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現幣幣交易平台58Coin上的比特幣價格都已經破7500美元了,為什麼比特幣價格漲的這么快啊
就在前天,央行公開招募數字貨幣人才,加大在數字貨幣和區塊鏈領域的研究,這充分說明我國對數字貨幣和區塊鏈認可,同時也暗示了數字貨幣和區塊鏈必將影響未來金融。
放眼國際,日本方面已無條件支持比特幣、歐洲央行表示不會監管比特幣、美國自由之洲比特幣持續盛行、韓國將比特幣納入大宗商品,比特幣已經無處不在,普及度如此之高,價格哪有不漲之道理?
當然,比特幣在今年並非一帆風順,甚至可以說是「命途多舛」。有多舛?咱往下看:
2017年1月5日,比特幣突破3年前的歷史高位闖下8000元大關,一度飆升至8873元。
緊接著,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上海總部分別在北京和上海約談了三家比特幣交易所——火幣網、幣行和比特幣中國,讓其針對近期異常情況開展自查,並進行相應清理整頓。
受此影響,比特幣價格隨即出現大跳水,幾天後暴跌至4944元。
2017年4月1日,日本承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支付手段合法性,日本內閣正式簽署的《支付服務修正法案》正式生效。此外,由於川普政策的不確定性,美國證券和資產市場波動劇烈,對避險資產需求大增,不斷催漲比特幣價格。
2017年5月22日至5月24日,紐約舉行的第三屆共識大會召開,礦工及投資者們對達成比特幣擴容問題共識充滿期待,比特幣價格迎來大爆發。6月10日比特幣價格突破2萬,6月11日,創下21388元新高。
就在這時,有關6月份中國出台比特幣監管政策的消息傳出,並愈演愈烈,市場看空情緒上升,比特幣價格不斷下跌,截至7月16日比特幣價格已跌至13000元左右。
而之後受2017年8月1日比特幣分叉利好消息影響,7月下旬開始,比特幣價格再次回升,並屢創新高,8月17日,比特幣價格突破3萬元大關,之後一直穩居高位。
9月4日,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比特幣價格隨之出現巨幅暴跌,一路回落至21000元,日跌幅高達27%。
隨著中國虛擬貨幣平台的關閉潮,比特幣價格繼續探底,9月16日,比特幣價格跌破2萬,最低時僅為16250元。
此時所有人都認為,比特幣完了。可就在兩周後的9月30日,日本金融廳(FSA)為11家比特幣交易所發放了運營執照。這一事件引發了全球范圍內投資熱情的高漲,市場看多情緒發酵,推動幣價的持續上漲。
事實再一次證明:比特幣就像打不死的小強,面臨重壓,價格不降反升。
2. 熱烈慶祝PonySwap全球生態共識會議巡演圓滿成功
區塊鏈發展十數年來,投資者對於每一種加密貨幣的誕生都充滿了期待,在與市場的博弈中,勝負成為了成功與否的決定因素。在市場博弈中的人們總是會不厭其煩地從各個角度對市場進行分析和剖析,正如廣為流傳那句「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often rhymes」,為了跟上市場的節奏,參考各類指標無疑是最高效的方式,借鑒先行指標預測市場,同步、滯後指標對市場變動進行驗證。如今這些投資者有了一個備受青睞的投資目標,那就是PonySwap。
PonySwap作為2021年的一批黑馬,為建立全球生態共識,在深圳舉行了全球生態共識巡演,並在3月23日完美落幕,這是PonySwap的一小步也是數字未來的一大步!深圳作為全國性經濟中心城市和國際化城市,年輕化和強大的生命力是他的特徵與優勢,快速地發展和極高的創意指數讓他與PonySwap有著微妙的相同。此次全球生態共識巡演首站選擇深圳,表達了PonySwap從深圳走向世界的決心!
會議開場,在深圳市福田區聖海博倫酒店,主持人對到場的嘉賓的到來表示了衷心的感謝和熱烈地歡迎。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全球經濟經歷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比特幣帶領異軍突起的同時,傳統金融市場需要有更新的玩法、更有背景的項目、更有擔當的團隊來激活用戶的熱情。在此形勢背景下,PonySwap不負眾望,橫空出世,通過融合DeFi+NFT+DAO多元生態徹底重塑去中心化金融市場,其SHO、CNTM雙幣驅動模型擁有無限想像力的增值空間,市場為之沸騰。此次的全球生態巡演更是PonySwap走向全球的契機,締造價值奇跡,從打開市場開始!
趨勢資本合夥人:Andy Lee
極豆資本合夥人:陳駿
加密資本聯合創始人:謝偉豐
這幾位老師在加密貨幣行業有著極高的地位與成就,他們用卓越的見識與豐厚的經驗,為在場的與會人員深刻剖析了PonySwap這匹與眾不同的黑馬。PonySwap是一個DeFi+NFT+DAO的自治化組織,融合了區塊鏈、預言機、 游戲 、個性化及交易等多元素於一體的綜合性平台。據官方數據統計,目前PonySwap注冊用戶已達10萬之眾,如此強大的應用生態,創立之初就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重塑區塊鏈的未來。
整場會議一直都保持著持續不斷的高漲熱情,除了行業巨頭的分享之外,現場還設置了抽獎以及各種 娛樂 節目,讓與會人員在了解財富奧秘的同時,擁有一個更佳的體驗與心情。會議的成功讓所有與會人員都了解到了PonySwap的獨特魅力,PonySwap全球生態共識巡演,旨在讓更多的人接觸和了解PonySwap,我們今天從深圳起航,期待通過深圳這個國際性都市的輻射將帶給全世界一個全新的價值生態。
未來我們將立足於世界,共創一個獨一無二的價值生態,見證區塊鏈行業風口震撼來襲!
3. 為什麼很多加密貨幣投資者只認可比特幣
比特幣誕生與2009年的1月3號,至今已有10年的歷史,比特幣的價值也從當初的零飆升至2017年最高點的19850美元。而大多數人也是從那時開始關注加密貨幣,關注比特幣的。在此之前,絕大多數人會認為比特幣只是一種「互聯網貨幣」,類似於Q幣。
但在2017年比特幣大漲之後,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加密貨幣、了解加密貨幣、投資加密貨幣,渴望加密貨幣能給自己帶來豐厚的經濟回報。但在幾經深入研究之後,比特幣才是唯一有價值與意義的加密貨幣,原因如下:
比特幣供應總量是恆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比特幣會成為越來越稀有的東西,會成為一個非常好的價值存儲手段,類似於黃金。在過去的10年裡,比特幣的這一功能已經成為共識。
比特幣是加密貨幣里的龍頭老大,這已經是這個行業里的絕對共識。回首過去的幾年裡,加密貨幣市值的前十的位置里,只有比特幣始終坐穩第一,剩下的那些山寨幣均是過往雲煙。
4. 比特幣會不會歸零
小編的觀點是:比特幣註定不會歸零,最起碼在未來的幾十年的時間段內不歸歸零,我想很多接觸到幣圈或者鏈圈的小夥伴,基本上都是在幣查查APP討論比特幣而開始,所以在眾多的幣種之間,比特幣的共識度是最高的,而我們常說,數字貨幣的價值支持是什麼?其實就是一個共識度的問題。
對於現在數字貨幣的投資著來說,現在有很多20多歲的年輕人,已經認可了比特幣的價值,因此在其有生之年,這個觀念或許會一直伴隨,因此最起碼在未來幾十年的光景中,比特幣不會出現歸零的可能,這與幣查查APP上大部分的用戶觀點一致。
當然,任何事情都沒有絕 對,也不排除在未來的生活中,可能會出現替代比特幣,在或者其他的問題會導致比特幣歸零的可能,但這種幾率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小的。
5. 比特幣是誰發明的
是日本人中本聰發明的,通過挖數據去確定
6. 國內比特幣價格是否突破兩萬元大關
根據比特幣交易平台OKCoin幣行的數據顯示,今日幣價上升開始加速並再創歷史新高,截止目前最高價格交投於20460元附近。比特幣中國顯示,最高成交價為20008.88元。火幣網最高價為20490元。
7.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