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Ⅱ 比特幣是什麼
什麼是比特幣(Bitcoin、BTC)?
有人說,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
什麼是比特幣?
有人說,比特幣是一種虛擬的總量恆定2100萬的數字加密貨幣。
到底什麼是比特幣?
還是由我來給大家講個故事吧。
在古代的一個部落里,村長會獎勵表現突出的村民一顆特製的星星,久而久之星星變成了流通的貨幣,村民們用它來交換貨物。但是有村民開始自己製作星星,打破了這種生態平衡,於是,星星失去了作為貨幣的信用價值。
村長換了一種獎勵方式——記賬。每個村民都有一個賬本,用來登記星星數量的變化信息,同時每一筆登記信息都需要在副村長那裡記總賬。但是,村民們慢慢發現,跟副村長關系好的人,他們的星星數量有貓膩。於是,記賬這種方式也無法令人信服了。
最後,村長又想了一個辦法, 收回副村長記總賬的權利 , 改用全體村民一起記賬 ,每一筆星星的變動信息,要求每個村民都記下來。然後,每天固定的時間, 全村人一起核對當天發生的交易 ,每天先計算出來的村民,會收到1顆星星的獎勵。 每一筆交易只有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記賬才會被認可 ,意味著你要更改自己賬單里星星的數量,你需要同步更改絕大多數村民的賬本信息與之匹配,才會被認可。這種方式使得每個村民賬本里的星星變得十分安全。另外,村長告訴大家, 星星的總量是恆定的 ,不用擔心通貨膨脹貶值,目前還有很多星星沒有拿出來獎勵大家, 需要大家努力去獲取 。
在這個故事裡,每個村民賬本里的星星就是比特幣。整個村子就是一個p2p(個人對個人)網路,每個村民都是一個節點。村民和賬本共同組成的系統就是區塊鏈。副村長記總賬就是中心化,取消副村長記總賬,就是去中心化。最先計算出來結果的村民會得到獎勵,這就是挖礦,用於計算的工具就是礦機。這個聰明的村長叫中本聰。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銀數談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鋒碰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
比特幣就是一種虛擬貨幣,他是由中本聰發明出來的,一種去中心化的虛擬的貨幣,現在成了一種金融手段,也成了一種自己產業鏈,因為比特幣,導致很多人看到虛擬貨幣的巨大利益,導致出現了很多的虛擬貨幣種類。
為什麼比特幣的價值越來越高,是因為人們的一種信仰,以及這裡面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金融價值,以及很多的產業結合,未來,比特幣將會形成一套自己的生態鏈,這樣它就會一直存在下去.
為什麼我會這這么支持比特幣呢:
一、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我發現比特幣並不是我所想的那麼簡單,它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生態.包括礦機、幣的價值等等.
二、很多人已經把比特幣當成了自己的一種信仰,就像我們A股的茅台等。
三、就是世界上,有一些東西已經用它來交易.具體是什麼需要你自己親自去尋找答案.
未來,比特幣是否會良性發展,個人認為它會越來越規范化,因為只有規范,才能讓那些交易所之類的利益集體一直存活下去.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畢猜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2] 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2017年12月17日,比特幣達到 歷史 最高價19850美元。
2020年5月8日,比特幣價格突破10000美元。
2009年,比特幣出生那天,價格幾乎是0,到了某年5.22日,有了10000Btc買兩個披薩,再到2017年頂峰13萬一個的btc!比特幣越來越貴,他不就是一個程序員搞出來的一套演算法,一串數字么?為什麼價值這么高呢?相信很多朋友都有這樣的疑問,那麼今天我就為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下比特幣是什麼,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我有專門寫文章介紹,可以看一下。
市場上主流的數字貨幣,但是他不是真實的流通的只能在網路上進行交換,所以全是一種虛擬的貨幣,他的波動非常的,一般不建議投資者去玩比特幣,注意安全
比特幣(Bitcoin:比特金)最早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可以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它的特點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數字世界使用,不屬於任何國家和金融機構,並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兌換它,也因此被部分不法分子當做洗錢工具。2013年,美國政府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使得比特幣價格大漲。而在中國,2013年11月19日,一個比特幣就相當於6,989元人民幣。
2014年1月7日,淘寶發布公告,宣布1月14日起禁售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幣等商品。西維吉尼亞州民主黨參議員喬·曼欽(Joe Manchin)2014年2月26日向美國聯邦政府多個監管部門發出公開信,希望有關機構能夠對比特幣鼓勵非法活動和擾亂金融秩序的現狀予以重視,並要求能盡快採取行動,以全面封殺該電子貨幣。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市金融辦等對比特幣中國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該企業是否未經許可或無牌照開展信貸、支付、匯兌等相關業務;反洗錢制度落實情況;資金安全隱患等。2017年1月12日,央行營業管理部也在北京進駐「火幣網」、「幣行」等交易平台。2017年8月1日起全球比特幣交易平台將暫停充值、提現服務。比特幣中國數字資產交易平台9月14日起停止新用戶注冊,9月30日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將停止所有交易業務。
2020年5月10日,比特幣單價在半小時內從9500美元價位瞬間下跌了上千美元,最低價格跌破8200美元,最高價差超1400美元。
比特幣是由中本聰提出的一種去中心化貨幣,總量2100萬個,通過記賬挖礦產出,每4年產量自動減半,由專業挖礦礦機挖出,現在比特幣挖礦競爭激烈,小散戶很難挖到比特幣,概率太低了,現在一般都是礦場或者礦池挖比特幣(我的小視頻有專門視頻講解)。
目前比特幣價值67000一枚,現貨市場看漲情緒比較高。
比特幣可以說是數字貨幣的鼻祖,很多的國家都把它定義為一種虛擬資產,就跟黃金一樣,是一種投資商品。比特幣是一種資產,總量恆定、發行機制完全透明、並且機器執行,而且不受任何國家或機構的控制的虛擬數字貨幣。
Ⅲ 比特幣會不會威脅到美元地位
比特幣不是主權貨幣,沒有國家承擔的信用擔保,不會威脅美元地位。
司才能為大型投資者提供服務,意味著為股票證書等提供類似保管服務的大型銀行可以加入競爭。
美國司法部也在去年10月發布了《加密貨幣:執法框架》白皮書,提出了對數字貨幣的執法應對計劃,以及美國司法部如何與美國國內及全球監管和執法單位建立合作關系。
這些舉措都給予加密貨幣某種程度的「正當性」。但是,雖然幣圈認為政府無法消滅加密貨幣,政府的負面舉措仍然可以打壓其實用性。
發展至今,美國政府不可能全面封禁比特幣,主要原因是木已成舟,太多利益團體都已經加入比特幣的行列。但鑒於加密貨幣有可能成為掀起「貨幣戰爭」的武器,美國會不會推動國際監管加密貨幣的公約機制?基於比特幣和區塊鏈的潛在戰略價值,各國政府之間的考量必定也包括,驅逐比特幣是否給予其他國在區塊鏈金融領域的優勢?
這里的悖論是:除非美元真正受到威脅,美國政府大抵不會因此就對比特幣採取行動。但反過來說,如果現在不採取行動,等到比特幣真正發展到威脅到美元的層面時,「巨怪」已經逃離了魔瓶。
其他加密貨幣的挑戰
在擁有8655個成員的加密貨幣家族中(根據3月2日的數據),比特幣作為始祖,加上其廣泛的「網路效應」,自然比起其他加密貨幣更具有成為全球儲備貨幣的先進優勢。
花旗銀行的報告指出,許多潛在問題可能會阻礙機構參與比特幣、加密貨幣和數字資產的進程,需要持續增強對網路的信心,解決對資本效率、託管安排、資產保險、市場安全、虛假抵押品索賠的可能性以及ESG(環境、 社會 和治理績效)影響的擔憂。
隨著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變得更為主流化,監管合規的要求大多依賴於傳統工具,例如「了解你的客戶」、反洗錢以及對金融體系的監控,這些機制在很大程度上與加密貨幣的基因不相為謀。原來「網路龐克」希望借著一個分散的、由用戶控制的網路,提供法外使用的鏈條,但目前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用來管理數字資產的「數據轉移規則」已經在幣圈引起廣泛擔憂。
雖然加密領域的一些早期拓荒者,可能把日益增加的監管視為生態系統成熟的自然發展,但其中有些人可能會抵制。許多最具創新力和才華的開發人員,可能會選擇退出已部署的平台,轉戰新的領域。這可能最終會分割系統中的流動性。
機構參與者和許多個人投資者可能會選擇擁抱數字生態系統的受監管部分,從而投入越來越多的資金。雖然這可能會推動近期的增長浪潮,但從中長期來看,受監管的加密業務的估值,以及受監管的比特幣、加密貨幣和數字資產的價格,可能會失去創新的吸引力,更接近傳統的投資產品。正如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最初是一種獨特的投資產品,後來開始演變為另一種投資包裝一樣,隨著舊有系統和新興系統的融合發展,比特幣和區塊鏈生態系統的新穎性可能逐漸消失。
花旗銀行認為,在這種背景下,開發人員可能會轉而追逐另一波顛覆性創新浪潮,他們可能會努力創建新的、更具抗監管能力的新型加密產品。投機資本和那些希望加入反建制運動的投資者可能會隨之轉向新的領域。
盡管比特幣仍然是流動性最強、資金最充足的代幣,2020年間比特幣的市值增長了2.7倍,但同期其他加密貨幣的市值卻增長了3.75倍,結果是比特幣的市場支配地位正在下降,其市場份額從2013年的94%、2019年的69%下降到2020年的62%,目前大約維持在60%到62%的區間。
較新的平台提供了可編程的智能合約和開放協議,使創新的開發人員可以更輕松地進行實驗和創建新產品以吸引用戶。 游戲 、賭博、去中心化金融產品都在區塊鏈上創建,要參與的用戶必須支付平台自己發行的硬幣,火爆的平台有可能使其代幣的價值超過比特幣。以太坊平台已經比比特幣平台結算了更多的以美元計價的交易。這些是否最終可能使比特幣黯然失色?幣圈人士認為比特幣將是「數字黃金」,用為價值儲存,而以太幣之類的加密貨幣將是「用途性代幣」,各有所司。
但是,花旗銀行指出,如果經濟反彈超出預期,而且中央銀行和政府能夠縮減財務計劃,並開始比預期更快地提高利率,這可能會導致機構投資者將資本重新分配給傳統的股票和債券市場。機構熱情的減弱將消除對比特幣乃至更廣泛的加密貨幣生態系統的主要支持來源,從而將其推回到更具投機性的根源。
美國銀行分析的報告指出,在投資組合中持有比特幣的主要論據其實不是多元化、穩定的回報或防止通貨膨脹,而只是價格會持續上漲的期望。比特幣類似於其他商品,其價格完全由供求關系決定。由於比特幣的供應是固定的,需求的波動是推動其價格走勢的唯一因素。比特幣也已經與風險資產相關聯,它與通貨膨脹並沒有聯系,且異常波動,因此作為存儲財富或支付機制的手段是不切實際的。
報告中也指出幾個將會阻止比特幣進一步普及的關卡,包括集中所有權:大約95%的比特幣由2.4%的賬戶控制,分配嚴重偏向最大的「鯨魚」賬戶。相比之下,根據美聯儲的最新數據,收入最高的1%的美國人「僅僅」控制著美國所有家庭財富的30.4%。
而且比特幣的價格極度受到資金流動的影響:僅需流入9300萬美元,即可將比特幣的價格提高1%。至少要有20億美元的資金流入才能使黃金價格上漲一個百分點,而要對20年以上的國債施加相同的價格影響,則需要超過22.5億美元。
另外一個考量是關聯度:比特幣不再與其他主要風險資產無關,比特幣與股票和商品的相關性更高,而與美元和美國國債券等避險資產的相關性則為中性或負相關性。
比特幣的耗能問題也是政策上的考慮:根據美國銀行的研究,比特幣的耗能可與美國航空等大型公司相比擬,美航每年運送2億多名乘客。報告估計,每流入10億美元,比特幣消耗的能源就相當於120萬輛 汽車 ,「換句話說,以約5萬美元的價格購買一枚比特幣的碳足跡為270噸,相當於60輛內燃機 汽車 。」由此看來,特斯拉對比特幣的15億美元投資所產生的碳足跡,相當於180萬輛 汽車 的年排放量。
盡管比特幣的捍衛者主張比特幣挖礦的能源將來自再生能源,但劍橋比特幣電力消耗指數地圖今年初的數據顯示,中國目前佔全球哈希率約65%。美國銀行認為:「中國將近60%的電力來自燃煤發電廠,其中不到20%來自天然氣或可再生能源。這意味著大多數比特幣的開采都依賴不可持續的化石燃料。」
美國銀行的報告還指出,比特幣的碳足跡與價格直接相關。隨著價格上漲,隨著越來越多的加密「礦工」參與進來,產生的排放也隨之上升。反之,比特幣網路必須變得更加復雜,才能應對需求並防止黑客入侵。這將需要更多的哈希功率,進而增加能耗。鑒於比特幣價格與比特幣能源使用之間的線性關系,比特幣的能源消耗估計在過去兩年中增長了200%以上。
比特幣和加密貨幣耗能的問題,勢必持續被辯論,如果這成為各國政府和國際碳中和公約打壓的口實,比特幣離挑戰美元霸權就更遠了。
首先我想亮明自己的態度,答案是肯定不會的。須知,國家發行貨幣是一種很重要的權利,所謂的鑄幣權,實際上在這個過程中,也對國民進行了收稅。而且中央銀行可以無限制的供應貨幣,從而能夠解決市場流動性問題。還有等等其他的好處,所以任何一個獨立強大的主權國家都不會讓,數字貨幣取代本國貨幣的。這相當於讓自己喪失了在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第二點,一國貨幣的地位是長期的斗爭和國家綜合實力所決定的。二戰之前國際貨幣體系是以黃金為本位的,二戰之後,老牌帝國衰落,美國迅速崛起,最終大家通過布雷頓森林會議決定了美元作為國際貨幣的地位。美元的地位給美國提供了無可撼動的國際貿易的好處 。其他國家都要忍受匯率波動的風險,而美國則不用。大宗商品,比如原油等等,都是用美元計價的。其他國家持有美元債務,如果美元貶值了,那麼實際上等於美國可以少還大家的錢。許多好處,在這不一一列舉。中國現在推行人民幣的國際化就是試圖來扭轉這個局勢,但是道路還很漫長。
因此,輸入貨幣不但不可能取代美元的地位,甚至他的前景是怎樣我都很持懷疑態度的。
一點淺見,歡迎留言評論,進行批評指正。
Ⅳ 比特幣期權是什麼意思
比特幣期權是一種權利。
所謂比特幣期權,實際上就是一種權利,一種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
期貨是現貨的避險工具一樣,期貨期權可為其平台的期貨提供避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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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比特幣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比特幣挖礦是一種獲得比特幣的方式,簡單來講就是全網礦工一起來做一道題目,誰先做出來,誰就會得到比特幣獎勵,「礦工」需要在區塊努力工作,就是消耗計算資源來處理交易,挖礦對於設備的配置要求相當高,提高設備配置,可以加強運算能力,也能更快的獲得比特幣。 比特幣是一種電子貨畢御彎幣,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可以用來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來獲利,比特幣挖礦運用的是哈希演算法,在比特幣系統裡面,需要進行大量哈希運算,計算的值需要符合規定,誰運算的快,誰能挖到的比特幣就越多。
拓展資料
比特幣挖礦,是一種利用電腦硬體計算出比特幣的位置並獲取的過程。 挖礦是在比特幣系統中進行記錄數據的一個激勵過程,在比特幣系統個人用戶通過利用CPU或者GPU進行哈希運算,當計算出特定的哈希值之後便擁有了打包區塊的權利。 而為了獎勵這個用戶進行打包區塊,系統就給予一定的比特幣作為報酬。因為這個過程很像現手悶實生活中「挖礦」所以大多數人就把這個過程叫做挖礦。除了比特幣外,其他的電子虛擬貨幣也可以通過挖礦獎勵獲取,如以太坊、門羅幣等等
挖礦風險:
1,貨幣安全
比特幣的支取需要多達數百位的密鑰,而拆枝多數人會將這一長串的數字記錄於電腦上,但經常發生的如硬碟損壞等問題,會讓密鑰永久丟失,這也導致了比特幣的丟失。
2,系統風險
系統風險在比特幣這個裡面非常常見,最常見的當屬於分叉。分叉會導致幣價下跌,挖礦收益銳減。不過很多情況表明,分叉反而讓礦工收益,分叉出來的競爭幣也需要礦工的算力來完成鑄幣和交易的過程,為了爭取更多的礦工,競爭幣會提供更多的區塊獎勵及手續費來吸引礦工。風險反而成就了礦工。
Ⅶ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Ⅷ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
比特幣本身並不違法。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比特幣違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比特幣並不違法,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比特幣從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