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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對我國貨幣政策

發布時間:2024-10-19 12:52:06

『壹』 比特幣會影響人民幣嗎

不會。
比特幣不影響人民幣與世界主權貨幣之間的匯率。
比特幣發行方不是公司,因此沒有公司資產負債表,也無法依靠成本、收入或利潤來衡量其發展狀況。與投資傳統貨幣也不同,因為它不是由中央銀行發行,也不是由政府支持。因此,通常影響貨幣價值的貨幣政策、通貨膨脹率和經濟增長指標並不適用。這可以理解為什麼比特幣的價格上漲或下跌令人困惑。但這並不代表比特幣的漲跌無跡可尋,拋開頗有爭議的「價值」來說,單純作為炒的「標的」,它也是受到市場供需的根本原因而影響的。

『貳』 在海外,比特幣是價值最高的虛擬貨幣,為什麼在中國不承認比特幣

與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不同,數字貨幣是區別於傳統信用貨幣的一種全新的數字化信用貨幣。

月9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副行長易綱,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就「金融改革與發展」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在回答有關數字貨幣的問題時,周小川行長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零售支付工具並沒有得到認可,目前央行不接受也不認可相關服務。同時,他還指出,央行正在與市場合作共同研發數字貨幣。

同時,周小川也指出,數字貨幣或許會對金融穩定、貨幣政策傳導,產生一些不可預測的作用。因此,它需要動態的監管措施。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系主任金煜也曾評論稱,「虛擬貨幣」不僅可能讓灰色交易甚至黑色交易藏身其中,還很有可能引發各類風險,「擠出」真正的金融創新,從而不利於互聯網金融的持續健康發展。

『叄』 央行下發監管比特幣通知是政府履行什麼職能

政治功能和經濟職能

因為比特幣有如下潛在的風險: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從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社會的穩定的角度來說是政治職能;從確保市場運行暢通、保證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而對企業和市場所進行的管理和監督來說是經濟功能。

比特幣之家網有關於央行等5部委的通知和解讀。

從目前的形勢看,由於比特幣等的總量較小,交易市場規模有限,金融機構也沒有直接參與交易和投資活動,只要採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就可以避免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帶來的風險沖擊金融體系、影響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價格波動與實體經濟缺乏關聯,實體經濟交易以比特幣計價、支付的范圍極為有限。也可以通過加強防控避免比特幣等虛擬商品以對實體經濟構成沖擊。但是,由於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存在較高的投機風險、洗錢風險,以及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其現實風險仍值得關注。

2011年我國第一家比特幣交易網站——比特幣中國出現以來,在短短的幾年中我國已經出現了數十種類似虛擬商品,設立了十餘家大大小小的比特幣及萊特幣等其他類似虛擬商品的交易網站,高峰時期的日比特幣交易量佔世界比特幣交易量的一半以上。在這些交易網站藉助「網路貨幣」、「未來趨勢」、「數字黃金」等概念進行炒作和推動下,比特幣及其他類似虛擬商品的交易開始從單純的買賣轉變為採取「融資融幣」、杠桿交易等交易方式的高風險投機活動,對比特幣還缺乏足夠了解普通民眾大量參與,出於跟風或者投機的心理持有、使用和交易比特幣,損失較大。如果不加以限制,不僅將影響人民幣作為我國主權貨幣的嚴肅性,也將對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肆』 我國比特幣是否合法,為什麼

在中國,比特幣被明確認定為不合法。

比特幣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自誕生以來就在全球范圍內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爭議。然而,在中國,政府對比特幣的態度是明確且堅定的:比特幣不被視為合法貨幣,也不得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一立場主要基於幾個關鍵原因。

首先,比特幣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由於其去中心化的特性,比特幣交易可以繞過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這使得其可能被用於非法活動,如洗錢、逃稅、甚至資助恐怖主義等。在中國,政府一直強調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可控性,而比特幣的這種“野蠻生長”無疑是對這一目標的挑戰。

其次,比特幣市場存在極高的風險和波動性。比特幣的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市場供需、全球政策變化、甚至個別大戶的操控等。這種劇烈的價格波動不僅可能導致個人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還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中國政府一直致力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比特幣這種高風險資產持謹慎態度。

最後,從宏觀經濟和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比特幣的合法化可能對傳統貨幣體系構成威脅。如果比特幣被廣泛接受和使用,它可能削弱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力,進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此外,比特幣的普及也可能導致社會財富的不合理再分配,加劇社會不平等和不穩定。

綜上所述,由於比特幣存在監管缺失、市場風險高以及潛在的社會經濟影響等問題,中國政府選擇不將其合法化是出於多方面的綜合考慮。這一政策旨在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可控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以及確保宏觀經濟和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

『伍』 比特幣是幹啥的,有用么

比特幣肯定有用呀,首先存在即有理,再者,看美國表態吧,至少個人覺得商人出身的特朗普這點商業嗅覺還是不差的!

【特朗普高級顧問 :我們為什麼需要比特幣】

隨著特朗普政府「自管自己爽」的貨幣政策,造成滾雪球般的債務負擔交給了Z一代,強烈支持比特幣的理由,原來只限於發展中國家,如今同樣適用於美國。

特朗普顧問拉里·庫德洛:我這輩子沒有加過息

周四,特朗普的經濟顧問拉里·庫德洛(Larry Kudlow)大膽而令人震驚地宣稱,「在他的有生之年,我們不會看到另一次加息」,由此可見,持有加密貨幣來實現金融獨立,變得非常重要了。

這位「經濟學家」今年71歲,擁有極好的聯邦醫療福利,可以說,他要麼對自己壽命不是特別樂觀,要麼是他相信特朗普在他的第二個任期內,會通過他的人來控制美聯儲(FED)。無論如何,這都是一個奇怪的說法。

當然,我們知道他給利率鷹派潑冷水的真正原因。他試圖確保股市在特朗普2020年大選前盡可能地上漲,這樣他就能保住自己的工作。庫德洛的經濟計劃還要求美元極度疲軟, 這樣,外資會借著特朗普最近的稅務改革的利好進來,填補他的債務黑洞。

比特幣遠不止是對沖惡性通脹的工具

支持比特幣的論據,沒有比因為政府和央行的腐敗和管理不善更有說服力了。通常情況下,如辛巴威或委內瑞拉等國家,權力濫用已經滲透到公共管理的每一個角落。

然而,災難性的貨幣政策同樣會在發達的第一世界國家中惡化。

自然像比特幣這樣的通貨緊縮資產,可能會拯救那些處在惡性通脹中人的命運。但許多報告表明,在發達國家這種想法並不那麼令人信服,因為那裡有強大的交易媒介(法幣)。但他們忽略了一個事實,損害並不總是立竿見影的。

任期的限制,造成治理的問題就是政客們非常短視。如果你是出生於Z一代的美國居民,你只能眼睜睜地地看著未來的稅負逐月增長。要解決這個長年累月造成的債務亂象,唯一的方法是比特幣,而特朗普的減稅等於是給這個快壓垮了的駱駝上添加最後一顆「櫻桃」。

還有人記得共和黨人關心財政責任的時候嗎?

對美聯儲的信心應該與比特幣的接受程度成反比.

白宮的幕僚都是支持特朗普的人,而且他們中很可能不久進入美聯儲,這可能是比特幣重獲未來的唯一途徑。

金融的獨立性一直都很重要,而且,現在越來越重要。人們已經忘記了兩次經濟衰退的代價,現在,簡要地說,必須有人為此付出代價。

美元仍然是世界儲備貨幣,因為它的穩定性和流動性。相比之下,到目前為止,加密貨幣流動性較差,公眾對任它的信程度也較低。但是,每當白宮攻擊美聯儲或增加無償還能力的債務時,人們對兩者信心差距在縮小。

如果這樣還不能讓你比特幣抱樂觀態度,我不知道該說什麼。

『陸』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柒』 央行數字貨幣是不是合法的

央行數字貨幣是不是合法的

加密數字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央行在2013年年底釋出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成了一種特殊的網際網路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活力幣這些都是數字貨幣,在國內都是合法存在的。

mgc數字貨幣官方論壇mgc是合法的嗎

MGC算不上是合法的,模式就存在非常大的問題,這類跑路的幣種多如牛毛。數字貨幣在國內處於一個灰色地帶,相關的法律監管是欠缺的,不完善的。國內對數字貨幣的唯一官方定義是央行對比特幣的定義,把比特幣定義為成了一種特殊的網際網路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在國內只要不利用數字貨幣做違法的事情就是合法的,比特幣、瑞泰幣、微盟幣、萊特幣、狗狗幣這些誒正常的數字貨幣也是經常被不發份子利用的。

央行數字貨幣怎麼加入

央行推動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已測試成功,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已在該平台試執行,央行旗下的數字貨幣研究所也將正式掛牌。
相比於紙幣,數字貨幣的優勢在於,不僅能節省發行、流通帶來的成本,還能提高交易或投資的效率,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度。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還保證了金融政策的連貫性和貨幣政策的完整性,對貨幣交易安全也有保障。
雖然數字貨幣的發行方式目前仍在研究之中,但是紙幣已被一些專業人士看成「上一代的貨幣」,被新技術、新產品取代是大勢所趨。由於中國人口太多、體量太大,發行數字貨幣的時間表依然沒有確定。
但是,國內的普銀集團卻率先推出了茶本位數字貨幣普銀。

央行數字貨幣何時推出

具體時間沒有確定,但3年前就已經開始關注。
人民銀行在3年多以前就開始組織了數字貨幣的研討會,隨後成立了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最近的動作是和業界共同組織分散式研發,與市場合作共同研發。
央行用的研發的名字是DCEP,實際是電子支付,支付的東西是數字的東西不是紙面的貨幣,數字貨幣也有貨幣屬性。研究數字貨幣不是說讓貨幣實現某種技術方案的應用,本質上是追求零售支付系統的方便性和低成本,同時也考慮安全性和保護隱私。
以比特幣、維基鏈、以太坊的數字貨幣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提供了一定的借鑒,區塊鏈尤其受追捧。

央行數字貨幣怎樣購買

還沒有研發出來呢,所以,現在買不到

DGC數字虛擬幣是不是合法的

任何新型專案都是走在法律前沿,DGC是網際網路專案,我國是網際網路公約國,只要不參與黃,毒,賭,不危害人民利益,國家是不限制的!法無禁止即可為!何況DGC不屬於任何國家,它產生於網際網路。

央行數字貨幣ppp全民合夥人

央行沒有推出數字貨幣,跟談不上PPP全民合夥人模式。這很明顯是在進行虛假宣傳,是一個傳銷騙局,這個專案和之前的MMM互助金融社群差不多。
建議原理這個專案,也可以去報警。如果不懂數字貨幣最好不要去玩,如果對數字貨幣感興趣可以去關注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等主流的數字貨幣。

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叫什麼

3月9日訊息 在今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 回答「中國央行如何對待中國數字貨幣的發展」問題時表示,中國應當慎重發展數字貨幣,研發數字貨幣要經過充分測試,區域性測試,可靠後再進行推廣。他還表明,我國目前不接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零售支付工具,也不認可相關服務。

如何購買央行發行數字貨幣

央行官網發文稱,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討會在北京召開,進一步明確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戰略目標,做好關鍵技術攻關,研究數字貨幣的多場景應用,爭取早日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

『捌』 比特幣會「顛覆」現有的貨幣體系么

發行貨幣是一種專門的權力,一般來說都歸屬於各國央行。
這種權力有很多好處,控制住貨幣才能可以搞宏觀調控,發行貨幣還可以順便收鑄幣稅。當然,央行統一發行貨幣確實也避免了很多欺詐、糾紛,降低了商業交易中由於不信任帶來的成本。
比特幣(從理論上)取代了這套貨幣發行體系。
在比特幣體系中沒有央行,新的貨幣是按照既定規則生成(或者不生成)的,沒有一個中央機構可以啟動、終止或者改變它。如果真的使用比特幣,央行決定不了貨幣數量,貨幣政策調控就沒法搞了。此外,由於不能增發貨幣,鑄幣稅也收不到了。總之就是央行失去了對貨幣的控制。
當年歐元區剛剛成立時,就把貨幣發行權從各國央行統一上收到了歐洲央行手中,性質略有類似。
各國央行都渴望根據自己國家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貨幣政策,而且出於政治考慮,也沒有人願意自己手裡的權力被收走。所以當時各國央行的反彈還是比較激烈的。
如果比特幣真的應用起來了,各國央行的反應應該會比當時歐元區的情況更激烈。

『玖』 中國虛擬貨幣政策2022

1. 中國對虛擬貨幣的貨幣政策明確指出,要根治虛擬貨幣「挖礦」行為,認識到其背後的國際環境、潛在風險和現實損害,並警示民眾避免參與此類活動。
2. 地方政府需根據當地情況,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嚴禁以任何理由或名目開展新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特別是不得以高科技或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名義推進此類項目。
3.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於2022年1月10日發布消息,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在淘汰類目錄中增加了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凸顯了對這一行為的限制態度。
4. 專家指出,虛擬貨幣「挖礦」在消耗大量電力資源的同時,與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目標相悖,將其列入淘汰類有助於確保產業發展所需的電力供應,推動節能減排,並鼓勵資本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
5. 自2021年9月以來,中國已著手大力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行業,通過多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強化對挖礦活動的全鏈條監管,禁止新增挖礦項目,並推進現有項目的有序退出,以支持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並助力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
6. 全國各地積極響應政策,多個省份採取措施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例如,內蒙古已全面清理取締相關項目,並通過動態監控手段有效關閉了相關挖礦IP地址。
7. 專家認為,全國范圍內的整治行動對於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金融秩序穩定以及節能減排具有積極意義。
8. 隨著監管政策的加強,比特幣「挖礦」的非法性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例如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判定中得到了體現。
9. 專家建議對現存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設置有序退出機制,引導參與者放棄挖礦設備,停止挖礦行為,確保平穩過渡和安全退出。
10. 為了有效執法,建議建立虛擬貨幣挖礦攔截情報中心,實現對挖礦程序全流程的監測,幫助執法部門形成聯動防禦,保護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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