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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希海洋挖比特幣

發布時間:2024-12-17 04:37:52

『壹』 挖比特幣是什麼意思

挖比特幣就是比特幣挖礦,是一種獲得比特幣的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全網礦工一起來做一道題目,誰先做出來,誰就能得到比特幣獎勵,「礦工」需要在區塊努力工作,就是消耗計算資源來處理交易,挖礦對於設備的配置要求是相當高的,提高設備配置,可以加強運算能力,也能夠更快的獲得比特幣。比特幣是一種電子貨幣,是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可以用來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來獲利,比特幣挖礦運用的是哈希演算法,在比特幣系統裡面,需要進行大量哈希運算,計算的值需要符合規定,誰運算的快,誰能夠挖到的比特幣就越多。比特幣又叫做「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網民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或者裝備等,網民之間也有用來購買現實物品的情況。挖比特幣又被稱為挖礦,從比特幣的本質說起,比特幣的本質其實就是一堆復雜演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特解指的是方程組所能得到無限個(其實比特幣是有限個)解中的一組。而每一個特解都可以解開方程並且是唯一的。以人民幣來比喻的話,比特幣就是人民幣的序列號,如果你知道了某張鈔票上的序列號,你就擁有了這張鈔票。而挖礦的過程就是通過龐大的計算量不斷的去尋求這個方程組的特解,這個方程組被設計成了只有2100萬個的特解,所以比特幣的上限就是2100萬了。

比特幣的缺點

一、交易平台具有脆弱性。比特幣網路很健壯,但是比特幣交易平台很脆弱。交易平台通常是一個網站,而網站會遭到黑客的攻擊,或者是遭到主管部門的關閉。

二、交易確認時間比較長。比特幣錢包初次安裝的時候,會消耗大量時間下載歷史交易數據塊。而比特幣交易時,為了確認數據准確性,會消耗一些時間,與p2p網路進行交互,得到全網確認以後,交易才算完成。

三、價格波動極大。由於大量炒家的介入,導致比特幣兌換現金的價格如過山車一般起伏。使得比特幣更適合投機,而不是匿名的交易。

四、大眾對原理不理解,以及傳統金融從業人員的抵制。活躍的網民了解p2p網路的原理,知道比特幣無法人為操縱和控制。但是大眾並不理解,很多人甚至無法分清比特幣和Q幣的區別。「沒有發行者」是比特幣的優點,但是在傳統金融從業人員看來,「沒有發行者」的貨幣是毫無價值的。

『貳』 用哈西演算法做出許多虛擬貨幣後比特幣還值錢嗎

LitecoinLitecoin(LTC)發布於2011年10月7日,是目前市值最高的山寨幣,約為BTC市值的2%。目前單價為2.31美元,總幣值3800萬美元。這同樣是一種分布式(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不同於比特幣使用的SHA256挖礦演算法,LTC採用scrypt演算法。獨特的演算法也是從山寨幣中脫穎而出的關鍵,scrypt演算法使用SHA256作為其子程序,而scrypt自身需要大量的內存,每個散列作為輸入的種子使用的,然後與需要大量的內存存儲另一種子偽隨機序列,共同生成序列的偽隨機點而輸出哈希值。在BTC(Bitcoin)的開采依靠單純的顯卡挖礦已經力不從心(利用一般配置顯卡挖到一個BTC大概需要十幾到數十天),各種價格不菲挖礦機的出現提高了普通人通過挖礦獲得BTC的門檻,而LTC在使用PC顯卡挖礦上具有一定優勢。(本段來源於知乎。)Litecoin對比BTC在技術上做了一點的改進,如果現在BTC是金,那LTC暫時是銀。Litecoin的最大優點是能更快確認真偽,該虛擬貨幣由CharlesLee設計和維護。比特幣的交易需要驗證,驗證的時間平均在10分鍾以上,大多數交易網站驗證需要1個小時。Litecoin交易確認平均為2.5分鍾,開發者聲稱縮短驗證增加了虛擬貨幣的實用性。定製機器和AMDGPU的比特幣采礦效率最高,令使用CPU采礦的礦工幾乎無利可圖。Litecoin的采礦排除了GPU和定製處理器,因此不過於依賴少量專業礦工。PPCoinPPCoin(PPC)發布於2012年8月19,在BTC原有技術上有所提升。使用proof-of-stake,並加入coinage概念。PPCoin是Bitcoin的分叉項目,目標是實現能源效率,並盡可能保持原Bitcoin的最好性能。PPCoin單價0.22美元,總幣值400萬美元。PPCoin沒有一個固定的貨幣供應量上限,但這並不意味著PPCoin比Bitcoin有明顯通脹。可以將Bitcoin比做黃金,黃金每年的通脹是1-3%左右,雖然黃金並沒有已知的貨幣供應量上限,但我們仍知道它是可靠的稀缺品。PPCoin的鑄造有兩種類型,工作證明及股權證明。工作證明的鑄幣率受摩爾定律影響,這取決於我們的工作證明能力的成倍增長。而大家都知道的是摩爾定律最終會結束,到那時通脹的PPCoin可能已經接近黃金的水平。而股權證明鑄造每年最多通脹1%。與此同時,PPCoin的交易費用被銷毀以抗衡通脹。所以整體來說,PPCoin的鑄幣設計仍是未來一個非常低的通脹設計,可以達到和Bitcoin相媲美的程度。PPCoin的獎勵方式類似彩票,會根據礦工持有的PPCoin數量決定獲勝幾率,創始人之一的SunnyKing說,他們的設計是基於長期能量效率的新概念。TerracoinTerracoin(TRC)發布於2012年10月26,總幣量4200萬。每塊速度為2分鍾,比LTC稍快一些。技術上沒有太多特別之處,類似BTC每4年產量減半。不過運營團隊似乎有較強商業背景,可能會在流通上優於其他比特幣。虛擬貨幣現在的發展越來越得到重視,現在一些有商業背景的團隊進入,會加速虛擬貨幣的發展。NamecoinNamecoin是一個基於比特幣技術的分布式域名系統,其原理和Bitcoin一樣,這個開源軟體首次發布的日期是2011年4月18日。Namecoin產生於一個不同於Bitcoin主交易區塊的起源塊,使用一個新的區塊鏈(blockchain),獨立於Bitcoin的區塊鏈之外,因為是基於Bitcoin,域名的安全性,分布性,魯棒性,加密性,遷移都有數學保證。可以用挖Bitcoin的方式,同時挖Namecoin。這個項目由bitdns討論並提出,主要是對目前DNS的缺陷不滿。Namecoin惟一的頂級域名是.bit,注冊.bit域名需要花費Namecoin。

『叄』 比特幣挖礦原理

比特幣的挖礦原理,實際上就是一個 數據記錄的過程。

區塊鏈是- -個人人都可以參與數據處理的資料庫,每隔一段時間, 就需要礦工將之前沒有經過大家確認的交易數據收集起來,進行處理。

但問題就來了,礦工那麼多,到底用誰處理的數據?所以,系統就有了一個特殊的機制。

所有參與的礦工,把數據打包的時候,必須加入一個叫做「哈希值」的東西,而且這個哈希值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系統才會認可你處理的數據。誰能最先完成這件事,並把自己的工作成果廣播給其他的礦工確認,_部分認為沒問題,誰就能獲得記錄數據的權利,以及很多的比特幣作為獎勵。

這就有點像一個海賊王留下了大筆的金銀珠寶,然後跟所有人說,尋找吧,誰能找到開啟我寶藏大i ]的鑰匙,誰就能獲得我的全部財富。

當然,礦工挖礦不僅僅是為了比特幣,因為這是維護整個區塊鏈網路的重要環節,挖礦的人越多,參與數據確認的人也就越多,我們的數據也就越安全。所以,不要小瞧礦工,真的到了數據爆炸的那天,礦工拯救世界,可不是說說而已

拓展資料
一、比特幣的原理:
與現實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從比特幣的本質來看,是一些_雜演算法所生成的特解。每-個特解都能解開方程並且是唯一 的,破解之後就相當於擁有了這個特殊貨幣。

2、虛擬貨幣定義非常簡單,就是指非真實的貨幣。
虛擬貨幣有以下幾類:
1. 游戲貨幣。對,你沒聽錯,可以在網路游戲里進行交易的貨幣也能叫虛擬貨幣。不過單機游戲里的貨幣不能叫虛擬貨幣,因為其不能聯網與其它玩家進行市場交易。
2. 網站貨幣。一些網站推出的可以購買網站增值服務的貨幣。比如騰訊的Q幣。
3. 電子錢包。大家平時常用的微信支付,支付寶等等。
4. 區塊鏈貨幣。大家比較熟悉的區塊鏈,以太坊和我經常說的 FIL。
3、那上面這些貨幣都合法嗎?
答案是都是合法貨幣。不過先別急著蓋棺定論,雖然它們都是合法貨幣,但是離「法定貨幣」還有十萬八千里。就拿區塊鏈貨幣來說,國家已經將區塊鏈貨幣列為法定財產,2019年9月28日,海南成立了區塊中心。區塊中心是由火幣集團牽頭成立的。據報道稱,數字貨幣也是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國家也肯定了區塊產業的技術,這次區塊中心的成立,是央視首次報道虛擬貨幣的進展。
雖然當前國內能夠交易得到的數字貨幣有非常多,但其中絕大多數都是打著區塊鏈的幌子進行圈錢的代幣。如果對於數字貨幣投資比較感興趣的話,那麼還是盡可能地去選擇投資市值排名前20的幣種。

『肆』 什麼是挖礦

挖礦就是利用比特幣挖礦機,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行為。

挖礦實際是性能的競爭、裝備的競爭,有些挖礦機是更多這樣的顯卡陣列組成的,數十乃至過百的顯卡一起來,硬體價格等各種成本本身就很高,挖礦存在相當大的支出。

除了燒顯卡的機器,一些ASIC(應用專用集成電路)專業挖礦機也在投入戰場,ASIC是專門為哈希運算設計的,計算能力也相當強勁,而且由於它們的功耗遠比顯卡低,因此更容易形成規模,電費開銷也更低,單張獨顯很難與這些挖礦機競爭,但與此同時,這種機器的花費也更大。

挖礦過程

礦工們在挖礦過程中會得到兩種類型的獎勵:創建新區塊的新幣獎勵,以及區塊中所含交易的交易費。為了得到這些獎勵,礦工們爭相完成一種基於加密哈希演算法的數學難題,也就是利用比特幣挖礦機進行哈希演算法的計算;

這需要強大的計算能力,計算過程多少,計算結果好壞作為礦工的計算工作量的證明,被稱為「工作量證明」。該演算法的競爭機制以及獲勝者有權在區塊鏈上進行交易記錄的機制,這二者保障了比特幣的安全。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比特幣挖礦機

『伍』 鎬庝箞鎸栫熆鑾峰緱姣旂壒甯佸師鐞

闅忕潃姣旂壒甯佺殑鏃ョ泭鏅鍙婏紝瓚婃潵瓚婂氱殑浜哄紑濮嬪叧娉ㄥ備綍鎸栫熆鑾峰緱姣旂壒甯併傞偅涔堬紝浠涔堟槸鎸栫熆鍛錛熸寲鐭挎槸鎸囦嬌鐢ㄨ$畻鏈鴻繍綆楄兘鍔涙潵瑙e喅鍖哄潡閾劇畻娉曢棶棰橈紝浠庤岃幏寰楁瘮鐗瑰竵鐨勮繃紼嬨備笅闈錛屾垜浠鏉ヨ︾粏浜嗚В涓涓嬫寲鐭胯幏寰楁瘮鐗瑰竵鐨勫師鐞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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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13歲男生挖到350枚比特幣,如今市值1575萬美元,他怎麼做到的

其實人的執著也是一種力量,也能成就一番事業,其實這個東西也有一種運氣在裡面,堅持、堅持,比特幣成功了,他也就成功了。

最近派幣(π幣)比較火,爆出了能易貨 汽車 等各類產品,合同式交易,以一種比價進行易貨,到時認證後能交易時支付。這些不知道是真是假?

其實我也在其中,就是每天點一下閃電。有人說傳銷、割韭菜,不投入一分錢,就是不成功就是浪費一點時間。我也不去研究他,隨便他們說啥,堅持點亮,休閑時間點一下,如果成功呢?

但是有一點,自7月份到現在有一個多月不能正常登入,眾說紛紜,不知道到底怎麼回事,只能用加速器輔助登入。

據說年底就能上主網,能正常交易,能不能成功就這100多天了,堅持一下,成功了最好,不成功也無所謂了。

比特幣的成功也是一波三折,多數人都在懷疑,就因為多數人懷疑,等到比特幣成功的是少數人,質疑的多數人後悔,看到價格懷疑了人生。

人需要執著,不知道你什麼時間運氣爆棚,你不執著不做事,你就沒機會成功或獲得什麼!

曾經的比特幣非常好「挖」,普通電腦CPU就能完成,只需下載軟體就可以自動「解題」。但是隨著幣價上漲,想要「解題」的人越來越多,挖礦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現在挖一個比特幣需要消耗的計算量普通人根本無力承擔,普通電腦就別想了。

業內人士表示,在2014年,每天50萬元電費產出100個比特幣,僅電費成本每枚就要5000元。但是到了現在,同樣的成本已經翻了一倍以上,每枚比特幣電費成本高達萬元。

在比特幣的產生機制里,挖礦獎勵是遞減的。比特幣誕生之初,每記一頁賬本,礦工就能拿到50個比特幣,後來記一頁獎勵25個,依次遞減。就像挖金子一樣,一開始挖得多,後來越來越少。每次新增獎勵減少一半的時間點,就叫做比特幣產量減半。

現在,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挖比特幣的難度,相當於1億個骰子扔出小於1億零50的數字,誰先扔出來,誰就獲得記賬權。此時,1億零50就是個哈希值,扔骰子的過程叫做哈希碰撞,而挖礦算力的單位就是每秒鍾多少次哈希碰撞。

黑客竊取得到的

『柒』 一個比特幣要挖多久

比特幣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源代碼,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的加密貨幣。一般情況下,一台普通家用電腦最多能承受1000H/s的算力,猛轎而按照比特喚雀幣每秒300萬次的哈希碰枝鏈肆撞數據,如果只是一台普通的家用電腦,即便24小時不間斷的挖礦,一天最多能挖到0.0018個比特幣,想要挖出一個完整的比特幣,至少需要556天,如果中途運氣不好,可能需要耗費更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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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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