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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徹查比特幣礦機

發布時間:2024-10-27 05: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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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機騙局(礦機是什麼)

您好,我就為大家解答關於礦機騙局,礦機是什麼相信很多小夥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比特幣挖礦機,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

您好,我就為大家解答關於礦機騙局,礦機是什麼相信很多小夥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比特幣挖礦機,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電腦,這類電腦一般有專業的挖礦晶元,多採用燒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

2、用戶用個人計算機下載軟體然後運行特定演算法,與遠方伺服器通訊後可得到相應比特幣,是獲取比特幣的方式之一。

3、下載專用的比特幣運算工具,然後注冊各種合作網站,把注冊來的用戶名和密碼填入計算程序中,再點擊運算就正式開始。

4、3.1 價格及性能比特幣挖礦機的價格從一台兩三百元到20萬元不等。

5、從2011年到2013年,高配置的比特幣「挖礦機」從1萬元漲到了30萬元,但性能也比此前好了不少。

6、據業內人士介紹,以前的老機器100天才能挖到1個比特幣,如今(2013年)的機器,100天就能挖到3.5個。

7、按照國內組裝團隊公布的礦機資料,一台售價3000元的最低配置挖礦機,按照比特幣挖礦速度,30多天便可以回本。

8、采礦速度10G/s的機器每天24小時能挖到大約0.03個比特幣,而13G/s的機器按照2013年的全網算力和難度,每天24小時能挖大約0.035個比特幣。

9、3.2 產值按照比特幣產出的運算公式,幾乎每逢4年都會產出減半,最終達到極值2100萬個。

10、而每逢此時,都會大幅升值。

11、這種沒有中央銀行控制的貨幣,與不斷量化寬松的現實貨幣相比,也將會不斷升值。

12、到2013年,比特幣已經產生出了大約1100多萬個。

13、3.3 硬體支出挖礦實際是性能的競爭、裝備的競爭,由非常多張顯卡組成的挖礦機,哪怕只是HD6770那樣的垃圾卡,「組團」之後的運算能力還是能夠超越大部分用戶的單張顯卡的。

14、而且這還不是最可怕的,有些挖礦機是更多這樣的顯卡陣列組成的,數十乃至過百的顯卡一起來,顯卡本身也是要錢的,算上硬體價格等各種成本,挖礦存在相當大的支出。

15、 這就是專門用來挖取「比特幣」的專用電腦。

16、運行挖礦軟體後,不僅佔用本地顯卡資源,而更多的是佔用別人的GPU顯卡資源,來為自己謀利。

17、假如您的GPU顯卡被挖礦者遠程調用,GPU晶元會嚴重超載,溫升明顯提高,致使工作不穩定、卡機、甚至燒毀顯卡。

18、而您又很難發現,因為沒有佔用您的CPU資源和主板內存資源。

19、你好,礦機就是那些專門利用顯卡挖礦的電腦!!!純粹屬於燒錢的玩意,普通人也玩不起是專門挖掘比特幣的電腦主機,比特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前段時間比較火有的地方還支持直接消費,需要的配置很高,而且現在挖到的幾率越來越小了。

❸ 請問比特幣超鏈礦場的礦機租賃合法嗎

這樣的行為不合法,礦機租賃和比特幣挖礦在國內都不受法律的保護,很多地方也在嚴厲打擊此類行為。

比特幣挖礦需要消耗很多能源,之前的比特幣挖礦一直是在內蒙古和四川進行。內蒙古主要是煤炭發電以及風力發電,四川主要是水力發電。雖然這些電力可以理解為清潔能源,但依然不能用於比特幣挖礦,因為比特幣挖礦的功率實在是太大了,嚴重浪費電力資源。

一、礦機租賃在國內不合法。

以我所知的情況,我們國內不允許任何比特幣挖礦行為。一旦發現個人或機構進行比特幣挖礦行為,相關部門會直接沒收非法所得,同時進行處罰。礦機租賃是同樣的道理,既然比特幣挖礦都不合法,更不要提比特幣的礦機租賃了,礦機租賃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希望我這個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❹ 個人在自己家裡挖礦被查後會被沒收礦機嗎!

本資訊是關於我在自己的家裡放比特幣礦機,供電局和工商局有什麼權利沒收我的礦機,售賣比特幣礦機和使用比特幣礦機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嗎是不是重罪會不會坐牢為什麼淘寶禁售比特幣礦機,做比特幣挖礦機犯法嗎,租戶用礦機挖比特幣為什麼會引起小區停電相關的內容,由數字區塊鏈為您收集整理請 ...

❺ 比特幣礦機為什麼用電量那麼大

比特幣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源代碼,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的加密貨幣。比特幣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在投資之前,建議您先去了解一下項目存在的風險,對項目的投資人、投資機構、鏈上活躍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資或者誤入資金盤。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應答時間:2020-11-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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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內蒙古擬全面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為什麼內蒙古會成為比特幣礦場聚集地

主要是當地的礦產資源豐富,電力便宜,比特幣挖礦成本最低,所以才涌進不少人,在那裡挖礦。媒體報道,日前內蒙古政府發布公告表示,十四五期間,將在轄區內,全部清除掉相關的比特幣挖礦項目,而且內蒙古日前已經暫停了相關挖礦項目新的申請。當地的挖礦項目負責人對媒體透露,由於政策的變動,這幾天礦機可能就要搬走了。該負責人還透露,目前內蒙古不少礦機已經開始被運送到雲南,四川等水電充足,電力便宜的地方去了。也有能源行業的分析師指出,內蒙古當地的電力主要來源於火電,挖礦耗電巨大,不利於當地自然生態的保護,所以政府才開始了對相關項目的清退。

❽ 比特幣挖礦機違法嗎

不違法。
1)就目前在中國大陸來說不違法的。挖礦機當然也不違法的,不然,用顯卡挖的人,都把顯卡沒收了。
2)五部委發的《通知》定義比特幣為「特殊商品」,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合法持有。
3)目前比特幣存在三大風險:交叉風險、價格風險、「跑路」風險。由於具有匿名、不受國界限制、不易追蹤等特性,比特幣逐漸被不法分子作為兌換和支付手段等等。
拓展資料
一、新華社的文章稱近期,央行在對北京地區主要交易平台的現場檢查中發現,火幣網和OKCoin幣行均利用投資者充值形成的沉澱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合計約10億元人民幣。新生事物發展得太快,監管必須迅速跟上步伐,積極完善制度法規,把比特幣裝進監管的籠子。面對嚴重違規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監管應絕不手軟,關停取締。
二、S7比特幣算力低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1、可能是溫度的問題,溫度低了或者高了都會影響礦機的算力的; 2、礦機自身存在問題,導致算力的不正常; 3、礦機的老化導致算力的降低,二手礦機算力都相對第一點。比特幣、萊特幣、沙錢幣等所有需要挖礦的礦機都是這個樣子。
三、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底聯合下發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 注意交易比特幣需要承擔一定風險的 《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襲晌有效的法律依據;法不溯及既往。故已發生的比特幣交易產生法律效力,因交易行為而取得的比特幣受法律保護。故因交易行為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包括民事或刑事,應受司法管轄,法院或公安機關不能以七部委公告而認為比特幣不受法律保護而拒絕受理。
四、比特幣是類似電子郵件的電子現金,交易雙方需要類似電子郵箱的「比特幣錢包」和類似電郵地址的「比特幣地址」。和收發電子郵件一樣,匯款方通過電腦或智能手機,按收款方地址將比特幣直接付給對方。
五、碰含比特幣地址是大約33位長的、由字母和數字構成的一串字元,總是由1或者3開頭,例如""。比特幣軟體可以自動生成地址,生成地址時也不需要聯網交換信息,可以離線進行。可用的比特幣地址超過2個。形象地說,全世界約有2粒沙, 如果每一粒沙中有一個地球,那麼比特幣地址總數遠遠超過所有這些「地球」上的所有的沙子的數量。
六、比特幣地址和私鑰是成對出現的,他們的關系就像銀行卡號和密碼。比特幣地址就像銀行卡號一樣用來記錄你在該地址上存有多少比特幣。你可以隨意的生成比特幣地址來存放比特幣。每個比特幣地址在生成時,都會有一個相對應的該地址的私鑰被生成出來。這個私鑰可以證明你對該地址上的比特幣具有所有權。我們可以簡單的把比特幣地址理解成為銀行卡號,該地址的私鑰理解成為所對應銀行卡號的密碼。只有你在知道銀行密碼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銀行卡號上的錢。所以,在使用比特幣錢包時請保存好你的地址和私鑰。 比特幣的交易數據被打包到一個「數據塊」或「區塊」(block)中後,交易就算初步確認了。當區塊鏈接到前一個區塊之後,交易會得到進一步的確認。在連續得到6個區塊確認之後,這筆交易基本上就不可逆轉地得到確認了。比特幣對等網路將所有的交易歷史都儲存在「區塊鏈」(blockchain)中。區塊鏈在持續延長,而且新區塊一旦加入到區塊鏈中,就不會再被移走。區塊鏈實際上是一群分散的用戶端節點,並由所有參與者組成的分布式資料庫,是對所有比特幣交易歷史的記錄 。 中本聰預計,當數據量增大之後,用戶端希望這些數據並不全部儲存自己的節點中。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採用引入散列函數機制。這樣用戶端將能夠自動剔除掉那些自己永遠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說極為早期的一些比特幣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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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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