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於比特幣,普通民眾可以交易嗎
「若只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虛擬商品買賣,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有參與交易的自由」。
上午,新華社文章寫的很全面,幾乎闡述了幣圈會遇到的各種各樣風險,提醒入場用戶們注意安全。
幣友們有時間可以讀讀,讓自己更全面的了解幣圈。
各自媒體也報道了新聞內容,只是自媒體們將新聞最後註明的內容漏掉了。
「若只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虛擬商品買賣,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有參與交易的自由」。
幣友們經常問的,個人可以交易比特幣嗎?
根據新華社這段話,風險自擔,交易自由。
但是如果有人打著「一本萬利」的幌子行騙,那麼不止幣圈,任何行業都是禁止的。
回歸正題。
流入交易所的比特幣上周達到高峰後,最近持續下降。
在利空消息面不跟進的情況下,人們恐慌的情緒開始緩解。
其中保持BTC流入的交易所以國內為主。
而作為本輪周期主導作用的美國幾家交易所,則是一直保持著BTC流出狀態。
兩大市場,國內打折促銷,國外以折扣價買入。
積少成多,根據前段時間的恐慌,當前場內積聚了大量因拋售BTC而閑置的usdt,時刻在等待選擇方向。如果沒有更進一步的打壓,這些usdt會持續流入價值幣種,進行行情修復。
今天四川關於挖礦的研討會,媒體們沒出結果,部分usdt開始轉為樂觀。
與四川水電類似的有雲南、貴州。
與內蒙古火電類似的有新疆。
比特幣是比特幣,騙子是騙子,不要將兩者混為一談。
打擊借幣圈行騙的人,是時刻都要做的,溯本正源,使用戶認清價值,資金迴流。
② 比特幣是什麼幣種
比特幣(BTC)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
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
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此回答由康波財經提供,康波財經專注於財經熱點事件解讀、財經知識科普,奉守專業、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財經內容,用生動多樣的方式傳遞財經價值。希望這個回答對您有幫助。
③ 比特幣是什麼屬於什麼資產為什麼
比特幣,英文名BitCoin,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由一串串計算機生成的復雜代碼組成。和人民幣的¥、美元的$一樣,比特幣也有自己的符號,下圖的那個「B」。
比特幣的發明人,是中本聰。中本聰(英語:Satoshi Nakamoto),是比特幣協議及其相關軟體Bitcoin-Qt的創造者。他於2008年發表了一篇名為《比特幣:一種點對點式的電子現金系統》(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論文,描述了一種被他稱為「比特幣」的電子貨幣及其演算法。
2009年,他發布了首個比特幣軟體,並正式啟動了比特幣金融系統。
2010年,他逐漸淡出並將項目移交給比特幣社區的其他成員。
中本聰據信持有約一百萬個比特幣。如果按每個比特幣2W美元,其身價一度達到200億美元。到現在為止,他的真實身份仍然不為外界所知,也就是說,沒有人知道中本聰到底是誰。
比特幣的出現時間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後。其實,在此之前,很多人已經進行了電子貨幣、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嘗試,但都沒有成功,既有技術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環境和經濟背景方面的原因。而某種程度上說,正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催生了比特幣。
④ 比特幣到底是什麼東西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特點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數字世界使用,不屬於任何國家或金融機構,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世界兌換。
參考鏈接:http://wuhan.pbc.gov.cn/wuhan/2929354/3393665/index.html
⑤ 做比特幣生意犯法嗎
做比特幣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幣做非法的事情。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
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2018年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專題十二講到「加密資產」。
(5)日本民眾怎麼買btc擴展閱讀:
貨幣交易
購買方法
用戶可以買到比特幣,同時還可以使用計算機依照演算法進行大量的運算來「開采」比特幣。在用戶「開采」比特幣時,需要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就行;
然後通過反復解謎密與其他淘金者相互競爭,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用戶的電腦成功地創造出一組數字,那麼就將會獲得25個比特幣。
由於比特幣系統採用了分散化編程,所以在每10分鍾內只能獲得25個比特幣,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幣上限將會達到2100萬。換句話說,比特幣系統是能夠實現自給自足的,通過編碼來抵禦通脹,並防止他人對這些代碼進行破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比特幣
⑥ 中亞02btc是合法的數字貨幣交易中心嗎
中國關於數字貨幣監管的法律仍舊是一片空白,數字貨幣在國內處於一個灰色地帶,法不禁止則可為。不過,在國內仍舊有一些關於數字貨幣的規范條文。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5部委聯合下發比特幣風險通知,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瑞泰幣、千金卡、萊特幣等數字貨幣均適用於這央行對比特幣的定義。數字貨幣可以作為一種商品的形式存在。
⑦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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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姣旂壒甯佹浘鍦2017騫12鏈7鏃ヨЕ鍙19000緹庡厓鐨勯珮鐐癸紝鍒涗笅鍘嗗彶鏈楂樿板綍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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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DGC共享幣的推廣拉人購買是否類似於龐氏騙局
騙局
1.比特幣和DGC幣的本質不同:
1.1機制方面不同:
比特幣完全公開、透明、任何人都可以公平參與,其機制決定了不能暗箱操作,比特幣官方是做不到攜款跑路的,即使現在的BTC官方不玩了,因為開源,其他人可以繼續挖礦,其他人搭建的交易平台可以繼續交易,整個體系只要有人願意參與去玩就不會崩潰;
DGC完全是由一個組織控制一切,打著數字貨幣分布式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旗號,卻由創始組織掌控一切,這與其完全相反的事情,根本就沒有去中心化;換句話說,如果現在這個組織捲款跑路消失,DGC就絕對會崩盤,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就完全打水漂;而BTC則不會面臨這種情況。
勸各位想投資DGC的朋友,不要只聽他們說什麼;更要看他們的本質!要用你的慧心去感受,慧眼去識別表象下面的更本質的東西。
1.2開采方面不同:
BTC任何人都可以開采,機制上確保參與者是機會均等的;
DGC只有官方可以開采,本質就是絕對壟斷,進而完全操控價格;這個完全違背了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機制和原則;這個只有官方才可以開采就向現在的由政府發現的貨幣貨幣一樣,只有政府才可以壟斷發行。只有官方才可以開采,他們的程序又不開源,這個DGC幣的發行量則可以完全由他們控制發行多少,根本不受約束和監督,偷換概念,完全繞過了數字貨幣限制發行量的核心規則。
1.3交易方面不同
BTC幣官方基本不出售BTC幣,獲取BTC幣的方式是自己挖礦或從其他在參與者之間進行交易購買;比特幣民間交易,運營方最多隻收交易手續費。
BGC幣主要向官方購買DGC幣;而且有解凍機制:已解凍和待解凍;解凍規則是什麼?每個工作日解凍持有數量的1%;每周解凍5%;每月解凍20%;及時解凍之後,想要交易還要需要人工審核開通交易賬號,然後提現也設置了重重障礙,這些都是龐氏騙局中阻止或拖延提現的重要手段。
DGC各會員的首筆投資都是向DGC官方購買DGC幣,而交易通過微信轉賬到上線的私人處,不是轉賬到DGC官方公司賬號,懂公司財務管理規范都能看成這樣特別山寨,而且違反財務管理法規和稅法;
1.4價格行情方面不同
BTC的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比特幣的價格根據玩家的信心和各國政策影響價格;
DGC幣的價格滯漲不跌,從0.2美元開始,每交易100萬枚幣,漲1美分;交易量達到2000萬枚時,即幣值漲到0.4美元時,進行拆分:一枚幣變兩枚幣同時幣值調回0.2美元;
DGC幣只漲不跌?有什麼天條能決定DGC只漲不跌?違背基本常識和經濟學原理,本質就是吹牛騙人!
1.5配幣率方便不同
BTC沒有配幣率,相當於等價齊量,公平公正;
DGC有配幣率:投資越高配幣率越高,對中小投資者不利,本質更是高星級配幣率吸引人多投錢多斂財;
1.6提現方面不同
BTC沒凍結的說法,只要有人願意跟你成交,想什麼時候交易都可以;
DGC幣通過凍結限制交易或提現,實際是想方設法不讓你拿回投的資金,等斂財到一定程度捲款跑路;現在DGC官方雖然弄了一個山寨的DGC交易所,但是其實千方百計阻止或拖延投資人進行交易或提現。
1.7靜態收益不同
BTC沒有靜態收益,所有收益只來自BTC交易價格產生的價格差;
而BGC的靜態收益是很方謬的,收益的財富價值從何創造產生?交易本身並不一定會增值的。
1.8動態收益不同:
BTC從沒有動態收益機制,只能靠交易時的人們願意支付的價格差來實現收益;靜態收益就是偽命題,違反基本的經濟學常識;根本沒有價值增加源怎麼會不斷增值?
DGC的動態收益的本質就是拉人頭返現,這是傳銷最本質的特徵;
2.虛假宣傳:
1、與比特幣無縫對接-----火幣網上根本沒有什麼DGC幣;
2、新韓銀行否認跟DGC有任何合作,朋友可以微信加新韓銀行公眾號,查他2016年4月份發的歷史信息。
3、問過現在在韓國留學的朋友,他們說從未聽說過能用什麼DGC幣在韓國可以進行消費,
4、98商城也是跟百川幣等一樣的套路,整個所謂商城做障眼法,現在百川幣的商城已經打不開買不了東西了。
3.DGC及類似案例:
百川幣,維卡幣,珍寶幣、摩根幣、暗黑幣等極其類似
4、即使是比特幣
退一步來說,就是是公開透明的比特幣,有一定的價值,但也不可能成為法定貨幣的,而是以虛擬商品,游戲貨幣的形式存在和流通而具有一定的價值。未來法定的數字貨幣可能需要國家主權參與的國家組織,向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機構來發行和維護,不可能由比特幣組織這樣的民間機構來發行,比特幣組織這樣的機構就是一個人們自願參與的數字貨幣的試驗田而已;數字貨幣是以後的大趨勢和潮流,但BTC也只是數字貨幣中的試點和先驅,不會是主流;
全球BTC交易量最大的貨幣網,看其創始人兼CEO李琳怎麼說:李琳認為:李林認為,時代的好或壞是跟自己的預期有關系的,而他從來就沒有認為比特幣未來會成為一種貨幣。他解釋稱,比特幣是沒有潛力去取代法定貨幣,也不可能顛覆現有的法定貨幣而成為全球貨幣。
數字貨幣可以多如牛毛,(全世界已經有了656種數字貨幣)
最終大部分都是沒什麼價值的,只有極少部分會極有價值,而形成有價值的數字貨幣需要很多條件的。換句話說,只要編程技術的人都可以自己架設一套數字貨幣的系統開始發現數字貨幣,技術雖然是類似的,但這樣的數字貨幣根本沒多大價值。
綜合現有信息分析的結果:DGC是一種打著數字貨幣旗號的,結合龐氏騙局和傳銷玩法的新型騙局;如果不惜一切手段去做這件事,處在組織架構金字塔上層的人確實有可能到賺錢,但絕大部分處於金字塔結構中下層的人的投資將被捲走,必將帶來資金和人際關系(信任)上是雙重傷害;即使自己成為了DGC幣金字塔頂層的人賺到了錢,但很多因自己而直接或間接加入這個系統的人將帶來金錢和人際關系的雙重損失。
5.DGC能否賺到錢
DGC能否賺到錢,我的看法是DGC創始人及其高管和部分中層骨幹人員是可以賺到錢的,而大部分參與者的投的錢將有去無回。
DGC的賺錢方式最終將會是一將功成萬骨枯,最終只有處於金字塔頂端或中上層的人能賺到錢,而這些錢不是通過創造價值產生的,而是犧牲後來加入的人的投資來實現的。本質是把別人的錢通過騙局變為DGC創始人及其高管的錢,這樣的錢即使賺到手也是充滿罪惡的黑心錢,這樣的錢即使賺到是否能花的心安理呢?
出自DGC吧
⑩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