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比特幣有這規定,從賬戶提幣到一個陌生地址,充錯了,平台無法查到雙方交易誰是誰或地址不存在錢也消失
逼。特別有這規定,做賬戶。鐵臂的一個陌生地址。充錯了。平台無法查到雙方交易誰是誰?貨地址不存在錢也消失消失的錢沒有人活的。也退不回來這是什麼?敢搶。大輪。強盜邏輯嗎?逼。特別有這規定,做賬戶。鐵臂的一個陌生地址。充錯了。平台無法查到雙方交易誰是誰?貨地址不存在錢也消失消失的錢沒有人活的。也退不回來這是什麼?敢搶。大輪。強盜邏輯嗎?逼。特別有這規定,做賬戶。鐵臂的一個陌生地址。充錯了。平台無法查到雙方交易誰是誰?貨地址不存在錢也消失消失的錢沒有人活的。也退不回來這是什麼?敢搶。大輪。強盜邏輯嗎?逼。特別有這規定,做賬戶。鐵臂的一個陌生地址。充錯了。平台無法查到雙方交易誰是誰?貨地址不存在錢也消失消失的錢沒有人活的。也退不回來這是什麼?敢搶。大輪。強盜邏輯嗎?
『貳』 比特幣被盜能否立案
法律分析:不能。在中國比特幣交易是非法的,公安機關很可能不會立案,比特幣是去中心化、匿名的虛擬貨幣。一方面,比特幣的價值衡量就很困難,目前的市場價不一定被法律承認;另一方面,比特幣賬戶與個人身份沒有任何綁定關系,因此如果我入侵了一個比特幣賬戶,獲得了里邊的所有比特幣,原比特幣賬戶的「主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來的賬戶屬於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叄』 挖比特幣到底違不違法
如果比特幣是屬於被盜人的公私財產,那麼盜取比特幣的行為就是犯法的,盜取金額達到一定數額時,會構成盜竊罪,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規定,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肆』 姣旂壒甯侀伃琛媧24灝忔椂璺49624灝忔椂鍐36涓囦漢鐖嗕粨姣旂壒甯佸ぇ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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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飽受「缺乏有效監管」爭議的比特幣,它的全球監管究竟難在哪兒
全球范圍內還沒有針對比特幣的標准化監管模型,這也是比特幣無法跟法幣平起平坐的一大痛點。比特幣發展至今已有10年之久,這期間一直因為“缺乏有效監管”而飽受爭議。如今世界各國都在制定監管制度,但卻遲遲不能落實,最重要的原因在於:給比特幣定性,實在是太難了!有的國家將其定性為“債券”,有的國家則定性為“非法集資”,根本無法實現全球統一化監管。
在美國,有很多州是十分歡迎比特幣的。比如在紐約,如果你拿到了紐約金融服務署簽發的比特幣牌照,可以進行合規的金融活動,並可以按照相應的法規進行交稅納稅。在俄亥俄州,交易比特幣是合法的,你甚至可以用比特幣來交稅。但也有很多地方對比特幣的態度不明,因此,比特幣的稅務該如何分類也完全取決於該司法管轄區的用戶環境。
『陸』 比特幣成犯罪新手段,你知道其中的原因嗎
比特幣成犯罪新手段,這種犯罪通常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非法集資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有關,由於其錢款來源不明,上述犯罪通過比特幣洗錢,把非法所得,進行合法化處理,以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
一、什麼是比特幣雖然對於比特幣的交易和監管比較麻煩,但司法機關已經採取了反制措施,在措施中要求檢察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通過比特幣洗錢的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通報,反饋線索,提出意見建議,有助於豐富反洗錢監督模式,完善監管措施。
『柒』 比特幣是龐氏騙局嗎
比特幣不是旁氏騙局。
龐氏騙局是一種典型的金融騙術,拆東牆補西牆, 把新投資人的錢用於支付老投資者的利息和回報,製造出賺錢的假象來騙取更多投資者進入。
最早是義大利裔投機商人Charles Ponzi發明的,他一心想發財,最終發現最快的方法是通過金融。
Ponzi虛設了一家公司,承諾投資者在3個月內獲得回報,前期的投資者獲取了可觀的回報,環環相扣,短期內吸引了3萬人投資,持續了1年,人們才陸續清醒過來。
龐氏騙局總有一天會破滅,因為越往後,需要找的新投資者就越多。 當投資者和資金難以支撐整個體系運作後,必定面臨崩潰的局面。
許多金融騙局都由龐氏騙局演變而來,但是比特幣不是這樣。
首先比特幣去中心化,不受控制。 龐氏騙局投資者和資金都是由Ponzi管控的,但沒有任何一個銀行機構能夠發行比特幣,包括創始人中本聰也不可以,並且數量有限。
網上有許多虛擬幣號稱比特幣的變體,可這些幣都有人或機構管控,就成為了龐氏騙局和傳銷。
比特幣也不存在「拆東牆補西牆」之說,獲取比特幣就兩種方式 :挖礦或者購買。雖然是虛擬貨幣,也算是「擁有」了它。
比特幣存在爭議,這樣的產品具有較大的想像空間,很容易成為投機熱門。很像荷蘭的鬱金香熱,由於需求旺盛導致價格不合理上漲,最終泡沫破裂。
與之前「蒜你狠」、「郵票熱」本質上是相同的。
比特幣總數限制在2100萬個,很多人看中它的「貯藏價值」。但比特幣不像黃金,無論什麼時代都是可以保值增值的,本身具備價值。比特幣自身沒有價值。
比特幣還有一個特點是非法,它的匿名性可以縱容黑市交易、洗錢、在線博彩等行為,去中心化本質上即與政府對立。光憑這一點,比特幣就有著巨大的市場。
比特幣本身不是騙局,但放入投機市場就成為騙局。 比特幣目前的價格全靠炒,不可能變成合法的貨幣,因為它的去中心化嚴重危害國家。 美國僅僅承認比特幣是一種「金融工具」,不可能威脅到美元的地位。
比特幣未來不確定的因素太多,可以被復制,例如萊特幣。
現在比特幣暴漲,隨時面臨暴跌。
龐氏騙局這個詞隨著傳銷廣為人知,於是很多人看什麼都像是龐氏騙局,但是比特幣還真不是。龐氏騙局指的是金字塔式的傳銷,依賴於不斷進場的『新錢』來滿足體系內的老用戶的收益。龐氏騙局註定是不可持續的,因為一旦沒有新錢進來,整個體系就會倒塌。典型的傳銷正是如此,因為一旦發展不起來下線,那麼上線的收入就成了無根之水。
而比特幣呢,盡管比特幣本身是沒有內在價值的,人們持有它的目的就在於買賣,但是比特幣並不存在上下線的說法,更不會因為沒有新錢進入而崩盤(即便世界上只有兩個人持有比特幣,比特幣依然存在),所以比特幣在經濟學裡面的定義是『泡沫』而非龐氏騙局。
說到泡沫啊,很多人可能認為泡沫是一個貶義詞,其實不然。泡沫是一個經濟學上的中性詞彙,就是指市場價值大於其內在價值的商品。比如人民幣、歐元和英鎊這些都是長期持續存在、市場價值比較穩定的泡沫,因為人們持有人民幣和歐元肯定不是為了消費這張紙,而是要通過這張紙去交換自己想要的東西。
而人民幣、歐元、英鎊的背後,是有相應的中央銀行的信用來背書和支持的,所以法定貨幣的價值盡管是泡沫,但是是相對比較穩定的泡沫,而比特幣的背後沒有任何的機構的信用背書,更接近新發現的一種類似鑽石、黃金或者白銀這些稀有礦藏,所以價格波動比較劇烈也不足為奇了。
隨著更多的人知道和買賣比特幣,比特幣的價值波動最終會趨於穩定,但是泡沫和龐氏騙局是有本質區別的,就如同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梯若爾所說的,比特幣不是龐氏騙局,只是純粹的泡沫。至於到底是多少,這個要由市場和人們的信念所共同決定。
先放結論:比特幣是一個騙局,但又不是一個騙局,並且絕對不是龐氏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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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
關於這個東西,觸動太多人的利益,我只能簡單說一下。
你們信也好,不信也罷,看過算數。
想要從我這里扣一個論文一樣1、2、3、4的某種長答案,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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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二:
利益相關:沒有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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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特幣是什麼東西:
我打個比方,土星。
大家都知道土星一共有62顆衛星,然而古代的人類對此一無所知,直到有一天有一個人發明了一種在土星衛星上插旗的黑 科技 。通過一種演算法就能找到一顆沒有插旗的衛星,然後你一旦把旗插上去,這個衛星就是你的了。(作為非碼農,你們沒必要了解什麼是區塊鏈技術,也不需要知道這個插旗的黑 科技 是怎麼運轉的,只要知道這是一個黑 科技 就能理解了)
然後,這個時候人們就很容易發現兩條特性:
第一:土星的衛星始終是有限的。人類的 科技 不能生產衛星。也就是說,一旦所有的衛星上都插上旗幟以後,你永遠無法在衛星的主人不同意的前提下,找到一個插旗子的地方了。
第二:沒有任何人可以再建造第六十三個衛星。
所以,土星的衛星是絕對不可能通貨膨脹的。比特幣也是這樣。
經過發明插旗手段的人忽悠以後,人們也很快會發現:
第三:沒有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力量,保證你插旗的合法性。只有黑 科技 保證了你無法在已經有旗幟的衛星上插旗。
第四:插完旗以後,你會發現,這個插旗的過程毫無意義。因為土星的衛星對人類來講就毫無價值。
所以,土星的衛星就是一個沒有任何人任和物做價值擔保,但是一個絕對為真的法則做所有權保證的標的物。比特幣也是這樣。
所以,綜上,比特比到底是什麼呢?就是可以插旗的土星衛星。
換而言之:這是一種天然的,不可再生的,神聖不可侵犯的,但是沒有任何實際價值的個人財產。
2.比特幣為什麼不是龐氏騙局
龐氏騙局是典型的拆東牆補西牆用新進資金來保證老人利益從而擴大投資詐騙資金的騙局。顯然比特幣不是的。比特幣是一種標的物(你可以理解成貨幣),比特幣更像一種債券,一種合約。
比特比的交易根本上就是你用貨幣購買一種標的物的交易,你是買到了東西的(土星衛星上插到旗幟)。雖然這個東西對你來說毫無實質作用……但這已經不符合龐氏騙局的定義了。
3. 比特幣為什麼是一個騙局
有幾個原因。
a. 比特幣並不是一個絕對抗通脹的標的物。
換一個演算法,我們還能發現很多其他種類的電子貨幣。比如c特幣,d特幣。
就好像你換個望遠鏡還能發現很多有衛星的行星,譬如地球,月球,木星,等等。
土星的衛星永遠只有63個,但是衛星可不會只有63個。隨著人類觀察手段的升級,人類知道的行星衛星會隨著人類能觀察到的行星數量,不斷增加。
比特比也是一樣。雖然比特比具有數量有上線的特性,但是架不住還有c特幣,d特幣啊。
所以,比特幣的抗通脹屬性,是有局限性的。這是一騙。
b. 任何主權國家都喜歡做匯率操縱國
這個就犯忌諱了,金融戰爭,貨幣 游戲 ,一個個都玩得不要太溜。世界政治經濟舞台上你方唱罷我登場,想通過匯率來搞點事情的時候,是絕對不希望看到一個難以通脹,不受所有國家政府控制的類似貨幣的東西的。當年的金本位,可以說就是所有有發行貨幣權力的阻止一起聯手做掉的。不然一旦出問題,大家都去換這種不受控制的貨幣,那政府就沒得玩了。
所以,比特幣是自由主義無政府主義反政府的。這是二騙。
c. 沒有任何人為比特幣做擔保。
我們知道,銀票是錢庄的信用貨幣,人民幣是中國的信用貨幣。美元是美國的信用貨幣。
用相等價值的黃金等其他實物做儲備,是名義上各大印鈔機構發行貨幣的基礎。
內在邏輯是這樣的:
我有1塊錢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總能在我需要的時候,把1塊錢人民幣換成等價黃金。
但是比特幣不行,如果沒有人承認,那麼你無法把這種貨幣換成任何現實世界有價值的東西。因為沒有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機構存儲過相印的黃金或者其他有價值的資源作為擔保。
剛才已經講過了,比特幣本質上是無政府主義的,所以也不會有強大的政治勢力來給他做擔保。
所以,比特幣是一種無擔保貨幣。這是三騙。
4. 比特幣為什麼不是一個騙局
把3的原因反過來說,就行
a. 因為不可再生性。
剛才已經講過了,比特幣在沒有c特幣,d特幣等其他被公眾認知道並且承認的「電子貨幣」之前,的確是不可再生的。在這種前提下,滿足絕對無法通脹的條件。是一個很好地,優質的,抗通脹貨幣。
而事實上,的確是很少再有其他種類的貨幣炒作到比特幣這個地步被廣泛使用來做某種用途的生意了。因此,這不是一個騙局。
b. 因為無政府主義
這種不受政府控制的東西,成為了一個非常牛逼,非常厲害的黑金市場。當黑市上第一個大佬開始接收比特幣開始,比特幣就開始可以在黑市上漸漸流通了。而如今為什麼日漸暴漲,就是因為在黑市裡,比特比已經是一種很普遍的交易手段了。你想要導彈嗎?來點比特幣吧。你想要洗錢嗎?來點比特幣吧。你想要資金出逃嗎?來點比特幣吧。
正是因為這種無政府主義的黑市,所以比特幣反而有了市場,有了流通,有了價值。因此,這不是一個騙局。
c. 比特幣的擔保是通過黑金市場實現的
很顯然,雖然沒有政府會給比特幣這種失控貨幣做擔保,但是黑大佬會啊。最早的時候比特幣非常便宜,這些黑大佬有實力對整個市場做出一定擔保的時候,就是為了今天……不但屯的貨幣有價值,還多出了一種完全超過政府控制范圍的資金流通渠道和市場,這種渠道和市場,是全球化資本家最喜歡的東西了。
而正因為這樣,比特幣反而有了擔保,因為所有全球化資本都不喜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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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比特幣是什麼,為什麼是騙局為什麼不是騙局,以及為什麼絕對不是騙局的故事。
嚴格來說是這樣的,在比特幣很便宜的時候,這是一個撞大運的 游戲 ,
在有黑金大佬開始集體用相對低的價格開始撞大運的時候,這個貨幣就開始流通了,
而流通以後,就不是騙局了。
我本人沒買的理由主要是:
1. 比特幣的不可再生性是不絕對的,會有c特幣和d特幣。
2. 比特幣的流通和價值是黑市來保證的,這有天然的反政府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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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買比特幣又告訴了大家一個道理:
懼怕風險不能成為土豪。
不懼怕風險雖然能成為土豪,但是大多數人都在成為土豪前被風險砸死了。
如果逆全球化的趨勢被阻止,資本大佬奮起反擊的話,那麼比特幣還會接著暴漲。
我敢說這樣的話,然而,你敢買嗎?我是不敢。
比特幣就是誰接盤誰傻的 擊鼓傳花 游戲 !
比特幣連日來價格不斷攀升,在短短一天內,比特幣的幣值突破 1.2 萬美元、1.3 萬美元……1.6萬美元(截至發稿最高突破2萬美元),在一個月內增長超過100%。作為期貨在美國GDAX等平台交易後,雖然出現了小幅度跳水(約1000美元),但依然維持在1.5-1.8萬美元左右。
筆者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有限的加密貨幣已經被比特幣從業者和既得利益者推向高高的懸崖,一不小心就會摔得粉身碎骨。
比特幣價格超過價值
根據市場規律,市場上各種商品的價格雖然漲落不定,但價格的漲落總是環繞著一個中心來進行的。這個中心就是商品的價值,價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雖然規律如此,但是 由於人是 社會 人,而非純粹的經濟人,在 歷史 上,這種客觀規律經常被打破。
「荷蘭鬱金香事件」被稱為史上第一個泡沫,現常用來與比特幣作比較
價格超過價值的最出名案例應該是17世紀的荷蘭鬱金香泡沫:當時的鬱金香球根引起了瘋狂的搶購,導致價格飆升(一株鬱金香球莖價格相當於阿姆斯特丹運河旁的一棟豪宅)。當泡沫破滅後,價格只剩下高峰期的百分之一。
雖然有人認為鬱金香泡沫是人類審美催生的投資熱,但不能否認它與英國的南海泡沫事件以及法國的密西西比公司並稱為近代歐洲三大泡沫事件,更不能否認它像極了如今的比特幣;或者,我們也可以理解為比特幣是人類對加密貨幣的投資熱。但現在很明顯—— 比特幣的價格遠超過價值本身。
比特幣的 游戲 規則
網路上有這樣一個段子說出了比特幣 游戲 的可怕:你,一名華爾街交易員數年寒窗苦讀金融理論,10年每周工作100小時,沒時間陪家人,對今年10%的回報感到超級興奮;而一位比特幣玩家:讀點書,灌灌水,吃著牛排,就獲得了900%的回報。這(比特幣)在傳統經濟學眼中,無異於賭博
比特幣不同時間段總體上漲的價格趨勢
因此,有外媒評論 "比特幣是民粹主義時代一種基於信仰的金融資產。" 筆者同意這種觀點。
持續的通貨膨脹、貨幣貶值與對網路的不信任感加劇,像極了1971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時,人們對美國經濟和美元的不信任。這時, 人們心理上需要從原有的金融體系過渡到一種看似更可靠的貨幣准則中。
40年前亨特兄弟選擇了白銀期貨,並以每盎司2.9美元的成本購買了3500萬盎司的白銀期貨,在最初的兩個月內將白銀價格炒到6.7美元,漲幅達到130%。今天,有人選擇了有Fintech加持的加密貨幣,一個月內比特幣價格漲幅超過100%,有過之而無不及。
亨特兄弟
從亨特兄弟最終破產來看,這種投機結果可能很恐怖。但是,像陷入白銀期貨投機 游戲 中的亨特兄弟一樣,面對巨額的利潤再瘋狂都不足為奇。在比特幣上周正式作為期貨上線後的第一天,比特幣期貨就三度熔斷,期貨交易平台由於請求訪問流量過大, 導致伺服器宕機,部分功能失效,可以看到如今比特幣的瘋狂,似乎不輸於當年的白銀期貨投機。
2期貨的零和 游戲
『捌』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