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職人員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將移送監察機關,挖礦的危害有什麼
虛擬貨幣挖礦的危害有什麼?最近,校長研究員Alex De Vries發表了一個題為「可持續能源無法解決可持續性問題」的分析報告。他認為,MTD的電力消耗成本不僅抵消可再生能源,而且也沒有實現采礦所帶來的其他環境成本。比特幣礦山的傷害有多大?
根據該報告,比特幣采礦生產的年度電子廢物高達10,948噸,相當於盧森堡年份的國家產生的電子廢物總量。
「現在,有更清晰的觀點,對比特幣礦工及其采礦能耗得更完全認識。當采礦機是電子垃圾時會導致環境發生了什麼影響?•可再生能源洗滌,不可能更強大,高污染事實。「Alex De Vries認為,通過更換POW共識機制,可以避免此類問題。例如,POS共識機制可以顯著降低比特幣的能耗,並消除對專用,不可再循環的硬體的需求。上帝說:「即使你不相信污染和二氧化碳是一個問題,它確實有一個巨大的能量浪費。」 v上帝認為,車削POS將降低以太交交流所消耗的能量將減少超過一百次。 「塊鏈交易本身所需的集成力量不是很大。Pow是它成本巨大的力量主要是驗證消耗的數字簽名
㈡ 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比特幣對現實經濟有何影響
很多人都知道比特幣,也在關注比特幣的價格,現在多地要求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我認為比特幣對現實經濟是有很大影響的,一方面會減少消費,另外一方面會增加很多意外事件的發生,除此之外,我認為這東西幾乎是沒有什麼好處的,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3.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有風險的投資行為。
很多人不太理解比特幣究竟是什麼,簡單的說,這就是用了區塊鏈技術進行加密的一種虛擬貨幣,有些人認為比較保險,所以就選擇投資一些人,感覺能夠賺錢,所以盲目投資,還有一些人完全什麼都不懂就跟著投資,這樣的人是最容易被坑的,一旦損失有可能就是傾家盪產,所以說這是一個風險非常大的投資行為,而且比特幣對市場來說幾乎是沒有好處的,因此一定要注意自己的風險。
總而言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很多人手裡有錢了,於是就開始投資,但是虛擬貨幣始終是存在風險的,現在多地都要求關停這個項目,是因為這個東西對現實經濟幾乎是沒有好的影響的,會減少消費,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也會導致非常多的意外事件,還有可能對我們的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失,因此一定要注意這個東西的風險。
㈢ 國家發改委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有哪些危害
虛擬貨幣挖危害如下:
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存在極其嚴重的危害。
首先虛擬貨幣「挖礦」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不具有積極的帶動作用,其次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嚴重不利影響。
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整治挖礦行為:
2021年,江蘇省通信管理局全面排查江蘇省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監測發現江蘇省開展虛擬貨幣活動的礦池出口流量達136.77mbps,參與「挖礦」的互聯網IP地址總數4502個,消耗算力資源超10ph/s,耗能26萬度/天。
以省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較多的以太坊和比特幣為例,「挖礦」較多的地市有蘇州、徐州、南京。從IP地址歸屬和性質看,歸屬黨政機關、高校、企業被入侵利用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佔比約21%。
江蘇省通信管理局持續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態勢分析,進一步聯合各相關部門,形成「多維度、多層次」的處置體系,依法處置相關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配合做好違法虛擬貨幣交易的溯源與打擊。
㈣ 挖比特幣會降低電腦壽命嗎
對於普通電腦來說,長時間運行電腦,進行挖比特幣(俗稱「挖礦」)工作,的確會降低電腦壽命。x0dx0a挖比特幣的速度一般跟電腦的顯卡的速度成正比,挖比特幣的電腦一般有專業的挖礦晶元,多採用燒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x0dx0a如果用普通電腦,一般的顯卡及主板沒有經過特殊處理,不能長期承擔高負荷運行,多數會產生故障,甚至毀顯卡,燒主板的情況,也不鮮見。x0dx0a挖比特幣的工具很有意思,對於一般用戶,最流行的是使用AMD Radeon HD 5850或5870這兩款多年前推出的老式顯卡。因為挖礦軟體對圖形處理器GPU中的流處理器數量敏感,流處理器數量越多,挖礦越快,而與顯存容量沒有任何關系。四年前的Radeon HD 5850有1440個流處理器,Radeon HD 5870有1600個流處理器,漲價後的二手價格分別為600多元和900多元;而最新的Radeon HD 7850僅有1024個,Radeon HD 7870僅有1408個。x0dx0a新款的、價格貴的顯卡挖礦速度慢;舊款的,便宜的顯卡反而挖礦速度快。這正是一個尷尬的狀況。
㈤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㈥ 大量挖比特幣對環境造成了怎樣的傷害
挖礦本質上是指依據特定的優化演算法,根據大量的測算產生的區塊鏈技術虛擬貨幣,是由無數區塊連接在一起,每一個根據測算造成並成功驗證的區塊都是有特殊量的比特幣獎賞,因為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設定好了總數量是2100萬枚,所以這些比特幣就像是一個礦山開采,獲得比特幣的過程卻被稱之為挖礦。而現在,由於各種原因,人們應用能量的方法仍是石油,而石油使用過程中會產生很多二氧化碳。
目前為止,挖礦會導致自然環境遭受污染的這種情況在很大程度上被政府部門,超重型環境保護慈善組織以及為龐大的數字貨幣領域提供幫助的銀行和交易中心所忽視因為比特幣的價格高漲,英國劍橋大學的極端化最壞狀況假定是基於應用市場上耗能最低的計算機挖礦,只需該過程依然能夠賺錢,該測算已從核心預測值急劇下降。原因:上漲的比特幣價錢深深吸引一個新的挖礦,也代表著應用較舊的,高效率較低的設備進行採掘具備會計實際意義。
㈦ 虛擬貨幣挖礦的危害
近日,國家發改委認定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的「挖礦」行為危害極大。將全面整治行業集中挖礦、國有單位挖礦、比特幣挖礦。
那麼,虛擬貨幣「挖礦」到底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危害?
虛擬貨幣「挖礦」是通過特殊的「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其本質相當於虛擬貨幣體系中的一個數學問題。誰先在礦機中計算出正確答案,誰歲敬就能獲得相應的虛擬貨幣獎勵。這個過程需要計算機不斷計算,計算機計算速度越快,耗電量越大。
你需要多大的能量?一台專用於虛擬挖礦的礦機,需要大量的顯卡。礦機顯卡功率一般在300W左右,一台礦機配四塊顯卡是1200W。加上其他設備,一台礦機的功率在1400W左右。礦機一般24小時運行,一台礦機一天耗電33.6度。有些礦往往有大量的礦機,如西部某省一家從事「數據服務」的企業,月均用電量2500千瓦時。可想而知,這些礦山企業消耗多少電力,會產生多少碳排放。
同時,這些礦山企業對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有作用慶櫻嗎?不會,還會因為用電量大而影響合法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目前比較靠譜的虛擬貨幣,只有比特幣比特幣是通過相應的演算法生成的一種虛擬貨幣需要使用大量的礦機也就是伺服器進行挖礦,我們國內現在目前只有央乎差慎行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合法的,其他均不合法,。希望可以幫到您,感謝您的採納。
㈧ 比特幣挖礦對電腦有什麼損害
肯定有損害的,如果用顯卡挖的話顯卡會滿載運行,發熱量很大,如果顯卡質量不好,散熱不良的話,就有燒壞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