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炒幣的收入是合法的嗎
1、 偶爾買賣數字幣:如買賣的幣種為比特幣,則根據2013年規范性法律文件,將「特定的虛擬商品」進行買賣,我國法律目前態度是:容忍。目前涉及的案例,多為買賣項目1CO通證,之後遭遇幣價狂跌,買家到公安機關舉報賣方,以詐騙罪立案;
2、 將販賣數字幣作為職業(主要生活來源):該行為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
3、 參與傳銷數字幣:深入參與而且介紹他人買幣且收取提成,並充當講師等角色,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4、 共同犯罪:明知他人的行為是犯罪行為,還幫助其完成,有可能形成「共同犯罪」;
5、 盜幣:販賣時盜竊代幣,則涉嫌刑法第285條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總結後我們發現,「參與炒幣」其實是有不同分類的,從合法途徑偶爾買賣數字幣(如比特幣)目前還處於法律容忍范圍內,而販賣數字幣為業、參與傳銷則非常危險,觸及刑法。
拓展資料
論述我國政府限制比特幣交易流通的原因
比特幣是一個虛擬支付系統,不受任何中央政府或私人機構控制或管轄。與支付寶或貝寶(Paypal)不同的是,這個系統擁有自己的貨幣單位(即比特幣),而不使用人民幣、美元或者其他法定貨幣。嚴格來說,比特幣沒有實體形式。相反,它通過網路進行交易,用戶把他們的比特幣存在電子錢包當中。銀行賬簿上記錄的是儲戶的存款和支取情況,公眾無法看到這些記錄,但政府要求審閱這些記錄是合法行為。比特幣的賬簿被稱為「區塊鏈(block chain)」,理論上講是一份公開文件(任何人都可以下載一份副本),但比特幣系統的參與者可以輕而易舉地隱藏自己的身份,因為比特幣都發送給了電子錢包隨機產生的地址,這些地址由字母和數字構成。換句話說,我可以為每一筆交易提供一個新地址。因此,就算人們能夠計算出可以獲取多少比特幣,他們也沒辦法知道我是否持有比特幣。
2. 比特幣投錢拉人是騙局嗎
能不能否認比特幣他真的能夠帶來收益,但是呢,許多打著以比特幣為口號的賬的一個人可能就是騙子就要小心。
3.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4. 見比特幣暴漲,男子竟自創虛擬貨幣,詐騙兩千多萬,會判多少年
一個是高中生,一個是大專生,見比特幣漲勢兇猛,竟自創虛擬貨幣,短短三個月詐騙了兩千多萬元,受害者當中不乏高學歷者,為何詐騙分子這么容易得手?又該判他們多少年?
2017年年底,郝某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漲勢喜人,各種虛擬貨幣如春筍般出現,周邊的很多人也都在買,便覺得「賺錢」的機會來了。郝某經過幾天的苦思冥想,終於想出了一條妙計:自己也創造一種虛擬貨幣。但因為只有高中學歷,對相關的技術不懂,郝某便拉上大專學歷的楊某「一起干」。
兩人商量之後,覺得先注冊一個名字「唬人」一點的公司,更容易實施詐騙。但不久,兩人找到了「合夥人」崔某,因其名下有香港天道集團和「天易家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兩公司幾乎均為空殼公司),並自創了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對外宣傳,「一枚虛擬幣初始價格3.5元,預計一年之後能漲到30元一枚」。兩人招收大量的業務員,通過發傳單的方式先邀請大量的「潛在客戶」(尤其是老年人)到飯店「白吃白喝」,通過講師乘機宣傳LCC幣。 慢慢地有一些人被公司的強大背景(郝、楊二人虛假包裝)和導師的專業性所折服 ,投資買了LCC幣。再加上介紹新客戶會有高額提成,於是很多人的身份從「客戶」變為「業務員」。
短短三個月,郝、楊二人通過這種方式非法吸納資金多達兩千多萬元。從2017年年底到 2018年初,LCC幣一路上漲,所有買進的客戶都賺了錢,但大家很快發現,只能「充值」不能「提現」 ,感到受騙的部分客戶報了警,廣州警方將郝、楊二人拘捕,這起利用虛擬貨品進行詐騙的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2020年3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 判決如下:
郝某、楊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判處退賠投資人損失兩千餘萬元。
本案本質上屬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曾經有人用幾十個比特幣只能買一個漢堡,現在能值上千萬。郝、楊二人正是利用人性的貪婪,給投資者「畫大餅」,殊不知,投資者看到的是「比本金大幾十倍的收益」,而詐騙分子看上的只是「投資人的本金」。
現在還有一些年輕人,夢想一個暴富,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詐騙公司,還要入職上班,因為「來錢快」。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到最後悔之晚矣,不但可能會鋃鐺入獄,自己所謂的「快錢」也都會被追繳。
5. 朋友叫你做ETH是他有提成嗎
朋友叫你做ETH是他沒有提成
_蘊遙_TH)是以太坊(Ethereum)的一種數字代幣,被視為「比特幣2.0版」,採用與比特幣不同的區塊鏈技術「以太坊」(Ethereum),一個開源的有智能合約成果的民眾區塊鏈平台,由全球成千上萬的計算機構成的共鳴網路。
6. 區塊鏈是什麼意思的
區塊鏈是什麼意思的
區塊鏈是什麼意思的,很多人對於區塊鏈是什麼東西來的,是不太清楚的,甚至有一些人是沒有聽說過的,其實區塊鏈是一種常見的,我為大家整理好了區塊鏈是什麼意思的相關資料。
說到區塊鏈,不得不提它的孿生兄弟——比特幣。
時光倒流回整整11年前。2008年 11月 1 日,世界正籠罩在金融危機的巨大陰影中。那天,一位自稱「中本聰」的神秘極客群發了一封電子郵件。
郵件中附著一篇論文,標題是:「比特幣:一個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
中本聰在郵件中說,他正在研究一種新的電子現金系統,這種系統完全是點對點的,無須任何可信的第三方。大約半個月後,中本聰又馬不停蹄地公布了比特幣系統的源代碼。
2009年1月3日,一個有趣的發明橫空出世。中本聰在伺服器上生成了第一個比特幣區塊,這就是所謂的「比特幣創世區塊」。從此,比特幣系統正式開張。
說到這里,不妨停下來想一想,咱們在現實生活中是怎麼進行現金交易的。
假設你向朋友借了1萬塊錢,並答應一個月後還錢,你可能會選擇用銀行卡轉賬還款。銀行負責在你的存款賬戶中減掉1萬塊,在你朋友的存款賬戶中增加1萬塊。
在這里,銀行是負責記賬的機構。你之所以選擇銀行轉賬,潛在原因是你相信它比較可靠,會幫你把1萬塊錢轉給朋友。
可是,在數字世界裡,發明一套貨幣,就是另一回事了。
比特幣游戲的幕後英雄
首先,中本聰希望點對點直接交易,繞開銀行這個第三方。這個問題好辦,那就不設銀行唄,用戶通過一套獨特的機制自己發行貨幣,相互之間直接交易。
但這又帶來另一個問題,沒有銀行作為可靠的中介負責記賬,用戶又相互不認識,怎麼保證交易時沒人耍賴呢?
比如,在數字世界裡,電子文件可以輕松復制,10塊錢的數字貨幣,動動滑鼠復制粘貼10次就變成100塊,豈不亂套了?
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提供一個讓大家互相信任的機制。
比特幣系統採用的方法是,讓所有交易過程都按照時間順序公開透明地記錄下來,這些記錄是永久性的,不能篡改。這樣就沒辦法做一些偷偷摸摸的事了。
憑借這些機制,比特幣系統成功運轉起來。
這個系統以數據塊為單位存儲數據,這就是區塊(Block)。大約每隔10分鍾,就會有新的區塊增加上去。每個區塊都記錄著比特幣的詳細交易過程,而且帶著時間戳。不同區塊之間按照時間順序、通過某種演算法相連,這就是鏈(Chain)。
它們合起來,就被稱為「區塊鏈」(Blockchain)。
就這樣,區塊鏈伴隨比特幣的誕生,落地生根了。如果說比特幣是受到矚目的台前明星,區塊鏈就是負責在底層技術上提供信任機制的幕後英雄。
記賬方式的全新變化
雖然身居幕後,區塊鏈的才華很快被挖掘出來。
用專業術語來講,區塊鏈是一種分布式賬本技術。要想理解它,咱們還是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吧。
假設原來你家是這樣記賬的:你和爸爸、媽媽分別有一個賬本,你們各自記各自的花費,每個月底一起統計家庭總開銷。
但爸爸喜歡買煙,媽媽喜歡屯化妝品,你喜歡買零食,你們可能都會有意無意地少記幾條,有時還會在賬本上塗改。所以月底核對賬本時,總是和家裡的實際支出有點出入。
為了改變這種情況,你們重新買了一個新賬本,你和爸爸、媽媽三人共同用一個新賬本記賬,並且互相提醒、監督,一起核對每一項花費。
同時你們還約定,一旦把花費核對清楚記上去後,就不許塗改和刪掉。嘗試了幾個月,你們發現這個共同賬本和家裡的實際支出吻合多了。
區塊鏈就屬於第二種記賬方式。上面的小故事告訴我們,它至少有這么幾大特長或好處。
首先,它是去中心化的,以前由單方維護的資料庫,變成了多方共同維護,大家憑借共識一起寫入數據,沒有誰可以單獨控制數據。
其次,它讓大家從各記各的賬,變成共同記賬,這帶來數據的一致和公開透明。
此外,區塊鏈只允許寫入數據,不允許刪除和修改,這樣可以防止數據被偷偷篡改。
陌生人之間的彼此信任
在現實中,很多場景比家裡怎麼記賬可復雜多了。而且,金融交易、業務處理的若干環節大都由素不相識的人操作,怎麼讓大家互相信任呢?
這就輪到區塊鏈大展身手了。別忘了,它可以從底層技術上提供讓大家互相信任的機制。
比如,平時去菜市場買東西,你可能會擔心魚蝦、蔬菜是否安全。有的公司從中看到商機,把養殖戶和魚塘的數據搬到區塊鏈上。這樣你就能知道買的魚來自哪個魚塘,會吃得更加放心。
再比如,朋友圈經常會出現為重病患者籌款的鏈接,在捐款時,你可能多少有些顧慮:患者情況真實嗎?捐款真能送到病人手裡嗎?
為了消除這些顧慮,有些互聯網公益機構用上了區塊鏈,讓你清清楚楚地查看捐款的使用步驟。假如審核發現患者情況不屬實,區塊鏈系統將自動把捐款退還你的賬戶。
未來,區塊鏈可以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改變?
可以想像的是,當社會的各個領域廣泛用上了區塊鏈,它將成為信息時代的重要基礎設施,能解決很多當前令我們頭疼的事兒。
比如,區塊鏈將使無數信息的孤島被「鏈」在一起,看病不必因為換個醫院就重復檢查,創業者不必為了辦一個手續跑多個部門;很多交易不再需要第三方擔保,消費者不再擔心押金無法退還,創作者不必擔心作品被盜用卻一無所得……
從學術角度來解釋,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區塊鏈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資料庫。
這么解釋,很多人還是看不懂,那麼我做一個簡單的比喻。
假設環境:假如你們家裡有個賬本,讓你來記賬。在以前,就是爸爸媽媽把工資交給你,讓你記到賬本上。中間萬一你貪吃,想買點好吃的,可能賬本上的記錄會少十幾塊。
這只是舉一個例子,我相信小時候大家可能都想從爸爸媽媽的口袋裡拿點錢來花。
用區塊鏈解決問題的方法:
如果用全家總動員的方式記賬,上述說的問題就不會有了,因為你在記賬,你爸爸也在記賬,你媽媽也在記賬,他們都能看到總賬,你不能改,爸爸媽媽也不能改,這樣想買煙抽的爸爸和想貪吃的你都沒辦法啦。
功能的「區塊鏈」
它不僅可以記錄每一筆交易,還可以通過編程來記錄幾乎所有對人類有價值的事物:出生和死亡證明、結婚證、所有權契據、學位證、財務賬戶、就醫歷史、保險理賠單、選票、食品來源以及任何其他可以用代碼表示的`事物。
每個區塊就像一個硬碟,把以上這些信息全部保存下來,再通過密碼學技術進行加密。這些被保存的信息就無法被篡改。
區塊鏈系統每10分鍾會檢驗期間產生的所有數據(比如交易記錄以及該區塊何時被編輯或創建的記錄等),並將這些數據儲存在一個新的區塊上,這個區塊會與前一個區塊連接,從而形成一根鏈條。每個區塊都必須包含前一區塊的相關信息才能生效。
區塊鏈的特點
1、異常安全:
不同於公司或政府機構擁有的集中化資料庫,區塊鏈不受任何人或實體的控制,數據在多台計算機上完整地復制(分發)。
與集中式資料庫不同,攻擊者沒有一個單一的入口點,數據的安全性更有保障。
2、不可篡改性:
一旦進入區塊鏈,任何信息都無法更改,甚至管理員也無法修改此信息。
一個東西一旦出現就再也沒法改變,這種屬性對於人類目前所處的.可以更改、瞬息萬變的網上世界而言意義重大。
3、可訪問:
網路中的所有節點都可以輕松訪問信息。
4、無第三方:
因為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它可以幫助點對點交易,因此,無論您是在交易還是交換資金,都無需第三方的批准。
區塊鏈本身就是一個平台。
區塊鏈技術是指一種全民參與記賬的方式。所有的系統背後都有一個資料庫,你可以把資料庫看成是就是一個大賬本。目前是各自記各自的賬。
由於沒有中心化的中介機構存在,讓所有的東西都通過預先設定的程序自動運行,不僅能夠大大降低成本,也能提高效率。而由於每個人都有相同的賬本,能確保賬本記錄過程是公開透明的。
區塊鏈技術是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比特幣在沒有任何中心化機構運營和管理的情況下,多年運行非常穩定,沒有出現過任何問題,所以有人注意到了它的底層技術,把比特幣技術抽象提取出來,稱之為區塊鏈技術,或者分布式賬本技術。
根據西班牙最大銀行桑坦德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2020年左右如果全世界的銀行內部都使用區塊鏈技術的話,大概每年能省下200億美元的成本。這樣的數據足以說明「區塊鏈」給傳統金融領域帶來的巨大變革和突破。
雲計算通常定義為通過互聯網來提供動態易擴展且經常是虛擬化的資源,但是提供雲計算平台的往往是一個中心化機構。而區塊鏈組成的網路一般是沒有特定的機構,所以區塊鏈更接近分布式計算系統的定義,屬於分布式計算的一種。
區塊鏈的未來發展和應用場景
1、數字身份
很多人開各種證明時會遇到「證明我媽是我媽」的窘境,有了區塊鏈,就再也不用擔心了。
原來我們的出生證、房產證、婚姻證等等,需要一個中心節點,大家才能承認。一旦跨國,合同和證書可能就失效了,因為缺少全球性的中心節點。
區塊鏈技術不可篡改的特性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情況,我們的出生證、房產證、婚姻證都可以在區塊鏈上公證,變成全球都信任的東西,當然也可以輕松證明 「我媽是我媽」。
2、衛生保健
簡單說就是利用區塊鏈建立有時間戳的通用記錄存儲庫,進而達到不同資料庫都可提取數據信息的目的。
例如你去看病,不用換個醫院就反復檢查,也不用為報銷醫保反復折騰,可以節省時間和開銷。
3、旅行消費
例如我們經常會用攜程、美團等app來尋找並下單入住酒店和其他服務,各個平台從中獲得提成。
而區塊鏈的應用正是除去中間商,並為服務提供商和客戶創建安全、分散的方式,以達到直接進行連接和交易的目的。
4、更便捷的交易
區塊鏈可以讓支付和交易變得更高效、更便捷。區塊鏈平台允許用戶創建在滿足某些條件時變為活動的智能合約,這意味著當交易雙方同意滿足其條件時,可以釋放自動付款。
5、嚴把產品質量關
假如你買了一個蘋果,在區塊鏈技術下,你可以知道從果農的生產到流通環節的全過程。在這其中有政府的監管信息、有專業的檢測數據、有企業的質量檢驗數據等等。智慧的供應鏈將使我們日常吃到的食物、用到的商品更加安全,讓我們更加放心。
6、產權保護藝術
創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放在區塊鏈上,有人使用了他的作品,他就能立刻知道。相應的版稅也會自動支付給創作者。
區塊鏈技術既保護了版權,也有助於創作者更好更直接地向消費者售賣自己的作品,而不再需要發行公司的協助。
區塊鏈的優勢
去中心化,它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實現點對點的交易、協調和協作。因為數據通過演算法分布在各個節點,而且有獨特的驗證機制,因此沒有任何一個機構或個人可以實現對全局數據的控制,由於是分布在各個節點,因此任一節點停止工作都不會影響系統整體運作,這種去中心化的網路將極大地提升數據安全性。系統中的數據由具有維護功能的各個節點共同維護。
開放性,系統除了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所有人公開,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介面查詢區塊鏈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因此整個系統信息高度透明。
區塊鏈的用武之地
區塊鏈一種開放、透明、分散和安全的技術,這種技術的革命運用於互聯網中。對於醫療保健,輿論監管,生態檢測等數據敏感的領域,能防止數據被篡改,保證數據的真實性。
總之,區塊鏈並不僅僅只是虛擬幣一種方式,它的優勢會在很多行業領域起到重要的作用
7. 空中比特幣俱樂部是不是傳銷
空中比特幣俱樂部是傳銷。
【直報網北京2018年7月17日訊】(反傳銷網)據一位自稱17年下半年加入空中比特幣的會員爆料,空中比特幣俱樂部的中國區理事長之一是姚洪濤,其網上身份為內蒙金雕集團董事長,曾參與非法傳銷「wv夢幻之旅」項目。而公司創始人是Renato Rodriquez和 Gutemberg dot Santos,兩人曾共同創立wcm777和ViziNova兩個被確認為龐氏騙局的項目。
揚子晚報6月1日報道了一篇新聞,正是關於空中比特幣的,文中提到民警初步判認其疑似新型網路傳銷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傳銷需符合以下三條。
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
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
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
8. 傳銷a拉b,b拉c,c拉d,d拉e…但是a只跟b存在利益關系,b只跟ac存在利益關系,算傳銷么
按照你的描述,a銷售1比特幣固定賺取60%,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情形,應該不算傳銷。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 空中比特幣是不是傳銷,是騙人的嗎
空中比特涉嫌傳銷,是騙人的。
2018年7月,宜春市金融辦在互聯網金融風險排查中發現一家名為「空中比特幣俱樂部AirBitClub」,沒有工商注冊登記和掛牌記錄,以工作室招商授課和微信群名義大肆發展會員,並以從事公益活動提升知名度。
該俱樂部聲稱:「把錢給我們,俱樂部幫您投資比特幣,我們的智能分析系統可以實現低買高拋獲取利潤,每年超過50%的理財回報率。」
這種經營模式涉嫌傳銷,《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傳銷需符合以下三條:
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
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
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9)比特幣介紹有提成擴展閱讀:
空中比特幣項目風險分析
1、該俱樂部本質上屬於一種比特幣基金,基金運營須獲得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經營許可並接受監管。截止2019年4月,在我國無比特幣基金合法設立依據。
2、該俱樂部不能實現比特幣直接交易,投資者的資金不能自由進出,且其公司設在境外,歸集資金後隨時可以關門跑路,俱樂部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
3、該俱樂部在全國各地多處設有分支機構,其團隊運營呈現動靜結合及多層級模式,有傳銷性質。
4、市民對於互聯網新金融、新科技比較陌生,非專業人士請謹慎投資。類似曾經崩盤的3M互助盤,利用知名度高的比特幣替代法幣(人民幣)進行投資,實質為龐氏騙局。
參考資料來源:萬載縣政府官網-空中比特幣俱樂部涉嫌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