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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比特幣賬戶流入贓款

發布時間:2024-03-23 17:41:01

㈠ 一個朋友弄了比特幣讓我注冊了一個賬號,用我的支付寶收錢然後轉錢給他,有什麼壞處犯法嗎

比特幣是非法的,涉嫌非法集資。投資虛擬貨幣更多的是一種投機行為,投資者應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在未確認對方身份的情況下,不要涉及金錢往來,不要輕信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產品,尤其不要隨意加入未經核實的投資理財群,這些往往是電信網路詐騙分子精心設計好的圈套。

投資比特幣,聽起來是不是很高大上。殊不知,背後很可能是詐騙團伙精心設計的一個圈套。日前,經寧波寧海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寧海法院對一起電信網路詐騙案宣判,3名男子設比特幣騙局獲利15萬余元被判刑。

2018年4月初,劉某和陳某、毛某一起謀劃比特幣交易生意。劉某先通過網路購買網站源碼,再請人製作了「Btc Club」平台,搭建了伺服器。同時製作廣告在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上發布,招攬被害人。

㈡ 更隱蔽、難追查!比特幣成洗錢犯罪新手段,嫌犯是如何而進行作案的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加密的網路數據貨幣,這幾年一直暴漲,被很多人們關注。犯罪分子也盯上了這一塊肥肉,利用比特幣開始新型犯罪。

我個人認為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在投資方面還是需要更加的謹慎,以免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㈢ 對方以交往名義為由投資比特幣騙錢23萬,過了一個月才知道被騙報警,錢能否追回,有什麼辦法

至於追回來追不回來不知道,報警總能有一個希望,不然心理不踏實。

㈣ 什麼是洗錢

洗錢,說的簡單一點,就是把不幹凈的臟款,見不得人的灰橋弊姿色收入,通過一系列操作,變的正當光明、可以隨心所欲花出去。

可以給大家舉幾個例子,大家一聽就明白了。

常見的幾種洗錢方式

1 . 虛擬貨幣

為什麼國家嚴厲打擊比特幣?就是因為比特幣,他裡面的錢,基本上涵蓋了你能想到的所有臟錢類型。

貪污腐敗,搶劫販毒,走私人口等。


大概率,我是說很有可能,就是在洗錢。

請一群不入流的演員,隨便敏絕拍出來。然後對外宣稱,成本花了幾個億。然後再把電影的版權,高價賣給某個人。

這也是洗錢的一種套路。

㈤ 買賣比特幣犯法嗎

1、 依據我國目前的規定,對於比特幣的買賣、交易,是禁止了各金融機構、交易平台的買賣行為,違反者會被下架APP、吊銷營業執照,但並沒有禁止個人買賣比特幣。
2、 但是如果是利用倒賣比特幣之名,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就會涉嫌相應的刑事犯罪,那肯定是要坐牢的。國家多次提醒投資者,比特幣純屬是投機工具,沒有任何實質價值,不適宜觸碰。
早在2013年的時候,央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就已經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通知》簡明扼要的說明了比特幣的性質,稱比特幣並非由國家貨幣發行機構發行,也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此比特幣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雖然《通知》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即比特幣不具有貨幣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或流通,但《通知》卻肯定了比特幣可以作為「虛擬商品」。
拓展資料
一、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 。比特幣的交易記錄公開透明。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二、與大多數梁嘩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首扒,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三、2021年6月,薩爾瓦多通過了比特幣在該國成為橡芹行法定貨幣的《薩爾瓦多比特幣法》法案。9月7日,比特幣正式成為了薩爾瓦多的法定貨幣,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賦予數字貨幣法定地位的國家。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㈥ 以比特幣交易形式吸收不特定人群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只要同時符合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 社會 性,即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以不管打著什麼旗號,以什麼形式吸收資金,只要符合上述四性就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該案是被告人以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的名義,以網路宣傳、口口相傳等途徑向 社會 公開宣傳,承諾集資參與人在該投資平台以每個工作日獲取投資額的2%為靜態收益,以發展下線獲取下線投資額之1%、3%、5%的鼓勵金為動態收益的方式向 社會 不特定的多數人吸攬資金。其中投資人的投資是通過比特幣交易的形式完成投資,看起來很先進、高大上,但實質仍然構成犯罪。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證實,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不屬於該局所監管的機構。該投資平台以網路宣傳的途徑向 社會 公開宣傳投資獲取收益。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存在二種收益分配方式,一是靜態收益,即按照投資人在該投資平台的投資數額分配日息2%的收益;二是動態收益,即按照投資人發展的第一代下線投資額的5%、第二代下線投資額的3%、第三代下線投資額的1%作為獎勵收益。投資人通過登錄網址在該投資平台注冊賬戶獲取會員資格後,以最低投資50美元為標准,每個工作日獲取投資額的2%為收益。投資人通過以下二種方式完成投資, 一是投資人先將交納的投資款在比特幣交易網站兌換成相應數額的比特幣,後登陸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網站,以比特幣的形式將投資款充值到自己在該網站注冊的賬戶內,賬戶會自動根據當時的匯率將比特幣兌換成相應數額的美元,以此完成投資。二是投資人把投資款交給自己的上線,通過上線將人民幣兌換成比特幣,將該比特幣充值到上線在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網站注冊的賬戶內,將兌換來的比特幣兌換成相應數額的美元後,其上線再通過該投資平台網站內的轉賬功能將該兌換來的美元轉到投資人自己的賬戶內,以此投資人完成投資

2017年3月,被告人朱某萍通過微信好友韓某介紹,通過登陸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網址完成注冊,建立賬戶並投資後獲取會員資格。後被告人朱某萍以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等方式對外宣傳該投資平台的投資項目。被告人朱某萍發展被告人管某麗為第一代下線,非法向被告人管某麗吸收存款,經審理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向被告人管某麗吸收存款10000美元,摺合人民幣72000元,並通過被告人管某麗發展其下線集資參與人徐某、王某等十三人,採用上述投資方式,非法吸收徐某、王某等十三人的存款人民幣216440元,以所獲收益名義返還給部分集資參與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4269元,給集資參與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2171元。被告人朱某萍單獨、夥同被告人管某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8844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管某麗經被告人朱某萍介紹在美國第一資本財富計劃投資平台建立賬戶並投資獲取會員資格。後被告人管某麗以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宣傳投資信息、微信聊天等方式對外宣傳該投資平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集資參與人。經法庭審理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管某麗通過被告人朱某萍或直接與韓某聯系,採用上述投資方式,對外非法吸攬徐某、王某等13名集資參與人的投資金額共計人民幣216440元,並以所獲收益名義返還給部分集資參與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4269元,給集資參與人徐某、王某等十三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2171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朱某萍向公安機關報警稱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公安民警趕至事發地被告人管某麗的居住地進行處置。2017年8月9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當日,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經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後歸案。


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向 社會 公眾吸收存款,被告人朱某萍以發展下線的方式指使被告人管某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中被告人朱某萍單獨向被告人管某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72000元,通過指使被告人管某麗、提供上線服務的方式與被告人管某麗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16440元。綜上,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88440元。被告人管某麗夥同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16440元。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行為,給徐某、王某等13名集資參與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2171元,其行為依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共同犯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並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酌情予以採納。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管某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責令被告人朱某萍、管某麗退賠給涉案集資參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1971元,其中退賠徐某10737.5元、王某23000元、李某6100元、馬某26560元、黃某6210元、王某16210元、張某9510元、肖某9705元、丁某2950元、高某6800元、王某221600元、張某122118.5元、姜某20470元。

㈦ 賣虛擬幣收到黑錢要退還嗎

最近這段時間國內的兩個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火幣、OKEX出入金,都面臨著風控或者凍結銀行卡以及支付寶的風險。交易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數字貨幣一定要注意,因為當前所有的交易平台它的主流交易方式都是點對點,所以你無法得知和你在網路上點對點交易的買家或者賣家,他的錢是否干凈。而這就會涉及到一部分的臟錢或者黑錢經過。

從去年8月份開始,買賣虛擬貨幣凍結銀行卡的信息就越來越多。如果你在這些平台上作為一個相對應的賣家,那麼當你收到黑錢之後,會有某地經偵辦的人員或者司法機構申請凍結你的銀行卡,在這個時期內你是不需要退還金額的,而是要協助司法機關和經偵辦的人員仔細查清楚這筆黑錢的來源和途徑。

如果你是普通的購買者或者投資者想要變現的話,在這個時候如果你的銀行卡被凍結,那麼一定要主動聯系銀行尋找凍結你銀行卡的某地經偵辦人員或者是司法機關進行協商。在這個過程中你的銀行卡始終是會被凍結的,當協商完成或者調查清楚以後會進行司法解凍。

當然部分金額較小的涉及案件一般是三天左右的時間或者是七天會自動解凍,即使是沒有解凍的話,也可以是在櫃台進行現金交易的,你可以去拿著自己的銀行卡到櫃台,把自己的余額全部取出來即可。

司法凍結。

電信詐騙的黑錢購買比特幣、usdt,導致黑錢流入到你的卡里,司法機關通常會將一連串與黑錢有關的卡全部凍結。這種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三天內自動解封,一種是凍結半年,半年後如果沒有破案還可以繼續凍結,凍結時間一般半年,但凍結次數是無限的。

若遇到被凍結,首先需要攜帶身份證去銀行,詢問凍結期限、凍結原因、凍結機關是哪裡。

有的銀行也不知道凍結期限和原因,但至少會告訴你凍結機關是哪。然後可以在網路查詢凍結機關的電話,打電話詢問凍結期限。

如果是凍結半年,需要前往凍結你的公安局,帶上交易證明,銀行列印的流水(一般半年的流水)蓋公章。

去當地公安局做筆錄,一般一周左右會解凍。每個公安局的規定不一樣,有的是給了資料就能解凍或者解凍部分資產,有的是必須結案或者撤案才能解

主要看關系,沒辦法只有找個牛掰的律師!!!!

做買賣,只要你不知道對方的錢是違法的,那麼是不用退還的,至多是司法凍結,配合調查,事件之後進行司法解凍便可。

而虛擬貨幣是加密貨幣,具有去中心的功能,往往是無法追蹤錢的去向,否則被凍結的就是平台本身的賬戶,你的錢在平台里提現不出來。

目前我國是不允許炒幣的,不提供相應的金融監管和交易所,所謂的平台只是交易網站,不存在金融監管,也不是正當的交易所——全部的信用都在交易平台,平台跑路投資者可能血本無歸。

當然有些平台還是比較良心的,不是自己設的盤,提供相應的貨幣地址,通過貨幣地址可以充值到大型平台,進行提現。而這樣的平台通常也不提供銀行卡入金,通常是讓你去充幣,跟買QQ幣一樣,給你一個貨幣地址自己去充,錢的去向無法追蹤,這也就導致虛擬貨幣是黑錢的洗錢好工具。

炒幣完全是一種賭博,年輕人最好不要去碰。即便要去碰,更建議選擇上市公司的經紀商,比如有多年 歷史 的外匯經紀商,而不是見到炒幣網站就去充錢,這樣容易入坑。

這個肯定要退的。

說句不好聽的話,你收到的這個錢是不明來歷的。也就是說是從非法渠道轉過來的,有可能就是那些被騙者朋友被騙的錢。這個錢不屬於你的,可以算是不當得利。所以說這個錢必須要退出來,那是早晚的事情。如果你不退的話,後續會有公安機關聯系你。這個你不用擔心,會有人找你的。

你也可以選擇不退,但是有可能賬戶會被司法凍結。到時候呢,你不退也得退。因為這個錢本來就不屬於你,也不是你的錢,屬於贓款。不要覺得我說的這些話不中聽,但是現實就是這樣的。還有你這個買賣虛擬貨幣,到底是不是正規的平台,這個也很難去界定。所以說為什麼要收到黑錢,可能也是有一定的道理。

我想說的是,如果有公安機關聯系你的話,就積極主動的把黑錢的那一部分退出來。那就沒什麼多大的問題,要不然你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不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得看警方那邊掌握了什麼信息。有些事情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我說了算,具體還得看涉及的案件到底是怎麼回事。

可是不管如何,請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到不正規的平台進行理財投資,不然的話可能會被陷進去,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這么說吧,各地公安的認知水平不一樣,所以處理方式也不是都一樣的,最常見的就是凍結,然後結案後賬戶才會解凍,比如這個黑錢是電信詐騙的,那麼是有可能被司法劃扣的

不是說你不知道就沒事,早就有銀行卡洗錢的了,也有干過幾次覺得危險退出的,被抓到一樣有罪,只不過判罰輕一點,不是你裝不知道就能躲過去

㈧ 比特幣洗錢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判決確認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根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交易特點收集運用證據,查清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轉換過程,要按照虛擬貨幣交易流程,收集行為人將贓款轉換為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定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等證據,包括比特幣地址、密鑰,行為人與比特幣持有者的聯絡信息和資金流向數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㈨ 比特幣交易會被判刑嗎

比特幣交易不被判刑。
民眾個人自己炒幣並不犯法,和買賣股票的性質是一致的,不會被判刑的。但是如果是利用倒賣比特幣之名,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就會涉嫌相應的刑事犯罪,比如賭博等等,受到刑事處罰。
拓展資料
央行、互金辦等各部委發的文件都沒有定性民眾個人炒幣違法,但若是在國內開設交易平台、組織群眾炒幣,就涉嫌非法集資詐騙了。所以,很多從業者在國外設立法律主體,這樣可以規避中國法律限制。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和銀監會等多個部門發布公告,禁止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依據我國目前的規定,對於比特幣的買賣、交易,是禁止了各金融機構、交易平台的買賣行為,違反者會被下架APP、吊銷營業執照,但並未禁止個人的投資行為,投資者對其行為自擔風險。對於買賣比特幣這種行為,本身是不涉及犯罪,不涉及刑事處罰這些,但是可能涉及行政處罰。
比特幣交易是7*24小時交易,只有在每周五16:00(UTC+8)結算或交割期間會中斷交易。合約在交割前最後10分鍾,只能平倉,不能開倉。
交易類型分為兩類,開倉和平倉。開倉和平倉,又分買入和賣出兩個方向:買入開多(看漲)是指當用戶對指數看多、看漲時,新買入一定數量的某種合約。進行「買入開多」操作,撮合成功後將增加多頭倉位。賣出平多(多單平倉)是指用戶對未來指數行情不再看漲而補回的賣出合約,與當前持有的買入合約對沖抵消退出市場。進行「賣出平多」操作,撮合成功後將減少多頭倉位。
賣出開空(看跌)是指當用戶對指數看空、看跌時,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合約。進行「賣出開空」操作,撮合成功後將增加空頭倉位。
買入平空(空單平倉)是指用戶對未來指數行情不再看跌而補回的買入合約,與當前持有的賣出合約對沖抵消退出市場。進行「買入平空」操作,撮合成功後將減少空頭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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