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有些老闆自己不做公司的法人
現實中我們常常會看到很多企業,其實際出資人或者股東並不擔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聘請職業經理甚至或者由公司的員工掛名企業發呆代表人,那麼這是為什麼呢?
比如張三獨資設立了一家企業,企業的工商信息也顯示股東亦張三,而法定代表人為李四,這種情況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系同一個人,僅法定代表人不一樣,這個情況在現實中非常常見,比如京東旗下52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劉強東的女助理張雱,再比如騰訊及阿里巴巴很多旗下的企業發呆代表人也非馬化騰或者馬雲(如螞蟻金服全資控股公司「螞蟻智信(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胡喜、支付寶(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葉郁青等等)。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因此法定代表人要處理 的雜事不少,比如很多與政府部門對接的事都需要用到法人,再比如銀行的貸款融資都需要法人簽字等等,正常情況下一個企業的實際經營者都不會浪費時間去處理這些事情,所以就把法定代表變更有一個有空處理各類事物的人員。
2、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法定代表人不一樣的
仍然比如張三獨資設立了一家企業,但企業的工商信息也顯示股東卻為李四,法定代表人也是李四,這種情況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不一樣情況,張三是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李四其實只是一個傀儡而已。
那為什麼張三都不掛名股東和高管,卻要由李四來擔任呢?這個很多主要是為了隱藏關聯情況。比如張三旗下的企業A已經在建行融資了,旗下B企業要在建行繼續融資,就要進行統一授信,對張三的集團進行額度總控,但是如果張三把B企業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都給他人掛名,與B明面上無任何關聯關系,那麼A、B企業就可以分開各自在建行融資了。
再比如張三的企業是上市集團,如果要進行大額融資就要對外進行發布公告,一則程序麻煩,二則容易引起外界不必要的聯想,所以很多上市企業就會通過體外(與集團明面上不存在關聯)企業進行融資。
雖然掛個法定代表人似乎很帥,但是非自己的企業能不掛還是盡量不掛,畢竟大部分企業如果對外融資,一般都會要求法定代表人簽訂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一旦後續企業出現不良信用情況,容易受其所累。
為什麼有些老闆自己不做公司的法人?筆者最近十年培訓過大量的大小企業家,筆者認為,一是這幾年營商環境變了,有的地方有企業經營中有點風吹草動,各種機構都找企業法人,有的地方甚至直接把企業法人抓起來,導致企業在經營中有點小問題,就無法正常經營,對於企業來說任何機構都得罪不起,任何一個主管機構都能讓企業關門,經營一家企業比過去難多了。網易的丁磊早在二十年前就不敢擔任公司的法人了。
二是,現在的公司是注冊容易注銷難,注銷公司時各種審查太難了,如果你注冊一個小公司,沒有生意做,想關門關不了,就算你注冊了一個小公司,從來沒有做過任何生意,你不發展沒有生意可做,想把公司關掉,花了許多錢,跑斷腿,結果公司還注銷不了,於是,你不要這家公司,你就上了失信的黑名單。
三是現在有一部分公司開辦之初創始人就用心不良,准備弄到錢後就捲款跑路,例如,這幾年出現的大量的網路貸款公司,P2P平台,區塊鏈公司,非法集資的各種平台等等,還有一些傳銷公司等等,這些公司由於從一開始他們就准備好了圈到錢後就跑路,於是他們在開辦公司之初注冊公司時就花錢買到一些貧窮農民的身份證去注冊公司,注冊公司後,想盡一切辦法圈錢,有些公司能給投資者高達50%的每年利息回報,等他們騙到一些錢後就跑路了,受騙者去報案後,公安機關找到的企業法人和股東都是與公司無關的人。現在公司老闆不願意當企業法人,反映的是整個 社會 營商環境的變化和人的信譽的變化。三十年前一個小公司的小老闆印名片,如果是公司的法人還會印上法人,那是一種榮耀,現在企業老闆都不願當企業法人,有的是逃避,有的是無奈。
我的一個朋友,她所在的公司老闆招了一個非常貌美的年輕姑娘,干著最輕松的工作,開著差不多的工資,也是老闆潛規則的對象,多次深度交往過後,讓女孩為之動容,女孩覺得老闆對她比對別人都好,工作幹得不好也不挨批評,覺得自己已經被老闆所青睞了,這個時候老闆也是「闊綽大氣」,讓這女孩做公司的法人代表,於是新注冊的一些營運業務的公司都是用該女孩的證件和信息辦理的,包括其他貸款等業務都是用女孩的信息,等到資金流轉較大時,女孩才慢慢醒悟過來,這個時候該女孩名下的公司已經官司纏身,非法集資,負債累累,而真正的幕後老闆已經早早跑路。
所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公司老闆是兩個概念,大家往往混為一談,認為用誰的信息注冊的公司誰就是老闆,其實不然,老闆是一個公司最終的利益獲得者,也就是說所有員工掙得錢最後都是老闆的,而法人代表是為這個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出了法律風險都是法人承擔的。
一般情況下,法人代表和老闆是同一個人,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人僅僅是法人,其他啥也不是,像上面所說的那種就是典型的背鍋俠,被真正的老闆誆了。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法律並沒有要求老闆必須是法人,所以找個法人也是很正常的。
法人不一定非要實際控制人擔任,可以是大股東、小股東,也可以是股東聘請的職業經理人。就像去年支付寶(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人變更,由馬雲變成葉郁青,當時在網上引起了軒然大波,後來被證實是虛驚一場。
有此可以看出,公司法人不是必須由實際控制人擔任,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像馬雲這樣擁有多家公司的人,肯定不會擔任所有公司的法人,撿個主要的做就可以了。即便這樣,馬雲還是選擇退休,連阿里董事局主席都要退出,估計屆時可能會辭去所有法人。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老闆也不自己擔任法人,而是讓自己的親友擔任,這是出於什麼考慮呢?很多人認為是為了不擔責,其實這並不是主要原因,是否擔責除了看你是不是法人,還要看你在經營過程中的實際責任,如果有違法行為,別人也替不了他。
我知道的一些情況是,有的人自己的身份不適合當法人。比如有一位老闆,從單位內部退養後自己開了個公司,因為他和單位仍然有勞動關系,所以自己不能去注冊公司,只能以親戚的名義去注冊。
還有的人是不喜歡自己去拋頭露面,因此就找一個替身,讓他代表公司去處理一些基本的公司事務,但是實際控制權是不會交給別人的。這種更多的是為了減少一些沒有必要的應酬,並非想把責任推給別人,畢竟公司是自己的,出資的都是真金白銀,誰會去冒險呢。
還有的是到了一定年齡,選好接班人,這也是正常現象。有的老闆由於年齡原因,或者身體原因把公司交給別人,把法人也讓出來,目的就是為了讓自己一手創辦的公司能夠更好的發展,前面說的馬雲退休,其實也是這個道理。
所以,法人和老闆不是一個人是很正常的,不是為了轉移責任。
做公司的法人,看起來挺風光的,其實麻煩多多。
小李之前在公司的電商部做天貓運營,短短一年時間,推爆了幾款產品,公司大賺,無奈老闆有點像鐵公雞,運營連提成都沒有,於是小李萌生了單乾的想法。
可是小李不會美工,雖然工作了一年,但是身上銀子有限,他想開天貓店,需要較大本金。
公司新來的美工水平不錯,和小李漸漸混熟,短短一個月就建立起深厚的「同事」友誼,經常一起打飯一起happy。
小李覺得如果以後自己創業開電商店,有個美工幫忙,會順利得多。
而這個美工也是很有想法,如果將來自己創業,有個運營幫忙,將會順利得多。
這不約而同的想法,讓彼此一拍即合。
既然想法不謀而合,不如就著手准備干吧。
可是這美工也不是什麼富二代,也沒有存款,要創業得有錢呀,找人借好像也不知道找誰借。
畢竟開個天貓店,需要注冊一個公司,入駐天貓也得花費5萬,沒個10來萬,起步都難。
不過小李覺得,做任何事,首先就是一個字「干」。
先幹了再說,於是小李在某個風和日麗的日子,去注冊公司了。
在深圳注冊公司是不用錢的,拿上身份證就好,由於和美工說好一起干,於是小李叫美工把身份證給他,一起合夥注冊了一家電商公司。股權各佔50%,小李任法人,美工任監事。
此事美工都沒有到場,只是給了他一個身份證,全權是小李操盤的。
這充分的說明了美工對小李和信任,小李感覺此人很可靠,是兄弟,將來定可干大事!
就這樣,小李當上「老闆」了,有了自己的公司。
公司沒有經營業務,但需要做賬報稅,沒有業績時可以報零稅,可以自己報,也可以委託財務會計去報。
小李有個同學,專門干這個,他將這些全權委託給同學辦,一年給3000,算是良心價了.
還有就是公司的注冊地址,小李和美工都沒有房子,但小李找了同學幫忙,將地址掛在了以前同事辦公室。
OK,一切都很順利的樣子。
現在就是錢的問題了,小李和美工都沒有本錢,他們想著可以先做代運營和代美工的業務,等積累本金後再開淘寶天貓店。
想法都是挺好的,現實好像有點殘酷。
小李和美工辭職「創業」兩個月了,接不到什麼單,雖然小李有會運營,但是大都是要求到工廠或公司去上班,接了一些美工的,都是些零碎的業務。
有次美工回江西老家,小李接到一個做美工的單子,雖然不大,但是很急。
可是美工遲遲沒有回來,小李非常生氣,但也無可奈何,最終只能放棄。
一星期後,美工回來了,帶了老婆和孩子。
小李驚呆了,怎麼突然就有了老婆和孩子了,小李一直以為美工是單身,像他一樣沒有「負擔」。
如今美工還要養老婆和孩子,這生意又暗淡。
於是小李決定還是去上班吧,幾個月下來,除去房租水電什麼的,兩個人一共利潤才3000。小李決定扣除1000用來報稅,其它都給了美工。
然後分道揚鑣了。
小李這此創業失敗,他覺得是自己經驗不足,所以也沒怎麼放在心上。
公司報了一年零稅後,後來他就沒有再報了,任其「自生自滅」。
他以為這輩子也可以不用管。
他不知道他擔任法人的這個公司已經進入異常名錄,被拉黑了。
後來小李去到一個同學老王開的淘寶店做運營。
老王想多了一個運營,可以搞個天貓店,他急想上,但他注冊的企業還不滿一年。可是天貓店要求企業必須注冊兩年以上,才能入駐。
在網上買一家天貓店又怕被騙,而且成本也高。
同學老王想到小李好像前幾年有家公司,而且經營類目是電商的,如果將公司轉到老王名下,就能順利開起來。
於是老王和小李說轉讓,但沒有提錢的事。
畢竟是一個「空殼」公司,不值錢,送給人都未必有人要。
還是在黑名單上的公司,先要補報稅,然後移出黑名單,然後才能轉讓。
這個到還好,有認識的會計專門去跑一下,也不麻煩。
所以小李很快就叫朋友幫忙給拉出異常名錄了。
可是最大的麻煩來了,雖然這是一個空殼公司,不值錢,但是之前的美工還佔了50%的股權。
要轉讓,必須要所有「股東」同意。
而這幾年,小李和這個美工各奔東西,沒有再「聯絡」。
幸好雙方的QQ還在,小李試著聯繫上了這個美工,和他說明了情況。
這個美工答應了,但是說自己早已不在深圳了,人在上海,然後就不回消息了。
又過去了兩個月,老王同學開始催,公司轉讓得怎麼樣了?
小李回答還在辦理。
小李左右為難,這個美工人不在深圳,轉讓股權又必須親自到場,就是必須要他本人來才行。
沒想到一個空殼公司轉讓起來也這么麻煩,他有點後悔,早知道不去弄這些了。
但是已經弄到一半,不完成也不好,找會計朋友幫忙已是花了幾千了,騎虎難下了,然後現在又得求「美工」來幫忙轉股權。
幾年不見,這個「美工」變得很陌生,以前的那種「生死哥們」的感覺盪然無存。
但小李還是想抱著一絲希望,求他來深圳幫忙,哪怕給錢也行,當然小李肯定是要包食宿的。
於是小李給美工打電話,美工還是接了。
他說現在在上海剛入職一個新公司做總監,非常忙,沒有空過來,請不到假。
小李心裡想,可能美工是想要錢,於是他說「這樣好嗎,我給你開工資,報銷來回車費和食宿」。
美工沒有直接回答,然後說考慮考慮就掛了。
小李很苦惱,真沒想到以前要好的「朋友」,如今找幫忙辦點事,如此艱難。
但是他仔細想想,這年代,誰也沒有義務幫你呀?
還是錢的問題。
又過了幾天,小李打電話給美工,美工說「轉讓50%股權,你不給我分點錢嗎?」
原來如此,小李明白美工的意思。
可是這空殼公司又不值錢,轉給老王純粹是同學之情,哪好意思問他要股權錢呢?
這真的是給自己挖了一個坑啊。如果同意給美工股權的錢,可能他也還會覺得小李從中賺了多少差價。
如果不同意給美工股權的錢,他不來幫忙,這幾個月來回奔跑白忙活不說,在同學老王這上班也會不自在,鬧得個不愉快,畢竟一個淘寶店不需要這么多運營。
最終,小李還是妥協了,給了美工8000,先把他50%股權轉到自己名下。
然後再將100%股權轉到老王同學名下。
轉讓股權那天,美工還是如期到來了,但是先讓小李打錢給他才肯簽字。
小李想不明白,為何曾經的「好兄弟」,在利益面前,幾年不見,嘴臉如此難看。
給了錢,簽完字,小李連再見都不想說,看多一眼都不願意,然後各自散去。
後來,小李從美工的另一朋友那得知,他其實一直在深圳,並沒有在上海。。。
小李苦笑,他更不敢去想過去,怕難受。
回來後,小李和老王說了下轉讓公司的費用,以及花費什麼的。
老王同學聽到後,好像也明白了什麼,老王沒說話。
心想一個破公司,還整出這么多錢來,這不是「坑」人嗎?
小李非常無奈,可是他畢竟就一個上班族,為這公司,算上來回奔波,補報稅,以及給會計和美工的費用,前前後後花了一萬五了。
老王覺得,去買一個空殼公司,最多也就3000,如今小李整出一萬五來,這好像有點過份。
哎,提錢真的傷感情!
小李不應該在老王同學面前說這個,就算苦了自己也沒什麼。
。。。。
一個月後,小李辭職了。
後來,他把公司注銷了。
然後找了一份新的工作。
針對題主這個問題,其實我們完全是可以將問題轉化一下:老闆不做公司法人有哪些好處?這樣再看是否會清晰明白多了!
我們都知道,現在 社會 是一個法制的 社會 。可以說絕大多數時侯,一旦涉及到公司什麼事情,都有可能會走法律程序,因此無論事情的大小,公司法人都是第一責任人!
所以,不管是公司非法裁員,還是涉及三角債務,或者是偷稅漏稅,……只要涉及到法律,法人毫無推脫地只有擔起相應的責任。
一旦涉及刑事責任,也將是法人首當其沖。僅管他只是一個傀儡,但是在法律上他只能是排在明面上的「魚肉」。
所以,有些老闆就是有意識的想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才安排其他人來擔任公司法人,從而好讓自己可以大膽幕後操縱公司的轉運。
因此,從某種角度來說,法人就是老闆有意為自己可能踩紅線,而找來的一位替身!甚至也不能不讓人想到:老闆不做法人,其早已就有了一些非法的打算與安排!
現在很多老闆,特別是那些中小企業老闆,資金並不十分雄厚,很多還是處於三角債務之中,時常都會出現在銀行中的信譽危機,甚至是很多人都已失信而上了黑名單,還有可能是「老賴」記錄了!
為了公司能夠向銀行正常借貸,於是老闆就只有安排其他信譽較好之人來做公司法人,這樣才好從銀行貸款。
其實現在這種操作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可老闆就是以此方法來鑽營銀行貸款條例的一些空檔,從而來為自己更好的謀求利益。
一旦貸款無法償還,或者是公司破產,最終的責任人還是法人,即使銀行將藉助法院強制執行償還,結果也只能是先執行法人的財產或者是房產之類。
這無疑也給了幕後老闆轉移自己財產的時機和空間。
前不久,海南省高法院的副院長張家慧,其丈夫利用他的親戚名譽,先後注冊了20多家公司,上億家產!
其中絕大部分都是丈夫的親戚擔任公司法人,這樣就可以規避國家的一些相關規定!
因為國家曾經出台政策規定:凡是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經商活動。
所以一些國家公職人員,為了避開有關政策和法規,就只能讓其他人來擔任公司法人,把自己變成公司的幕後操縱者,來為自己謀取非法私利!
因此,這也是為什麼老闆不做公司法人的一個重要因素。
以前很多非法集資,存儲,傳銷,借貸等公司,都是以其他人來擔任公司法人,老闆退居二線,藏在幕後操控整個公司的非法活動。
一旦達到目標,很多老闆便可能轉移錢財,或者是攜款潛逃,捲走投資人的血汗錢,甚至是造成投資人家破人亡的慘劇!
而公司法人則完全是一個任由老闆擺布的傀儡,直到最後被陷入牢獄之災!
所以,公司法人並不是我們普通勞動者看到的那麼光鮮,其實很多時候,法人只是一些別有用心的老闆,玩弄的套路與手段罷了!
你對此事又是如何看待呢?歡迎評論交流!
公司法人,聽起來很「高大上」,好像是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員和負責人,但實際上沒有實權,前前後後需要承擔很多瑣碎事務的處理。當然,老闆不做公司的法人,也不都是因為法人需要一些責任,還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
按國家的規定,有些職業是不能在公司任職、任聘,比如在事業單位上班的人員,最明顯的就是有些創業的高校教師,自己開設了創業空間和公司, 但是由於是體制內人員,無法擔任法人,這時候他只能找熟悉的人或者公司職員來擔任法人。
法人代表公司形象,難免有時候需要代表公司出席一些公共場合,比如與公司的客戶、或者合作夥伴洽淡,如果老闆開的公司很多,這類事情都親力親為,相信老闆日常時間被佔用太多,那麼自然要找人代勞當這個法人。
公司法人不僅要經常出席一些公開的活動,而且要配合處理公司的一些行政瑣碎事務。比如說銀行貸款,往往就需要法人親自簽借款合同,大一點的公司,經常發生貸款行為,一年下來合同數十個,都要讓老闆親自簽合同顯然也不合適。 還有些稅務上的事情,也需要法人身份去處理。
換個角度來看,法人瑣事太多,佔用老闆時間太多,老闆不做公司的法人,方便集中精力做好公司的戰略決策,把注意力聚焦在最重要的業務和方向層面。
企業經營難免發生法律糾紛訴訟,法人有義務配合解決法律糾紛,如果老闆是公司的法人,老闆需要經常去處理這些事情。也許有人會說,法律糾紛可以委託代理人去應訴,但這畢竟是一個重復活。
找別人代勞當法人,還可以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有時候簽訂一些合同時,會要求法人簽訂無限連帶責任提供擔保,一旦公司出現什麼問題,法人就要承擔很多不必要的責任。
像如果法人的行為超過了《公司法》等企業法規賦予的許可權,無論行為對錯,後果都要法人承擔。
除了規避責任考慮,很多老闆不擔任法人是為了盡可能隱藏個人的信息。目前,公司的信息以及日常經營活動, 都可以找公開或者半公開的渠道查詢到,如果老闆旗下有多家公司,每一間都擔任法人,一下子「老底」就被人看光了,顯然這對老闆的隱私保護是不利的。
這問題問得好,收藏等一下看
目前 社會 存在很多種,為什麼老闆沒有做呢?第一有可能老闆是作為大股東,而讓一個朋友或者是公司的一個人員作為公司的法人進行操作,這也有助於控實控人,是幕後老闆。其實也規避不了什麼,因為還是大老闆承擔最多的風險。
我碰到過第1個是公司的工作人員,作為公司法人,而老闆作為總投資人在後邊進行公司的實際控制。
還有一種是因為是上市公司,比如說注冊地是在開曼群島或者是國外的注冊地,為了合理避稅的情況下,可能會選擇公司的一個普通的員工作為這個作為法人。
因為很多公司不可能老闆全部都是實際最大的投資者,或者說是大股東,有可能他只是一個小股東,他占的股份很小,也會當做一個法人。
做法人的意思,是法人代表。
按照公司法,企業雖然是一個組織機構,但是在法律上享有各種權利,相當於一個人一樣,有誕生,有死亡,可以欠債,也可以有銀行賬戶。這樣一個擬人的組織就叫「企業法人」。
把企業當人對待,就可以讓創辦企業的人承擔有限責任,這樣創辦者就敢於創新,冒險,因為企業失敗了創辦者不必搭上全家財富,背上無限的債務,不會影響他一家老小的生存。這樣他就敢於放開手腳創新。。
把企業當一個「法人」對待,人類發明有限責任公司之後,整個經濟活力得到了巨大提升,這是人類非常了不起的發明。
但是,企業「法人」畢竟不是人,只是一個組織,法律要求它還有「法人代表」,代表企業處理一些法定事務,這就是法人代表。。
過去公司小,法人代表一般就是老闆。。因為老闆擔心這個法人代表可以憑借一些權力搞走公司的利益。。
但是,現在大公司,組織制度嚴密,公司核心資源和能力不在於某個人的作為。。。某個人也不可能在公司內破壞產權權利,法人代表就沒必要老闆親自擔任了。。因為做法人代表需要履行很多法定職責,需要簽很多字,老闆一般沒時間,所以會選擇一個可靠的員工擔任法人即可。。
所以京東劉強東的助理張雱一個人擔任了京東下屬480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其他bat公司,旗下都有數百家子公司,法人代表往往都是企業高管,一些不太重要的子公司法人代表,甚至只是企業法務部的某個員工擔任。
⑵ 科普 | 電子勞動合同法院到底認不認真實的例子來了!
想像一下這樣的場景
員工:
「我們沒簽勞動合同,賠錢!雙倍!」
HR:
「我們怎麼沒簽勞動合同?(找找找,各種翻找……)喏,這不是你親筆簽的?」
員工:
「開橘塌沒玩笑!就這電子的能算數?我不管,我要上訴!法院肯定不會認可這玩意兒的!賠錢!」
HR們是不是也遇到過類似的情況
或者存在類似的內心疑慮?
↓↓↓
你總說電子合同
有這個法規那個法規的認可
但是具體落到實處
法院要是不認可
電子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我們豈不是損失很大?
今天再給大家吃一顆定心丸。說一千道一萬,不如咱們直接看看e簽寶用戶勝訴的真實案例~
案例1
當事雙方:A員工&A公司
簽署文件:電子勞動合同(通過e簽寶簽署)
審理機構:杭州市西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爭議點:A員工狀告A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案件還原:
2016年9月26日,A員工入職A公司。2016年10月19日,A公司和A員工通過e簽寶簽訂電子勞動合同。
2016年12月12日,A員工主動離職,並向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A員工和A公司未簽訂紙質勞動合同為由,要求A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12000餘元。
事件結果:
①法院認可A公司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②A員工敗訴,A公司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判決書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案例2
當事雙方:B員工&B公司
簽署文件:電子勞動合同(通過e簽寶簽署)
審理機構:武漢市武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爭議點:B員工狀告B公司未給自己發放加班工資和繳納衫迅社保,導致自己看病不能報銷,要求賠償
案件還原:
B公司為某大公司的武漢分公司,2018年8月,B員工入職B公司的深圳總公司,並於當月通過e簽寶簽訂了電子勞動合同,隨後被派往B公司所在的武漢地區工作。
2018年10月,B員工生病住院,發現社保斷繳無法報銷,因而狀告B公司沒給自圓納己繳納社保,要求賠償。
B公司辯稱,B員工是和深圳總公司簽訂的電子勞動合同,工資和社保由深圳總公司發放和繳納,自己和B員工並不存在勞動關系。
事件結果:
①仲裁委認可B員工和深圳總公司簽訂的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判定B員工和B公司之間並無勞動關系;
②B員工無法報銷的醫療費用已由平安保險報銷,B公司無需再次賠償。
判決書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案 例 3
當事雙方:C員工&C公司
簽署文件:電子勞動合同(通過e簽寶簽署)
審理機構: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爭議點:C員工狀告C公司沒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案件還原:
C公司為某大公司的鄭州分公司。
2018年5月,C員工入職C公司的深圳總公司,並通過e簽寶簽訂了電子勞動合同,每月15號由C公司的深圳總公司發放工資。
2018年12月,C員工狀告C公司沒跟自己簽訂合同,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事件結果:
①仲裁委認可C員工和C公司的深圳總公司簽訂的電子勞動合同,判定C員工和C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②C員工敗訴,C公司無需賠償雙倍工資。
判決書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以上3個小例子已經實力佐證了e簽寶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服務是完全受法院、勞動仲裁委等司法機構認可的,大可放心使用~
那麼,如果出現司法糾紛,e簽寶能為用戶做哪些事,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呢?(因篇幅限制,以下僅為e簽寶部分法律服務)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e簽寶法律服務
①
合同驗簽服務
合同簽署完成後,隨時可以進行驗簽,確認電子簽名與電子合同是否真實、未被篡改。
②
專業法務人員指導
e簽寶具有專業強大的法務團隊,法務人員會根據用戶使用的e簽寶產品以及糾紛的具體情況,幫用戶進行舉證分析與指導。
③
司法出證服務
用戶可以一鍵出證,獲取《e簽寶證據報告》、《公證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報告,證明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真實性。
④
用戶保險
上面已經提到,電子勞動合同是完全受司法機構認可的,如果您還是不放心,可以了解一下e簽寶為用戶提供的另一大安全保障:e簽寶為用戶購買的泰康保險。
凡因為「e簽寶」產品技術原因導致的電子合同敗訴案件,由e簽寶提供保險賠付服務,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等由保險公司承擔,單筆金額不超過十萬元,賠償總額不超過伍佰萬元。
⑤
可靠司法保障
e簽寶接入了公安部、銀行、工商局、生物動態識別技術等數據源,國家信息中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廣州/杭州/寧波仲裁委、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杭州市國立公證處、以及多家律師事務所等權威機構,與螞蟻金服聯合推出全球首個法院直接判案的區塊鏈電子簽約+存證平台。
上面提到e簽寶的法務團隊,e簽寶法務團隊的專業強大可不是隨便說說而已的!
e 簽 寶 首 席 法 務 官
林子英
e簽寶首席法務官
&
天谷研究院執行院長
☑現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
☑全國法院審判業務專家
☑北京法院審判業務專家
☑曾任北京朝陽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曾任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
總 結
企業和員工通過e簽寶可靠電子簽名服務簽署的勞動合同是受法院認可的。
e簽寶作為中國第三方電子簽名平台行業的鼻祖,一直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可靠電子簽名服務,實現耗時好幾天到耗時幾十秒的高效辦公。
截至2018年12月,e簽寶已經服務超過180萬家企業用戶,並通過和SAP 、PAC、用友、釘釘等服務商的有效合作,批量輻射更多有需求的企業用戶,助力企業實現勞動合同簽署的數字化升級。
e簽寶人力資源行業部分客戶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⑶ 電子版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電子版的勞動合同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實質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與《合同法》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普通法的規定。
數據電子版的合同具有與傳統紙質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則數據電子版的勞動合同也應具有與傳統紙質勞動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只要電子版勞動合同的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那麼它就與傳統紙質形式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勞動關系與區塊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