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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兩會後比特幣

發布時間:2025-03-17 18:18:13

比特幣在美國合法嗎

比特幣在美國合法。
在許多州,購買比特幣是完全合法的。2013年,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指南指出,只要商品或服務的賣方願意接受比特幣,並將其用作付款方式是合法的。
事實上,美國許多州並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購買或銷售比特幣。加州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那裡比特幣的地位還沒有確定,因此也沒有受到監管。這種提供的靈活性吸引了該州的加密交易所和其他企業。
拓展資料
美國被認為是加密貨幣監管問題上的領先國家之一,因此它為世界上大部分地區奠定了步伐。但是,它的鄰國加拿大在2014年是率先制定涵蓋比特幣的法律的國家之一。在加拿大,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數字貨幣交易商受到監管並獲得貨幣服務業務的許可。
迄今為止,日本是唯一宣布比特幣為法定貨幣的國家。但是那裡的當局最近打擊了加密貨幣交易所,要求它們採取更好的安全措施。
大多數國家仍在辯論比特幣的地位。例如,英國似乎並不急於進行監管,而俄羅斯尚未發布其關於加密貨幣的法律草案。 一些國家,例如印度,玻利維亞和厄瓜多,已經完全禁止比特幣。在2018年,中國將比特幣僅限於私人使用,禁止所有金融機構處理數字貨幣交易。
2020年10月,美國總檢察長發布了「加密貨幣執行框架」,該框架指出,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對美國及其盟國「至關重要」,只要它「不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可。它還指出,私營行業,監管機構和民選官員將「需要採取措施,確保不會將加密貨幣用作非法平台。」 這些步驟到底是什麼還不清楚。盡管如此,該報告突出了加密貨幣的「變革潛力」這一事止實表明,徹底禁比特幣的做法已成定局。

❷ 馬雲談區塊鏈將如何發展

馬雲如何回應區塊鏈技術?

馬雲是英語專業出身,對於技術可以說是一竅不通。不過,馬雲一直很重視技術,比如阿里巴巴首期投資1000億成立了達摩院,主要就做底層技術研發。

對於2018年十分火爆的區塊鏈技術馬雲也多次表態。在今天舉辦的第二屆世界智能大會上,馬雲又談到了比特幣和區塊鏈。

馬雲認為,區塊鏈不是泡沫,比特幣是。區塊鏈是一個解決方案——解決數據和隱私安全的解決方案,為社會創造價值。現在很多人把它當做掙錢的東西,這就完了——這里說的掙錢就是指比特幣為代表的各種數字貨幣。馬雲還表示,他個人非常看好區塊鏈技術,已經有幾年研究,因為可以解決隱私安全問題。

事實上,此前馬雲也曾表示,對比特幣不看好,沒什麼興趣:

「對於比特幣,我沒有太大的興趣,我想知道的是,比特幣可以給社會帶來什麼?但話說回來,我自己認為比特幣技術功能非常強大,所以在阿里巴巴,alipay中,我們也正在試圖確保,我們將推動世界進入一個,無現金社會的社會。但比特幣,我們看它,非常小心,我對比特幣不是很了解,我也總是好奇,你們是比特幣愛好者,我不認為離不開比特幣。」

互聯網大佬中,不只是馬雲不看好比特幣,馬化騰也曾說過跟馬雲類似的觀點,他甚至認為數字貨幣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區塊鏈技術是好的,但是怎麼用好這是另一個方面。如果做數字貨幣ICO,我覺得還是有很多的風險的,不是技術不成熟,如果大家都可以用區塊鏈技術隨便發行數字幣,那會引發很多監管的問題。現在數字貨幣雖然很熱,但是我們並沒有參與其中,我們不考慮發幣,因為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有風險的事情。」

李彥宏沒有反對過比特幣,不過他也很認同區塊鏈技術的價值:

「區塊鏈技術非常具有革命性,但現在還處在非常早期的階段。傳統互聯網中,虛擬的東西是makea,它是沒有新增加成本的,但是區塊鏈到來之後,可以真正使虛擬物品變得唯一,這樣的互聯網跟以前的互聯網會是非常不一樣的。」

顯而易見,BAT大佬都重視區塊鏈技術,但對於比特幣卻不怎麼感興趣。在我看來,現在數字貨幣炒作確實有點「擊鼓傳花」的感覺,數字貨幣在炒作者眼裡有價值甚至價值很高,但在不持有比特幣的人眼裡可能一文不值。

「羅超頻道」建議讀者如果只是持有一點玩玩是可以的,但拿出巨額資金炒作就跟賭博沒什麼兩樣了。

BAT目前都在區塊鏈上布局,卻都不參與發幣、ICO、數字貨幣交易平台。

2015年網路金融成立了區塊鏈技術團隊,2016年投資了美國區塊鏈技術公司Circle,去年網路區塊鏈技術開始大面積落地,網路金融成為主要的應用者。

阿里系重點做區塊鏈的是螞蟻金服,阿里首席戰略官曾鳴曾透露螞蟻從2015年開始布局區塊鏈。跟網路集中應用區塊鏈到金融的思路不同,它追求應用的廣度,讓外界意外的是,螞蟻最先應用的區塊鏈場景不是金融,而是各種生活場景。

早在2015年,騰訊就已成立區塊鏈團隊,不過是研發先行,做技術探索,通過聯盟鏈技術,將區塊鏈落地到微黃金、供應鏈金融、電子存證、公益尋人等項目中,基本都與金融有關,外界同樣知之甚少。騰訊還搭建了一個區塊鏈的基礎架構平台,叫區塊鏈即服務(BAAS平台),供區塊鏈開發者使用。在AI諸多技術上騰訊都是「後發而至」,可能會先做技術布局,但應用落地卻會相對謹慎。

馬雲談區塊鏈到底是啥,區塊鏈不是泡沫,怎麼看待京東剛剛發布的區塊鏈白皮書?

區塊鏈確有其事,所以區塊鏈不是泡沫。因其技術含量要求很高,所以很多人不懂。能合理利用區塊鏈技術的,會創造價值。不能利用區塊鏈本身,而盲目藉助區塊鏈三個字當幌子炒作的,就是泡沫了。

比方,房地產是實物,房地產行業是買賣實物,但盲目的炒作,就會是大泡泡。

馬雲是如何評價區塊鏈

我看過一個視頻,馬雲說:我們螞蟻金服有個工程師,他在相親簡歷上寫自己是寫代碼的碼農,沒有女生理他、沒興趣;但是他改成「區塊鏈工程師」,一下子收到360多封求愛信;區塊鏈是熱門詞,首先我覺得區塊鏈不是泡沫,今天的比特幣才是泡沫;區塊鏈只是一個很小的底層技術,區塊鏈對於阿里巴巴來說,它是一種解決方案,解決在進入數據時代的隱私和安全的解決方案;可見他個人是非常看好區塊鏈的

馬雲正式布局pi幣是真的嗎

馬雲對pi幣的看法如下:

馬雲認為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是一種很強力的解決方案。他對數字貨幣和區塊鏈帶來的創新印象深刻。關於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的各個媒體都多次引用他的話。盡管馬雲仍在研究和評估數字貨幣帶來的基本價值,但他強調區塊鏈技術作為一個整體是一個強大的創新。

派幣(Pi),由斯坦福大學博士團隊打造。可在手機上「挖礦」的虛擬貨幣。相對於挖比特幣需要足夠多的礦機,而挖派幣的方式非常簡單,需要派幣App就能免費挖礦。

派幣,是其中一種比較特殊的存在,號稱是可在手機上「挖礦」的加密數字貨幣。據派幣中文佈道者官網介紹,派幣由斯坦福大學博士團隊打造,是給普通人的一次賺錢機會。相對於挖比特幣需要足夠多的礦機,挖派幣的方式堪稱幣圈最簡單。

派幣的幾點認知

1)向全球發出邀請,招聘區塊鏈人才,已聘5人,主要用於建設生態,這是其它幣種都沒有做到的,也沒辦法做到,如接商城,比特幣一接商城就會網速卡死,無法應用於實際生活,Pi幣力爭在現在的測試網上完成測試,再上主網,這需要時間,資金,技術的投入。

2)通過十年的發展,區塊鏈時代已經到來,技術也已成熟,Pi幣是能應用於實際的第一個區塊鏈,PNM也將是全球第一個區塊鏈商城,像淘寶一樣的,已建設一年半了,即將對接PiApp,馬雲因為淘寶成為中國首富,Pi幣創始人很可能會因為Pi幣而成功。

3)Pi幣商城和淘寶不同的是:淘寶使用現金購買商品,PNM使用Pi幣購買(要購物的人先買Pi幣再購物)。

還有淘寶的利潤馬雲賺了,Pi幣商城的利潤體現在Pi幣價格上,讓持幣者共同分紅。

創始人靠擁有Pi幣20%的幣量(白皮書明確規定的)賺錢,而礦工是創始人的推廣者(相當業務員),我們擁有多少幣,這就是我們的籌碼(業績)。

實際上這已經相當是一個自然上市的股票,你想要有股權,就現在挖Pi幣或者將來買Pi幣。

4)Pi幣項目方為了20%的幣能升值而努力建設生態(建商城,接程序,伺服器等已投入4000多萬元了),我們為了擁有更多幣而不斷推廣。

❸ 1比特幣等於多少人民幣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一比特幣價格跌至4076.59美元,相當於人民幣27680.04元左右。
比特幣與美元、人民幣的交換比率並不固定,2018年比特幣一直都在不斷貶值,全年累計下跌幅度已超過65%。在2018年10月份之前,比特幣交易價格波動區間一直在6400美元上下,但到了11月21日就已跌至4100美元上下,到2018年低已跌至4000美元左右。
我們通過以上關於2018年1比特幣等於多少人民幣內容介紹後,相信大家會對2018年1比特幣等於多少人民幣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❹ 中國比特幣最新政策是什麼

中國對於比特幣採取了一些列政策性質,在國內已經將比特幣認定為非法融資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因此在中國比特幣是違法的。以下就是中國對比特幣的政策調整情況:

1、2013年,國內已經將比特幣納入反洗錢監控范圍。

2、2017年,將募集比特幣的行為定位非法融資行為。

3、2018年1月,要求各企業推出比特幣挖礦行為。

4、2018年4日,所有ICO平台和比特幣交易已經全部退出中國市場。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❺ 數百億的產業面臨關停,央行為什麼要關閉比特幣礦場

近期,關於「中國悄然下令關閉比特幣礦場」的消息不脛而走。一些媒體通過知情者獲悉,央行召開了閉門會議,對一些存在用電情況不規范的礦場進行整頓。

其實關於對礦場的整頓和處理,去年就開始了,尤其是在去年國內關閉交易所之後,相關監管機構也討論過關於礦場的存留問題,但結論是關閉礦場的理由並不充分,而且礦場並沒有引起更多的社會性問題,風險點並不明確,因此沒有做具體的安排。但各地方都是接到了「窗口指導」,就是當地的企業不能參與到數字貨幣挖礦當中。

2016年中國的發電量世界第一,而且發電總量佔到全球的25%,這情況下,如果按照常識,在中國挖礦電力確實是最充裕的,尤其是隨著中國經濟增速的下滑,本身被浪費掉的電力資源在增多。

電站的電是儲存不了的,但如果把電轉換成數字貨幣,就可以儲存,實際上如果把中國多餘的發電量,都能轉換成比特幣來保存,那應該是一種效率最高的生產經營方式。相當於用電在生產美元,是附加值最高的一種加工出口方式。

另外,如果按照歷史的發展,未來的電力,大部分可能要消耗在計算機上,這是我做出的一個判斷,我們這一代人是可以作見證的。人類日常的生活,對電的消耗佔比,會越來越低。人類未來要用數字化、區塊鏈化的方式解決各類問題,「礦場」只會增多,不會減少。尤其是隨著人工智慧、宇宙探索等領域的發展,對算力的要求,將會呈現指數級增長。

電力僅僅是一種能量,就像一個人,真正消耗能量最大的地方,不是四肢,而是大腦,人腦就是一台24小時工作的機器,一個愛思考的人,其大腦每天要消耗掉肝臟儲存血糖的75%,而耗氧量佔全身耗氧量的20%,大腦思考得越多,其神經元需要的葡萄糖就越多。

兩百年前電燈發明的時候,人們以為電的最好的用途就是把燈泡點亮。未來電用在什麼地方最有效,應該是市場說了算。

電這個東西,誰也看不見,到現在,很多人也很難理解其存在的奧秘,但電改變了世界。很多虛擬的東西,其影響力往往比實體的東西要大,「數字資產」對中國及世界到底意味著什麼,我覺得很多人,包括政府層面,也很難在此時搞清楚。我們需要反思的是,除了四大發明,電、電燈、電話、電腦、數字貨幣等等,正在推動人類大步向前的東西,有幾個是中國發明的?

當一個現象出現的時候,一定要研究背後的大背景和大邏輯,未來的競爭,可以說是軍事的競爭、經濟發展的競爭、金融的競爭,但也可以說,是思想和算力的競爭。關閉礦場容易,阻止趨勢比較難。

❻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❼ 空中比特幣是不是傳銷,是騙人的嗎

空中比特幣俱樂部AirBitClub因涉嫌傳銷而備受關注。2018年7月,宜春市金融辦在互聯網金融風險排查中發現該俱樂部。該俱樂部未經工商注冊,以工作室形式授課及通過微信群招募會員,同時通過參與公益活動提升其知名度。俱樂部聲稱,投資者將資金交予俱樂部,後者將代為投資比特幣,利用其智能分析系統實現盈利,承諾每年超過50%的理財回報率。
這種模式引起了懷疑,因為它符合傳銷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列舉了傳銷的三個特徵:1、參與者通過支付「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購買商品(含服務)來獲得加入或推薦他人的資格;2、通過推薦他人加入來建立上下層級關系,並以此組織體系進行財富再分配;3、組織者使用參與者支付的部分費用來支付給早期參與者的報酬以維持運作,參與者的收益取決於其加入的時間和發展的成員數量。
空中比特幣項目存在風險:1、該俱樂部本質上是一個比特幣基金,而在中國,截至2019年4月,尚無合法設立的比特幣基金依據。2、投資者資金無法自由進出,且俱樂部設在境外,存在資金歸集後逃逸的風險,其行為可能構成非法集資。3、俱樂部在世界各地設有多個分支機構,運營模式呈現多層次特徵,具有傳銷性質。4、鑒於互聯網新金融和新科技領域的復雜性,非專業人士應謹慎投資。此外,該俱樂部利用比特幣這一知名概念取代法定貨幣進行投資,實質上可能是龐氏騙局,類似於已崩盤的3M互助盤。

❽ 江蘇比特幣第一大案破獲,上繳國庫31萬個比特幣,案由是什麼

江蘇成功破獲比特幣相關重大案件,上繳國庫31萬個比特幣。這起案件的名稱是PlusToken案,是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案件涉及超過200萬參與者,形成3000多層的層級關系,總涉案數字貨幣價值超過400億元人民幣。
案件的二審於江蘇鹽城宣判,維持了一審的判決。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等14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案件起始於2018年,被告人陳波設立並運營PlusToken平台,該平台打著區塊鏈技術的幌子,實際上是一個進行互聯網傳銷的犯罪活動。
PlusToken平台吸引了超過200萬用戶參與,形成了高達3293層的層級結構。該平台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作為交易媒介,聲稱提供數字貨幣存儲服務,並添加了所謂的「智能狗搬磚」功能,實則並無此功能,只是作為吸引投資者的手段。
2019年初,鹽城公安機關接到報警,並立案偵查此案。在公安部的協調下,國內外警方合作,成功抓獲了包括27名主要嫌疑人在內的眾多犯罪嫌疑人。2020年,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將82名涉嫌傳銷犯罪的骨幹成員全部抓獲。這起案件的偵破,展現了我國執法部門對於數字貨幣相關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也彰顯了維護金融安全的決心。

❾ 虛擬貨幣在中國違法嗎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9)2018兩會後比特幣擴展閱讀: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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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2018兩會後比特幣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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