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比特大陸兩位創始人爭權大結局,回顧公司控制權多次反轉的關鍵三步
比特大陸兩位創始人的控制權爭奪戰最終以和解告終。吳忌寒曾表示,這場爭奪戰將成為商業史上公司控制權爭奪的經典案例。
2021年1月26日,吳忌寒宣布兩人的分歧以友好、建設性的方式解決。具體內容包括:
1. 詹克團以6億美元收購吳忌寒團隊部分股份。
2. 吳忌寒辭去比特大陸董事長和CEO職務,比特大陸董事會共5人,詹克團提名3人,吳忌寒提名2人,分管風險控制和內部審計(朱翔和劉建春)。
3. 比特小鹿和海外礦場從比特大陸剝離,由吳忌寒擔任董事長。
註:吳忌寒仍是比特大陸前三大股東之一。
在和解協議簽署後,投資人要求比特大陸在2022年底前上市,估值不低於50億美元。拆分到吳忌寒陣營的 BTC.com礦池,已以置換10%股份的方式賣給 500.com彩票網。
2021年3月4日,北京比特大陸的法定代表人由吳忌寒變更為詹克團。
關於和解方案的具體細節,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宜,吳忌寒表示,可和解方案在春節前就交割了,但為何一個多月後才變更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因不得而知。
「股權道」曾發布7篇關於比特大陸控制權爭奪的文章,竹子也參與了其中的一點過程。下面來分析整個事情的經過,回顧兩位創始人爭奪公司控制權多次反轉的關鍵三步操作。
一、比特大陸成為全球行業第一
2013年10月,詹克團和吳忌寒共同創辦比特大陸。多年來,兩人任聯席CEO、聯席董事會主席。2017年,隨著比特幣價格上漲,比特大陸進入高光時刻,礦機銷售收入從2016年的2億美元大幅增至2017年的23億美元,佔全球3/4的市場份額。
二、比特大陸上市受挫
2017年,比特大陸在不缺錢的情況下進行融資,推動上市。但申請上市前,比特大陸進行了兩輪融資,申請香港上市,但三大礦機公司申請香港上市均未成功。
三、內憂外患之下換CEO
2018年,比特大陸因持有加密貨幣等存貨減值帶來4億美元的損失。隨著業績下滑,比特大陸在2018年底裁員,公司的權力結構也在調整。
四、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二股東把大股東踢下台
2019年10月28日,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發生工商變更,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詹克團變更為吳忌寒。第二天,吳忌寒向員工發布通知:解除詹克團在比特大陸的一切職務。
五、大股東被徹底出局了
在兩位創始人爭奪公司控制權的過程中,吳忌寒組織召開曼公司股東大會,取消了AB股,使詹克團的10倍投票權被取消。
六、錯失良機
被取消10倍投票權後,詹克團組織召開開曼公司股東大會,要求罷免所有董事,選他為唯一董事,但沒有獲得通過。
七、全面開戰
兩位創始人爭奪公司控制權進入全面戰爭,吳忌寒表示,雙方的公司治理律師正在境內外較勁。
八、第一次反轉
在詹克團申請行政復議過程中,北京公司做了第二次變更,法定代表人由吳忌寒變成了劉路遙。
九、兩邊混戰
法定代表人變更被行政復議撤銷後,詹克團申請恢復工商登記,改回詹克團是法定代表人。
十、第二次反轉
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次變回吳忌寒後,詹克團還是不服,又去打官司了。
十一、和解和大結局
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次變回吳忌寒後,詹克團還是不服,又去打官司了。最終,於2020年12月16日達成和解協議。
十二、股權道的點滴思考
1. 一家公司最好還是一個人說了算,多頭領導可能會發生內戰。
2. 法定代表人是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必要條件。
3. 合同一方面是為了明確交易規則,另一方面是預防萬一。
4. 這場戰爭持續了一年多,花費的時間、金錢、人情、損失可以億計。
5. 先掌握公司控制權只是開了頭,要守住公司控制權還要做全方位的防禦。
6. 關於公司控制權,上上策是設計規則。
7. 文件、合同就是設計規則。
Ⅱ 是否可以長期持有比特幣,當成避險資本
可以的,因為黃金一直以來都被當作儲值型資產,而比特幣作為「數字黃金」,當然也是有異曲同工之處。
首先,比特幣供應量有限。黃金無法像貨幣一樣源源不斷地被製造出來,只能通過人力、物力在地下挖掘並進行處理。由於地球儲備有限,地下開采亦需要耗費時間成本,因此黃金的供應量亦有限。
同樣的,比特幣的總供應量同樣是固定的,比特幣的匿名創建者中本聰在設計比特幣時將總供應量限制在2100萬個之內,只能通過「礦工」利用演算法進行挖掘,礦工根據其耗費的時間、計算能力以及付出的努力獲得相應的回報。
其二,與其他資產關聯性弱。比特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貨幣,和黃金一樣,兩者都並非由中央銀行或聯邦政府發行,不受集中化控制或管理,遵循各自的產生路徑。兩者與其他貨幣及股票指數關聯度較弱,自身價格的上漲與否更多取決於供需關系,以及人們的投資意願。
在具備相似性的同時,數字化的比特幣彌補了黃金的天然不足:
相比之下,比特幣具有更強的可移植性。黃金的生產需依靠完整的供應鏈,且成本較高,一旦黃金精煉廠、礦商和供應鏈中斷,黃金的供應將受到影響。但比特幣具備了能夠利用通信渠道轉移這一特殊屬性,其所依靠的核心協議受外界影響較小,只要具備網路便可實現正常運轉,可移植性更強。
同時,比特幣具備更強的國家權力抵抗力。黃金作為實物資產可操控性更強,而比特幣的虛擬性天然的具備抵抗外力入侵的能力。當國家獲得入侵性權利時,毫無疑問,比特幣的表現會更好。
而且在面對市場的流通性以及應付通貨膨脹,比特幣都有很好的適應性,所以成為了很多人的首選避險資產。
當然,已開始接觸比特的時候可能會有不好的想法,以及有一種有心無力的感覺,但是新事物總是需要我們用時間來緩沖和適應。所以入門比特幣,基礎知識是首要,重要的還是選擇一個安全又可靠的交易所。如今交易所層出不窮,所以選擇交易所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如果實在不知道選哪一個好,可以考慮下土星交易所,多幣種交易,關鍵平台手續費還低,主推產品是比特幣合約,合適的可以去看看哦。
Ⅲ 長期持有btc5s和btc的區別
btcs和btc的價值是不一樣的。btcs和btc都是中本聰發行的,btcs是btc的補充和發展。btc剛剛發行的時候,智能移動手機還沒有普遍使用,比特幣玩家沒法全部都用智能手機進行挖礦,於是中本聰又發行了第二代比特幣——btcs。作為第二代發行的虛擬數字貨幣,btcs在挖礦等手段上更加靈活和完善,區塊空間更大。
Ⅳ 大約有2成的韓國網吧開始比特幣的挖掘工作,比特幣會升值嗎
個人認為比特幣還會升值,這是必然的事情。
一、短期原因
早前美國btc將迎來etf,這也是近些日子比特幣升值的主要原因之一,任何一個商品一旦被賦予金融杠桿之後,它就存在巨大的投機或者投資價值,同時伴隨而來的就是市場操縱和一系列內部交易,但所有的一切都建立在btc市值越來越高的基礎上。同時由於之前btc市值太低,流通價值更低,大規模資金根本無法進場,比如我有100億美金的基金,btc總市值也才100億,那會發生連買都買不到的情況,人為短期內推高整體價格是非常重要的。
二、長期來看
目前還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btc監管程序,任何一種監管方式都存在大量漏洞,而比特幣哪怕從互聯網虛擬資產的角度上講也是如此的特殊。btc四大屬性:有限性,不可逆性,匿名性,去中心性(這4條屬性從目前發展8年來看,非常可靠)。其實還有一個隱藏屬性,共識價值性,它的價值是完完全全根據市場而定的,讓全世界所有的擁有者為其定價,當你認為它一文不值,就死也不會買,當你覺得它是無價之寶就死也不會賣,這種共識價值機制,讓其存在一個概念,就是它的價值會隨著貨幣的不斷超發而增值。
我覺得如果有一天btc成長到一定的程度,它就會成為一隻真正的吞金魔獸,只要你敢超發,它就會把超發的貨幣,吞的乾乾凈凈,無論多少泡沫都會被吸進去,它的價值會遠超黃金鑽石,1btc買一套房也不是沒有可能,只要全世界繼續瘋狂的開動核動力印鈔機。
Ⅳ 如何把握買入和賣出btc的時機可以介紹一下嗎
把握買入和賣出BTC的時機是一個復雜且充滿不確定性的過程,以下是一些建議:
避免盲目抄底或逃頂:
基於長期價值判斷:
合理分配時間與金錢:
持續學習與關注市場動態:
制定明確的投資策略:
保持冷靜與理性:
總之,把握買入和賣出BTC的時機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市場趨勢、個人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策略等。建議投資者在做出決策前進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備,並始終保持冷靜和理性。
Ⅵ 比特幣是什麼為什麼會有如此高的增長
比特幣是虛擬幣,國家已禁止了
Ⅶ 舉報BTC123董事長尚小鵬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檢舉非法集資的公司向個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行舉報。可以採取三種途徑舉報:
1、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或者報案。
2、向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例如涉及銀行業的可以向銀監局反映,涉及證券行業的可以向證監局反映,涉及保險的可以向保監局反映,涉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辦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3、向「防控經濟違法犯罪宣傳平台」舉報。
(7)btc近期為何長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庄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