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偷比特幣犯法嗎
法律分析:盜竊比特幣也屬於盜竊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B.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嫌疑人將面臨什麼處罰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時代是一個互聯網時代,同時也是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有非常多的人想著通過不法手段來賺取錢財,其實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們也希望每個人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嫌疑人也將會面臨非常嚴厲的處罰。
我們也希望通過這次的教訓能夠給每個人引發一個警醒,如果每個人都像他們這樣的話,那麼一定會面臨牢獄之災的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術再厲害依然還會留下非常多的熱點的,終究是肉體凡胎,離不開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們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好好做人,一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注意到這一點。
C. 比特幣曾經被盜取過嗎
世界最大規模的比特幣交易所運營商Mt.Gox 2月28日宣布,其交易平台的85萬個比特幣已經被盜一空,這一消息對於眾多投資者來說,無疑是一枚重磅炸彈。昨日,Mt.Gox公司高管在新聞發布會上承認了這一令人震驚的事實,並透露了部分細節。
被盜一空
Mt.Gox首席執行官馬克·卡爾普勒昨天在東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鞠躬致歉,稱「比特幣丟失是因公司系統存在漏洞」。
Mt.Gox的一名律師稱,在該平台交易的比特幣幾乎全部被盜,包括用戶交易賬號中約75萬個比特幣,以及Mt.Gox自身賬號中的約10萬個比特幣。根據2月28日的交易行情,損失估計約4.67億美元。
據媒體報道,Mt.Gox交易平台頂峰期間擁有超過100萬個賬戶,以日本以外的客戶為主,包括不少1萬美元以上數量級交易的用戶。一些比特幣投資者已從海外趕往東京,試圖從Mt.Gox要回交易資金。
2月7日,因遭到黑客攻擊,Mt.Gox臨時停止比特幣提取業務,引發交易混亂和用戶不滿。2月25日午間起,用戶無法登錄Mt.Gox交易平台。網站首頁隨後貼出「告顧客書」,暫停所有交易。
合肥人李某今年10月份花14萬累計購買了124個比特幣。事後,李某加入一些比特幣玩家聊天群,密切關注比特幣的行情。 10月22日,群內一個網名Michael的人主動找李某聊天,問他是否挖礦。 「我不會,而且也挖不到錢。 」李先生如是回答。Michael一再慫恿李某試試看,並給李某發來了「挖礦工具」,聲稱可用該工具挖到更多比特幣。在隨後的聊天中,Michael不斷提醒李某要將比特幣放在錢包,並稱交易網站不安全。 「網路上不時有交易網站倒閉、跑路的消息,他說的也蠻在理,就相信他了。 」李某告訴安徽商報記者。
100個比特幣不翼而飛
李某接收並安裝了挖礦工具。 10月26日晚,他在Michael的誘導下陸續將名下100個比特幣放到電子錢包中。不過,當電子錢包中的比特幣剛到100時,竟突然不翼而飛。李某一下子慌了神,再與Michael聯系時,對方便隱身不見了。
李某告訴記者,目前一個比特幣要賣五六千元左右,100個比特幣價值五六十萬元。事後,李某向警方報案。不過,令李某失望的是,因為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目前國內尚無相關法律能夠對其交易進行規范和保護。警方沒有立案。 「現在,這個叫Michael的人還在網上活躍,他就是在鑽法律的空子。 」李某告訴安徽商報記者。
「挖礦工具」里有木馬
李某的比特幣怎麼會不翼而飛呢? 360安全工程師與他聯系並檢測了Michael的「挖礦工具」,發現該工具就是今年非常流行的「比特幣大盜」木馬。據360安全中心分析,「比特幣大盜」木馬大多偽裝成挖礦工具、精簡錢包等壓縮文件,一旦玩家中招,木馬便會自動搜索比特幣錢包文件,並通過電子郵件、黑客遠控等方式將錢包文件偷走。
D. 八年前丟失744000比特幣:從 MT. GOX 的隕落中吸取教訓
2014年2月24日,臭名昭著的比特幣交易所Mt. Gox在74.4萬枚比特幣(今天價值數十億美元)被盜後下線。
在Mt. Gox破產八年多後,這家一度流行的在線交易平台一度占據了比特幣交易的絕大部分。
Mt. Gox總部位於東京,其域名MtGox.com最初是在2007年注冊的,是一個託管流行 游戲 卡《萬智牌》(Magic: the Gathering)的交易網站。2010年底,它開始作為一個基本的比特幣交易平台運營。然而,隨著業務開始產生巨大的流量,所有者將平台賣給了馬克·卡皮爾斯。
卡皮爾斯是一名狂熱的程序員和比特幣愛好者,他加強了這個在線平台的代碼,以處理越來越多的比特幣交易和買賣訂單。但最終,交易失敗表明,他在技術或管理方面做得不夠,因為他試圖在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履行Mt. Gox首席執行長的職責。
2014年2月24日,Mt. Gox暫停交易並下線。最終,人們發現Mt. Gox的基礎設施在過去幾年裡多次被攻擊者利用,這些攻擊者通過操縱比特幣交易所的一些交易數據(一種被稱為交易可鍛性的特性)慢慢地搶劫了比特幣交易所,從而導致了Mt. Gox的攻擊。Gox認為,其中一些提款並未發生,因此數次重新發送了要求的資金。
當月早些時候,Mt. Gox離線數小時後,其團隊發布了一份新聞稿,指責比特幣協議本身造成了交易觀察機制的缺陷。當收到提現請求時,交易所會查看比特幣區塊鏈以確認提現交易ID——由交易信息組成的哈希值。但是,只有在區塊鏈上確認交易後,交易ID才為final,這一特性允許攻擊者通過改變部分交易數據(不包括輸入和輸出)來改變交易ID。結果呢?Mt. Gox的資料庫沒有顯示成功提款,因為該交易所監控的交易id從未進入該區塊,但攻擊者仍然收到比特幣,因為更改的交易確實得到了確認。
令人驚訝的是,盡管這一會計差異從未被發現,但2014年2月24日,Mt. Gox的一份內部文件被泄露,其中詳細描述了該公司為自己挖了一個多大的坑。文件顯示,超過74.4萬枚比特幣被盜,當時價值約3500萬美元,現在價值近300億美元。但Mt. Gox最終的成功並不是第一次。
11年前,也就是2011年,黑客開始利用該公司的安全漏洞,當時數千枚比特幣在至少四次不同的交易中丟失。
2011年3月1日,盜賊成功復制了Mt. Gox熱錢包的Wallet.dat文件,並偷走了80,000 BTC。今年5月,更多的點對點(peer-to-peer)貨幣從交易所被盜,黑客通過不安全的、可公開訪問的網路驅動器獲取了存儲在場外(otc)錢包中的30萬個比特幣。然而,竊賊很快就歸還了29.7萬個比特幣,但只留下了3000個比特幣作為「保管費」。接下來的一個月,一名攻擊者設法訪問了一個內部管理員賬戶,操縱價格,在盜取2000個比特幣之前,一度令市場崩潰。
當年9月,一名黑客成功獲得了對Mt. Gox資料庫的讀寫許可權,使他們能夠在該交易所創建新賬戶,增加用戶余額,並提取7.75萬個比特幣,之後他們刪除了大部分證據日誌。在接下來的一個月里,這位首席執行官的新錢包軟體出現了一個錯誤,導致2609個比特幣被發送到一個無法使用的空密鑰。
2013年,一名黑客再次獲得Mt. Gox的Wallet.dat文件副本,盜取了令人震驚的63萬比特幣。
到2014年,Mt. Gox成了一個麻煩不斷的交易所,人們開始在Mt. Gox以折扣價將自己的比特幣兌換成「真正的」比特幣——這是那些發現自己陷入困境、無法從Mt. Gox提取任何比特幣的人遇到的備用機制。阿德萊德考克斯。賣家將比特幣從他們的Mt. Gox錢包轉移到買家的Mt. Gox錢包,這是一種內幕交易,不需要適當提款,而買家則將鏈上比特幣從他們的錢包轉移到賣家自己的錢包。託管的錢包。
Mt. Gox的取款問題非常嚴重,以至於一名澳大利亞Mt. Gox用戶飛到位於日本的交易所總部抗議,並問卡皮爾斯為什麼不能從交易所取款。Mt. Gox的高管拒絕透露幕後發生的細節,稱這是「技術問題」,而不是在退出之前出現的嚴重管理錯誤。在用戶離開澳大利亞後,Mt. Gox正式宣布,所有提款都將被無限期凍結。
盡管前幾年發生了一系列孤立的黑客攻擊,Mt. Gox最終還是在多年的管理疏忽和軟體故障後溺水身亡。
說到軟體,一名內部人士透露,Mt. Gox根本不使用版本控制——這對於Mt. Gox這樣一個處理大量財務價值的公司來說,似乎有些荒謬。此外,所有代碼更改都必須得到首席執行官卡皮爾斯的批准,這意味著緊急的bug修復可能會在他的辦公桌上擱置數周,直到他來檢查並將其推到主代碼中。事實上,代碼測試套件幾年前就已經不存在了。這些新功能和bug修復完全依賴於人工檢查,然後才能對成千上萬依賴交易所買賣和託管比特幣的用戶實施。
盡管Mt. Gox的技術基礎設施和軟體開發方法代表了最終的集中化水平,因為它嚴重依賴於卡皮爾斯,但最終,所有集中化系統都有其固有的缺點,代表了單點故障。
因此,盡管提高集中化交易所的安全性和穩健性至關重要,但實現持久安全和財富保值的真正答案在於分散的系統。自從比特幣誕生以來,中心化的交易和服務一直在繼續,以取代有缺陷的傳統金融系統,而去中心化的點對點(PEER-to-peer)貨幣系統讓任何人完全控制自己的財務。然而,為了實現一個主權的未來,用戶需要將他們的比特幣保存在自己管理的錢包中。
Mt. Gox在2014年2月底宣布破產,揭露了該公司有缺陷的提款檢查軟體引發的一系列黑客攻擊事件,這些軟體沒有考慮到交易的延展性——至少從2011年起人們就知道了交易延展性的可能性。
盡管該交易所試圖將責任歸咎於比特幣本身,但很明顯,唯一應該怪罪的是它自己的系統——一個糟糕的定製執行系統,耗費了數千人的畢生積蓄。在Mt. Gox的崩潰中,即使是應該知道託管風險和自我託管重要性的比特幣創業者,也因為方便而損失了數百個比特幣。
因此,盡管Mt. Gox的衰落在短期內對比特幣及其全球認知度不利,但它可以說是用戶能夠收到的關於比特幣資產自我託管重要性的最重要提醒。
當時的情況在今天仍然適用:只有完全擁有私鑰,比特幣用戶才能控制他們應該擁有的比特幣數量。但用戶仍在集中交易所持有數百萬比特幣。
自我調節永遠不會太遲。盡管從中央交易所或第三方託管機構提取比特幣的最佳時間是昨天,但第二好的時間是今天。
不要推遲贖回你的比特幣——這是你能做的最不對稱的投資。自我照顧可以提供持續幾代人的保證。從最簡單的自託管設置到更強大的設置,比特幣愛好者只有在看到來自交易所和自託管錢包的比特幣時才會成為比特幣愛好者。
從小事做起,比如配置一個簡單的移動錢包,然後提取一部分比特幣,這樣你就可以看到這是可以做到的。逐漸將硬幣從中央錢包轉移到你自己的錢包,直到你的所有資金都在你的控制之下。甚至還有一些白手套式的自我託管服務,是為那些害怕搞砸的用戶提供的。
無論你最後做什麼,不要把你的比特幣資產放在一個集中的交易所。
E.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F. 盜竊比特幣,犯法嗎公安局管不管抓不抓得住。
盜比特幣當然是違法的了,公安局完全可以抓你。利用比特幣進行詐騙的案子被抓的也不少了。在我國央行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否定了其貨幣屬性,但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央行行長周小川則表示,比特幣是一種可交易的資產,就像郵票一樣。現在,你感覺盜取比特幣是不是違法的呢?
G. 網吧偷挖礦判多久
網吧偷挖礦判三年有期徒刑。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具體如下:
1、數量難以滿足市場交易需要,比特幣的程序設置了最高數量限制,成為它可以保值增值的理由,也正是因為如此註定難以發揮貨幣的功能和作用;
2、比特幣錢包初次安裝時會消耗大量時間下載歷史交易數據塊。比特幣交易時,為了確認數據准確性消耗一些時間,與網路進行交互得到全網確認後,交易才算完成;
3、價格波動極大由於大量炒家介入,導致比特幣兌換現金的價格如過山車一般起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H. 36億比特幣不翼而飛,這到底是何人所為偷盜之人又有何目的
據最新消息報道,36億比特幣不翼而飛,那麼這到底是何人所為呢。偷盜之人有何目的呢?自然,這肯定就是黑客所為,他們偷盜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獲得更大的利益和價值。所以對於這種行為也是能夠理解的。但是這個可苦了這些投資者。對於他們的損失,那是巨大的,而且這東西,在法律上還定性不了金融產品,所以根本沒辦法立案調查,想想都是覺得非常的悲傷,莫名之間,竟然遇上這種情況。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對於我們來說,所以投資也要理性,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減少其中的風險,那麼我們到底該怎麼做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簡單的了解一下。
所以說,投資是一定有風險的,只有我們理性選擇,我們才能實現它真正的價值,所以希望大家能夠引起重視,這樣才能減少這其中的影響,和所存在的風險。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夠通過正確的投資,為自己創造更大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