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怎麼看待現在比特幣的問題
由於比特幣是技術達人創造的一種基於計算演算法的共識體系,沒有任何政府背書,很多人覺得比特幣背後沒有任何價值支撐,因此很多人都覺得它是龐氏騙局,噴他的人就很多了。
比特幣既缺乏金屬貨幣背後的商品職能,又缺乏信用貨幣的強制力保證,它的價值取決於有多少人、多少商品和服務願意接受比特幣付款,即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對一整套機制所營造的信心。如果比特幣能夠在較長的時間內建立投資者的信心,認可度越來越高,交易范圍越來越廣,它的貨幣屬性就會越來越強,那麼,一種新的貨幣體系也許就此開始,並最終成為全球通用貨幣。
2. 為什麼在中國進行比特幣交易是違法行為
比特幣已經成為全球最火爆的加密貨幣,對於比特幣的交易,有國家允許,但也有國家是禁止的,我國就屬於後者。中國為什麼關停比特幣交易呢?今日就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比特幣目前在中國並沒有具備交易媒介的功能,因此不能稱之為貨幣。同時,比特幣有儲藏價值的功能,有一定的投資價值,然而當前價格的快速上升形成了投機性預期,未來可能會形成泡沫,因此提前採取措施是必要的,這也可以抑制一些通過比特幣進行洗錢、轉移資產的不法行為。
3. 比特幣交易在中國合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不合法,中國尚無法律保護比特幣交易。比特幣不是中國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它屬於虛擬數字貨幣,雖然中國沒有明確法律依據證明比特幣合法或非法,但是中國法律法規不支持比特幣公開交易。」
根據中國央行2013年12月5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沒有相關法律,我國只是叫停比特幣場內交易,並沒有宣布持有、場外交易比特幣是非法的。比特幣誕生的根源是以中本聰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尋求一種不受中心銀行系統束縛的交易方式,這些人期待一種自由度更高的貨幣體系,比特幣這次被承認其屬於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
但根據國內法律法規,比特幣不具有貨幣職能,但是這並不妨礙其屬於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中國從沒有「比特幣非法」的政策。
孔劍平說道:「中國大陸政策,總體上是支持技術創新,防範金融風險。2013年五部委文件,說比特幣是虛擬商品,老百姓可以自由參與買賣,但金融機構不能參與。中國就沒有「比特幣非法」這樣的政策。2017年七部委文件,跟比特幣也沒關系。我們發現,2017年,大家看到央行很多領導講話都是說對數字貨幣監管。2019年7月18號以後,所有講話里出現的只有兩個字,「研究」,不叫「監管」了,變化非常大。同時,發改委也把原來計劃列入「淘汰類目錄」的數字貨幣挖礦也刪掉了。」
根據政府在2013年最新關於比特幣的態度:比特幣屬於用戶的私有虛擬資產,那麼實際上也就意味著受到法律保護,從我們國家的實際的案件中也可以得到體現:2018年中國法院最近下令一家公司在民事糾紛中償還被盜用的加密貨幣,為加密貨幣相關分歧樹立了法律先例。深圳的這家法院在民事糾紛中也實際就是確認加密貨幣是具有經濟價值的。
當然,購買比特幣選擇的平台也很重要,因為這是一個相對無監管,或者沒有牌照的一個早期市場,一定要選國際化程度比較高的交易所,因為也意味著這些交易所經過了國外用戶和法規的驗證,建議去類似中幣ZB這樣的頭部交易所購買,以防造成自己的資金損失。
4. 比特幣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首先,我們來明確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在經濟學中,貨幣通常被定義為一種被廣泛接受作為支付手段的物品或服務,它必須滿足三個基本功能:交易媒介、價值儲存和記賬單位。然而,比特幣在這些核心功能上與傳統貨幣存在顯著差異。
比特幣作為交易媒介的能力受到限制。盡管在某些特定場景下,比特幣確實被用作支付手段,但其接受度遠未達到廣泛使用的程度。大多數商家並不接受比特幣支付,而且其價格波動極大,這使得在日常交易中使用比特幣變得不切實際。相比之下,法定貨幣如美元、歐元等,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接受,且價值相對穩定。
在價值儲存方面,比特幣也表現出極大的不穩定性。其價格受市場供需、政策法規、技術創新等多種因素影響,經常出現劇烈波動。這種不穩定性使得比特幣難以作為一種可靠的價值儲存工具。相比之下,黃金等傳統價值儲存工具在價格穩定性方面表現更為出色。
最後,作為記賬單位,比特幣的普及程度和應用范圍也遠遠不及傳統貨幣。記賬單位需要一種普遍接受且價值穩定的標准來衡量和記錄經濟價值。然而,比特幣的價值波動性和接受度的限制,使其難以勝任這一角色。
綜上所述,盡管比特幣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貨幣屬性,但由於其在交易媒介、價值儲存和記賬單位這三個核心功能上的局限性,我們不能將其視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比特幣更像是一種投機資產或數字商品,而非傳統意義上的貨幣。
5. 比特幣是不是貨幣
比特幣不是貨幣 。比特幣沒有在國家發行,不是法定貨幣,故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中本聰在 2008 年 11 月 1 日提出比特幣這個新概念,從中本聰的思路上可得知其提出的比特幣是一種 P2P 形式的虛擬貨幣。比特幣不限交易地點,點對點即可交易傳輸。目前,比特幣數量稀少,不能擔起貨幣流通和交易的職能。
比特幣不 需要特殊的 貨幣機構 來 發行, 它只需要通過 特定演算法 計算出數據從而產生。雖然比特幣產生過程中大量的數據計算十分繁瑣,但正是因為它的稀缺性、數量有限性,使其具備了極高的價值。 比特幣 越發受人追捧的原因也是因為其操作簡單,不需要到指定的交易地點進行交易,比特幣隨時隨地就可以進行交易,交易的過程也是具有極高的加密性,人為操作比特幣幣值的可能性沒有,從而使得用戶之間可以放心交易。比特幣發展前景較為可觀,但在國內,支持比特幣支付的實體店幾乎沒有,流通性較為緩慢。
6. 比特幣屬於貨幣嗎
比特幣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貨幣,但它作為一種數字資產,在某些情境下具有類似貨幣的屬性。
首先,從傳統貨幣的定義來看,貨幣通常是由一國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並控制的,作為交易的媒介、價值的尺度和價值的儲藏手段。比特幣則是一種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沒有中央發行機構,其產生和交易基於密碼學和去中心化網路。這使得比特幣在本質上與傳統貨幣存在顯著區別。
其次,比特幣雖然可以作為交易的媒介,在某些場合下被接受作為支付手段,但其價格波動極大,缺乏穩定性。這種價格的不穩定性使得比特幣在作為價值尺度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商家在接受比特幣支付時,可能會因為比特幣價格的劇烈波動而面臨損失的風險。
最後,盡管比特幣具有匿名性和全球性等特點,這使得它在某些特定場景下具有一定優勢,但這些特點也帶來了諸多問題和挑戰。比如,比特幣的匿名性使得其容易被用於非法活動,如洗錢、販毒等;同時,由於缺乏中央機構的支持和監管,比特幣的持有者在使用過程中可能面臨技術風險和安全挑戰。
綜上所述,比特幣雖然在某些方面具有類似貨幣的屬性,但由於其去中心化、價格波動大以及缺乏監管等特點,使得它並不符合傳統貨幣的定義。因此,在現階段,比特幣更多地被視為一種投資資產或投機工具,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