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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礦機起訴

發布時間:2024-03-29 09:05:12

㈠ 售賣礦機是否違法

法律分析:礦機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因此買賣比特幣礦機完全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㈡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

㈢ 比特幣發明人賴特發生了什麼事情

自稱是「比特幣發明人」的克雷格·賴特(Craig Wright),他現在被指控從一位計算機安全專家那裡詐騙了價值50億美元的比特幣和其他資產,目前被提起訴訟。

在起訴書中,克萊曼的兄弟公布了據稱是他自己與賴特的郵件通信。在這些郵件中,賴特暗示,他可能持有30萬個屬於克萊曼的比特幣。

㈣ 重慶南坪喜來登酒店六樓有個傳銷窩子,比特幣,挖礦機傳銷騙人。

傳銷的手法多種多樣,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騙錢。今天,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利用互聯網出售「比特幣挖礦機」進行傳銷詐騙的案件。
被告人 吳某:「許某跟我講,他買了一種投資的礦機,是生產比特幣,他買了40台,收益非常的不錯,所以我就跟他買了一組,60萬買了4台礦機。」
2014年2月,被告人吳某在朋友的拉攏下,加入了無工商登記的香港氪能集團成為會員,開始參與宣傳和投資挖礦機。公司規定,所有挖礦機必須是一拖三形式,即一個是主挖礦機,其他三個分別稱為大雲端、中雲端和小雲端的形式往下接。
被告人 吳某:「他的一個模式是,1個人找3個人,3個人找9個人,9個人找27個人,這樣子無限地向下。」
被告人 吳某:「(公司給你的收益,是現金還是比特幣?)比特幣。(這些比特幣去了哪裡?)全部都在氪能公司的「多幣寶」里存起來了。」
眼見高額回報,吳某隨即以自己的四台挖礦機開始發展下線,人數達32人,投資金額為4200多萬。期間,吳某還多次組織、出席氪能集團市場推廣會、組織會員旅遊。
被告人 吳某:「(這樣免費境外游的實際目的是什麼?)就是公司的海外會議,海外推廣會議。(實際他的目的就是發展投資者,是吧?)對。」
2014年底,氪能集團比特幣價格大幅度下跌,引發投資者恐慌。吳某通過微信、小型會議等方式,宣稱氪能集團網站調整,很快恢復,並鼓動投資者趁低買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團網站徹底關閉,吳某才真正醒悟這原來是一場虛假交易。
被告人 吳某:「交易平台做得交易數據,是屬於機器人交易,屬於虛假交易,我們的礦機,僅僅是在網站上的一個賬戶,我也沒有見到,真實的礦機在哪裡,我僅僅是許某推薦的一個會員,我也是一個受害者。」
檢察院認為,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吳某刑事責任,案件擇日宣判。
如果有人告訴你一種投資能讓你一夜暴富,而且沒有風險,那麼他多半是騙子,所以還是那句話,「天上不會掉餡餅」。

㈤ 神秘的5.6萬台礦機,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這場爭端再升級


一場變故突然襲來,華鐵應急被舉報財務造假、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
這邊,華鐵應急向杭州公安局報了案,並召開新聞發布會,深夜反擊!

而那邊的億邦通信 科技 發文稱「華鐵應急『三宗罪』證據確鑿,不容抵賴」,還拿出了錄音等19頁圖文證據。

雙方爭論的焦點5.6萬台礦機去哪了,已然成謎。但毫無疑問,這場對抗已經隨著雙方的回應再次升級!

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8月8日下午,美股礦機巨頭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對外發聲:

已於8月6日向浙江證監局實名舉報華鐵應急涉嫌 嚴重財務造假、嚴重信息披露違規 以及實控人胡丹鋒及其 配偶潘倩涉嫌巨額職務侵佔掏空上市公司資產 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華鐵應急支付託管費金額、礦機及比特幣資產歸屬等重重疑問。

這位礦機大佬的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2018年,億邦國際子公司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億邦 科技 」)與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新疆華鐵」)簽訂了 總價4.032億元、8萬台「礦機」銷售合同,如今這筆合同的貨款交付產生了糾紛

單純看億邦國際與華鐵應急的這筆貨款交易本身,並不復雜。

2018年5月30日, 《合同補充協議》對貨款支付的時間節點做了調整 ,約定華鐵應急於2018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總計4.032億元款項:其中約定5月7日支付8064萬元;5月30日支付 1008萬元,安排2萬台礦機上線;6月15日支付2520萬元,安排5萬台上線;6月20日支付504萬元,安排1萬台上線;10月20日前支付剩餘2.8224 億元。

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表示,8萬台礦機交付上線至今,新疆華鐵仍有2.8224億元餘款未支付。

對此,華鐵應急公開回應,「截至2018 年12月底, 新疆華鐵實際收到雲計算伺服器2.4萬台……億邦 科技 未對新疆華鐵履行剩餘5.6萬台雲計算伺服器的供貨義務,新疆華鐵不存在相應的支付義務,從而主張解除合同 」。

華鐵應急深夜召開媒體會

4400餘枚比特幣澄而不清

8月9日晚間,華鐵應急(603300.SH)在杭州勝康路68號公司總部召開媒體說明會,公司實控人胡丹峰、董秘郭海濱、公司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陳加曹等人參與了情況說明。

公司已於當日向杭州公安局報案, 認為億邦國際及其董事長胡東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有關不實言論導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給公司及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對於8月8日億邦國際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 在媒體說明會現場一一否認

第一,如針對涉嫌財務造假的指控,華鐵應急稱,億邦方面已經多次對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相關部門已經進行了核查

第二,而對於事件爭議焦點——5.6萬台礦機設備,華鐵應急稱,未付款的剩餘5.6萬台設備的實際買受人並非浙江琪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更名後主體), 而是第三方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億邦方面此前認同簽收單改由紐博簽收,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

「(5.6萬台礦機設備)是億邦方面的銷售張浩簽字,陳寶清簽收確認,就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拿走的,不是公司拿走的」,華鐵應急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加曹在現場解釋。

此外, 華鐵應急否認了和浙江紐博實業的關聯關系 ,「對方的錄音中說浙江紐博實業是我姐姐的公司,是斷章取義,十年前,我姐姐在浙江紐博的確有入股,後來股份轉掉了,和我們華鐵應急沒有關聯關系。」

第三,針對公司實控人胡丹鋒及其配偶潘倩涉嫌侵佔4400多個比特幣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僅表示,「浙江證監局此前也對公司作了專項核查,比特幣礦池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機注冊賬號,查看設備是否在運行的狀態,而比特幣挖出來是直接到錢包賬戶, 這是(對方)混淆了概念,兩個賬戶不是必然關聯,相關部門的核查證明我們是不存在問題的 」。

不過,現場多家媒體對於該問題進一步追問,華鐵應急並沒有在現場予以回復。

在媒體說明會最後,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也坦承,「2018年,公司離開主業做的一些決策,付出了重大代價,的確是深刻的教訓,給我們上了一課。」

胡丹峰強調,此前其在2019年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將由本人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紐博實業,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此前,華鐵應急此前曾在法庭上表示,雙方存在爭議的5.6萬台礦機的實際收貨方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與自己無關。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紐博實業成立於2010年7月,注冊資金1.47億元,經營范圍包括實業投資,建築機械設備上門安裝,建築機械設備租賃,與華鐵應急經營范圍相近。 紐博實業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其中,胡月婷出資2700萬元,陶中華出資300萬元

2011年4月, 胡月婷從紐博實業股東名單中消失,新增了呂東紅等7名股東 。值得注意的是,在華鐵應急的招股書上,實控人胡丹峰姐姐的名字恰巧也叫「胡月婷」,兩者是否為同一人,是讓人好奇的。

而胡月婷已經在2011年退出了紐博實業的股東名單,其明面上與華鐵應急在業務上又沒有明確的關系。

所以,在億邦國際未能證實紐博實業與華鐵應急存在關聯關系之前,所提到5.6萬台礦機貨款的追償問題是否由華鐵應急承擔還無法下結論。

陽謀:將上市公司列為成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子公司拖欠貨款,億邦國際發起法律訴訟非常正常,但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作法讓很多人感到意外。

億邦國際將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新疆華鐵系華鐵應急全資子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華鐵應急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成立,其注冊資本1.7億元全部由募集資金投入」,且在此次交易中,華鐵應急員工胡丹峰、董君娜起到了核心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億邦國際相關人士在8月8日的發布會上稱,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曾向其表示,「買億邦的礦機後已經虧 30%,現在只能等幣價(上漲),公司賬上沒(錢),如果要新疆華鐵拿錢,那我只能把新疆華鐵破產,上市公司是不會付這個錢,我們沒有做這筆賬。」

不過,華鐵應急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在8月9日早間的澄清公告中,華鐵應急稱,「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驗資報告》,新疆華鐵1.7億元注冊資金出資到位且資產完全獨立,與華鐵應急財產可做明顯區分。因此,兩家公司相互獨立,華鐵應急不應當為新疆華鐵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華鐵應急還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控股股東胡丹鋒於2018年年報事後審核問詢函回復中出具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如果華鐵恆安要求億邦 科技 繼續履行或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導致華鐵應急的經濟損失,胡丹鋒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有分析人士表示, 億邦國際之所以要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其目的就是為了給自己的訴訟索賠增加一個安全墊,在第一被告無力賠償的情形下向支付能力強的上市公司進一步索賠

這場爭端也波及了華鐵應急的股價,在繼昨日全天一字跌停後,8月10日,華鐵應急再度開盤跌停。

來自:21世紀經濟報道、證券時報、證券市場紅周刊、網易 財經 等

㈥ 比特幣挖礦是否保護法院明確不保護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本案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挖礦合同因違反國家禁止比特幣交易的規定且違背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法院還向礦機所在地的四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對挖礦行為進行清理整治。那麼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了解一下比特幣是什麼以及它是怎麼創造出來的。比特幣是一種虛擬數字貨幣,它沒有任何的國家甚至個人信用背書,最早是由一群技術極客推出並在很小的一個范圍內傳播流動的小眾數字貨幣。在它還沒有被資本炒作起來之前,甚至有人用10000個比特幣換一個比薩(想想現在一個比特幣都達到3萬美元不知道當初換比薩的哥們現在是什麼想法)。因此,從本質上說,比特幣現在之所以能有如此的高位,是由資本、炒客、以及一群狂熱的信仰者共同推動的結果。與這些小眾群體對比特幣的狂熱相反,目前全球主流國家對比特幣大多持否定態度。

比特幣的數量是有限的,比特幣總數一共是2100萬個,且不可增發。它是通過計算機進行復雜的運算最終得到,這個過程也被稱作「挖礦」。而挖礦的難度也隨著比特幣數量的減少不斷的增加,就拿那個用比特幣換披薩的程序員來說,那個時候比特幣還沒有那麼火爆,他當時一個人每天可以挖幾千個比特幣,而現在一萬台礦機(就是專門用來挖比特幣的計算機)一個月也就只能挖300個左右。據業內人士介紹,十台神馬68T的機器(挖比特幣的計算機,簡稱「礦機」)跑一年耗電是306600度電,差不多可以挖2個幣,並且這個難度還會不斷的提高。因此比特幣背後的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門十分復雜深奧的科學,但真正對這些科學感興趣的只是少部分圈內的技術專家,而大部分人關注的僅僅是比特幣的炒作,因此比特幣及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但因它而生的糾紛卻並非多麼的復雜深奧。

解釋完上面的問題回到本案,本案本質上是一個賣礦機的A公司賣給一個炒作比特並的B公司一些礦機,B公司委託A公司代為運營這些礦機一年,一年中產生的收益也就是比特幣雙方之間再行分配。而B公司又在四川某地的礦場租賃場地進行實際的挖礦(因為四川、雲南、西藏等地電費便宜,所以大部分礦場都集中在這些地方)。後來B公司僅僅支付了18枚比特幣給A公司,與預期的300枚相差甚遠,因而A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觀點是,比特幣挖礦行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節能減排,及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突出,目前我國也禁止比特幣的相關交易,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主張的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而駁回了B公司的訴求。

㈦ 比特幣玩家起訴火幣網結果如何

隨著數字貨幣比特幣在2017年成為聚光燈,很難記住其他加密貨幣的影子。

根據一份新的報告,1000名比特幣持有者擁有40%的市場份額。

據稱,這些被稱為「鯨魚」的主要投資者可能會導致加密貨幣的價值隨時暴跌。

比特幣一度逼近20000美元大關。而在年初,比特幣價值才970美元。

但是,加密貨幣是非常不穩定的。12月10日的價值跌至14,000元以下,12月11日升至16,000元以上。

而且,金融專家認為比特幣可能比人們想像的更不穩定。近日,有中國比特幣玩家還因虧損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據該比特幣玩家稱,在火幣網注冊賬號後,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間,累計向火幣網付款321966元,自火幣網提現104772元,虧損217194元。虧損的部分均是通過bitvc網站上的賬號進行20倍杠桿的比特幣、萊特幣交易所致。

因bitvc網站不接受人民幣充值,只接受虛擬貨幣充值,故其在該網站上的交易均是通過在火幣網上充值現金購買比特幣、萊特幣,然後將購買的虛擬貨幣轉移到bitvc網站的賬戶中進行的。

該比特幣玩家還表示,火幣網明知虛擬期貨交易違法,但仍通過開辦bitvc網站並在火幣網上設置鏈接,以高杠桿引誘及電話邀約等方式,誘使火幣網的注冊用戶進入bitvc網站進行高達20倍杠桿的虛擬貨幣期貨交易。火幣網又進一步通過控制後台數據、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欺詐,導致他受損,故其要求火幣網賠償損失的比特幣52.8567個、萊特幣815.9731個。

法院認為該比特幣玩家與火幣公司約定的仲裁條款已經生效裁定書確認有效,本案糾紛應由仲裁機構仲裁,法院無主管權,應予駁回起訴。

㈧ 有朋友讓我投錢做比特幣合約然後他錢不給我了我這個能不能請求訴訟

如果說你的朋友讓你投資去跟他合夥做生意,比如說賺錢,就像你說的投資比特幣,但是現在他錢都不給你了,可能是投資失敗了,這個是你心甘情願的,如果說他賺到錢不給你,至少也應該把本錢還給你,要有證據才好打官司。

㈨ 比特幣礦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比特幣礦機本身是不違法的。若用比特幣礦機作為噱頭,來進行傳銷或非法集資,就屬於違法的工具。比特幣挖礦機是指,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在比特幣的世界裡,大約每10分鍾會向公開賬本記錄一個數據塊。礦工們則利用其所擁有的挖礦機,爭奪打包這個數據塊提交,誰最終成功生成那個交易記錄塊,誰就可以獲得伴隨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費用,外加一筆額外的報酬,這筆額外的報酬就是比特幣新幣的發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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