、有出入金流水或是轉賬記錄;
4、交易操作在半年以內;
5、另:投資電影份額、游戲充值、招商加盟等其他電信詐騙等都可以維權追回。
⑺ 交易所有虛擬數字貨幣賣出換成人民幣提現銀行卡能被凍結嗎
你要是被騙了。證據越多越好,他這是犯法的,肯定沒問題,怎麼騙的要說清楚。
⑻ 如何定位虛擬貨幣要如何加強網路監管
虛擬貨幣,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一串計算機代碼,是人們賦予了它可用於交易的意義。
對於虛擬貨幣,無論是比特幣還是其他的數字貨幣,都是私人團體開發的系統,然後根據系生成貨幣,最後進入市場流通的。
存在有一定的風險,主要是缺乏監管。
虛擬貨幣的開發團隊,一般只負責它的開發及維護;但是它注入市場以後,卻沒有任何機構為此擔保。所以虛擬貨幣的交易存在著不確定性。幣包認為:這就需要有正規、合法的機構機構對虛擬貨幣的進行規范交易,規范其交易時間、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並且交易的雙方要對交易的合法性隨後責任。
⑼ 虛擬貨幣騙局怎麼報警
虛擬貨幣騙局直接打110報警電話報警。
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多部門發布風險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
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公眾要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被騙後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9)虛擬貨幣流向可被追查么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首先是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並遠程式控制制實施違法活動。
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其次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最後這類行為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炒幣升值獲利和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⑽ 虛擬貨幣「挖礦」違法!蘇州發布行業內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虛擬幣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以來,國內各地公安、檢察機關等披露了一批涉虛擬幣交易、結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將虛擬幣交易、結算等活動視為非法行為之外,與之相關的挖礦行為也被列為違法犯罪行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關執法部門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同吳興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於近期查處了一起價值百萬元的重大虛擬貨幣「挖礦」案件,該案也成為湖州市推進「大綜合一體化」改革以來破獲的首起要案。
據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發改委通過日常監測平台監測到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存在部分異常IP地址登錄情況,疑似為非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立即將相關情況告知吳興區發改經信局。隨後,吳興區發改經信局聯合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吳興公安分局組成專門行動小組,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開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終在上強村南園自然村一間簡陋的出租民房內查獲上百台礦機。
無獨有偶,在4月2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官微「相城檢察發布」發布一則消息顯示,該區檢察院近日制發了《涉虛擬貨幣犯罪偵查指引》(下稱「指引」),針對虛擬貨幣隱匿性強、跨境流通快、價值兌換多元等特點,為規范偵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導。
「從今年3月上海公安發布首例超億元虛擬貨幣網路投資詐騙案,到江浙等地陸續公布的相關案例,對於該領域的犯罪查處頻率明顯增加。另外值得關注的是,以前虛擬幣挖礦被列為淘汰項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則直接將其連帶定性為虛擬幣交易違法行為,可見國家對虛擬幣領域的清理整頓力度加大,勢頭不減。」
「挖礦」交易同樣違法
從湖州官方發布的案情獲悉,在4月15日,當地執法隊員通過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的出租民房內從事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進行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境外網路兌換。
其後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趕赴杭州,與國家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過高科技手段進行技術鑒定和證據固定,經鑒定確認當事人所持有的網路設備屬於虛擬貨幣挖礦設備;
4月18日,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隊隊員、吳興區發改經信局工作人員和湖州深藍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前往埭溪鎮對剩餘設備(包括U盤、移動硬碟)進行現場核驗。經核驗其中121套設備存在虛擬貨幣「挖礦」數據(總價值近300萬元),執法隊員現場製作設備數量清單,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目前該案行政處罰告知書已送達當事人。據悉,湖州吳興區已查處相應違法案件4起,查獲挖礦設備132台,涉及金額350萬元,可以騰出用能空間約330噸標准煤。
「從該案中透露出一個訊息,『挖礦』交易已被視為違法活動。這幾年針對『挖礦』產業國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緊的,從鼓勵到淘汰,再到限制違法,挖礦後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質也不符合我國碳中和的總目標,因此可以預見國內『挖礦』將被嚴控。」
而在上海資深加密貨幣市場研究員王恆看來,當前虛擬幣交易的違法犯罪風險越來越高,以前只是針對ICO現場嚴厲打擊整頓,這一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特別高,因此監管及公安部門也將其列為與傳銷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樣的罪名。而現在『挖礦』交易也同樣違法,雖然不一定受到刑事處罰,但從交易金額來定性,經濟處罰必不可少。
業內現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長三角地區近年來關於虛擬幣交易犯罪案的數量和金額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額過億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間,上海市公安局對外正式披露所偵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0餘名,涉案金額達1億余元;
2020年11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額超77億元的 WoToken 特大網路傳銷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對一審結果不服的上訴人的上訴,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高玉東等多個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經濟處罰,該案也成為國內迄今最大的一起虛擬幣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該院近年來辦理了多起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涉及虛擬幣的組織領導傳銷案、電信網路詐騙案,涉案資金高達數十億元。
據了解,該指引共十四條,對虛擬貨幣案件財物的查扣,證據的調取,財物的處分進行分析歸納,引入第三方技術公司解決虛擬貨幣資金流向等技術性問題,力求規范和完善公安機關的取證行為。將電子數據作為涉虛擬貨幣案件的偵查重點,立足標准化、規范化建設,對保存原始存儲介質、現場提取電子數據、遠程勘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等辦案流程進行了詳盡規定,並從線索收集、證據提取、金額認定等全鏈條、精細化引導偵查,破解偵查難題,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與此同時,指引還加大了追贓挽損和反洗錢力度,秉持決不讓犯罪人員在經濟上獲利理念,要求對涉案贓款應追盡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如針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這種平台轉移虛擬貨幣、從事洗錢犯罪等行為,指引建議偵查機關對資金流實時監控,鎖定資金最終去向,准確認定涉案金額。
對此,相城區檢察院檢察長壽櫻表示,虛擬貨幣洗錢黑灰產業鏈不斷演變,逐步呈現規模化、專業化趨勢,數字經濟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費方式產生了極大影響,應當聚焦企業所盼、群眾所需重點發力,提升檢察履職的精準度。指引的制發偏重於社會效果,也是從保護公民權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這份針對虛擬幣犯罪偵查的指引,可能是業內首次成體系的文件,因為虛擬幣犯罪主要通過互聯網進行,其隱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點都比一般的經偵、刑偵案耗費精力要大,能夠將案件偵辦經驗具體化,對於我國公檢法部門在此領域內進行犯罪偵查會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