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營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根據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予以查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⑵ 倒賣虛擬貨幣違法嗎
是違法的,倒賣虛擬貨幣是屬於非法經營的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⑶ 虛擬貨幣犯法嗎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
1、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
2、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⑷ 虛擬貨幣是怎麼賺錢的是合法經營嗎
合法。虛擬貨幣挖礦賺錢、數字貨幣囤幣賺錢、虛擬貨幣炒幣賺錢、數字貨幣搬磚套利賺錢、開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收取手續費都是不錯的虛擬貨幣賺錢方法。
1、虛擬貨幣挖礦賺錢:這是最原始的虛擬幣賺錢方法。通過購買、租用,或者自己組裝礦機,安裝運行特定的挖礦程序軟體,一天24小時不斷運行進行挖礦。越是項目早期挖礦的機會越多多,收獲也越大。比如比特幣,現在挖礦的成本越來越高,挖到的比特幣卻越來越少。所以,最理想的方法就是提前發現對世界區塊鏈發展有貢獻的項目,盡早介入挖礦,獲取早期紅利。然後把挖到的幣囤起來,等待後期增值再賣出。
2、數字貨幣囤幣賺錢:囤幣賺錢與挖礦有些關系。可以把挖到的幣囤起來等待增值,也可以在交易所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別人賣出的幣囤起來等待增值。這個過程一般比較漫長,少則幾年,多了可能十年八年。總之只要是有價值的虛擬貨幣,增值是早晚的事情。最重要的前提是這個幣以及它配套的區塊鏈必須是有社會意義的,是能夠為社會的區塊鏈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項目和幣種,才有無限的增值空間,從而在未來幾年獲取巨額的財富。
3、虛擬貨幣炒幣賺錢:炒幣賺錢的方法和我們炒股票的意思是一樣的。比如可以在火幣網注冊賬號,然後在交易大盤進行買賣,低買高賣、追漲殺跌。不過數字貨幣的炒法和股票不太一樣。嚴格來說股票炒的是企業價值或者內幕消息,而數字貨幣則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和政策結合影響到它的波動和震盪。
4、數字貨幣搬磚套利賺錢:在數字貨幣領域,有一個穩賺不賠的賺錢方法,那就是搬磚套利法。以比特幣為首的數字貨幣交易,它是一個純粹的市場行為,不受任何國家和地區的金融體制監管,數字資產本身是加密的、但又是多方舉證的、同時也是完全透明的,任何人都可查詢的。
5、開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收取手續費。主流的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等數字貨幣的盈利模式基本上就這些。虛擬貨幣投資都是有風險的,虛擬貨幣沒有股票漲跌限制,因此投資虛貨幣需慎重。目前,市場表現良好的有瑞泰幣、微盟幣、以太坊。
⑸ 所有虛擬貨幣交易都是犯罪開設交易所是否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9月24日10部門公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些業務活動包括法幣交易,幣幣交易、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幣、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而這些業務活動基本涵蓋了發幣行為、交易行為、衍生品投資等等,這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虛擬貨幣投資或者交易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10部門通知的第四條,就會和第二條內容產生內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條是對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提示,其提到,任何主體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該規定的意義在於,警告相關投資風險,但是如果不違背公序良俗,即相關投資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有效。
但是有觀點認為,如果按照第二條的規定,所有的幣幣交易、法幣交易行為都是非法金融活動,這種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謂的投資行為,也應該包含在這種幣幣交易或者法幣交易行為內,也屬於一種非法金融活動,既然屬於非法,那自然應該是無效行為,而不能觀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觀點就認為該兩條規定存在內容上的矛盾之處。
筆者認為,這兩條並不存在矛盾,以上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沒有分清第二條和第四條內容針對的主體或者行為模式。
對於此問題,相比於2017年的七部門94公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對於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僅僅限於代幣發行融資這一種活動,但是2021年92410部門新通知,則將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范圍擴展到幾乎所有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發行、交易活動,未來可能還是進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約也納入其中,比如相關借貸、質押、存儲等等活動。
2.虛擬貨幣交易所的非法經營定性路徑基本明確
期貨合約業務是明確的入罪紅線,觸碰必刑
此前94規定中,所有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但相關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其相關罪名問題,只是在代幣融資發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對於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涉嫌罪名的列舉,增加了一個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而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此處的「情節嚴重」,數額標准並不高,犯罪金額達到30萬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舉的法律依據,相比94規定,也增加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是因為,當前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僅僅會提供幣幣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務,也會提供數字貨幣投資的保證金投資合約投資業務,衍生還會有相關融資融券等金融業務,這些業務,一旦涉及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為開展未經批準的期貨業務,一旦金額達到30萬以上,就涉嫌非法經營罪。
3.非法經營罪的另一個路徑:擅自開設金融類業務交易所
現實中,還有一類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務,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約或者其他區塊鏈金融服務,是否就不會涉嫌非法經營罪了?
目前來看,答案並非如此樂觀。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規文件比較引人注意的還包括《國務院關於清
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其中,《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規定「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而一旦開設交易所提供了數字貨幣的交易服務,如果面向中國境內客戶,那種服務就屬於一種非法的金融服務活動,這類交易所就應該獲得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一旦沒有獲得批准,就屬於違法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屬於違法國家規定,如果打到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該類開設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務活動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邏輯基本形成。
當然,根據當前最高法對於非法經營罪的有關答復,要求對於沒有明確司法解釋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件逐層上報最高法定性。而從當前的政策環境和監管態勢來看,最高法的答復如何,相信讀者自己心理會有相關的衡量。
在國外有的合法啊!因為沒有交易所的話,基乎比特幣就沒有人買賣炒作了
照這樣說那開沒交易所不就是組織犯罪嗎?
⑹ 虛擬貨幣交易違法嗎
虛擬貨幣交易具有較大風險,虛擬貨幣交易是否違法需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
非法交易罪立案標准如下:
1、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⑺ 虛擬貨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衍生問題:
買賣虛擬貨幣會構成什麼犯罪?
買賣虛擬貨幣會引發的非法經營、傳銷、非法等犯罪,除此之外,還有可能涉及詐騙、幫信等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至10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⑻ 虛擬貨幣交易所是怎麼盈利
交易手續費、項目上幣費。虛擬貨幣交易所主要經營范圍是交易手續費、項目上幣費,是靠這些盈利的。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